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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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6)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 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 3.1.2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宜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 制,其他图样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 3.1.3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宜选用相同的线 宽组
3.1.4同一个图样内,各种不同线宽组中的细线,可统一采用 线宽组中较细的细线。
3.1.5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 3. 1.5的规定
3.1.5建筑电气专业常用的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宜符合表
空调标准规范范本表3.1.5制图图线、线型及线宽
续表 3. 1. 5
3.1.6图样中可使用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并应在设计 文件中明确说明。自定义的图线、线型及用途不应与本标准及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相矛盾。
3.2.1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目 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 优先采用常用比例。
2.1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
续表 3. 2. 1
续表 3. 2. 1
3.2.2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 中标注制图比例。 3.2.3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
3.2.3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 应做说明,
3.3.1当同一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 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 3.3.2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 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
3.3.3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
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日 照代号的前缀符号可省略。参照代号的字母代码应按本机 4. 2. 4 选择。
3.4.1电气设备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 代号; 2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
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 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1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线缆型号及规 格、根数、敷设方式、敷设部位等信息; 2对于弱电线路,宜在线路上标注本系统的线型符号,线 型符号应按本标准表4.1.4标注; 3对于封闭母线、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标注其规格及 安装高度
3.4.3照明灯具安装方式、
4.1.1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形符号可放大或缩小: 2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其中的文字宜为视图的正向 3当图形符号有两种表达形式时,可任选用其中一种形式 旧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种表达形式: 4当现有图形符号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按图形符号生 成原则产生新的图形符号:新产生的图形符号宜由一般符号与一 个或多个相关的补充符号组合而成: 5补充符号可置于一般符号的里面、外面或与其相交 4.1.2强电图样宜采用表4.1.2的常用图形符号
表 4.1.2强电图样的常用图形符号
续表 4.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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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图样的常用图
4.1.4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1.4图样中的电气线路可采用表4.1.4的线型符号绘制
表4.1.4图样中的电气线路线型符号
续表 4. 1. 4
电器标准表4.1.5电气设备的标注方式
2灯具的标注见第3.4.1条第3款的规定。 3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应先标注N后标注PE(线缆规格中的 电压值在不会引起混淆时可省略)
4.2.1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
表4.2.2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续表 4. 2. 2
4.2.3设备端子和导体宜采用表4.2.3的标志和标识
设备安装规范4.2.4电气设备常用参照代号宜采用表4.2.4的字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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