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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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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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 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

    2.1.2金融设施 financial facili

    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电气标准规范范本, 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

    2.1.3数据监控中心

    数据中心中用于对电源、空调、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实施集 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

    2.1.4银行营业场所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缴费和转账等业 务的设备,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 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 技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市发行、回 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 四级。

    以库房为核心,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市、金银处理作业区会 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1.11电源分配单元

    专为机柜式安装的电气设备提供电力分配的,拥有不同的工 能、安装方式和插位组合的配电产品。

    2. 1. 12电磁兼容性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白 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于扰的性能

    3.0.1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 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不 失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0.2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

    在全国或更天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系乱的;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 一级: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系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3.0. 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 二级: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乱的金融设施; 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 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4.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 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量需求以及金融 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4.1.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 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 规定。

    4.1.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

    4.2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

    表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

    4.2.2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应 与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4.2.3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 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4.2.4消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5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环; 2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 设施负荷不得接人该发电机组: 3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 4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执行; 5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其供配电系统应 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4.2.6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应根据金融设 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 确定; 2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应符合表 4. 2. 6 的规定;

    表4.2.6金融设施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3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作可靠性等级(可 靠度R)校验;二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宜作可靠性等级(可 靠度R)校验; 4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校验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2.7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带电维护的 要求。 4.2.8设有特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高压进户电源线敷设路径,

    9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都 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 10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其电源的恢复时间 、于机房温升至预警值的时间

    4.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中,任何单点故障者

    不应导致该设施中的重要设备断电。

    4.3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

    4.3.1当采用低压供电时,金融设施数据机房应自配变电所低 压配电室起,采用放射式专线供电。 4.3.2金融设施专用低压配电系统中,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 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应根据其功能分回路供电。 4.3.3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 要出线开关,应监测三相电流、电压、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总谐波含量、21次及以下各次谐波电流分量等电气 参数。 4.3.4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及其主

    要出线开关,应监测并记录过载与短路等故障信息

    5.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5.1.2配变电所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 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确定,并宜适当考 虑发展的余地。

    5.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5.1.3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

    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的有关规定

    5.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受电所位直选拌伴应付合下列规: 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设数据中心专用配变电所,且应 接近负荷中心; 2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的最底层,当设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及消防用 水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3特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 应双路径敷设,一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 压线路宜双路径敷设。 5.2.2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时,宜设置空调设备 或机械通风与去湿设备。 5.2.3分期实施的金融设施的配变电所应预留后续配变电设备 的安装空间、设备搬运及线缆敷设通道;后续工程施工时不得危 及既有金融设施的安全运行。

    或机械通风与去湿设备。

    备应分别设置房间;控制(值班)室中,不同电源的监控设备之 间宜采取隔离措施

    5.3.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应设置专用变压器。 5.3.2二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宜设置专用变压器。当主机房与 其他负载合用变压器,且条件许可时,可为主机房UPS设置隔 离变压器,并应将隔离变压器出线侧的中心点接地。 5.3.3金融设施宜选用空载损耗较低且绕组结线为Dyn11型的配 电变压器

    5.3.4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的负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高于75%; 2 应具备短时间维持所有重要负荷正常运行的能力: 3 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变压器应降容使用

    5.4.1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

    5.4.1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

    5.4.1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 5.4.2当负载的谐波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根据其谐波特性 采取抑制措施

    0.1.1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 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 电源。

    6.1.2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 以及负载的最大后动电流等因素确定; 2当负荷较太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 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 3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发电机组应降容使用; 4金融设施中,当发电机组的主要负载为UPS时,发电机 组容量选择应考虑UPS的功率因数、电池组充电功率、谐波等 因素对发电机负载能力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确定; 5当发电机组的容量较大、供电距离较长,并经技术经济 论证认为合理时,可采用10kV或6kV发电机组; 6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几余形式应符合表6.1.2的 规定:

    表6.1.2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穴余形式

    注:N、X均为直然数。

    应能在30s内达到稳态运行,并向负载供电; 2当发电机组自启动失败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传至数据 监控中心(ECC)及其他相关控制值班室; 3应具有自动卸载功能; 4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具有自动同步 功能; 5大功率用电设备应按预设程序分组投入。 6.1.4发电机房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两个及以上发电机组时,特级金融设施可设置两个 发电机房、两个应急电源配电间; 2当金融设施采取分期建设方式或有扩建可能时,应预留 所需设备空间。 6.1.5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其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特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专用发电机组12h耗 油量的储油设施;一级金融设施宜在室外设置满足其发电机组 8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发电机房内应设置日用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机 组8h的耗油量,并应米取防火措施: 3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的标高宜高于柴油机的 喷油泵; 4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储油设施宜分组设置; 5应分别装设电动和手动油泵,其容量应按最大输油量确 定,当机组较多、储油量较大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宜分组设置: 当机组台数较少、储油量较小时,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

    6.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UPS: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UPS 金融设施的主机房;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2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3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4其他不充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 6.2.2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余形式: 2UPS进线端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总谐波电流畸变 率(THD)不宜大于15%; 3当UPS的总容量大于等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 不宜低于92%;当UPS的容量小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 率不宜低于93%; 4当多台UPS并列运行时,宜采用随负载增长分批手动或 自动投入的工作方式。 6.2.3UPS蓄电池组的容量(安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 宜小于15min。 2当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 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 间不宜小于8h。 6.2.4UPS 的穴余形式宜符合表 6. 2. 4 的规定

    1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 宜小于15min。 2当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 待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 间不宜小于8h。 5.2.4UPS 的穴余形式宜符合表 6. 2.4 的规定,

    6.2.4UPS的穴余形式宜符合表 6. 2.4的规定,

    表6.2.4UPS的余形式

    注:N、X均为自然数

    6.2.5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

    6.2.5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之间应设

    同设 置电源同步装置,并应确保两个UPS输出端电压差不超过 土8%、相位差不超过士10,且电源同步装置应采取余措施

    6.2.6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大功率UPS应有两个电源输入 端口,并应设置旁路系统。 6.2.7当3台及以上不间断电源并列运行时,应具有手动式的 公共旁路功能。

    6.2.8当未设置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且使用

    境许可时,可选用内置隔离变压器的不间断电源,

    6.2.10UPS设备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金融设施中,双总线方式的两组UPS应分别设置设 备房; 2200kVA及以上的UPS或100kWh以上的蓄电池组,宜 设置蓄电池间;两组互为备份的UPS的蓄电池间不宜合用; 3UPS设备房应满足结构荷载、消防、环境温湿度等的 要求; 4UPS设备房不应有与其运行及防护无关的设备管道 通过。

    7.1.3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应符合表7.1.3的

    表7.1.3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

    7. 2. 1 金融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独立于建筑物中的其他配电 系统。 7.2.2主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7.2.3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 择性。 7.2.4特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点对地电压监 测仪表。 7.2.5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

    7.3.1金融设施的机械式自动转换开关(ATS)应符合下列 规定: 1ATS的电气和机械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 设备和控制设备》GB/T14048.11的规定; 2自动转换开关在电源转换过程中不得造成负载设备中性 线悬浮; 3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ATS应具有旁路检修功能; 4大容量ATS应具有切换时间调节功能,切换时间应与供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 7.3.2特级金融设施主机房宜选用具有数学监视功能的ATS 其状态信息宜传至数据监控中心(ECC) 7.3.3金融设施的静态自动转换开关(STS)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ms; 2过电压/欠电压保护功能; 3 断电目动转换功能; 4事故报警功能; 5手/自动转换功能。 7.3.4 当金融设施主机房配电系统中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时 应选择A型利全电流动保拍塑(PCD

    8.1.1本章适用于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 设计。 8.1.2一般配电线路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8.2.1特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 用A工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 8.2.2一级金融设施的应急发电机组至主机房的供电干线应采 用AⅡ级耐火电缆或采取性能相当的防护措施。 8.2.3除直埋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外,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主机 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缆 或母线槽。 一

    8.2.4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配电十线宜 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缆或母线槽。

    辅助区和支持区的分支配电线路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 电线。

    8.2.6二级金融设施主机房、辅助区和支持区的分支配电线, 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A类电线。

    8.2.7特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应具有两个

    8.2.7特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应具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敷线路径。

    8.2.8一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宜具有

    9.1.1金融建筑各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 式等应根据金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金融设施的等级进行选择。 9.1.2金融建筑的光源、灯具及附件等应根据金融建筑内各区 域的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9.1.3金融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相关 规定。

    9.2.6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统一眩光值

    9.2.6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统一眩光值 (UGR)和显色指数(Ra)宜符合表9.2.6的规定,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续表 9. 2. 6

    9.3.1 营业柜合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9.3.2 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2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 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3一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 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4库房禁区、特级金融设施警戒区等重点设防部位应设置 警卫照明; 5营业厅、交易厅等场所应设值班照明

    9.4.1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 置备用照明; 2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9.4

    表9.4.2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9.4.3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9.4.6疏散指示标志灯宜处于点亮状态。

    9.4.7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等场所宜设应急照明 电源装置。

    9.5.1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

    9.5.1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

    9.5.1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 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自动调 光措施。

    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 控中心(室)或值班室控制,不得设置就地控制开关。 9.5.3安防监控中心(室)应能遥控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照明 和警卫照明

    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

    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

    10.1.1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供配电设备验货标准,提高配电 效率。 10.1.2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10.1.3金融建筑应合理选取用电指标和其他设计参数。 10.1.4当金融建筑由两路电源供电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 方式;由三路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两用一备或三路同时运行的方式。

    10.2.1金融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进行负荷 估算。 10.2.2金融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和需要系 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10.2.3金融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 计算。 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 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 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 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 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表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

    注:表中数据包括正常照明、动力及空调负荷,其中空调负荷为采用电制冷集中 空调方式时的数据

    10.3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10.3.1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可按表10.3.1进行分级和评价。表10.3.1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分级和评价PUEPUE<1.61.62.5能效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客观评价很好好一般差10.3.2特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1.8,一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2.0毕业设计,其他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不应大于2.5。10.4能耗计量与监测10.4.1大型金融建筑应设能耗监测系统10.4.2根据管理需要,建筑物中的金融设施区域可单独设置能耗监测系统。10.4.3金融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计量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与用能设备的种类确定10.4.4金融建筑宜采用自动计量的方式采集能耗数据,也可采用人工记录并输入能耗蓝测系统的方式。10.4.5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实时或定时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10.4.6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的分类及分项能耗数据应定期自动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10.4.7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金融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水机组、锅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分别设置电能计量装置。2应按下列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类计量:22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 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采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 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纳人 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支持区的用电。 4)其他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电能计量应采用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 有标准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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