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专业(2021年3月前发布实施的与电气设计有关的现行国家、行业及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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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专业(2021年3月前发布实施的与电气设计有关的现行国家、行业及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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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说明
1) 为强化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整体专业设计水平、保证项目设计质量、促进项目设计高
效完成,编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电气专业》。
2) 本次编制是对 2021 年 3 月 1 日前发布实施的与电气设计有关的现行国家、行业及广东省
地方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
3) 根据实际情况,约半年进行一次修编。
2. 消防篇
2.1. 主要规范 主要规范
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年版)
1)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
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2)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3)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4)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
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6)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7)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
8)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
9)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 的规定,与表 4.3.8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10)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
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4.1 的规定,与表 4.4.1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11)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
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汽车库内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 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2.00h。 3)5.3.2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 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并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
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主要是为了确保 人员的安全,不管平时还是在火灾情况下,都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发生火灾时不影响人 员的安全疏散。) 5)9.0.7除散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1I类汽车库、修车库; 2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IⅡ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 I类汽车库、修车库; 2 IⅡ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
1)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o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 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 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2)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 订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 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 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 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4)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全属构件应采用耐魔蚀构件或做防腐外理标志灯配由、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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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 应大于1mm。
1)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 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2)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 空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峻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 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6)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7)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8)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 方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9)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 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10)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 青火灾声光警报器 11)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12)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 听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13)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厂播, 14)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厂 播的功能。 15)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 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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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
1)3.0.4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 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1)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文件回复)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文件回复)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文件回复)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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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11.0.2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 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3)11.0.5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4)11.0.7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5)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 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6)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 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 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2.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6.1.2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
1)6.1.2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 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2)8.1.5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 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1)5.0.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 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2)5.0.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 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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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3)5.0.8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 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7.0.7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6.1.4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2)6.2.4工作消防泵组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1)2.0.2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4.1.3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 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3)4.2.3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4)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6.1.2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6.1.3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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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防火门; 3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 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8)6.1.6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 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9)6.1.7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 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10)6.1.9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 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 告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 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 环。 3)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5)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 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1)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3)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 转方向错误的措施。 4)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5.1.9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 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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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2)7.4.6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 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1)3.2.1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 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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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 启疏散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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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6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21)14.4.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 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于开启状态。 22)14.9.4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 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6.1.2架空配电线路跨越铁路、道路、河流等设施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允许距 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2)6.1.5直理敷设的电缆,严禁敷设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或电缆与 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1)2.0.10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 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2)4.1.9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气设备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气设备端子允许的 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 学计算。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3)5.1.1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 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4)5.1.3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 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3进行校验,并应采用最大值。 5)5.1.4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4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 氏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6)5.1.7屋外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 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7)7.1.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 维燃烧体的实体门。 8)7.1.4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闫;相 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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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并联电容器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 2)4.2.6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放电线圈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4.3.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6.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1)3.1.5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2)3.1.6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 3)4.1.2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 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 和电气安全要求。 4)4.1.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 复核,并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5)5.1.5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穿绝缘鞋、戴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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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 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 天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 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 杨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 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 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窗、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 卜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水塔等孤立的高建筑物。 4)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 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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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 距离的要求。 6)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 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 然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 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7)4.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理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 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 电缆穿钢管直接理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 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2。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1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 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 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申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 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8)4.2.4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 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 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 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9)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 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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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
4.1.6当外部防雷装置设置在古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经常有人通过或停留的场 雷装置必须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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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在由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直接安装接闪器。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 掌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 3)5.1.4防雷装置现场安装施工时,古建筑内部严禁采用容易引起火灾的施工方法。古 建筑外部附近施工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5.3.2引下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木结构上敷设引下线时,引下线的金属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木结构之间隔离。
1)3.1.5使用双层彩钢板做屋面及接闪器,且双层彩钢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 2夹层中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2)4.1.2除结构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 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1)9.0.4离子化静电消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易燃、易爆环境应选用自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以及具有防爆通风型结构的离子 化静电消除器 4选用同位素静电消除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 规定进行防护设计,并应符合对射线屏蔽、人体防护的要求,
1)3.2.3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 车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2)5.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 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l 中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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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1)4.6.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 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2)4.7.6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 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1)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 里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2)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 教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3)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 设备、设施和装备。 4)6.3.6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 物体或设施; 2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 全距离; 4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 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5)6.3.8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 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3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6)6.3.11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科 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3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 (群的位置。 7) 6. 3. 12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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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 设计; 4 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 立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团和阻挡。 8)6.3.13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 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3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 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4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9)6.4.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安全等级、探测、防拆、防破坏及故障识 别、设置、操作、指示、通告、传输、记录、响应、复核、独立运行、误报警与漏报警、报警信 息分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或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并发出入侵报警信号或紧急 报警信号。 3当下列设备被替换或外壳被打开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防拆信号: 1)控制指示设备、告警装置; 2)安全等级2、3、4级的入侵探测器; 3)安全等级3、4级的接线盒。 4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控制指示设备应发出声 化报警信号, 5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回路)的瞬时防区、24h防区、延时防区、设防、撤 防、旁路、传输、告警、胁迫报警等功能进行设置。应能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设置。 6系统用户应能根据权限类别不同,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进行自动或手动设防、撤 防、旁路等操作,并应能实现胁迫报警操作。 7系统应能对入侵、紧急、防拆、故障等报警信号来源、控制指示设备以及远程信息传输工作状态有明显 青晰的指示。 8当系统出现入侵、紧急、防拆、故障、胁迫等报警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 或)监控中心发出声、光报警通告。 1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10)6.4.5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视频/音频采集、传输、切换调度、远程控制、 频显示和声音展示、存储/回放/检索、视频/音频分析、多摄像机协同、系统管理、独立运 行、集成与联网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采集设备的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被保护部位、区域或目标,监视效果应满足场景和目标特征识 别的不同需求。视频采集设备的灵敏度和动态范围应满足现场图像采集的要求。 2系统的传输装置应从传输信道的衰耗、带宽、信噪比,误码率、时延、时延抖动等方面,确保视频 图像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在前端采集设备到显示设备、存储设备等各设备之间的安全有效及时传递。视频传输 应支持对同一视频资源的信号分配或数据分发的能力。 3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实时切换调度指定视频信号到指定终端的能力。 4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对选定的前端视频采集设备进行PTZ实时控制和(或)工作参数调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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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内的所有视频图像,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声音的展示应满足 辨识需要。显示的图像和展示的声音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7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 不应少于30d。
10系统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设备管理和自我诊断等功能。 11)6.4.7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内容应包括:与各出入口防护能力相适应的系统和设备 的安全等级、受控区的划分、目标的识别方式、出入控制方式、出入授权、出入口状态监测、登 录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措施、现场指示/通告、信息记录、人员应急疏散、独立运行、一卡通用 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采用相应自我保护措施和配置。位于对应受控区、同权限 受控区或高权限受控区域以外的部件应具有防篡改/防撬/防拆保护措施。 11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 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13当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的凭证或其介质构成“一卡通”的应用模式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独 立设置与管理。 12)6.4.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出入口车辆识别、挡车/阻车、行车疏 导(车位引导)、车辆保护防砸车)、库场)内部安全管理、指示/通告、管理集成等,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5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识读过程提供现场指示;当停车库(场)出入口装置处于被非授权开启、故障等状 态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向现场、监控中心发出可视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 13)6.4.10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在专门设置的安全 查区,通过安全检查设备的探测、识别,配合人工专业检查,实现探测、发现并阻止禁限带物 品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目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能对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人员和(或)物品和(或)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 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 3系统探测时产生的辐射剂量不应对被检人员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系统探测时泄 漏的辐射剂量不应对非被检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4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的显示图像应具有人体隐私保护功能。 9应配备防爆处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安全受控,便于取用。 14)6.4.12楼寓对讲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对讲、可视、开锁、防窃听、告警、系统管理 报警控制及管理、无线扩展终端、系统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当系统受控门开启时间超过预设时长、访客呼叫机防拆开关被触发时,应有现场告警提示信息;具 有高安全需求的系统还应向管理中心发送告警信息; 9除已采取了可靠的安全管控措施外,不应利用无线扩展终端控制开启入户门锁以及进行报警控制管 理。 15)6.6.2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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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 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2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 售人体健康; 3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16)6.6.4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5 系统运行的密钥或编码不应是弱口令,用户名和操作密码组合应不同; 6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17)6.6.5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断路、短路报警功能;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能自动恢复原有工作状态,该功能应能人工设定; 18)6.12.4备用电源和供电保障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安全等级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为断电开启的设备时,在满负荷状态下,备用电源应能确保 亥执行装置正常运行不应小于72h。 19)6.13.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专线和(或)虚拟专用网]。 206.13.3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1)6.13.4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封闭保 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5来自高风险区域的线缆路由经过低风险区域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出入口执行部分的输入线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高权限受控区以外的部分应 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22)6.14.2监控中心的自身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 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2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和出入口控制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出入口外部区 或的人员特征及活动情况; 3监控中心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4应对设置在监控中心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管理主机、网络接口设备、网络线缆等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23)6.14.3监控中心的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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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4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线缆接续点和终端应进行统一编号、设置永久标识,线缆两端、检修孔等位置应设置标签。 5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4对型网络 数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4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10倍 12在研制、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的特殊环境,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其规定的危险场所分类,采用相对应的材料,保持安全距离,合理规划 管线敷设的位置,严格遵守所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
1)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 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2)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3)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 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 或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 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4)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 导应无去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5)9.0.1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 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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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2)5.0.4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 后人防标准规范范本,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3)5.0.5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4)5.0.7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3.5.《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
1)4.1.5视频显示系统的设备、部件和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系统设备应满足防潮、防火、防雷等要求。 2)4.2.3LED视频显示屏系统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处于游泳馆、沿海地区等腐蚀性环境的LED视频显示屏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3)5.2.3PDP、LCD、CRT显示屏和投影幕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屏应安装在牢靠、稳固、平整的专用底座或支架上;无底座、支架时,应设置牢固的支撑或悬 装置。底座应安装在坚固的地面或墙面上,安装于地面时,每个支撑腿应用地脚螺栓固定;安装于墙面时, 与墙面牢固联结;不得安装在防静电架空的地板、墙面装饰板等表面。 5在搬动、架设显示屏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联结线缆,严禁带电操作。 6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架设显示屏时,安全距离应根据带电设备的要求确定。
1)3.4.6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 4h。 2)3.4.10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
1)3.0.3出入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2)5.1.7软件及信息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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