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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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G 39-2017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

    JGJ100关于非机动车库的规定

    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关于汽车库 的规定。

    3.2.6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所依附的主体建筑之间,以及订 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该主体建筑所属的建筑分类 方便面标准,执行现行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规定,

    3.2.6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所依附的主体建筑之间,以及该主体建 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该主体建筑所属的建筑分类,执行现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规定。 3.2.7依附既有主体建筑外墙而建设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不应 影响既有建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3.2.8建筑小区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方便使用,服务半径不宜

    影响既有建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3.2.8建筑小区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方便使用,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200m。

    4.1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

    4.1.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以及不同耐火等级建 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安全疏散的设计,应 夺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一般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4.1.2微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小型、中型 或大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1.3微型或小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可仅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入口 中型或天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至少应设2个车辆出入口,且每增加400 辆宜增设1个车辆出入口。车辆出入口可为坡道式或踏步式,可兼作人员安全 出口,其净宽不应小于 1. 8m。

    4.1.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满足以下设置要求:

    1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车辆出入口应与建筑其他使用功能的人员 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2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车辆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设置 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当受条件限制,电动自行车出入口坡道 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列 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3微型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 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 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通车道处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且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防火卷帘设置的相关要求。 4小型、中型或大型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 分区,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通车 直处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且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关于防火卷帘设置的相关要求。 4.1.5中型、大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每个防火分区内车辆尚应分组停放 每组停车数不应超过200辆。组与组间距不宜小于6m,或者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楼板分隔。 4.1.6两层及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深度不小于1.0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 挑檐;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外墙上、下层窗之间的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深度不小于1.0m、宽度不小于窗口宽度的不燃 性防火挑檐。

    4.1.7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部土建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4.1.7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部土建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4.2建筑设计其他要求

    4.2.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除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之外的建筑设计,应符 合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关于非机动车库的相关规定。 4.2.2大型、中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室和相应服 务设施,且不应影响电动自行车的通行。

    4电动自行车应相对集中地有序停放。每辆电动自行车外廓尺寸可按长

    4.2.4电动自行车应相对集中地有序停放。每辆电动自行车外廓

    2.0m、宽0.8m计。电动自行车停放方式可采取垂直式或斜列式。其停车位的宽 度、通道宽度宜符合表4.2.4规定

    中角度为电动自行车车身主体与通车道之

    4.2.5两层及以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直通室外的出入口的上方,宜设有 防坠落措施。 4.2.6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出入口的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充电库(棚) 在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尚宜设置不低于0.15m高的反坡,并宜设 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通往地下的坡道底端应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 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敲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4.2.7设置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时,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实际,合 理确定防水设防高度、防水设防等级。充电设施处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措施。 4.2.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安装电动自行车停车架, 4.2.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应设置充电设施的导引、安全警告等标识。 4.2.10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停放、充电与人车通行

    4.3.2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

    1对于依附既有建筑物建设的,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构件,不应影响主 本结构安全。当荷载超过原有结构设计限值时,应复核计算;当结构承载力不 两足要求时,应调整平面布置,或对原有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2依附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与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可靠的 接或锚固措施。其安全等级可适当低于连接部位对应的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 且不应低于三级。 3依附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抗震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4依附主体建筑外墙建设的,宜采用可循环使用、可拆卸的建筑材料和结构 形式,如钢结构、预制装配式结构、木结构或混合结构等。

    4.3.3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骨架部分可采用混凝土框架、普通钢结构、轻钢结构或混合结构等。 2当为临时性建筑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当为永久性建筑时, 不宜低于50年。 3相关配件宜采取预理预留的方式,不宜在现场进行后凿除处理。 4当充电库(棚)不得已靠近既有的重力式挡墙(墙高大于1.5m)建设时 应复核该挡墙承载力和安全稳定性;复核未通过的,则应使得二者净距不小于 1.5倍挡墙墙高。 5应根据充电库(棚)的不同结构形式,有所侧重地采取防火、防潮、防水 防腐或防虫等防护措施。

    4.3.4当电动直行车充电库(

    距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且不

    5.1负荷分级、计算与计量

    5.1.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一般照明、平常通风设施和电动自行车充电 设施,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大型、中型和小型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消防用电设备,分别按 级、二级和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消防用电设备 的负荷等级,与其所依附主体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相同。 5.1.2进行负荷计算时,每辆电动自行车交流安装功率可按300W计,功率因数 按0.8计。需要系数可按表5.1.2 取值

    2电动自行车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注:1.本表系参照现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及其勘误表稍作调整而制订 2.电动自行车车辆数大于900时,需要系数可再适当减小或另外分组配电及进行负荷计 算。 3.本表需要系数数值适用于计算变压器容量或计算充电配电箱的总计算负荷。而当用于

    注:1.本表系参照现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及其勘误表稍作调整而制订 2.电动自行车车辆数大于900时,需要系数可再适当减小或另外分组配电及进行负荷计 算。 3.本表需要系数数值适用于计算变压器容量或计算充电配电箱的总计算负荷。而当用于

    5.1.3相关配电箱或配电屏内,应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装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5.2.2充电配电箱内总开关应同时具备隔离、过负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故 漳保护等功能。其分支回路开关,应同时具备过负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故 障保护等功能;其中配电至充电插座的单相回路开关,宜采用A型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装置。

    5.2.3充电配电箱内所设保护电器,应作短路灵敏度校验。当短

    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 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平均值的85%。

    荷预留而待二次装修时再接驳至成套充电装置

    可能遭受雨溅时,箱体应采用IP54型。配电箱暗装时,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 1.4m;明装时,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1.6m。 5.2.7充电配电箱宜设在充电库(棚)内靠近出入口处。出入口处不便装设的 充电配电箱宜固定在库(棚)内墙上、柱上、支架上或金属栏杆等处。

    5.2.7充电配电箱宜设在充电库(棚)内靠近出入口处。出入口处不便装设的 充电配电箱宜固定在库(棚)内墙上、柱上、支架上或金属栏杆等处

    5.3.1当设置充电插座时,每只充电插座同一时刻只充许为一辆电动

    设置充电插座时,每只充电插座同一时刻只允许为一辆电动自行车充 配电箱每个单相分支回路所接驳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10只。

    5.3.2充电插座应为单相“两孔+三孔”10A安全型,且宜自带过流保护熔断器 5.3.3充电插座宜在墙上、柱上或支架上安装,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3m 在同一布置面上,充电插座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5.3.4充电插座至与之相应电动自行车车身充电口的引线长度不宜大于3m。

    5.4.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一般照明宜采用LED灯或高光效荧光灯等。依 付既有主体建筑的附建式充电库(棚),其照明灯具在满足节能要求的前提下 订型尽量与该既有主体建筑内原临近灯具保持协调一致。 5.4.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停放/充电区或行车道一般照明采用LED灯时, 宜装设基于人体/车体感应而自动调光/启停的控制装置。 5.4.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照明设计,应使亮度分布相对均匀,宜避免 产生眩光。各部位照明标准宜符合表5.4.3的规定

    .4.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照明标准值

    5.4.4电动目行车充电库(棚)值班室、管理室等用房应设置备用照明。中型、 大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5.4.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OLx。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 墙面上,其水平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0m。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5.5.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其截面选择应符 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 电流; 2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 5.5.2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配电线路为明敷时,应采用阻燃或难燃低 烟无卤型线缆,且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 5.5.3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且金属 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5.5.2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配电线路为明敷时,应采用阻燃或难燃低 烟无卤型线缆,且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 5.5.3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且金属 漕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5.5.4当线路不得已采用地面明敷设时,其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不应妨碍车辆 停放、充电及人车通行,且其全长应有明显不同于地面颜色的醒目彩色标记。 5.5.5消防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和《低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5.6防雷、等电位联结与接地

    5.6.1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防雷等级按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计算及划分,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立于主体建筑物防直击雷体系保护范围之外时,亦应按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采取相应防直击雷措施

    5.6.2充电配电箱内母线上应装设电涌保护

    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7.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和烟气容易聚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应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或设施)。 5.7.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微型或小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可设置独立 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独立式;(2)所依附的主体建筑本身无需设置 (或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附建式。

    5.7.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宜与其所依 附的主体建筑统筹考虑。 5.7.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应设置感烟火灾 深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并在每个出入口的内、外侧,设置火灾声、光警 报器。在确认火灾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启动电动自行车 充电库(棚)内、外侧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5.7.5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所设置火灾声警报器的动作信号,应实时传至 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 5.7.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其布设,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中关于感烟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5.7.7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宜于单独房间设置;当与 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室设置时,其内消防设备、设施应在单独区域布放。 0.7.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消防联动)设计,应符 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7.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宜与其所依 附的主体建筑统筹考虑,

    测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其布设,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 范》GB50116中关于感烟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7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宜于单独房间设置; 控制室、值班室合室设置时,其内消防设备、设施应在单独区域布放。 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消防联动)设计, 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8.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车辆停放区/充电区,应全域设置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

    5.8.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 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

    5.8.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传至消

    5.8.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传至

    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

    6.1.1小型、中型或天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1~2个 地面冲洗龙头。其具体做法可按汽车库冲洗龙头设置。所设置地面冲洗龙头 不应影响人车通行和车辆停放、充电。 6.1.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地面冲洗龙头应设有水表计量, 6.1.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地面应考虑排水,且宜设为排水沟;当因条件 限制无法设置排水沟时,可设不小于DN100的地漏进行有组织排水。 6.1.4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排水做法,同普通汽车库做法相同。其排水沟 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

    6.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6.2.1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6.2.1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置消防给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1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与其所依附主体建筑一致。 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应设置室外消火 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充电库(棚)计算,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充电库(棚),不应小于20L/s; (2)建筑面积介于2000m~5000m之间的充电库(棚),不应小于15L/s; (3)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的充电库(棚),不应小于10L/s。

    6.2.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

    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1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 水灭火系统,

    时,二者系统可共用;其所依附主体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 高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3大型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4大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按中危险I级设 置;中型、小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按轻危险级设置。 6.3.5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体设置,应符合现行《自 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0.3.4玺电动白行车允电库车(崩)的白动喷水火火系统,直按危险1级设 置;中型、小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按轻危险级设置。 6.3.5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体设置,应符合现行《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6.4.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布置手提灭火器,宜按中危险

    ,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布置手提灭火器,宜按中危险级配置。

    器最大保护距离20m,每个配置点可按二具3kgABC干粉手提灭火器设置 6.4.2手提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地高度不应 大于1.50m,底部距地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6.4.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 50140 规定。

    6.5.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筑面积大于50m,或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总 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6.5.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天于500m,且防烟 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充电库(棚)净高不超过6.0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6.5.3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最远点至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m且自 然排烟口总有效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6.5.4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可利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扎洞等作为目 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与室外相通的车库上部,并应有方便开后的装置。 2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 不宜低于充电库(棚)净高的1/2,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6.5.5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烟分区的排烟量设计,应按每平米不小于60m/h计算。排烟风机担负两个或 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风量应按担负的最天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来不小于 120m/h计算:排烟风机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分防烟

    分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时,其风量应按每平米不小于60m/h计算(单 台风机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h)。 6.5.6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1.5m;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穿过具有实体分隔的不同防烟 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5.7设置机械排烟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 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其送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蔬散。采用自 然通风口进行补风时,应校核进风口的风速,风速不宜大于2m/s。 6.5.8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轴流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管道上 应设置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动作。排烟风机及 其补风机同在室内时,应分设在不同机房内。 6.5.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风系统宜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但必须采 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6.5.10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6.1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设置机械通风系 统。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宜设置机械通风系 统。 6.6.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机械排风系统宜采用全面排风方式,以消除室 内余热。其通风量可按下式确定:

    6.6.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机械排风系统宜采用全面排风方式,以消除室 内余热。其通风量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L一一通风换气量(m/h):

    至内显热友热量(kW) t一一库内排风设计温度(℃),宜≤40℃; t。一一送风温度(℃),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6.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内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风设备宜 选用低噪音型

    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7.1.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对于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 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施工。

    7.1.4工程所用建材和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

    进场验收时应检测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 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 格后方可使用。

    7.1.5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7.1.6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 方可使用。 7.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7.1.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1.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在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7.1.10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竣工验收,应按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工验收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 7.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工验收报告。工程

    7.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 形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峻工验收意见以及其他附属文件。

    7.2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

    7.2.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相关规定。 7.2.2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砌体结构时,其施工及验收尚应符合现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相关规定。 7.2.3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施工及验收尚应符 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相关规定。 7.2.4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钢结构时,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 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钢结构的制作、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规定。 7.2.5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采用木结构时,其施工及验收尚应符合现行《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相关规定。 7.2.6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建筑 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相关规定。 7.2.7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涉及到与原有主体存在结构连接时,其施工 及验收,尚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相关规定 7.2.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相关规定。

    7.2.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

    .6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建工程的施地工及验收,同应付合现行《建巩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相关规定。 7.2.7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涉及到与原有主体存在结构连接时,其施工 及验收,尚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相关规定 7.2.8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相关规定

    7.2.9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地

    动自行车充电库(棚)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

    术规范》GB50108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SJG19等相关规定。 7.2.10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导引、安全警告等特殊标识,应按设计文件 要求设置到位

    7.2.11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土建工程的验收,一般按抽验

    7.3电气与安防工程施工及验收

    7.3.1除设计另有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 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7.3.2充电配电箱、充电插座、照明灯具、电线、电缆、导管和槽盒等主要设 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作进场检验;检验结论应有如实记录,确认符合本 关规范规定的,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7.3.3充电配电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体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装有电器的可开后门, 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2箱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 3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于0.5M2,二 次回路必须大于1MQ; 4箱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 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 零件齐全; 5箱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6箱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 7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增 面,箱涂层完整; 8箱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9箱采用非可燃材料制作; 10箱体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0。

    7.3.4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槽盒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 也跨接的两卡间边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生产标准,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 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以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槽盒全长不少于2处与PE干线连接: 4非镀锌金属槽盒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槽盒间连接板的 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设有不少于2个带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的连接固定螺栓。 5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不大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7.3.5电线穿管和槽盒敷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单根电线,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7.3.6照明灯具及其安装,应符合

    1灯具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应使用木楔; 2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 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3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提供防电击保护的绝缘材料edi标准,均应耐燃 烧和防明火; 4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 标识; 5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7.3.7充电插座安装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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