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国家能源局2021年9月2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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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国家能源局2021年9月29日)

    期工作进展、工程计划、建设进度以及与电网互联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电网企业按照第八条、第二十条建立的相关工作制 度,应在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上述 工作制度如有更新,应于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另行报送。 电网企业应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报送上一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包括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互联、 信息公开等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电 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现场监管措 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 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通过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进 行调取、分析。

    现场监管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 议。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 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 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 限期整改、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依规纳 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可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 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 其处理情况,可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 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损害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或社 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取样标准,未按要 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 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 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未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 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地方独立电网是指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建设 运营的电网系统;本办法所称省级及以下大电网是指国家电网有限 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建设运营的省级及以下电网系 统。 (三)本办法所称电源包括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 布式发电、储能等。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燃煤发电、燃 气发电、核电、水电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 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

    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 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 用多联供设施。 (四)本办法所称储能(含抽水蓄能)包括电源侧储能、电网 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等。电源侧储能是指装设并接入在常规电厂、 风电场、光伏电站等电源厂站内部的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是指在 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电网 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常规电源接入电网。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用户内 部场地或邻近建设的储能设施。用户侧储能接入电网参照分布式发 电接入电网。 (五)本办法所称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和电源 项目业主。 第三十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会同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制订辖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 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 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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