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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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
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 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 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对于其 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 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经 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足 离不应大于表 5. 5. 17 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位于袋形走道两侧名称之间的疏散门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152015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 LV9单、多层35302520 1510医疗病房部分24一建筑高层其他部分30N15教学单、多层353025A222010建筑高层3015高层旅馆、展览建筑3015其他单、多层40352522<2015建筑高层4020注:1建筑内开向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散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6.
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 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 增加25%。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 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 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 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 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敬式外廊、与蔬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 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 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 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 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 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 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 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污水标准规范范本,墙上必须 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 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 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 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 增加25%。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
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 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 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前室的短边不应小 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 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 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 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 帘。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 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 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
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 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 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 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 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 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 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 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 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 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方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的老年人建筑;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 游泳场所外)。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 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 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 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方册的图书 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 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 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 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 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 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 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 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 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不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 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混凝土标准规范范本,室列 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 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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