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219-2021 广东省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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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接信息通信机房、基站、多功能杆等接入基础设施与市政道路通信管道之间的通 一般敷设在市政道路与小区(建筑物)红线间或深入小区至相应机房、基站、多功育 入基础设施。

    开展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时,应结合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动 选择有代表性的数据、资料作为工作的依据,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预测主导通信用户, 乡整体角度分析、评估和综合布置各类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 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各类接入基础设施的功能、规模,分层次纳 土空间规划或建筑、市政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国土空间规划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片区机房以及微型数据中心 (街道级)的布局: 2)详细规划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接入基础设施的地块位置,并确定信息通信单元机 房和宏基站的位置; 3)乡镇规划宜确定宏基站和通信设备间、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片区机房、架空线路 或通信管道路由等内容; 4)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规划范围及要求,确定对应规划层次的信息 通信接入基础设施的布局。 2城市建筑、市政设计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各类接入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 2)具备设置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片区机房、区域机房的条件时,应落实机房的具体 位置; 3)应按建筑的功能、建设规模和道路的等级,确定通信设备间、基站、基站机房等 设施位置,开展信息通信机房和微型数据中心的配套设施、通信接入管道及通道 等设计。 大型小区内同址设置机房时,宜按照通信设备间、信息通信单元机房、信息通信区域 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微型数据中心)的优先顺序布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1具备设置通信设备间的条件时,应至少布置1个通信设备间,可与建筑内对外连接的 间合并设置;满足设置多个通信设备间的条件时,其余通信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其覆盖 用户的地理中心附近,并与距离最邻近的设备间(电信间)合并设置;

    1具备设置通信设备间的条件时,应至少布置1个通信设备间,可与建筑内对外连接的 设备间合并设置;满足设置多个通信设备间的条件时,其余通信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其覆盖 通信用户的地理中心附近,并与距离最邻近的设备间(电信间)合并设置:

    2小区具备设置多个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的条件时,信息通信单元机房宜分散布置在其覆 盖信息通信业务的地理中心附近,与距离最近的通信设备间同址设置: 3符合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条件时,优先设置信息通信区域机 房,并按信息通信片区机房要求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同址设置的微型数据中心、多个信 息通信机房宜相互独立

    邮政标准图3.0.3信息通信网络拓扑结构及通信机房层次示意

    注:1上图为最完整的机房层次,各通信运营商应根据自身网络结构采取不同机房和网络层次; 2通信专网有自建传输网络和借助公共通信城域网组网两种方式,图中未示意其组网情况

    2通信专网有自建传输网络和借助公共通信城域网组网两种方式,图中未示意其组网情况 3.0.4规划设计小区或单体建筑的小区通信接入管道(通道)时,除了满足小区内智能业务 弱电等线路敷设外,应与建筑物内微型数据中心、信息通信机房数量及大小相匹配;小区对 外连接管道应与市政道路通信管道连通

    4.1.1在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市政设计阶段,宜开展通信用户数预测,并以此为基础布置信 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 4.1.2通信用户按照通信网络类别宜包括移动通信用户、固定宽带用户和有线电视用户三类 4.1.3预测通信用户应以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的规划人口、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用地面 积(建筑面积)为依据,可采用多种方法预测、相互校核,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接入基础设施 布局。

    4.2移动通信用户预测

    4.2.1预测移动通信用户宜采用渗透率法,以规划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二者的总和为基数, 通过高峰小时移动通信用户渗透率进行预测。不同城市或乡镇选取移动通信用户渗透率指标 时宜符合表4.2.1规定:

    表4.2.1移动通信用户渗透率指标

    注:1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通信发展水平选取推荐范围内数字:

    4.2.2高速公路、快速路等交通干道,宜按高峰小时的最高车速、车流量、每辆车平均载客 数等指标,并结合渗透率的中高值预测移动通信用户数

    4.3固定宽带用户预测

    户密度法,并相互校验。

    4.3.2采用普及率法时,宜以规划的常住人口数为基数,按城市类型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及 人口规模选取普及率。不同规模城市的普及率宜符合表4.3.2规定

    表4.3.2固定宽带用户普及率指标

    注:1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通信发展水平选取推荐范围内数字

    4.3.3采用分类用地用户密度法时,宜以用地性质和用地规模为基础,结合城市类型,选取 固定宽带用户密度指标。不同类别用地的固定宽带用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分类用地固定宽带用户密度指标 (固定宽带用户/hm2)

    注:1东莞、中山市直辖镇按城市建设用地预测:

    2乡镇建设用地中乡村取低值、中低值,建制镇根据经济发达水平取中高值、高值。

    4.3.4在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阶段,预测固定宽带用户宜采用建筑面积用户密度法;宜以 建筑功能和建筑规模为基础,结合城市类型,选取固定宽带用户密度指标。不同类别建筑的 固定宽带用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4.3.4规定,其中居住建筑也可按每户平均1个~1.5个固 定宽带用户预测

    表4.3.4分类建筑固定宽带用户密度指标(m/固定宽带用户)

    :1以上分类指标已考虑用地混合使用产生的

    4.4有线电视用户预测

    4.4.1在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预测有线电视用户时,住宅入户率按100%计算, 其他用地的有线电视用户按住宅用户的10%~20%计算。 4.4.2在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阶段,预测有线电视用户采用建筑面积用户密度法,以城市 模和建筑功能为基础,住宅用户入户率按100%计算,分类建筑的有线电视用户密度指标 符合表4.4.2规定:

    表4.4.2分类建筑有线电视用户密度指标(m/有线电视用户)

    注:1超大城市选取指标的低值,同等面积的预测有线电视用户数更高:

    5.0.1编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综合城乡规模、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通信用 卢密度等因素确定通信用户密度分区,指导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布局,并在建筑和市政设计阶 段落实信息通信机房和宏基站等基础设施。 5.0.2密度分区宜以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边界;城乡建设区宜分为通信用户超密区、高密 区、中密区、一般区、乡镇区五类,城市非建设区为移动通信及应急通信覆盖区,不同密度 区的建设特征和划分情况宜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城乡通信用户密度区划分

    注:1东莞、中山市直辖镇可根据规划建设的具体情况划为中密区、 一般区、乡镇区

    2城市非建设用地含布置其内的高铁、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等交通设施和水厂等市政设 施,主要满足移动通信覆盖需求。 3表中通信总用户密度中单位面积对应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6.1.1移动通信基站按应用场景及覆盖区域的不同分为宏基站、微基站和室内覆盖系统。宏 基站宜在详细规划等阶段落实,微基站和室内覆盖系统在设计阶段落实。V 6.1.2宏基站实现室外无线电信号覆盖,微基站补充局部信号盲点和容量不足,室内覆盖系 统实现建筑物室内信号覆盖;通过多种基站建站方式实现移动通信无线电信号连续覆盖。 6.1.3小区设置基站时应采用多种型式基站组合,宜符合以下规定: 1宜布置宏基站,设置在高度合适的楼顶、裙房屋顶,并与周边建筑及片区统筹协调。 2对于宏基站无法实现覆盖的室内空间或楼宇,以及需要大容量信号覆盖的建筑物,应 采用室内覆盖系统。 3对于局部覆盖盲区或业务忙区,宜设置微基站或室分外放站,

    6.2.1宏基站需求位置确定时,应在建筑设计和市政设计阶段布置宏基站站址。规划设计宏

    基站站址时宜符合以下规定: 1附设式基站站址应布置在位置和高度合适的建筑物上; 2无合适建筑物布置附设式基站时,宜在公共空间内规划独立式基站站址。 6.2.2在详细规划阶段,宜根据预测高峰小时移动通信用户数按1个宏基站站址覆盖3000~ 6000用户确定站址数量;布置宏基站站址时,宜结合表5.0.2通信用户密度分区,并符合 表6.2.2中相关参数的规定

    表6.2.2宏基站间距及天线挂高对应关系

    基站半径和覆盖用户数是两个变量,应用时可相

    3表中基站间距及天线挂高参考5G工作频率确定,其中乡村、覆盖区参考4G工作频率确

    6.2.3在现状城区内增设宏基站站址时,附设式宏基站站址可布置在现状政府物业、国企物 业、公共建筑、交通市政设施等建(构)筑物上,独立式宏基站站址可布置在城市绿地、城 市公园、城市广场以及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空间内。

    1新建城区内先期建设的城市主干路及次干路; 2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hm的城市公园以及长度大于500m的线型城市公园等; 3长度不大于300m隧道的一端、长度大于300m且小于700m隧道的两端、长度不小于 700m的桥梁及两端等: 4位于生态控制区或建设控制区的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等线型市政设施; 5生态控制区内旅游、郊野公园、绿道、碧道、公路等建设项目,

    2.5布置宏基站站址时,宜符合以下规定

    1宏基站宜布置在办公、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等非居住建筑;避开幼儿园、小学、医 院、加油站等场所,以及受其影响可能导致精密设备非正常运行的其他建筑物; 2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等线型设施,独立式宏基站优先布置在拐点、变坡点、 圆曲线交点附近,普铁、高速公路等沿线站距约500m~800m,高铁等沿线站距约300m~600m; 3城乡非建设区内独立式基站宜优先布置在道路附近地质稳定、视野开阔处,结合地形 地貌、高程等条件按覆盖区站距的高值设置,并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基站的居住区,下列条件下宜设置微基站: 1在宏基站站址选择困难的区域; 2在宏基站建设密集但用户聚集、局部存在信号容量不足的区域; 3在居民住宅区和文物保护区等不便部署宏基站的区域: 4在城市公园以及步行街、商业街的路口、广场等行人密集处以及场地最高处。 6.3.2微基站的覆盖距离为50m~100m,城市市政道路和建筑设计宜预留微基站挂载的杆体 及配套基础设施。 6.3.3高层及以上建筑单体为主的围合式居住区,微基站宜布置在区内首层室外公共区域的 行人密集处或转弯处,满足人群对移动通信的需求。 6.3.4在建筑单体密集的城中村,宜在主通道、次通道交汇的路口设置微基站,满足城中村 等特殊建筑形态对移动通信的需求

    等特殊建筑形态对移动通信的需习

    6.4.1下列建筑(含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预留室内覆盖系统所需的配

    满足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的需求: 1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场所、大专院校、医院、会议中心、剧场、 易、商场、超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 2机场、火车站、轻轨站、汽车站候车室、地铁站、港口、码头、室内停车场等 通建筑; 3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办公楼; 4需要信号覆盖的商务办公、商业、住宅等高层及以上建筑; 5需要信号覆盖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等场所; 6人行或车行频繁的地下建(构)筑物。 5.4.2下列市政工程的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的建设需求: 1700m及以上的隧道; 2地铁站点、地下敷设的轨道交通及区间段洞体。

    6.5.1宏基站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6.5环保及配套设施要求

    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规定; 2天线宜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3设置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附设式宏基站,其天线宜采取美化措施;设置在城市景观控 制区域的独立式基站,其杆体型式宜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5.2基站的配套基础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覆盖系统的基带单元宜部署在邻近通信设备间内,多个宏基站的基带单元宜集中 部署在通信单元机房内,独立式基站机房随主体工程单独布置: 2附设有宏基站的建筑物,应为单个宏基站站址预留25kW~30kW的电源容量,并预 电源通道; 3设置基站的市政工程,路灯箱变等公共箱变应为基站同步预留30kW~50kwW的容量 提供独立计量的专用回路供电,并配套建设电力、通信管道; 4防雷与接地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的规定

    并预留未来加载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移动通信基站设备的安装空间。 7.2.2在现状城区规划设计单独立杆的多功能智能杆时,宜选取步行街、特色街区、公园等 人员密集场所,中心城区、高新产业园区等城市重要功能区,以及危险边坡、水库、河流 应急管理等安全场所, 7.2.3在现状道路采取单独立杆设计多功能智能杆时,其位置宜结合道路周边的建筑功能和 建设情况,综合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智慧交通外场设施及移动通信基站等主导功能需求 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宜结合本地治安状况,布置在大型交通场站、政府办公建筑、公共 建筑等重要场所的出入口,以及重要功能片区路口的各个方向等场所; 2智慧交通外场设施宜结合城市智慧交通的发展要求,布置在次干道及以上道路路口, 路段中间,以及火车站、机场、医院、学校等重要交通场所; 3移动通信微基站宜结合通信运营商宏基站的布局,布置在步行街、特色街区等人流密 集的信号盲区或热点地区; 4感知设施、信息通信接入设施的设置条件和设置规律宜符合表7.2.2规定。

    表7.2.2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的设置条件和设置规律

    区、公园、园区等设置多功能智能杆时,宜结合照明、通信、安全监控、高空抛物、 求,布置在人行或车行的主要出入口、人员密集等场所。

    电力缆线及管道等基础设施,宜符合以下规定: 1照明与智能设施的电源分路敷设和计量; 2每根多功能智能杆旁设置检查井和通信管道,单个多功能智能杆宜预留光纤资源; 3综合机房、综合机箱布置在道路公共空间内时,综合机箱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0m 综合机房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km。 7.3.2新建道路双侧布置多功能智能杆时,宜在道路双侧同步建设通信、电力管道,并建设 配套电源及线路。

    8.1.1微型数据中心宜布置在城市建设区的建筑内,按应用场景分为小区级数据中心、街道 级数据中心,设置智能城市接入层级设备;街道级数据中心宜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位置,小 区级数据中心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落实具体位置。 8.1.2开展智能建筑设计时,应预留2个及以上机柜空间,满足智能建筑及与智能城市联网 需求;开展智能街道、智能小区(园区)规划设计时,应布置或预留微型数据中心,并同步 建设对外连接管道等配套基础设施。 8.1.3微型数据中心规模宜控制在60个机柜(架)及以下,其位置和对空间需求宜按本标 准确定。

    1区级及以上的医院和图书馆、口岸、火车站、机场等对数据存储和处理需求较大的公 共建筑,宜同步设置1个面积不小于60m的微型数据中心; 2单独占地的交通监控中心、公安局及派出所、广播电视中心等公共建筑,应同步设置 1个面积不小于90m的微型数据中心。

    园区宜集中设置1个不小于90m的微型类

    8.3.1在详细规划阶段,规划布局街道级数据中心应结合行政区划、用户密度、电力供应、 通信管网等资料,经市、区两层面统筹协调后确定街道级数据中心的布局和建设规模 8.3.2规划阶段确定街道级数据中心布局时,宜按照表8.3.2规定确定街道数据中心的数量 和位置;微型数据中心应在各自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宜布置在街道办公楼内

    表8.3.2街道级数据中心设置要求

    :1表中用户密度区与表5.0.2中用户密度区

    2建制镇可单独设置街道级数据中心,也可就近接入其他街道的街道级数据中心; 3不同街道结合区级数据中心和本街道数据中心资源情况选取基本设置或高标准对应的数量

    8.4.1规划街道级数据中心宜布置在新建或改造地块内,靠近市政通信管道,具省 个对外连接通道。

    1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楼上层;设有多层地下室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 在大型空调机房、汽车坡道或卫生间、浴室等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宜远 离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房; 2街道级数据中心的交流电源负荷级别应不低于所属建筑物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且 不宜低于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3微型数据中心的净空、荷载及配套设施等宜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规定。

    9.1.1信息通信机房宜附设在建筑单体、小区以及市政道路、高速公路等主体工程内,按功 能和需求不同可分为通信设备间、基站机房以及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片区机房、区域机房。 9.1.2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在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中规划或预留通信机房: 1通过政府通信主管部门确认的通信片区机房和区域机房,纳入详细规划; 2具备设置单元机房、片区机房、区域机房条件时,应纳入建筑单体、小区设计。 9.1.3应按通信用户预测和信息通信机房设置要求,以及规划区及周边现有同类机房的数量 及服务能力,统筹规划信息通信机房的数量及布局。 9.1.4信息通信机房应布置在新建或改造建筑物内,宜靠近通信用户中心以及通信线路敷设 通道,并与通信线路通道连通。 9.1.5对于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应在为周边服务的通信设备和通信缆线改迁后进行相应建 筑拆除,并结合改扩建功能和规模设置信息通信机房

    9.2.1在建筑设计阶段,应确定通信设备间具体位置,满足表9.2.1条件之一的建筑单体或 小区,应设置不少于1个通信设备间。不满足表9.2.1条件的建筑单体或小区,应在方便进 出线的适当位置墙体上,预留进出通信管道,同时预留通信设备安装空间

    表9.2.1通信设备间设置条件

    注:1乡村按行政村集中设置通信设备间。

    2经济发达的建制镇,可参考小城市条件设置通信设备间;一般建制镇可按建设用地集中设置 通信设备间。

    9.2.2设置通信设备间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内光纤到户、微基站、室内覆盖系统、有线电视等 通信设备的需求,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仅设置1个通信设备间时,应与该建筑物使用的设备间合并布置,所需建筑面积根据 9.2.3条确定; 2设置多个通信设备间时,其中1个通信设备间按本条第1款设置,其余通信设备间宜 与就近的设备间(电信间)合并布置,所需建筑面积根据本标准第9.2.4条、第9.2.5条, 第9.2.6条确定。 9.2.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集中设置1个通信设备间,其使用面积宜符合表9.2.3规定:

    表9.2.3通信设备间设置要求

    和超大城市的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的通信诊

    模的建筑单体或小区,其通信设备间面积按对应

    9.2.4超高层单体建筑应在裙房或地下室设置1个使用面积30m~40m的通信设备间,并 在塔楼中上部按每100m设置1个15m~20m通信设备间,就近设置在避难层内。 9.2.5长度超过100m的单体建筑(公共建筑)应按建筑功能分区设置通信设备间,单个通 信设备间覆盖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万m,其使用面积25m~30m;室内覆盖系统单向距 离超过200m时,宜预留电源设备间。 9.2.6大型小区被道路、功能分区或分期建设划分为多个网格时,宜按网格设置通信设备间,

    单个通信设备间覆盖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m,其面积应按照表9.2.3设置。 9.2.7每个行政村宜结合村办公等建筑集中布置1个10m~20m的通信设备间。经济发 达的建制镇,可参考小城市条件设置通信设备间;一般建制镇可按建设用地0.3km~0.6km 集中设置1个通信设备间,附设在公共建筑内,其使用面积25m~30m。

    9.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单独设置满足基站设备布置需求的基

    1需要设置独立式宏基站,且周边缺少通信设备间或信息通信单元机房; 2长度超过700m车行隧道、地铁洞体等对移动通信有特殊需求处。 9.3.2设置独立式宏基站时,相邻15个以内的独立式宏基站基带处理单元可共用1个基站 机房;每个基站机房面积为20m~40m,靠近所覆盖宏基站的地理位置中心。 9.3.3在中隧道、长隧道和特大桥等桥隧建设过程中,宜在桥隧的一端与独立式基站同步建 设基站机房;在特长隧道和特长桥梁等桥隧的两端,宜与独立式基站同步建设基站机房。 9.3.4每个地铁站应预留基站机房,基站机房与地铁内通信专用机房布置在一起,机房使用 面积宜按60m~100m控制

    面积宜按60m~100m控制。

    9.4信息通信单元机房

    9.4.1信息通信单元机房宜在详细规划确定布局,在城币市更新等阶段落实其体位置。符合信 息通信单元机房设置条件的单体建筑或小区,应在设计阶段落实单元机房 9.4.2规划阶段宜按表9.4.2中设置规律确定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的数量;在确定单元机房布 同时,宜按下列条件布置单元机房,且其位置接近通信用户中心。 1有线电视覆盖用户数每0.5万户~1.5万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单元机房; 2按通信用户总数每2万户~3.5万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单元机房: 3单元范围内宏基站数量为6个~15个时设置1个信息通信单元机房; 4每个建制乡设置至少1个信息通信单元机房;每个建制镇按1km~3km建设用地设 置1个单元机房。

    表9.4.2信息通信单元机房数量控制

    1.2信息通信单元机房数

    大城市、超大城市按中上限取值,大城市及以下

    用户密度区和通信用户密度值与表5.0.2保持一

    9.4.3建筑设计阶段确定信息通信

    1按表9.4.3分类建筑功能的设置规律确定信息通信单元机房数量,其位置按设置规律 布置; 2超出表9.4.3中设置数量上限的大型小区,维持上限数量不变,其位置按功能分区或 组团布置,且应按第3.0.3条规定设置其他机房。

    表9.4.3信息通信单元机房设置规律

    注:表中机房数量按开发建设的建筑单体或小区(城市更新)项目核算。

    9.4.5超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信息通信单元机房使用面积应按55m70m设置;大城市及 以下城市的单元机房使用面积应按40m~55m设置。 9.4.6信息通信单元机房宜按下列条件选址: 1布置在通信业务集中的地区,靠近市政通信管道 2宜附设在0.3hm及以上新建商业、办公、居住等地块内; 3应避开易水浸、易燃易爆、污染气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等地方,其他 选址条件参照本标准第8.4.2条第1款。

    9.5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9.5.1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宜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到地块;信息通信片区机房需求明确时,应 在城市更新、建筑设计阶段确定其具体位置。 9.5.2规划阶段宜按表9.5.2中设置规律确定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在确定片区机房布 局时,宜按下列条件布置片区机房,且其位置接近通信用户中心。 1有线电视覆盖用户数每3.0万户~5.0万户规划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2预测通信用户数每6.0万户~12.0万户规划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3每个建制镇(街道)宜规划至少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表9.5.2信息通信片区机房数量控制

    信用户密度区和通信用户密度值与表5.0.2保持

    2选取用户密度区和片区机房数量时, 大城市及以 成市按中下限取值。

    9.5.3在城市更新或者建筑设计阶段,落实或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应符合

    .5.3在城币史新或者建巩设计阶段,落实或设直信息通信月 1住户数大于或等于5000户的居住区,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超过5000户的小 区按每5000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分散位于各居住区中心;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万m的大型小区,按50万m~60万m建筑面积设置1个信 息通信片区机房;超大型小区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m的区级行政办公、文化、体育等类别公共建筑,按每3万 m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多个区级公共设施集中布置时,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不 宜超过3个; 4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6hm及以上的城市更新,按每6hm~8hm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 区机房;大型城市更新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不宜超过4个。 9.5.4严重缺乏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区域,单独占地的新建消防站、公交场首未站等市政交 通设施和市级、区级行政办公楼,应同步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9.5.5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150m~180m设置;大城 市及以下城市的片区机房使用面积应按120m~150m设置。 9.5.6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分布在不同通信用户的中心位置,宜按下列条件选址: 1布置在超密区、高密区或中密区业务集中的地区,应避开易水浸、易燃易爆、污染气 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等地方; 2满足有线电视需求的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宜布置在大型居住区内 3附设在0.5hm及以上新建商业、办公、居住等地块内; 4附设在其他运营主体新建的占地式通信机楼或邮政设施内; 5靠近市政通信管道

    建筑节能9.6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9.6.1信息通信区域机房应在县(区)国主空间规划或通信专项规划阶段确定其布局;区域 机房需求明确时,应在详细规划或城市更新中落实到地块或确定其位置。 9.6.2信息通信区域机房规划布置在通信运营商缺乏通信机楼的区域,宜按下列条件确定信 息通信区域机房的规划布局,并在行政区或分区范围内保持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数量基本平 衡:

    2预测通信用户总数每50万户~80万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3通信业务高密区40km~50km设置23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4通信业务中密区60km~80km设置2~3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5有线电视覆盖用户数每20万户~40万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9.6.3在大型城市更新或者建筑设计阶段,应按以下规定设置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1建筑面积超过6万m及以上的市级行政办公、文化、体育等类别公共建筑设置1个信 息通信区域机房;当多个市级文化、体育类公共建筑在同一片区布置时,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布置数量不宜超过2个; 2建筑总面积100万m及以上的大型小区,按照每100万m设置1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不宜超过2个; 3同时满足通信区域机房和片区机房的设置条件时,优先布置区域机房;在设置区域机 房后,再按通信片区机房规定设置通信片区机房。 9.6.4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300m~400m设置;大城 市及以下城市的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200m~300m设置。 9.6.5信息通信区域机房分布在不同通信用户的中心,宜符合下列选址条件: 1布置在超密区、高密区或中密区业务集中的地区,应避开易水浸、易燃易爆、污染气 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等地方; 2附设在0.8hm及以上新建商业、办公、居住等地块或综合小区内,优先选择布置 3.0hm及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内; 3附设在其他运营主体新建的占地式通信机楼或邮政设施内: 4靠近市政通信管道

    9.7.1在建筑物内设置信息通信机房时,宜符合下列条件: 1信息通信机房由单个房间和多个房间组成,每个房间的最小净宽应不小于3m 2信息通信机房的设置参照本标准第8.4.2条第1款: 3设有多个通信设备间时,每个通信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通信用户中心,并通过通信通 道连通。

    准》GB51348规定设置消防报警和灭火设施,考虑通风散热降温降噪影响,并宜符合以下 规定: 1提供双回路电源至信息通信机房,通信设备间的电源功率按0.8kW/m~1.0kW/m设 置,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片区机房、区域机房电源功率按1.2kW/m~1.5kW/m设置;无法 提供双回路电源时,应增加10%~15%使用面积; 2宜优先布置在公共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涝及防潮措施;应避免圆形、三角形等不规 则形状的机房;通信机房内不充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燃气管、电缆等其他管线穿过; 3单元机房及以上的信息通信机房应在土建阶段预留室外空调机位,满足信息通信机房 安装自备空调的要求; 4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片区机房应预留外接应急电源的接口; 5信息通信机房净空和荷载应符合《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规定; 6信息通信机房内接地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规 定。

    10通信接入管道及通道

    10.1.1通信接入管道及通道按照应用场景不同可分为市政接入管道、小区接入管道、室内 接入通道,相互连接形成覆盖广泛、通达、连续的通道,并与道路上市政通信管道形成连续 的整体,满足多种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全程全网的覆盖要求。 10.1.2市政接入管道、小区接入管道宜按Φ110mm塑料管布置,小区接入管道容量宜满足 建筑单体之间弱电线路和多种通信城域网的共同敷设需求。 10.1.3对于多栋塔楼共用地下室的大型小区,宜形成地面小区接入管道和地下室接入通道 两层通道,且两者相互连通,并与城市市政通信管道连接。 10.1.4建制镇通信接入通道可采取通信接入管道和通信接入架空线路相结合方式,建制乡 行政村宜集中布置通信架空线路路由。

    10.2.1市政接入管道满足道路两侧基站、多功能智能杆等通信设施接入市政通信管道的需 求,按照功能不同分为通信辅管和连接管。 10.2.2城市建设地块周边的城市道路,宜设置两条及以上的市政通信管道,且管道容量不 小于通信机房对外连接管道容量。 10.2.3建设独立式基站时,宜同步建设4孔~6孔接入管道到基站机房;基站机房宜建设4 孔及以上管道接入周边市政通信管道。 10.2.4新建或整体改造道路设计多功能智能杆时,应配套建设通信辅管和连接管,管道之 间相互连通,并宜符合以下条件: 1每根多功能智能杆的连接管容量不小于4孔Φ50mm; 2多功能智能杆与通信主管同侧布置时,宜在规划主管容量的基础上增加4孔~6孔; 单独满足多功能智能杆需求的通信辅管容量不小于6孔,并在路口处与通信主管连通; 3多功能智能杆设置综合机房时,连接市政通信管道的管道容量大于或等于4孔,连接 多功能智能杆侧通信管道容量不小于6孔。 1025新建市政通信主管道的检 的接入需

    求。市政通信辅管内通信缆线可与10kV、20kV电缆共建缆线管廊或排管通道,通信缆线支 架宜大于2排,通信排管容量宜大于6孔。通信主管与辅管在道路路口处连通, 10.2.6受条件限制较难建设市政通信辅管道时,宜按照80m~120m间距设置过路管机械标准,管容 量大于4孔,同时不小于周边地块通信机房及城市建设用地对外连接管道容量。 10.2.7乡镇通信接入管道宜统筹信息通信机房、宏基站等需求综合设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1通信接入管道宜结合通信主管道布置,并保持容量基本匹配; 2通信接入管道满足宏基站及通信设备间、信息通信机房等接入线路敷设需求,建制乡 行政村宜沿道路集中布置接入架空线路路由,建制镇在镇中心、景观要求较高道路、有建设 管道要求等情况下宜建设通信接入管道; 3通信机房等设施的接入管道出局容量:通信设备间及基站机房宜为2孔~4孔,单元 机房宜为4孔~6孔,片区机房宜为5孔~8孔。 10.2.8市政接入管道路由、容量及管材选择应满足《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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