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27-20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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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G 27-20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

    4.2.1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 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与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4.2.2非车载充电机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充电,并尽量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 2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与PE线可靠连 通; 3应与地平面垂直安装,偏离垂直面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4室外充电机的基础应高出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设置高度不小于 0.8m的防撞栏; 5室外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2.3交流充电桩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式充电桩基础应高出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当基 础离地高度不足0.2m时,应采用IP55或以上防护等级的充电桩: 2壁挂式或吊挂式充电桩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5m; 3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与配电系统PE线可靠连通; 4室外充电桩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2.4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可为壁挂或吊挂安装,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5m

    1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充电,并尽量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 2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与PE线可靠连 通; 3应与地平面垂直安装,偏离垂直面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4室外充电机的基础应高出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设置高度不小于 0.8m的防撞栏; 5室外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2.3交流充电桩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式充电桩基础应高出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当基 础离地高度不足0.2m时,应采用IP55或以上防护等级的充电桩; 2壁挂式或吊挂式充电桩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5m; 3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与配电系统PE线可靠连通; 4室外充电桩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2.4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可为壁挂或吊挂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5m。

    5.1.1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下列场所:

    1存在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可能影响电动汽车车载动力蓄电池组正常充电) 2靠近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合的; 3内有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 5.1.2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下列场所: 1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 侧); 2多水雾、防水不完善或容易积水的(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滴漏的措 施,或直接选用具备相应防护等级的充电设备); 3修车库。 5.1.3当受条件限制,充电基础设施工程与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必须相 邻设置时,应符合现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规定 5.1.4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在室外时,应考虑防雨设施。当设置防雨罩或雨篷时,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5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完整、准确、清晰、连续的标识系统。电动汽车 车位应采用与非充电停车位区别显著的标识

    5.1.2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下列场所

    5.2.1充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 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5.2.2公共交通行业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宜按充电站形式建设。 5.2.3充电站应设置建筑、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和临时停车区;建筑宜 设监控室、休息室和卫生间等。 5.2.4充电站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设置明确指示标识;当充电站车位不超 过50个时,可合并设置为1个出入口。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城市道路时,宜设

    5.2.5充电站基地内道路设计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基地内如通行消防车辆,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 半径不宜小于9m且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5.2.6充电站基地内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基地外。道路宜按市政型道 路设计;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应具有阻燃和低噪声等性能。 5.2.7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有关规定

    5.3.1充电站内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充电站内充电区或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与基地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50067有关规定。 5.3.2新建充电站在建筑物内配置电动大巴充电基础设施时,充电区正上方且与 充电区相邻的楼层不宜设置居住类、旅馆类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或房间。 5.3.3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和安全蔬散,应符合现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有关规定。 5.3.4民用和工业建筑内附建充电汽车库时,充电基础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汽车库首层、二层或三层,不宜布置在四层及以上;当设置在地下车库 时,应布置在地下车库的一层、二层、三层,不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四层及以下。 5.3.5充电汽车库内充电基础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设置独立 的防火单元。

    1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海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希、防火 分隔水幕等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有关规定; 3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门; 4防火单元间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5防火单元内充电停车位应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12辆。各组之间, 以及各组与邻近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均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 5.3.7既有民用和工业建筑内附建充电汽车库时,宜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第 5.3.5条和第5.3.6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汽车库 内部,不得配建充电汽车库。 5.3.8充电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超过50 个充电车位。各组之间,以及各组与邻近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 火间距。

    顺行方向的电动汽车撞击力标准值P,(kN)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一电动汽车质量,包括车自重和载重(t); v一车速(m/s); t一撞击时间(s)。 2垂直行车方向的撞击力标准值可取顺行方向撞击力标准值的0.5倍;可不 考虑顺行与垂直方向同时作用。 5.4.3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在抗浮水位较高时,应验算其抗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4.4充电汽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建筑内部建设的,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构件,不应影响原有主 体结构安全。当荷载超过原有结构设计限值时,应复核计算;当结构承载力不 满足要求时,应调整平面布置,或对原有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2设于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与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可靠 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其安全等级应同连接部位对应的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但 不应低于三级。 5.4.5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临时性建筑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采用永久性建筑时, 不宜低于50年; 2相关配件宜采取预埋预留的方式,不宜在现场进行后凿除处理; 3当靠近既有的重力式挡墙(墙高大于1.5m)建设时,应复核该挡墙承载 力和安全稳定性;复核未通过的,则应使得二者净距不小于1.5倍挡墙墙高; 4当工程建于稳定边坡顶时,其基础边与边坡顶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1当实际配置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与表中数据不一致且相差数值仍在20%以 内的,可按插值法确定其需要系数

    2当实际配置充电设备的台数与表中台数不一致时,可按插值法确定其需要 系数。 3当为电动公共汽车或电动出租车提供充电服务时,表中需要系数取上限值 4若为居住建筑或单位自用办公类建筑时,表中需要系数取上限值

    6.2.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的总安装功率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装机容量在160kVA及以 上的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专用变压器: 2充电站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3专用变压器高压宜按独立回路供电,进线侧应设高压计量; 4设计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5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和变压器配置,尚应满足深圳供电部门有关要求。 6.2.2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宜由低压配电室专用回路供电,配电总箱宜按防火分 区设置,配电分箱宜按防火单元设置; 2充电设备的配电总箱(分箱))宜专用,不宜用于其他用电设备; 3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的末端配电线路应采取放射式; 4单相交流充电桩未端配电线路可采取放射式或树干式, 6.2.3每台充电设备均应配置独立的保护电器。保护电器应具有过载、短路和接 地故障保护功能,并应采用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6.2.4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三相配电线路支线或支干线的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 3充电汽车库内配电线缆或其保护管(或槽盒)应采取阻燃措施。 6.2.5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于专业人员操作的室内场所。当可能遭受雨溅时,箱 体应采用IP55型;配电箱壁挂安装时,底边距地不宜小于1.5m。 6.2.6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6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充电站、充电汽车库的正常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相关规定。充电站、充电汽车库主要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6.2.6 的规定:

    表6.2.6充电站、充电汽车库主要部位照明标准值

    3充电站、充电汽车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 流散指示系统》GB51309相关规定: 4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宜为LED灯或荧光灯。

    6.3.1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土7%,220V单相供 +7% 电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

    6.3.2充电设备的供电变压器接线组别应为D,yn11。 6.3.3充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6.3.4充电设备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应结合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部门和相关供电单位的有关意见设置。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 6.3.5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和本市供电部门计量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安 装在充电设备上;计量装置宜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未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 可靠,操作方便。 6.3.6计量用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等参数,应符合现行《电能计量装置技

    6.3.2充电设备的供电变压器接线组别应为D,yn11。 6.3.3充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6.3.4充电设备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应结合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部门和相关供电单位的有关意见设置。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和本市供电部门计量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安 装在充电设备上;计量装置宜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未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 可靠,操作方便。 6.3.6计量用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等参数,应符合现行《电能计量装置技 术管理规程》DL/T448有关规定。

    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1充电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2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至少一只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至少一只火灾声光警报器和至少一只火灾应急广播。确认火灾后,火灾 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启动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全部火灾声光警报器 和火灾应急广播。 6.5.3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室内行车通道所设防火卷帘下降并 暂停在距地面1.8m的高度。在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由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 控制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 6.5.4火灾确认发生后,应立即切除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报警楼层全部充电设备的 电源。 6.5.5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其宜为单独房间;当必须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 室设置时,其内消防设备、设施应在单独区域内布置。 6.5.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消防联动)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规定

    6.5.7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应符合现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 警器》GB20517有关规定;其布设,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中关于感烟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6.5.8低压配电系统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条件的,应设置旨在防止电气 火灾且能够自动切除充电电源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6.6.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全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6.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 安防监控室或日夜有人值守的场所。 6.6.3充电站和充电汽车库应设置充电监控系统,充电停车场宜设置充电监控系 统。 6.6.4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具备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 电流和电能量,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系统应具备事先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 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3系统应具备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过程数据统计等处理功能 4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 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设 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 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提供主动进行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生; 7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基 础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6.6.5充电站宜设置供电(系指220V/380V电压等级)监控系统。 6.6.6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集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 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 2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3规模较大的充电站,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 能。 6.6.7充电站监控所涉通信系统设计,应按现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50966执行;充电汽车库或充电停车场监控所涉通信系统设计,宜参照执行。 6.6.8监控及计量计费所涉通信系统设计,宜考虑对接物联网

    7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设计

    7.1.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生活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相关规定。 7.1.2充电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地面冲洗水龙头,其设置不应影响人车通 行和车辆停放及充电;车库地面冲洗水龙头应设置水表计量。 7.1.3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地面应考虑排水,且宜设为排水沟;排水沟与室 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当因条件所限无法设置排水沟时,可设置不小于 DN100的地漏进行有组织排水。充电停车场和充电站露天区域的排水设施应满 足排放雨水要求

    7.3自动灭火系统及灭火器配置

    7.3.1充电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相关规 定。 7.3.2充电汽车库应按中危险II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3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50140相关规定 7.3.4对于充电站室外充电区,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应按照轻危 验级配置灭火器;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 器。 7.3.5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 火器;手提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不超过15m。 73.6求火器应设暂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4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7.4.1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相关规定。 7.4.2充电站、充电汽车库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通风。机械通风量宜按容许的废气量、废热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 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风量的1.2倍。 7.4.3室内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且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 7.4.4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相关规定。 7.4.5室内应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划分防烟分区,并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 系统,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表8.2.5中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补风机风量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4.6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干

    管及排烟口,并应在排烟干管穿防火单元分隔墙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排烟时, 仅开启着火防火单元排烟防火阀进行排烟。排烟系统主干管和穿越防火单元的风 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7.4.7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 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管及排烟口,并应在排烟干管穿防火单元分隔墙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排烟时, 仅开启着火防火单元排烟防火阀进行排烟。排烟系统主干管和穿越防火单元的风 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7.4.7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 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8.1.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取得相应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 8.1.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设计文件,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 系方可施工。 8.1.3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1.4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8.1.5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 可使用。 8.1.6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 部内容,并备齐验收需要的所有文件和技术资料。 8.1.7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中要求的程序进行。 8.1.8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组织的初验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各 责任主体进行,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8.1.9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2.1充电设备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充电设备配置施工及验收

    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充电设备安装妥当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 4充电设备基础应安装牢固; 5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6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 7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3.2.2非车载充电机的峻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相关规定。

    8.2.3交流充电桩的峻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 术条件》NB/T33002相关规定

    8.3建筑与结构施工及验收

    8.3.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8.3.2建筑结构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验收技术标准执行

    8.4电气与智能化施工及验收

    8.4.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供配电及照明系统和计量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供 配电及照明系统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5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和《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有关规定。 8.4.2供电质量控制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供电质量偏差值不得超出国家现行 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4.3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8.4.4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联动测试动作 准确无误。 8.4.5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智能化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充电设备的正 常使用:经调试和试运行后使用功能正常,其信号传输、报警及控制操作未见异 常。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8.5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施工及验收

    8.5.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给排水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应符合: 1无积水; 2灭火器配置满足设计要求; 3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8.5.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排烟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8.5.3施工的的防排烟管道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8.5.4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排烟管道验收前应通过漏风量检测,且检测结论头

    8.6.1应核查验收申请文件是否完整齐全。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验收申请报告; 2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3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 4设备验收清单; 5设备的相关检测报告; 6安装及验收记录; 7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8自检评定和初验报告, 8.6.2应核查验收技术文件是否完整无误。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 2设计变更文件; 3使用说明书; 4维保协议; 5跨工图,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止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2术语 3基本规定 30 4充电设备配置 ...31 4.1设备选型, .31 5建筑与结构设计, ..32 5.1一般规定, ...32 5.3建筑防火及疏散 ..32 5.4结构设计 ..32 6电气与智能化设计... ..34 6.1负荷分级及计算。 ..34 6.2供配电及照明 ..34 6.3电能质量及计量. ...34 6.4防雷接地系统 ..35 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5 6.6智能化系统. ....35 7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设计. ..36 7.1给排水系纟 ..36 7.2消防给水系统. ..36 7.4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36 8施工与验收 ..37 8.1一般规定. ..37 8.2充电设备配置施工及验收, ..38 8.3建筑与结构施工及验 ..39 8.4电气与智能化施工及验收 ..39

    3.0.2预留进一步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要求,预留变 配电房、风机房、消防通道等建筑平面位置和空间,并应符合建筑消防等要求。

    4.1.2根据现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二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2,本条对常用单相交流充电桩额定电流作此规定。 4.1.3具备动态功率分配技术的充电设备有充电堆、充电总控设备等, 4.1.4为顺应直流快速充电技术的迅速发展项目管理和论文,满足社会公共场所等处快充大功率 充电设备的大量投用,本条未对快充充电设备的平均单桩功率作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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