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36-066-2021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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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36-066-2021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 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 的专用供电装置

    特种设备标准2.0.8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采用整体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 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 供电、监控等配套设备。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 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 制和管理的系统,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 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 司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 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司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 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选址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 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 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

    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电动汽车应具有防止电池过充及过热等安全措施,并确

    3.0.4电动汽车应具有防止电池过充及过热等安全措施

    保各系统运行正常方可接入充电设施进行充电

    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供电电源应满足设施 接入的要求; 2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区域及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剧烈振动、高温多尘、水雾或有腐蚀 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在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 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充电设施不应设在修车库内。 4.1.2充电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合 理选择充电设备。 4.1.3充电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系统》GB/T1848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和《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异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 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4.1.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标识与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充电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

    系统》GB/T1848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 20234和《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异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 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4.1.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标识与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标志和标识,表示充电设施的 立置、方向及功能等; 2设置的标识、标志包括导向、功能识别、禁止、警告

    指令等类别; 3导向标识宜包括人口指示标识、引导标识和充电专用车 位标识等; 4充电设施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 5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有关规定

    4.2.1充电设施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驻地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 2对需要快充的场所,可选择三相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 电机、交/直流一体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 3重量较重、体积较大的充电设备应选择落地式,重量较 轻、体积较小的充电设备宜选择壁挂式或立柱式: 4室外安装的交流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室内 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5充电终端较多、且有快充需求的场所可采用充电主机 系统; 自用充电设备的功率宜与电动汽车相匹配。 4.2.2 单相交流充电桩宜用于下列场所: 1 住宅私家车库或车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库): 2 公共建筑附建的车库、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楼; 3 园区、校园停车场(库); 小区、园区内路边停车位。 4.2.3 三租交流充电桩宜用王下列场所:

    出租车企业; 2 公共充电站。 4.2.4 非车载充电机宜用于下列场所和单位: 1 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的地面停车位、地面公共停车场 2 出租车、公交等运营单位; 3 公安巡逻等需要快速出警、出车单位; 4 其他需要快充的场所。 4.2.5 同时具有快充、慢充需求的场所或单位可选择交/直流 体充电机。

    4.2.5同时具有快充、慢充需求的场所或单位可选择交/直 体充电机。

    端较多时宜采用充电主机系统。

    4.3.1充电设备应根据车位、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本材 隹附录B的要求,采用侧面布置、后面布置、集中布置等布置 方式。

    4.3.2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可“一位一桩”,也

    配电箱。当采用充电主机系统时,充电主机应靠近充电车位

    4.3.4充电桩配电箱(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

    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 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且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不应影响车辆和人员正常 通行。

    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操作及检修的

    1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正后方时,充电设备外廓距电动汽 车净距不宜小于0.4m; 2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 郭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 外廓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

    中容量的非车载充电机应采用落地式安装,小容量的非车载充电 机也可采用壁挂式安装;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宜布置在单独 房间里,或采用箱式安装。

    为1.5m;落地式充电设备应设有基础,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2m;充电主机宜下设电缆沟。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于地平面 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5°。

    4.3.9充电设施应设置在避免撞击的位置,或安装防撞设施 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4.3.9充电设施应设置在避免撞击的位置,或安装防撞设施,

    4.4.1新建建筑物配建停 城市公兴停车场电动 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

    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

    表4.4.1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及对应工程类型项目直接建设预留条件10% ~20%,住宅建筑(含访客停车位)至100%见注5配建指标公共建筑10% ~ 20%至设计比例类型其他建筑10% ~20%至设计比例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10% ~ 20%至设计比例外电源管线△变压器△低压配电柜、低压充电柜△配建第一级母线、电缆桥架、保护管工程配电干线电缆△类型区域总控箱△第二级电缆桥架、保护管配电配电支路电缆△注:1.△表示充电车位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时预留安装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表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峻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3.新建住宅停车库应按本标准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4.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设施,不同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汽车停车车位及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同时应满足本表的要求。5.具体配建充电汽车停车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及分类充电设施应满足当地规划要求。6.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7.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小于10%。8.既有建筑物充电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本表实施。9

    4.4.2高速公路服务区中应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 快速充电设施

    快速充电设施。 4.4.3加油充电共建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 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的有关规定,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 辆的交通组织顺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1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充 充电设施; 2占地面积在1500m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 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 设施。

    5.1.1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统一规划设计、分期实施,并应 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容量选择电源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 5.1.2充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容量选择电源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利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5.2.1充电设施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施的贝何分级应付合下列规定: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 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本条第1款之外的充电设施,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2.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和单相交流充电桩 进行负荷分组,分别进行负荷计算; 2计算方法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充电设备的设备功率应为设备的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4充电设备功率因数取值不应小于0.92,效率不应低 于94%。

    5.2.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宜按表5.2.3取值。在

    5.2.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

    5.2.4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应结合预留 充电设施建设比例进行负荷计算,并预留供配电设备的安装 条件。

    5.3.1充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

    5.3.1充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5.3.1充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量、配电设施、消防要求等因素

    5.3.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1对于新建建筑,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充电设 备布置相对集中时; 2大容量的充电主机系统,或大容量的非车载充电机; 3既有建筑停车位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如果计入充 电设备后的预期变压器最大负载率超过85%时。 5.3.4除本标准5.3.3条规定的情况外,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

    与建筑物中其他用电负荷共用变压器,但应设置充电设备专用配 电回路。

    5.4.1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 设计规范》GB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 有关规定。

    5.4.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2住宅家用充电设备应设单独回路供电; 3单相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其组合的供电 方式;三相树十式供电的单相充电桩数量不宜超过6个,并均匀 分接到三相上,中性线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5.4.5条第4款 规定。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

    1末端配电回路应设过载、短路和故障保护; 2末端配电回路每个充电设备应单独设置A型或B型的 RCD保护,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且RCD应切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 3多台充电设备不应共用一个RCD保护; 4不应采用一个三相保护电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5.4.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充电 设备的电压质量要求,低压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50m。 5.4.51 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线缆: 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主十线截面应根据充电设备 负荷容量、线路长度、供电系统容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载流量 与保护电器的整定值相匹配; 3户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敷设;户外既有停 车位的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理地、架设槽盒等方式敷设:户 外新建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应充分考虑经济性,采用电缆桥架、电 缆沟、或排管敷设,局部可穿保护管敷设: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 单独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4低压供配电回路的电缆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 面积; 5线缆防火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3款的规定。 5.4.6室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干线或分支干 线总开关处宜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报警國值 宜为300mA~500mA

    5.5.1充电设施系统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充电设施接入点的功率 因数不宜小于0.9,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5.5.2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

    5.5.3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

    电压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 猎施。

    5.5.5充电场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

    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 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以及《电磁兼容限 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 的限制》GB/Z17625.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5.6充电设备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 的有关规定,

    旬的电能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电量利 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5.6.2充电设施业主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

    照国家标准实施: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 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 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规定,可与住户其它用电负荷共用电能计量装置,也可单独设置 计量装置。

    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电动汽车非车载 充电机检定规程》JJG1149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直流计量。具 有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的充电设备,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直流 计量装置

    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险定规程》JJG1148的有关规定。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 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备交流计量装置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设置交流电能计量装置: 2每个充电终端应装配直流电能表: 3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 接口,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标准5.7.3条的要求。

    宜预留与该系统接驳的接口。

    且预留与该系统接驳的接口。 5.6.8充电设备所配置的电能表应能依据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可独立计量并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5.7.1按充电设备数量,监控系统可分为三类:

    5.7.按元电设备数量,监控系统可分为二尖: 1A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2B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个,且不大于30个的监控 系统; 3C类为充电设备数量不大于3个的监控系统。 5.7.2 监控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系统应由控制层、网络设备及间隔层构成; 2控制层应能提供充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 实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 诸、查询和统计等,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通过网络设 备上传至控制层,并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制命令。 5.7.3监控系统的通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 服务信息交换》T/CEC102的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 1间隔层网络通信可采用4G/5G、WIFI等无线通信,也可 采用以太网、CAN总线、RS485等网络结构连接: 2控制层和间隔层之间及控制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结构 应采用以太网连接,也可采用4G/5G等无线传输; 3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

    5.7.3监控系统的通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1间隔层网络通信可采用4G/5G、WIFI等无线通信,也可 采用以太网、CAN总线、RS485等网络结构连接; 2控制层和间隔层之间及控制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结构 应采用以太网连接,也可采用4G/5G等无线传输; 3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 网络连线、电缆和光缆等:

    4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实现与各 级监控系统交换数据

    5.7.4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5.7.4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

    1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安防监控等功能, 室外场所宜设置环境监测系统: 2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0.2的规定;并应留 有开放的通信接口; 3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0.3的规定,并应留 有放的通信接口: 4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宜利用建筑物的安防监控系统, 5.7.5重要的A类和B类监控系统宜设置双网结构,其他系统 可采用单网结构。

    5.7.6专用充电设备、公用充电设备宜设监控系统,居住

    5.7.9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 的接口。

    5.7.9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

    5.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 关规定。

    室外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 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8.3当充电设备总配电柜(箱)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

    区和LPZ1区界面时,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 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Z1区和LPZ2区界面时应装设Ⅱ级试验 的电涌保护器SPD

    TT接地型式。当采用光伏充电时,可采用IT接地型式,并宜设 置绝缘监测器IMD

    装置。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靠近 建筑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共用接地装置;距离 建筑物较远的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单独接地。共用接地的接 地电阻值应取建筑物各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

    5.8.6室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并应

    6.1.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

    消防疏散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等有关规定。

    6.1.2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物统一进行消防设计。建

    筑红线内的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当无法 共用时,应单独设消防设施

    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3的规 定。其中,敬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 应叠加计算;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6.1.3的规定减少35%;

    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 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分隔。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本规范第6.1.3条第1点规定的2.0倍

    2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除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每个防火 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辆)不大于 50辆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的汽车库可设置1个; 3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 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 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 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当汽车库内的墙体、柱子以及风管等固定 设施阻碍人员疏散时,应按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 口之间避开上述固定设施的折线最短距离进行疏散距离计算。 6.1.4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 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每 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最大允

    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仍应按表 6.1.4规定的面积控制。

    2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等与其 也防火单元、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有关规定; 3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

    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防火单元可以利用防火单元之间的防火门 进行疏散,防火门应向蔬散方向开启,防火单元疏散门或安全出 口不宜正对车辆,确无条件时,停放车辆不应阻碍人员疏散。防 火单元内的安全出口与蔬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 置。疏散门及安全出口处的蔬散通道上不应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 散的障碍; 4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救援工作,可设置在建筑 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敬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 5当建筑物内部首层、地下一层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 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火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 6.1.5既有建筑内配建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第

    6.1.4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 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6.1.6充电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宜集中布置和分组集中布置,

    每组不应大于50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之 间,可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或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6.2.1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5.2.2客 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 物内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物内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达到任何部位; 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充电停车场,系统的喷水强度 宜不低于10L/(min:m),采用的喷头流量系数K≥115,且在 每个车位上部应至少设置2个喷头: 4应设置事故后清洗与污水排放系统。 6.2.7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严重危险级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6.2.8建筑物内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库其排烟系统和 补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建筑物其他排烟系统共用和混用。 6.2.9机动车库内设有充电设施的区域,其排烟系统可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每个防火单元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以 及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20%;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 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可按一个 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

    单元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发生时,应仅对着火防 火单元进行排烟。

    烟量的50%。具备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宜采用自然补风, 无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也可通过防火 风口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间接补风,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该相邻防火单元应设有机械补风系统或具备直接自然补 风的条件;

    2单个防火单元的防火补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防火 补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防火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4火灾发生时,负担着火防火单元的补风设施应与该防火 单元的排烟风机联动。 6.2.12穿越防火单元隔墙的风管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防火 阀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小时。 6.2.13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 压力管道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1.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 理的选址、系统设计和设备配置,减少能源浪费和资源消耗,提 高能源利用率。

    7.1.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

    7.1.3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计量。

    7.1.3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7.1.4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型电 气产品。

    7.2.1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出口标准,充电

    7.2.2充电设施系统设计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

    开为木来发展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 充电设施不宜提前安装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

    7.2.3自用交流充电桩宜利用夜间低谷电预约充电或定时3

    铆钉标准7.2.4太阳能资源三类及以上地区可采用光伏、储能和充电相 结合的充电设施。

    不平衡度宜小于15%。

    7.2.7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宜根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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