Q/GDW 11468.1-2016 港口岸电设备技术规范 第1部分:高压电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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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输出频率
高压岸电电源处于稳态运行时,额定输出频率为50Hz或60Hz,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输出频率的 0.5%。
5.2. 2.4 电压相序
5.2.2.5输出电压波形失真度
高压岸电电源空载时,单次谐波电压波形失真度不应超过3%公共安全标准,总谐波失真度不应超过5%。
5.2.2.6瞬态电压变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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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数为0.8(滞后)的额定负载突加或突减,其瞬态电 变化范围不应超过额定输出电压的土15%
5.2.2.7瞬态频率变化范围
高压岸电电源处于稳态运行时,输出端功率因数为(滞后)的额定负载突加或突减,其瞬态频率偏 不应超过±0.5Hz。
5.2.2.8电压波动恢复时间
高压岸电电源在规定的输入条件下,负载(功率因数=0.8滞后)电流在允许范围(0%100%额定 流)内突加或突减引起输出电压波动,恢复时间不应大于1.5s
5.2.2.9频率波动恢复时间
高压岸电电源在规定的输入条件下,负载(功率因数=0.8滞后)电流在允许范围(0%~100%额定电 流)内突加或突减引起输出频率发生变化,恢复时间不应大于1.5s
2.10三相电压不平衡月
高压岸电电源处于稳态运行时,其输出电压三相不平衡度不应超过3%。
5.2.2.11功率因数
原输出侧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5. 2. 2. 12 效率
压岸电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95%(不包含变压器)
5.2.2.13过载能力
高压岸电电源输出电流等于额定输出电流的110%时,持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0min。
5.2.2.14短路电流
5.2.3.1输出过载保护
高压岸电电源输出电流达到额定值的105%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保持故障显示。输出电流超 额定值的110%,且持续时间大于600s时,应切断输出
5.2.3.2输出短路保护
豆路时,高压岸电电源应立即自动关闭输出,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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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输出缺相保护
5.2.3.4输出电压过欠压保护
输出缺相时,应发出告警信号、切断输出,并保持
负荷供电,并保持故障显示。此要求适用于多相系统中的任何一相。过欠压保护范围及动作时间见表
表1输出电压过欠压保护动作要求
5.2.3.5输出电压频率保护
5.2.3.6逆功率保护
当船舶侧向高压岸电电源输出侧逆送功率时,应发出告警信号、切断输出(保护定值应依据设备特 确定),并保持故障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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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高压岸电电源与船体等电位连
5.2.5.1与港口岸电监控系统通讯要求
高压岸电电源与港口岸电监控系统通讯之 合Q/GDW11469.6的规定
5.2.5.2与船舶通讯要求
高压岸电电源与船舶的通讯要求如下: a)与电缆管理系统、岸电箱及船舶系统的通信接口宜采用以太网,通信介质宜采用光纤: b)通信内容宜包含电压、电流等模拟量信息以及保护与开关状态信息。
5. 2. 6 电磁兼容
5.2.6.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B/T17626.2一2006中抗扰度等级3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GB/T17626 2006中第9条b类规定
5.2.6.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2.6.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应符合GB/T17626.3一2006中试验等级3的规定,试验结果应 17626.3一2006中第9条a类规定。
5.2.6.4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2.6.5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高压岸电电源传导抗扰度试验应至少符合GB/T17626.6一2008中试验等级3的规定,试验结果应 合GB/T17626.6—2008中第9条a类规定
高压岸电电源绝缘强度的规定如下: )高压岸电电源输入端至变频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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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压岸电电源变频装置至输出端的绝缘强度应符合GB/T3859.1的规定,
应符合Q/GDW11467.2的要求
5.2.10.1极限温升
高压岸电电源设备在额定负载下长期连续运行,内部各发热元器件及各部位的温升不应超过GB/T 25316一2010中表3、表4的规定
5.2.10.2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在额定电流和环境温度40℃C条件下,进行手动操作可接触的表面最高允许温度,金属部分为 50℃,非金属部分为60℃: b) 同样条件下,用户可能触及但是不需要手动操作的表面最高允许温度,金属部分为60℃,非 金属部分为85℃; C)变频装置应符合GB/T11022的要求,变压器应符合GB/T1094. 11 的要求
电电源在稳态运行情况下的噪声不应超过75dB(A)
高压岸电电源应能承受GB/T2423.10一2008中第5章规定的严酷等级。试验后,其外观、结 有损伤,且能正常工作。
5.2.13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符合如下规定: a)外壳防护应符合GB4208的规定; b) 放置于码头前沿的岸电接电箱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 C) 放置于港口的集装箱式高压岸电电源,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d 放置于室内或集装箱内部的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0。
5.2.14外观与结构
外观符合如下规定: a)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覆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即其他机械损伤; 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及功能显示应正确、清晰、端正,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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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关类元件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 6 汇流排应有绝缘措施: 零部件紧固无松动,接插件插接牢固,电接触良好: 电源箱体外壳宜采用标准集装箱式结构,外部尺寸应符合GB/T1413的规定; . 箱体应坚实,顶部不应有易于积水的凹陷; 箱体内部的空间应能满足设备安装工艺布置、操作和维护的安全规范距离要求。所有门及通风 口的防护等级应与箱体相同
5.3部件及子系统要求
5.3.2.1一般要求
变频装置符合如下规定: )船侧和岸侧供电系统频率若不匹配,应在岸侧安装变频装置: 采用液体冷却的变频装置应配有冷却系统泄露警告,同时应采取手段来容纳冷却系统中可能 露的液体。
5. 3. 2. 2 控制功能
变频装置满足如下控制功能: a)宜具备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b) 手动模式应仅用于调试、单台设备测试、维修、或非正常状态下应急操作:正常运行时系统应 处于全自动运行状态; C 宜具备就地/远程操作功能
5.3.3船岸连接装置
应符合Q/GDW11468.4的要求。
高压岸电电源监控系统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监控系统宜配有本地控制和远方控制两种操作方式,但两种方式不并列运行。两种操作方式均 应能观察到设备状况、控制参数和运行参数: 本地控制应在靠近高压岸电电源位置实现。在调试和维护期间,通过本地控制应能实现下述操 作: 1)按顺序启动、停止; 2)改变输出电压和频率设定。 c 应具备电气量计算、自动调节、通信、启动/停止顺序控制、文件记录等功能; d 应具备按预定的程序使高压岸电电源启动、停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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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发生事故时,应能控制电源断开,不使事故扩大: f) 控制系统应具备表计和显示功能,至少应显示以下项目: 1)启动和停机过程; 2) 高压岸电电源运行和停机指示: 3) 高压岸电电源总的输出功率和三相电流; 变压器高压侧和低压侧电压(可切换测量三相线电压): 5) 参考电压、频率等整定值; 6) 运行状态和报警信息。
辅助设备满足如下要求: 应能承受110%额定电流持续600s,且应考虑机械强度,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和额定峰值耐受电 流要求; 辅助电源应维持高压岸电电源运行所必要的控制系统、冷却系统、供暖系统和照明设备用电需 求。
6.1.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试验定型鉴定;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的改变会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用户提出特殊要求,经制造商同意时。 5.1.2 试验时,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允许返工重试一次。如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品。
项不合格,允许返修后复试,复试 次仍不合格,则为试验不合格。试验合格后, 主且出具合格证方能出厂
代验应参照Q/GDW11469.2—2016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表2高压岸电电源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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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1产品标志 高压岸电电源应有明显的标志,铭牌字迹应保证在整个使用期内不易磨灭,铭牌宜放在显著位置, 应包含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或产品代号: b)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1)额定功率(kW); 2) 直流侧电压工作范围(kV); 3) 交流侧额定电压(kV): 4) 过载能力; 5) 防护等级; 6)制造依据(标准号)
Q/GDW11468.1—2016 c) 出厂编号: d) 制造日期(批号): e) 制造厂名、厂址; f)使用年限等。
Q/GDW11468.1—2016 c) 出厂编号: d) 制造日期(批号); e) 制造厂名、厂址; f)使用年限等。
7.2.1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
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a) 装箱清单;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c) 安装说明书; d) 产品质量合格证; e) 电气接线图: f) 电气原理图; g) 出厂检验记录; h) 交货明细表; i) 保修卡; j) 用户意见调查表等。
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a) 装箱清单;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c) 安装说明书; d) 产品质量合格证; e) 电气接线图: f) 电气原理图; g) 出厂检验记录; h) 交货明细表; i) 保修卡: i) 用户意见调查表等。
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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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Q/GDW 11468.12016
狮制育方 2 编制主要原则, 15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15 主要工作过程... 15 标准结构和主要内容. 15 条文说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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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15年度公司第二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 科(2015)1019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部分编制背景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港口节能减排目标,降低港口区域环境污染,促进靠港船 舶接岸电技术的发展,规范港口岸电技术要求,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开展了港口岸电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用于支撑港口区域电能替代工作的推进。 本部分编制主要目的是规定港口高压岸电电源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检验要求,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要求。
本部分依据以下原则编制: a 坚持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可靠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以标准 化为引领,服务于公司的科学发展: 采用分散与集中讨论的形式,分析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港口岸电的整体要求,研 究在新的需求形势下,不同管理要求以及不同地域与环境对港口岸电的使用需求,充分体现研 究成果的实用性、先进性; 认真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现港口岸电的最新发展: 1 坚持集中公司系统人才资源优势,整合、吸收公司系统各单位先进的管理经验,体现公司集团 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理念
路基标准规范范本3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部分与相关技不领域的国 保持一致 本部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使用问题。
2015年3月,项目启动,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组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公司部分电力 企业参加了标准起草。本次会议明确了课题的研究目的、思路、任务、分工以及进度要求 2015年4月,成立编写组,同时确定了标准体系分工。 2015年5月,完成标准大纲编写,组织召开大纲研讨会,确定了标准体系构成 2015年8月,完成标准初稿编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了港口岸电标准体系研讨会。对标 准定位、需求和标准初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会后根据会议研讨结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5年10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采用函审、网上发布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在公 同系统27个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以及港口、船舶、电气设备制造商等相关领域的单位范围内征 求意见。 2015年11月,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2015年11月,公司电力营销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TC05)组织召开了标准审查会,经过专家组评审, 审查结论为:经专家组审查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后报批。 2015年11月,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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