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HD 35-2020 本质安全型煤电企业评价规范(华电集团企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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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1应建立和完善生产作业人员资格确认和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进入生产 员进出重要场所应执行许可登记。 6.3.2安监部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持证上岗,岗级参照本企业同级生产技术 主专业人员。 6.3.3外来人员进出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授权,外协用工资格应符合《中国华电集团有 限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不得超许可范围工作。 6.3.4所有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熟悉DL/T692中紧急救护方法,特别是触电急救法、室息急救法、 心肺复苏法等

    4.1应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求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全面洛实。 .4.2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对应的技能、安全教育培训,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外 办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应纳入企业从业人员统一培训管理。新入职、工作岗位调整、离开生产岗位连 卖三个月及以上或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对生产人员进行岗 立技能、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3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教育培训档案及时进行更新。 .4.4各级安监人员应持有效期内的集团公司或授权单位培训合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注册有 效期内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6.4.5企业员工应掌握安全生产九项基本技能,具体内容如下: a)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技能,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服)、呼吸器等。 6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技能,如安全带、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及验电器、磨光机、切割 机、砂轮机等现场常用工器具。 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预控技能,如有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交叉作业、动火作 业、临时用电、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作业现场。 d)危险环境自救互救技能,如潮湿环境(水中)触电、塌、受限空间等的正确施救。 e) 安全用电基本技能,如临时电源、安全电压、安全距离、跨步电压等。 f 现场急救技能,如触电急救法、室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烧伤、烫伤、外伤、电伤、气体中 毒、溺水等的急救。 g) 消防器材使用技能,如各类常规灭火器的选择使用,电气、氢、油、液氨等初期火灾的扑救。 h 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山洪等)、地质灾害(地震、泥石流、滑坡等)的紧急避险技能。 1 反违章技能,具备“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 害)的能力。

    6.5.1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明确管理目标与职责分工。 6.5.2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并按《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 范》规定足额配备至相关人员。 6.5.3工会应将安全工器具管理纳入劳动保护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6.5.4企业车间和班组应建立各类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清册,分类编号,使实物与台账一致, 并定置摆放。 6.5.5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检验和试验,并分类妥善保管。 6.5.6进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6.6.1应建立危险性作业安全风险分级和管理人员到位监督管理制度。 6.6.2现场所有作业前应按照“人员、设备、环境、管理”四要素进行全面危险点分析,制定并落实 预控措施,做到“不安全不工作”。 6.6.3严格执行开工会、收工会制度,输卸煤系统等重点环节作业中执行安全“双述”。 6.6.4现场作业落实“两票三制”规定。 注:“两票三制”指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6.6.5工作人员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知识与技能应满足所从事的工作要求。 6.6.6现场人员应遵章守纪,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6.6.7电气、高处(交叉)、起重(特种)、动火、动土(基坑开挖)、危险化学品、水上水下、特殊地 质区域、隧道、拆除爆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限空间等作业应按照Q/CHD19和Q/CHD20的规 定执行。 6.6.8严禁不顾安全盲目抢工期,不得疲劳作业,从事危险性较大工作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 项技术交底,指派专人进行监督。 6.6.9“两外”人员工作期间(含非正常工作时间)应有本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7.1.1.1设备设施在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维护、报废等全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国家、 行业、上级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7.1.1.2保护装置应按要求正常投入,因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检测标准,应履行审批手续,制定并落实可靠的安 全措施,并在8h内恢复。 7.1.1.3应制定并执行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备、系统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批程序。 7.1.1.4应及时对安全评价及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设施安全问题进行闭环整改。

    7.1.2汽轮机设备、系统

    .2.1超速保安系统设备(含机械超速、电超速保护装置等)应确保正常投入运行并可靠动作 2.2应设置主油箱油位低跳机保护

    7.1.2.3应定期进行抽汽止回阀、供热快关阀、主蒸汽阀、调阀严密性及关闭时间检测。 7.1.2.4循环水泵出口蝶阀应进行快慢关时间整定,整定时间应符合厂家说明书要求。 7.1.2.5应控制主油箱负压,避免发生轴承油挡漏油。

    7.1.3供热设备及管网

    氨区应设置独立的避雷针,应设置符合DL5027的静电释放装置,并定期进行检验。 卸氨区、蒸发器、氨罐等应设置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降温水喷淋系统应每月检查 次,喷淋水压力应满足正常喷淋要求。氨区电缆沟封堵应符合DL5027的要求。 氨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的风向标。 氨区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7.1.7制(供)氢站

    电解装置和氢罐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定期进行检查。

    .2制(供)氢室顶部应设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排风风机应与报警装置联锁。 .3氢罐和氢气重瓶应有规范的接地线,空、重氢气瓶按照要求分开存放;氢气钢瓶应检验合 效期内。 7.4氢站电气设备、工器具及门窗等应符合防爆规定。

    7.1.8.1油库区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GB50351要求的防火堤。防火堤应使用不燃材料, 保持坚实完整、无渗漏。 7.1.8.2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安装呼吸阀和阻火器。 7.1.8.3油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消防冷却水管网给水量应符合DL5027的要求,并设置泡沫消防 系统。 7.1.8.4 油区电气设备、工器具及门窗等应符合防爆规定。 7.18.5油泵房应设置油气报警装置,排风风机应与报警装置联锁

    7.1.9输卸煤设备、系统

    .1.9.1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输卸煤系统防止人

    .1.9.1制定开落实完善的输卸煤系统 身伤害措施 7.1.9.2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输卸煤 母故措施

    7.1.10发电机及变配电设备、系统

    .1.10.1发电机保护、变压器保护装置应按规程规定配置和投入。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能正确 动作。 7.1.10.2发电机应配备双自动通道励磁调节器,且每个通道应能独立满足稳定运行和强励要求。灭磁 装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可靠灭磁,灭磁开关无缺陷,灭磁电阻无问题。灭磁装置应具备独立于调节器 的灭磁能力。灭磁开关的弧压应满足误强励灭磁的要求。 7.1.10.3发电机冷却系统无缺陷。 7.1.10.4变压器压力释放阀、气体继电器无拒动或误动隐患,保护应正常投入。 7.1.10.5 变压器灭火装置应定期试验,感温电缆正常工作。 7.1.10.6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断路器油压、气压正常,无渗漏缺陷,SF气室无泄漏 团锁装置正常。 7.1.10.7GIS及SF。断路器气体密度报警装置上位机监视应与现场示值(或趋势)相符,信号正常: 气体密度继电器应定期校验;GIS及SF6断路器开关室设置的空气含氧量和SF6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上位机监视应与现场示值(或趋势)相符,信号正常。 7.1.10.8应定期开展红外成像检测。 7.1.10.9SF6断路器及GIS微水含量和泄漏检测周期应符合DL/T596的要求。 7.1.10.10厂用电系统应有可靠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正常备用。 7.1.10.11 预防性试验应按照DL/T596的要求开展。 7.1.10.12 氢冷发电机二氧化碳气瓶应连接在气体置换母管上。 7.1.10.13氢冷发电机氢油差压阀、平衡阀自动跟踪装置应正常投入。漏氢指标应符合DL/T1164的要 求,不应发生发电机进油现象。 7.1.10.14电力电缆防火应符合GB50660的要求。

    7.1.11.2低频减载装置、自动重合闸等安全自动装置应正常投用。 7.1.11.3保护压板投入、退出正确;保护屏名称编号标志齐全、清晰,保护屏前后名称标志正确。 7.1.11.4保护装置应按DL/T995的要求定期开展检验,主系统保护和厂用系统保护每2年~4年开展 一次部分检验,每6年开展一次全面检验。 7.1.11.5应开展年度保护整定(复核)工作,整定计算书的整定原则、计算参数、整定计算过程和结 果等符合DL/T587的要求。 7.1.11.6手动同期回路和自动准同期回路应设置独立的同期闭锁继电器。 7.1.11.7 直流系统无影响主保护系统电源的隐患。 7.1.11.8 UPS容量、开关配置应满足分散控制系统(DCS)及其他系统的要求。 7.1.11.9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 7.1.11.10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性点应分别一点接地,且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4mm

    7.1.12 接地系统

    7.1.12.1全厂的防雷接地保护装置设计、安装应满足GB/T50064的要求,无保护空白点。 7.1.12.2110kV及以上变压器接地引线应满足热稳定要求。 7.1.12.3 接地网接地电阻合格,搭接面积应满足GB50169的要求,无开断、松脱或严重腐蚀现象 7.1.12.4 接地网接地电阻应每年都进行一次测试,定期(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年)开挖抽查。 7.1.12.5盘柜基础型钢应设置不少于两点的可靠接地。

    7.1.1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7.1.13.1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 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7.1.13.2电力调度数据网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开展防护工 作,无网络信息安全隐患。 7.1.13.3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应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 隔离装置。 7.1.13.4厂站与集控中心、调度中心数据通信应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 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7.1.13.5应建立门禁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管理、安全防护系统的维护管理、常规设 备及各系统的维护管理、恶意代码的防护管理、数据及系统备份管理、用户口令密钥及数字证书管理 等制度。

    7.1.14热工保护设备、系统

    7.1.14.1润滑油系统交、直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装置与润滑油压之间的联锁保护功能正常投入, 并进行定期试验,联锁保护功能试验记录完整;润滑油压低联启直流油泵定值应与润滑油压低跳机定 值一致。 7.1.14.2汽轮机主机交流润滑油泵、直流润滑油泵应设置跳闸及低油压独立于DCS的硬接线的电气 直联。 7.1.14.3 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ETS)的跳闸继电器应设计为失电动作。 7.1.14.4三 手动跳闸按钮应直接接至停机的驱动回路。 7.1.14.5 锅炉一次风机、磨煤机、给煤机、引风机、回旋式空气预热器和送风机在启停及事故跳闸时 的顺序联锁功能应正常投入使用,并进行联锁功能试验。 7.1.14.6检修后或者停运超过15天的机组启动前应做机、炉主保护及其他重要热工保护装置静态模拟

    7.1.14.1润滑油系统交、直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装置与润滑油压之间的联锁保护功能正常投入, 并进行定期试验,联锁保护功能试验记录完整;润滑油压低联启直流油泵定值应与润滑油压低跳机定 值一致。 7.1.14.2汽轮机主机交流润滑油泵、直流润滑油泵应设置跳闸及低油压独立于DCS的硬接线的电气 直联。 7.1.14.3 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ETS)的跳闸继电器应设计为失电动作。 7.1.14.4三 手动跳闸按钮应直接接至停机的驱动回路。 7.1.14.5 锅炉一次风机、磨煤机、给煤机、引风机、回旋式空气预热器和送风机在启停及事故跳闸时 的顺序联锁功能应正常投入使用,并进行联锁功能试验。 7.1.14.6检修后或者停运超过15天的机组启动前应做机、炉主保护及其他重要热工保护装置静态模拟

    7.1.15热工控制设备、系统

    7.1.15.1当调节型执行机构的指令和反馈偏差大、设定值与实际值 偏差大时,应有切除自动功能和报警信号。 7.1.15.2公用DCS电源,应分别取自两台机组的UPS。 7.1.15.3控制站中央处理器(CPU)负荷率不得超过60%。 7.1.15.4数据通信总线的负荷率不应超过30%,以太网负荷率不超过20%。 7.1.15.5控制器离线、切换不成功等应有报警。 7.1.15.6控制器电源应穴余配置,应有单路电源失电报警,其中一路应采用UPS电源。 7.1.15.7当DCS与电气系统共用一个接地网时,只允许有一个连接点。接地电阻测试合格,当采用独 立接地网时,接地电阻小于等于22;当连接电气接地网时,接地电阻小于等于0.52;每个机柜的交 流地与直流地之间的电阻应小于0.12。 7.1.15.8DCS性能试验合格。

    7.2.1应制定本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7.2.2应建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为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 岗位责任制,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名单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 7.2.3应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7.3.1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有关反事故措施要求,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组织 落实。

    .3.1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有关反事故措施要求,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组织 客实。

    7.3.2应针对同行业、同类型事故,及时修订完善反事故措施,并组织落实。 7.3.3应将安全评价结果及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的重要依据 7.3.4应将反事故措施融入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全过程管理中。

    7.4防误(闭锁)装置

    7.4.1防误(闭锁)装置应配置齐全,正常、可靠投入。 7.4.2应制定和完善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 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无缺陷。 7.4.3 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设备设施(场所)应设置“断电”“急停”“限位”等人机安全闭锁装置。 7.4.4电气设备应具备防误操作功能,高压配电装置必须具备电气“五防”功能。 一之级工日

    7.7.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如搭设高度为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 程,附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 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前应提前编制专项方案。 7.7.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如搭设高度为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 程,提升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为20m及以上的悬挑式 脚手架工程等)施工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7.7.3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脚手架搭拆施工作业。 7.7.4 脚手架整体搭设完成后,应在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安全防护措施,

    Q/ CHD 35 2020

    载荷不超过规定要求。

    7.7.5脚手架、承重平台搭拆施工区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7.7.6现场脚手架板、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组件应符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 相关要求。 7.7.7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离地面大于等于3m时,下部应有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 用安全平网封底,最下层安全网离地面应大于等于3m,侧面拉设防护立网,易燃易爆场所装设阻燃安 全网。 7.7.8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脚 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mm。 7.7.9高度超过6m的脚手架,上下脚手架的通道或梯子上应设置速差自控器或安全绳等防止人员坠 客的措施。 7.7.10脚手架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7.5脚手架、承重平台搭拆施工区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7.7.6现场脚手架板、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组件应符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 相关要求。 7.7.7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离地面大于等于3m时,下部应有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 用安全平网封底,最下层安全网离地面应大于等于3m,侧面拉设防护立网,易燃易爆场所装设阻燃安 全网。 7.7.8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脚 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mm。 7.7.9高度超过6m的脚手架,上下脚手架的通道或梯子上应设置速差自控器或安全绳等防止人员坠 落的措施。 7.7.10脚手架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B.1应制定完善的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B.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急物资、危险化学品、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 3.3物资运输、倒运等工作中应做好防止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的安全防范措施。

    B.1应制定完善的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B.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急物资、危险化学品、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 3.3物资运输、倒运等工作中应做好防止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的安全防范措施。

    7.9.1应建立并完善贮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9.2灰坝的监测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灰坝设防标准必须满足DL/T5488的相关要求。 7.9.3应开展灰坝日常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工作,按照AQ/T2030开展灰坝安全监测,确保主 体结构完好,安全设施运行可靠;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7.9.4应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贮灰场定期检查及评估工作。 7.9.5应建立贮灰场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 制,并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1.1作业场所照明照度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重要操作、重点场所照明不足时,严禁作业;尘毒 应符合GBZ2.1的要求;温度、湿度、噪声、辐射应符合GBZ2.2的要求。 8.1.2油区、氢站、氨区、燃气、输卸煤系统等易燃易爆场所(区域)作业环境应符合GB26164.1的 要求。 8.1.3生产作业场所(区域)应急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应急标识应齐全、明显,应急(事故)照明 符合GB50034和GB26164.1的要求。 8.1.4有限空间、有毒有害、高温、粉尘等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 8.1.5楼梯、通道、机械转动部分应设有符合GB50034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 楼梯、通道等地点,应设应急(事故)照明,保证自动投入安全可靠;常用照明与应急(事故)照明 应定期切换,并有记录。 8.1.6照明灯具的电压等级、悬挂高度、防爆、防潮等安全要求应满足环境实际和现场作业要求。 8.1.7高温作业时应采取通风、降温、隔热、防暑等措施,并尽量减少作业时间;在寒冷季节或环境 温度较低时,重要的设备、设施、管道、阀门,以及水工作业、试验等,应做好防寒、防冻措施。

    8.1.8电源箱箱体接地应符合安全要求,分级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定期检查试验合格;电源箱 内、外部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引出电缆孔洞封堵严密;电源箱导线、临时电源线敷设符合GB26164.1 和DL5009.1的要求。

    3.2.1生产、施工及办公生活区域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合理,易燃易爆设施、危险品储存使用 区域与办公楼、宿舍、食堂楼等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8.2.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筑物抗震设防应符合GB50011的要求,构筑物抗震设防应 符合GB50191的要求。 8.2.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应分别符合GB50229和GB50720的要求。 8.2.4建(构)筑物内外应保持清洁、完整,无倾斜、变形、裂纹、风化、下陷、严重锈蚀、渗漏等 现象。 8.2.5钢结构厂房使用的螺栓等应无明显锈蚀,门窗及锁扣、落水管、化妆板等附着物完整无缺损、 固定牢固,厂房屋面无物件堆放。 8.2.6主要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JGJ8的要求。 8.2.7建(构)筑及区域的防雷装置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并应每年检测一次。 8.2.8厂房、冷水塔、栈桥等处的积雪、积冰等应及时清除,清除作业时应做好人身安全防范措施。

    8.3.1应将安全设施等同于设备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完好。 8.3.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8.3.3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沟道、楼板、梯台的安全设施应符合Q/CHD19及现场安全要求。 8.3.4机械设备转动部分、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 8.3.5安全标志、标识、标线等配置应符合DL/T1123的要求。 8.3.6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动态管理,严禁随意拆除、移动、变更固定安全设施。当生产场所盖板 (格栅)、栏杆、楼梯、平台等需拆除、移动时,应办理安全设施异动审批手续,工作完毕后立即复原 并验收合格。 8.3.7安全设施变动(变更)前应在其将要形成的临时孔洞、临空面、裸露带电体、裸露危险机械部 位等处装设坚固的、不可随意移动的临时安全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禁止跨越”“当 心触电”“当心机械伤人”等警示标志牌,夜间还应加装警示红灯;临时安全设施应具有与固定安全设 施相同的安全防护作用

    8.4.1现场设备系统应无跑、冒、滴、漏现象。 8.4.2生产现场“7S”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GB2894和GB/T31523(所有部分)要求。

    8.5.1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职业危害进行告知、警示、 检测、申报、评价,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档、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设专 (兼)职管理人员。 8.5.2应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产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符合 GBZ1的要求。

    8.5.3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消除、降低、隔离、警示等技术和管理措施,并进行 有效控制。 8.5.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 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5.5应加强职业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5.3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消除、降低、隔离、警示等技术和管理措施,并进行 有效控制。 8.5.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 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5.5应加强职业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6.1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8.6.2应按照差异化设计要求,提高地震易发区和超标洪水多发区的电力设施设防标准,应有针对性 地对电力设施进行抗震加固和改造,落实重要电力设备的抗震技术措施。 8.6.3应建立健全防汛、防范台风、防暴雨、防泥石流、防雨雪冰冻、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规章制 度,完善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 8.6.4应定期对厂区主要建(构)筑物进行观测、分析,加强汛期重点巡查,做好发生险情时的抢护 措施;制定汛期、台风、雨雪冰冻、大暴风雨、地震等特殊条件下的巡视检查重点部位、监测频次和 方法,并严格执行。 8.6.5应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采用多种有效途径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与气象、 水利、林业、地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信息的获取和发布及时、畅通。 8.6.6应建立、完善防范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措施,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 的应急装备、物资,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8.6.7生产、建设(施工)、办公和营地等场所应开展地质灾害辨识、评估、监测、整治,有效落实报 警、避险、避让等措施。

    应完成与上级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目标应实行四级控制,企业、部门、班组、个人根据上一级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 级目标,建立“包、保”体系。

    9.2.1应建立识别、获取、更新、传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 责任人,确保规章制度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及时性、有效性。 9.2.2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目录清单,并配置到相关岗 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9.2.3应制定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收发、流转、审批等管理。 9.2.4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执行中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等的有效性检查评估;每3年~5年对有关制度、规程 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新发布实施。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安全费用应至少包括以下儿个万面: )实全杜犬和营动保拍拱施

    9.5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管理

    9.5.1应结合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和本企业实际建立外委工程和外协用 业相关部门(车间)和岗位“两外”管理职责分工,并严格落实。 9.5.2应按照《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清单》的要求,落实建设单位 各阶段安全责任。 9.5.3外委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包单位应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a)有三个及以上承包单位。 h)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 100 人。

    c)工期超过180天。 9.5.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NB/T 10096的有关要求。 9.5.5应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条件能力的承包方,并与其签 订正式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9.5.6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9.5.7应对承包方进行工程项目整体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复杂的自然条件、复杂的结构、技术 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 论证确认。 9.5.8应建立和执行外委工程开工报告(许可)制度,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批 准开工。 9.5.9应指派监护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护,对两个及以上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 (交叉作业)的,应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9.5.10应建立外委工程单位和外协用工 “黑名单”并有效热行

    9.6“两措”计划管理

    9.6.1应建立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9.6.2应根据上级公司相关要求及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履行编审批手续。 9.6.3全面落实“两措”计划,不发生因“两措”计划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 9.6.4“两措”计划的实施部门应每季度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职能部门应每季度对“两措”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9.8危险化学品、辐(放)射源管理

    9.8.1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辐(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 有效落实。 9.8.2应将危险化学品、辐(放)射源有关登记建档资料向二级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备。 9.8.3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9.8.4应对危险化学品、辐(放)射源的采购、运输、装卸、存储、使用等进行过程管理,制定并落 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按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9.8.5应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辐(放)射源贮存室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

    期检测、检验,并保证其齐全、完好。 9.8.6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辐(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9.9重大危险源(液氢)管理

    9.9.1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9.2应及时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工作。 9.9.3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9.9.4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9.9.5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 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9.9.6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工作人员应经安全、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9.9.7应根据实际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建(构)筑物和周边 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9.9.8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定期进行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9.1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9.10.1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全员对安全风险进行全 面、系统地辨识。 9.10.2应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 9.10.3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9.10.4应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不可接受 的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9.10.5应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9.10.6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和告知卡,对安全风险进行 公示。 9.10.7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应设置重大风险告知牌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强化危 险源监测和预警

    9.11隐患排查和治理

    9.11.1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隐患查和治理防控责任制,并按集团公司规定开展隐患 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9.11.2应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 饮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 9.11.3应采用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设备点检、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评估等不 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应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 管理。 9.11.4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按照隐患等级进行记录、建档、报送,并按 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9.1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9.12.1应建立符合GB/T33000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9.12.2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9.13.1 班组应落实现场作业风险预控工作设备设计图纸,认真执行“两票三制”。 9.13.2 应做好安全“双述”工作。 9.13.3 班组应按规定开展班前、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 9.13.4企业应组织开展本质安全型班组创建活动。

    9.14.1应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尽责、防治并举、绿色友好”的安全环保理念,从安全责任、安全意 识、安全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构建安全文化体系,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 制、显化于物。 9.14.2应编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计划,并有效落实。

    9.15.1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含“准驾证”制度),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落实交通安 全责任制,定期开展事故预防、安全培训、车辆保养与管理等工作。 9.15.2应针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行车,制定专项交通安全措施(含地质灾害防范),并严格落实相 关措施。 9.15.3主要路口及危险路段应设立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厂区主干道、路口、转弯处应设 置明显的限速、限高标志。 9.15.4应对危险化学品、液氨等特种车辆进行资质查验,并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9.15.5水上交通应严格使用安全、规范的水上载人交通工具。 9.15.6企业租用车辆应在租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租方做好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培 训记录报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9.16.1 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火灾应急预案。 9.16.2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禁火区台账,制定并落实相应管理制度要求。 9.16.3 应合理设置疏散出口,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9.16.4 严格履行动火工作许可手续和监护制度。 9.16.5 应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9.16.6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DL5027的要求。 9.16.7 消防设施应通过消防验收,消防设施、器材应处于良好状态。

    9.17治安保卫、反恐怖防范

    9.17.1应建立治安保卫(反恐怖防范)制度,包括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重要部位值班守卫和巡逻 制度及门禁管理制度等,并有效落实。 9.17.2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配备安防工具,建立与政府的协调联动机制、警 企联防机制、专群联防工作机制,并有效落实。

    9.17.3应组织开展常态反恐怖防范工作,根据电厂重要目标分类情况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 施;在非常态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升防范等级和防范标准。 9.17.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反恐怖防范安全设施、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电子产品标准,定期对安全保卫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保证设备完好。 9.17.5应制定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防范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 培训。

    9.22基层企业本质安全建设体系

    9.22.1应对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分解、细化,制定本企业查评标准。 9.22.2基层企业本质安全查评标准应逐条落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重 点要求(2017版)》的有关管理要求。 9.22.3基层企业本质安全查评标准不应直接套用集团公司或二级单位的查评标准。 9.22.4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应编制、落实整改措施和计划,做到闭环管理、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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