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294-2018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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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室外设备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T4208—2017中IP55规定; 执行部分的输人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 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出人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d)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50396一2007附录 B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C级; e)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 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 通过。 3.2人行、非机动车道闸出口系统电控通道闸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控通道闸的安装应安全、牢固,室外设备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GB/T4208一2017中 IP55的规定;室外设备的外壳和拦挡部分应有防烫伤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通行 安全;采用智能识别技术的电控通道闸,其智能识别部分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 级应符合GB/T20138—2006中IK04要求; b 应采用全高挡板式电控通道闸,机身上方空间应封闭阻挡,应保证行人和/或非机动车无法避 开拦挡部分而强行通过;人行电控通道闸宽度应在550mm~900mm之间,人行和/或非机动 车电控通道闸宽度应在900mm~1200mm之间,设备安装后构成通道的两个拦挡部分之 间、拦挡部分与构筑物(墙体或护栏等建筑设施)之间的拦挡空隙间距应不大于110mm;拦挡 部分上沿至预设地面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500mm,拦挡部分底端至预设地面的有效高度应 不大于300mm; c)应具备防尾随功能,对尾随事件应能发出警示,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应对工作 状态、操作与结果等给出不同的视觉/听觉指示;警示时的听觉指示应明显区别于其他指示; d)电控通道阐应能通过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进行遥控操作,遥控距离应不小于30m,系 统应自动记录发生时间、出/人通道号、操作人员等信息,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 e)电控通道闸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1260的要求。 3.3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小区出入口管理副机、住宅楼栋访客呼叫机、住户接收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 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小区出入口管理副机、住宅楼栋访客呼叫机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T4208—2017中IP55的规定。 b) 别墅住宅应来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当别墅住笔内有多个住户接收机时,至少应有1个具备可 视对讲功能;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楼寓可视对讲系统住户接收机宜具有访客 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不小于4G。 电控安全门体应能通过住宅楼栋识读装置识读和住户接收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住宅楼 栋访客呼叫机的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 d 小区出人口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各住户接收机,并应听到回铃声,住宅楼栋出入口(含地下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库与住宅楼栋相通的出人口)访客呼叫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各住户 接收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e)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可视图像应能分辨出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

    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任意一对用户终端使用时,应不影响其他用户终端之间的通 信:应具有防窃听功能。 安防中心控制室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人口管理副机、住宅楼栋访客呼叫机及住户接收机之 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不大于500户,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 (含访客呼叫、住户应答、门体控制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含管理副机、访客呼 叫机、接收机未挂断,电控安全门体开启持续时间不小于120s等)、故障信息(含系统故障、设 备故障、门锁故障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发生时间、楼栋 牌号、住户号码等。 g)具有报警控制及管理功能的楼寓(可视)对讲系统为承载人侵和紧急报警探测装置接人、报警 区域控制的系统,除实现人侵和报警系统所有功能外,还应能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网,其 技术要求应符合GA1210的要求。 4.3.4出人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人口识读操作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3.5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人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人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 警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3.6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并有防算改、防销毁等措施。 4.3.7系统操作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4.3.8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1次;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3.9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去失。 4.3.10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B/T31070.1、GB50396—2007、GA/T394、 GA/T678、GA/T1093和GA1210的相关规定

    垫片标准4.4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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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有防算改、防销毁等措

    4.4.4系统操作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 4.4.5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1次;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4.6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1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 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去失。 4.4.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B50348、GB50396—2007和GA/T761 的相关规定。

    45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6实时电子巡检系缩

    4.6.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6.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士100mm; 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6.2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6.3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 范”的相关规定。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士100mm; 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2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3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21741、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 范”的相关规定

    4.7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4.7.1系统设计及应用原则

    4.7.1.1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人员、车辆的通行 方式及活动区间,由外至内进行周界、出人口、通道、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 4.7.1.2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知、探测及数据采集,并 应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入侵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监控等应用。 4.7.1.3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 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独立应用、本地联动应用、本地集成应用; b 防护区域(防护目标)的本地智能应用、本地数据采集; C) 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等,其中前端设备 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1/100000。

    7.1.1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人员、车辆的 方式及活动区间,由外至内进行周界、出人口、通道、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 7.1.2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知、探测及数据采复 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人侵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监控等应用。

    a 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独立应用、本地联动应用、本地集成应用; b 防护区域(防护目标)的本地智能应用、本地数据采集; 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等,其中前端 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1/100000

    4.7.2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7.2.1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 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2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 大于30°,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45°; b)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在2.2m~2.8m之间,监控目标的宽度宜不大于5m;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 不低于1001x,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 .7.2.2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30%、侧视率不小于20%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跟踪,并应 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跟踪、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8个,抓 拍图片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60像索;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检出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 b 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特征信息等数据的来集、标识、展 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 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 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 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 图像及关联信息;

    d)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编辑和标 识;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人功能! e) 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50000人,比对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系统识别比对非 人脸库误报率应不大于5%,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漏报率应不大于5%; f 应支持经授权以人脸、时间、位置、特征等数据的检索和统计,人脸抓拍图片及数据的检索时间 应不大于1S g)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满足GB/T31488、GA/T922.2、GA/T1344的要 求及上海市相关规定。 4.7.2.3系统在小区宽度4m及以上消防通道、非封闭小区住宅楼栋周边所采用的智能化视频分析处 理技术,应能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拌线检测、人侵检测、逆行检测、检测 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 要求应符合GB/T30147的要求。 4.7.2.4系统图像显示终端除满足4.2.7的规定外,还应能对重点图像(如:出人口等)进行固定监视或 切换监视、对联动或抓拍图像进行联动监视、对智能分析图像进行预警监视,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应支持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显示。 4.7.2.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 4.7.2.6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的 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 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2.7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满足4.2的要求。

    4.7.3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

    4.7.4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4.5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还应满足4.4的要求

    4.7.5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7.5.1人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在准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户报警系统宜具备基于 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移动智能终端的报警显示、信息查询等功能。 4.7.5.2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人侵报警、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防 区类型、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 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5.3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还应满足4.5的要求

    4.7.6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7.6.1系统应具有确定或证实在岗保安人数,并应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 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 上传终端信息等。 4.7.6.2系统应即时推送在岗保安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 服务。 4.7.6.3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还应满足4.6的要求,

    4.7.7系统数据及技术要求

    4.7.7.1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 等,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4.7.7.2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7.7.3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8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4.8.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4.8.2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可采用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泛在化的感知探测、融合化的智能应用、智 敏化的先进理念,以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整合服务渠道,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智 慧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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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采用电池供电的,静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1080d,动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 360d,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4.8.7系统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公共安全领域的数据深度共享 和业务高效协同,满足全局性、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的需要。 4.8.8系统应定时推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即时推送数据 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8.9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322.2、GB20517、 GA1151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应符合GB14287的相关规定。 4.8.10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8.11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9智能集成数据服务

    4.9.1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人、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附录A“智 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智能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4.9.2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及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智能应用。 4.9.3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提供与上级平台(含街道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属派出所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上海市技 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实 现智能安防应用。 4.9.4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转 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容。 4.9.5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具有数据容错能力,不由于应个别数据错误而导致数据服务的中断。 4.9.6智能焦成数据服务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1.10智能安防集成应用

    4.10.1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具有智能模组控制功能,应能根据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 知、探测,自动运行、调用、提示智能的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以实现系统对确定事件的自动认证、快速识 别、人侵报警等主动精准应用,应对非确定事件的自动触发、主动发现、联动控制等被动精准监控。 4.10.2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采用服务器架构模式,应支持数据的备份和迁移,宜双机热备配置。 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不影响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独立运行。 4.10.3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可根据所设定的权限,同时提供安防中心 控制室、小区物业、门卫室等独立应用。 4.10.4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应符合GB/T20271一2006中4.2、4.3的相关要 求,且应符合GB/T22239一2008第三级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4.10.5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支持以矢量信息引导的三维模型、遥感影像、倾斜摄影等方式的地 理信息系统构筑住宅小区的区域、建筑、楼层及房屋的建筑模型,并应在所构筑的图层上直接展现附录 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相应的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及关联信息。 4.10.6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跨平台实现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实时信息显 示、关联信息检索及历史信息查阅,并应能根据所设定的直接条件和间接条件进行智能统计、导出报表。 07 2

    取供多维研判的相关信息,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11 安防中心控制室

    4.11.1视频安防监控、人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出人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 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以及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 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系统操作、记录、显示及智能集成地理信息应用的控制。 4.11.2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 器材、装备。 4.11.3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小 于20m。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 隔离。 4.11.4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设置给排风空调设施环境,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2001x,温度 宜为17℃~27℃,相对湿度宜为30%~65%。 4.11.5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408、GB/T21741、GB50348、GB50394、GB50395 和GB503962007的相关规定,

    4.12.1封闭式小区周界实体防护设施高度宜不小于2m。周界上沿宜平直,其建筑结构设计宜为周界 人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4.12.2电控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72一2013的要求,安全级别应不低于GA/T72一2013规 的P级。 4.12.3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7565一2007的要求,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7565—2007 规定的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7565一2007规定的内级防盗安全 级别。 4.12.4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4mm的金 属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 于100mm×250mm; b)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12.4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4mm的金 属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 于100mm×250mm; b)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单个金属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4.12.4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5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 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 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 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A.1.1.1小区信息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

    A.1.1.2人员信息

    A.1.1.3 车辆信息

    A.1.1.4人员标签

    A.1.1.5小区出入口

    A.1.1.6停车库(场)

    A.1.1.7楼栋信息

    A.1.1.8房屋信息

    A.1.1.9人屋关系

    DB31/T2942018

    DB31/T2942018

    A.1.4.1单位信息

    A.1.4.2单位房屋

    A.1.4.3单位人员

    A.2.1人脸抓拍系统

    A.2.1.1心跳信息

    A.2.1.2事件信息

    DB31/T294—2018

    A.2.2视频安防监控

    水库标准规范范本A.2.2.1心跳信息

    DB31/T2942018

    A.2.2.2事件信息

    A.2.3USB防插垫

    A.2.3.1心跳信息

    DB31/T294—2018

    A.2.3.2事件信息

    A.2.4.1心跳信息

    螺丝标准A.2.4.2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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