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3-278-2017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排版).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类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充电设备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和壁挂式充电设备;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形式划分,可分为单充、群充; 5按充电设备结构组成划分,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 式充电设施。 3.0.3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满足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和未来发展要求。 3.0.4充电设施的设计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 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3.0.6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 3.0.7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 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3.0.8充电设施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 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3.0.9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 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以集中 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10既有建筑配建充电设施,供电电源原则上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类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充电设备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和壁挂式充电设备;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形式划分,可分为单充、群充; 5按充电设备结构组成划分,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 式充电设施。 3.0.3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满足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和未来发展要求。 3.0.4充电设施的设计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 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3.0.6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 3.0.7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 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3.0.8充电设施设备选型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 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3.0.9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 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以集中 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10既有建筑配建充由设施,供电电源原则上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
三相电源进行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铆钉标准,应进行增容改造。 3.0.11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 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 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 通道等。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
4充电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 4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 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4.1.2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各 单元区内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宜大于50辆。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 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 4.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 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3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宜设在有剧烈 动或高温的场所; 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宜设在浴室或其 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 地点。 4.1.4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I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I 50055的要求。 415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由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
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 置停车车挡。 4.1.6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 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 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 2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 距不宜小于0.4m; 3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 距离不应小于0.8m。 4.1.7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2.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现行我省或当地建 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数量为基数,按本规程规定的配建比例 指标进行计算。 4.2.2新建民用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 个的按1个计算
4.2.3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3的规 定。
4.2.3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3的规
表4.2.3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居住建筑快充停车位应设置为公共专用充电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 应低于该类总车位的20%。 (2)居住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按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 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设初期配足变压器容量 (3)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纪 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 (4)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5)各类建筑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不少于1辆。 2.4工业建筑中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宜按办公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 2.5既有建筑改造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可参考相应新建建筑配建指标 为要求。
4.2.5既有建筑改造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可参考相应新建建筑 的要求。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 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 志。 4.3.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 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规定。 4.3.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4.3.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 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3.5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 量确定非车载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 4.3.6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 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 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 4.3.7非车载充电机应有主动防护功能,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保护,具省 输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并有告警提示
4.3.8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单相交流充电设备额
4.3.9室内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IP54。 4.3.10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4.3.11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 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4.3.12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4.4.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4.2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根据地面情况宜安装具有一定防撞功能的非带电支撑 结构底座,室内不低于0.1米,室外不低于0.2米。 4.4.4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的防护等级符合要求外还应采用必要的 防雨、防尘措施。 4.4.5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应保持不带电状态且不应暴露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 应满足《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中的规定 4.4.6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或室外场所宜设视频监控,
4.5.1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载应满足所配 车辆的荷载要求。 4.5.2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库(场)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充电时不应 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3益由设多盗置应满品下列要金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客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普
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应保证使用 净高要求。 4.5.4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 4.5.5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4.5.6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停车位等标志。电动汽车 亭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指引标识宜采用 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 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4.5.7非车载充电机应有固定的区域,固定区域的停车位不宜少于2个,宜设在 地面,无地面停车位时,应设置在地下车库靠近出入口处的固定区域。 4.5.8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4.5.9非居住建筑的地下多层停车库,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数量不超过地 下一层停车位数量时,宜于地下一层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
5.1.1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 定。中断供电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 没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1.2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 系数宜取值0.8;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表 5.1.3取值。
表5.13同时系数(K)推荐值
注:表中充电桩数是按单相所接交流充电桩数量计;若为三相交流充电桩,应换算成按单相 数量累加计
5.2.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电气火灭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火监控装置;未设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300mA ~500mA。 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桩应 合理布设、三相均衡地接入低压配电网,避免低压系统中性点偏移、电压异常,集中布
设的充电桩应采取措施改善电能质量并应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29316的相关规定。 3电动汽车充电桩低压供电宜采用专用线路,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 国家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 4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且不具备条件建设变配电房的电动汽车充电场站,可采用高压 接入箱式变电站供电方式,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箱式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5集中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用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总配电箱、 电缆分支箱安装的位置应方便后续检修和维护,且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通行;地下二层 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配电总箱箱宜设置在其上一层。 6总配电箱由小区变压器直接供电,电缆分支箱或充电总控制箱由总配电箱供电。 7电缆分支箱至单相交流充电桩的电缆线路应采用放射式布置、单相供电 5.2.3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 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5.2.4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 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5.2.5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 器绕组结线宜采用D,yn11。 5.2.6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4在三相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用电线路的导体截面、电缆型号、敷设通道等,除满足 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 设施和计量表箱
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4在三相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用电线路的导体截面、电缆型号、敷设通道等,除满足 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 设施和计量表箱。
5.2.7有条件的充电场站应根据地区情况设置分时错峰充电功能,并可考虑利用电动汽
电网双向交流技术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
5.2.8在一些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源
2.8在一些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源线路进行扩
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充电
5.3.1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5.4.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 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5.4.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 5.4.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 2未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5.4.4交流充电桩和中、小型充换电站的网供计量可采用低压计量。 5.4.5大型充换电站的网供计量可采用高压计量。 5.4.6交流充电桩的计量应按“一桩一表”配置交流电能表,交流电能表宜安装在充电桩内 部或集中安放。当电能表采用集中布置时,应使用电能计量表箱或布置在充电总控制箱 内。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的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备电能表。 5.4.7充电设备所配置的电能表应能依据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可独立计量并具备峰谷平 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5.4.8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DL/T448中的规定设 置
5.5.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系统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场站监控系统应由站控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 2站控层应实现充电场站内运行各系统的人机交互,实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 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并可与相关系统通讯。 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实现上传至站控层、接受和执行站控 层命令的功能。 5.5.2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法产证
5.5.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
5.5.4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 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2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3充电监控系统应事先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 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 和查询功能。 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 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 过高时提供主动进行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生。 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折 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5.5.5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5.6.13 充电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周边情况设置防直击雷的装置。充电设施的 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 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相关规定。 5.6.2 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6.3 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的要求。 5.6.43 充电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 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
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
5.6.5户内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户外充电设施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
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力
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附件。 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 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 规定。 5.7.4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6.1.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 1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 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 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 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 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 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6.1.2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并要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6.1.4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6.1.5充换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通电设备质量验收和通电设备运行驶 收三个方面。 6.1.6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 关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 关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 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生收则,个年应成 1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工厂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 调试报告; 4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1.8工程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应组建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建设及验收 的相关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5.1.9工程峻工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应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 束后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6.1.1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确认发现的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 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6.2.1供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的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和《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规定; 2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 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3电气二次系统的接线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 4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 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 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5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 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5.2.2供电系统工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交流设
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的相关规定: 2高压和低压开关柜的型号、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的相关规定; 3低压母线及二次回路接线的接线、相序、导通性、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的相关规定; 4低压配线的接线、相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的相关规定: 5电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识、保护、电气绝缘电阻应达至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 录
6.3.1充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充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充电桩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 6.3.2交流充电桩的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规定; 2桩体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计量、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 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 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5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应根据相关标准
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6.3.3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 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2充电机外壳外表面应具有永久性铭牌,在相应位置应具有接线、接地及安全标志应符 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3充电功能、通信功能、人机交互功能、历史记录与查询功能、保护和报警等功能应 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 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 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5.4.1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行安装 5.4.2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 2供电监控应能实现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视和控制: 3充电监控应能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和管 理; 4安防监控应能实现对充电场站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 5电池更换监控应具备电池更换过程的监视、控制,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的 功能。
6.5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1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规定。 2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相
规定。 3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及钢结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 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相关规定。 6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相关规定。 5.5.2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 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安全警告等标识; 2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及钢结构施工质量应对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3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的相关规定; 4灯具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的相关规定
6.6.1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 3相关土建施工记录及安装记录; 4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5验收申请文件。 5.6.2验收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如有设计联络会); 2设计变更书(设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效,由设计单位提交):
6.7.1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满足设计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及图纸相关要求; 2系统文件及资料齐全; 3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数量、配置均符合项目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 4验收结果满足验收大纲要求,项目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要求。 6.7.2无缺陷项目或差异项属于偏差,不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安全,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7.1.5充电场站充电设备用户可直接接触部分,不充电状态下不应带电:
7.2.1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照GB/T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 统之间的通信协议》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场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指南,引导顾客按规定 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7.2.3充电场站收费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要求,并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用户; 7.2.4充电场站充电设备计价应准确,并在结算时明示费用明细; 中带品注险国海主主品然版
7.2.5充电场站费用结算宜采用网络支付,支付完成后,用户能够通过客
7.2.6充电场站应设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 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7.2.7设备维护人员应掌握充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动力蓄电池的基本知识,电动汽车构造 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充电设备检测、故障判断和处理。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流程 和岗位规范进行操作,
7.3.1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册和附录D“充电桩硬件 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 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7.3.2运行维护人员每隔3个月需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试、测试,保证系统 平稳运行。当软件系统有版本升级时,升级完毕后需要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 调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7.3.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 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7.3.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 于3年。
附录A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图 A.0.1 单桩单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A
图A.0.2 单桩多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
附录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参考
附录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参考
附录C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附录 C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C.0.1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C.0.2单相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C.0.3三相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 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1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 21《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2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2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电镀标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in Fujian
4充电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
....- 汽车标准
- 相关专题: 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