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39-021 商业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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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备运行时的噪音应满足NB/ 充电站的噪音限值不应超过 ,3096的有关规定。申请方应能提供 的噪音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4.5充电设施验收
口安装说明的要求。充电设备安装高度应 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 设备维护检修空间。充电设备安装应牢固,设 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8 的有关规定。充 靠封堵 5.4.5.2 术协议等文件。且所有合格证和铭牌安装 齐全、 I容应符合NB/T33008.2或NB/T33008.1 的规定。 5.4.5.3 露电部分,不会因变形而使带电部分与外壳相 盗或挂架固定可靠,无松动,框架无变形 #电设地的漆层大 车固,非绝缘材科外壳靠接地(诺 电设施的螺栓必须是在打开外壳的门后才能 54。所有充电设施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 门盖或外壳 缝隙。所有充电设施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 齐,井可靠 施输入和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 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所有充电设施内应无异物 5.4.5.4充电设施能够正常完成充电开始、充电结束和结算等全部充电流程。充电设施连接模拟负载 或车辆进行充电操作时,充电过程中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发热。 5.4.5.5充电设施需配备检定或校准的电能表,满足对输出电能的正确计量功能,应符合JJG1148或 JG1149的规定。充电设施的电能表应能计量和保存累计的充电设施充电电能,应具有掉电保护功能。 结算信息应正确显示计量计费信息,充电时长信息、电卡信息及第三方支付信息。充电设施费率准确, 电卡及第三方支付正常;充电设施充电时实时数据与监控系统采集数据核实一致。充电设施充电记录信 息与监控系统采集数据核实一致。故障及报警信息,与监控系统数据核实一致。 5.4.5.6检验充电接口的结构、物理尺寸及公差、端子定义,连接线是否有磨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GB/T20234.1、GB/T20234.2或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5.4.5.7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控制导引、通信、电子锁止、人机交互、急停等功能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NB/T33002的有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控制、通信、人机交互、保护和报警等功能,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1的有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GB/T27930的有关规定。
5. 4. 6 监控系统验收
5.4.6.1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安装施工。安防监控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监控系统线缆设、引入、接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93及GB50312 的有关规定。监控系统设备布置、线缆布放与其它设备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检修、维护、消防及设计 要求。
要求。 .4.6.2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343的有关规定。 .4.6.3监控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5的有关规定。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 人下要求: a 充电设施在线情况:充电站内充电设施应全部在线且能显示空闲、使用中等状态; 充电站地理信息:充电站地理信息应显示准确: 系统实时性检测:交易记录及故障告警信息应能够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时采集数据,及时上报。 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的实时数据与现场充电设施数据应一致。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需能实时 显示车端需求电流、需求电压、充电设施输入电流、电压、SOC、电量等信息; d 系统可靠性检测:充电记录与现场结算信息应一致,包括充电卡号(账号)、充电起时间、 充电金额、充电电量、各费率起止表码等。充电设施现场发生故障时,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显示 及时、准确。监控系统能够完整显示场站内所有充电设施相关数据,并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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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系统完整性检测:充电设施交易记录无去失、 确在监控系统内记录显示。监控系统所有记录保存时间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监控系统应接入省、 市平台,并提供相关充电设施数据: f)系统支付功能检测:系统需具备支持在线支付功能的APP或程序。 4.6.4充电设施与站级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7的有关规定。
6.1.1有序充电系统应包括有序充电桩、上级有序充电控制平台,有序充电控制器和计量模块。 6.1.2有序充电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存储、负荷评估、有序充电策略生成与执行、运行监控、 充电结算、信息通信安全防护功能。 6.1.3有序充电桩应具有唤醒车辆恢复充电、离线启停充电功能,能够响应上级单元功率调节指令、 执行有序充电控制策略。交流有序充电桩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交流充电桩基本充电功育 和有序充电功能的有关规定。
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纳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检定合格出具检定证书,检定不合 结果通知书。
7.3充电桩验收与强制检定的关
充电桩计量检定不合格,不予竣工验
8充电设施现场检测方案
为确保工程使用的充电设施质量、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避免质量事故的 收现场须抽样检测。建设验收、运营验收、安全监督的现场抽样原则是:同一充电站,按申报充 验收总量的10%抽检。
现场检验项目见附录A、附录B。
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验收结果不存在不符合项,满足本标准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d 充电设施存在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 充电设施存在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的偏差项,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可认为验收通过: a 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C 验收结果不存在不符合项,满足本标准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d 充电设施存在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 e 充电设施存在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的偏差项,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9.2复验频次及整改期限
充电设施验收复验最多不充许超过2次,整改时间不应超过1个月,如超过复验频次和整改期 商业停车场所有充电设施按“不合格”处理
交流充电设施现场检验项目表见表A.1。
交流充电设施现场检验项目表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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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标准附录A (规范性) 交流充电设施现场检验项目表
A.1交流充电设施现场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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