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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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5.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宜为1.3~1.5m

    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8.2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 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8.3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条文说明

    3.8.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8.2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 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8.3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条文说明

    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2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 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2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10.4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阴 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 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 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 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 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5.1.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 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5 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 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 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 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 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 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 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 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 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 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条文说明 5.2.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 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 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 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 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 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 6.2.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条文说明

    附录 A 火灾直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污水处理厂标准规范范本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麦C.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装饰标准规范范本表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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