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27-20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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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27-20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
4.2.1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 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与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4.2.2非车载充电机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充电,并尽量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 2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与PE线可靠连 通; 3应与地平面垂直安装,偏离垂直面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4室外充电机的基础应高出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设置高度不小于 0.8m的防撞栏; 5室外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2.3交流充电桩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式充电桩基础应高出地坪0.2m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当基 础离地高度不足0.2m时,应采用IP55或以上防护等级的充电桩; 2壁挂式或吊挂式充电桩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5m; 3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与配电系统PE线可靠连通; 4室外充电桩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2.4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可为壁挂或吊挂安装,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5m。
5.1.1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下列场所: 1存在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可能影响电动汽车车载动力蓄电池组正常充电) 2靠近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合的: 3内有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 5.1.2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下列场所: 1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 侧); 2多水雾、防水不完善或容易积水的(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滴漏的措 施,或直接选用具备相应防护等级的充电设备) 3修车库。 5.1.3当受条件限制,充电基础设施工程与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必须相 邻设置时,应符合现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规定 5.1.4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在室外时,应考虑防雨设施。当设置防雨罩或雨篷时,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5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完整、准确、清晰、连续的标识系统。电动汽车 车位应采用与非充电停车位区别显著的标识。
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5.1.1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下列场所:
5.1.2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下列场所
5.2.1充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 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5.2.2公共交通行业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宜按充电站形式建设。 5.2.3充电站应设置建筑、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和临时停车区;建筑宜 设监控室、休息室和卫生间等。 5.2.4充电站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设置明确指示标识;当充电站车位不超 过50个时,可合并设置为1个出入口。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城市道路时,宜设
5.2.5充电站基地内道路设计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基地内如通行消防车辆,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 半径不宜小于9m且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5.2.6充电站基地内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基地外。道路宜按市政型道 路设计;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应具有阻燃和低噪声等性能。 5.2.7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有关规定,
5.3.1充电站内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充电站内充电区或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与基地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50067有关规定。 5.3.2新建充电站在建筑物内配置电动大巴充电基础设施时,充电区正上方且与 充电区相邻的楼层不宜设置居住类、旅馆类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或房间。 5.3.3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有关规定。 5.3.4民用和工业建筑内附建充电汽车库时,充电基础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汽车库首层、二层或三层,不宜布置在四层及以上;当设置在地下车库 时,应布置在地下车库的一层、二层、三层,不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四层及以下, 5.3.5充电汽车库内充电基础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设置独立 的防火单元。 5.3.6布置充电基础设施的防火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 分隔水幕等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有关规定; 3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门; 4防火单元间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5防火单元内充电停车位应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12辆。各组之间, 以及各组与邻近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均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 5.3.7既有民用和工业建筑内附建充电汽车库时,宜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第 5.3.5条和第5.3.6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汽车库 内部,不得配建充电汽车库。 5.3.8充电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超过50 个充电车位。各组之间,以及各组与邻近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 火间距。
内部,不得配建充电汽车库
顺行方向的电动汽车撞击力标准值P,(kN)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一电动汽车质量,包括车自重和载重(t); v一车速(m/s); t一撞击时间(s)。 2垂直行车方向的撞击力标准值可取顺行方向撞击力标准值的0.5倍;可不 考虑顺行与垂直方向同时作用。 5.4.3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在抗浮水位较高时,应验算其抗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4.4充电汽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建筑内部建设的,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构件,不应影响原有主 体结构安全。当荷载超过原有结构设计限值时,应复核计算;当结构承载力不 满足要求时,应调整平面布置,或对原有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2设于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与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可靠 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其安全等级应同连接部位对应的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但 不应低于三级。 5.4.5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临时性建筑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采用永久性建筑时,
1采用临时性建筑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采用永久性建筑时, 不宜低于50年: 2相关配件宜采取预埋预留的方式,不宜在现场进行后凿除处理; 3当靠近既有的重力式挡墙(墙高大于1.5m)建设时,应复核该挡墙承载 力和安全稳定性;复核未通过的,则应使得二者净距不小于1.5倍挡墙墙高; 4当工程建于稳定边坡顶时,其基础边与边坡顶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5.4.6应根据充电站、充电汽车库的不同结构形式,采取相应的防火、防腐、防 潮和防水等防护措施
注: 1当实际配置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与表中数据不一致且相差数值仍在20%以 内的,可按插值法确定其需要系数
1当实际配置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与表中数据不一致且相差数值仍在20%以 内的,可按插值法确定其需要系数
2当实际配置充电设备的台数与表中台数不一致时,可按插值法确定其需要 系数。 3当为电动公共汽车或电动出租车提供充电服务时,表中需要系数取上限值 4若为居住建筑或单位自用办公类建筑时,表中需要系数取上限值
6.2.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的总安装功率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装机容量在160kVA及以 上的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专用变压器: 2充电站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3专用变压器高压宜按独立回路供电,进线侧应设高压计量; 4设计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5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和变压器配置,尚应满足深圳供电部门有关要求。 6.2.2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宜由低压配电室专用回路供电,配电总箱宜按防火分 区设置,配电分箱宜按防火单元设置; 2充电设备的配电总箱(分箱))宜专用,不宜用于其他用电设备; 3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的末端配电线路应采取放射式; 4单相交流充电桩末端配电线路可采取放射式或树干式。 6.2.3每台充电设备均应配置独立的保护电器。保护电器应具有过载、短路和接 地故障保护功能,并应采用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6.2.4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三相配电线路支线或支干线的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 3充电汽车库内配电线缆或其保护管(或槽盒)应采取阻燃措施。 6.2.5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于专业人员操作的室内场所。当可能遭受雨溅时,箱 体应采用IP55型;配电箱壁挂安装时,底边距地不宜小于1.5m。
6.2.6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充电站、充电汽车库的正常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相关规定。充电站、充电汽车库主要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6.2.6 的规定:
表6.2.6充电站、充电汽车库主要部位照明标准值
3充电站、充电汽车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GB51309相关规定:
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宜为LED灯或荧
6.3.1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土7%,220V单相供 +7% 电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 10% 6.3.2充电设备的供电变压器接线组别应为D,yn11。 6.3.3充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6.3.4充电设备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应结合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部门和相关供电单位的有关意见设置。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 6.3.5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和本市供电部门计量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安 装在充电设备上;计量装置宜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未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 可靠,操作方便。 6.3.6计量用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等参数,应符合现行《电能计量装置技 术管理规程》DL/T448有关规定。
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1充电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2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至少一只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至少一只火灾声光警报器和至少一只火灾应急广播。确认火灾后,火灾 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启动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全部火灾声光警报器 和火灾应急广播。 6.5.3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室内行车通道所设防火卷帘下降并 暂停在距地面1.8m的高度。在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由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 控制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 6.5.4火灾确认发生后,应立即切除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报警楼层全部充电设备的 电源。 6.5.5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其宜为单独房间;当必须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 室设置时,其内消防设备、设施应在单独区域内布置。 6.5.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消防联动)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规定
6.5.7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应符合现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 警器》GB20517有关规定;其布设,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中关于感烟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6.5.8低压配电系统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条件的,应设置旨在防止电气 火灾且能够自动切除充电电源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6.6.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全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6.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 安防监控室或日夜有人值守的场所。 6.6.3充电站和充电汽车库应设置充电监控系统,充电停车场宜设置充电监控系 统。 6.6.4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具备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 电流和电能量,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系统应具备事先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 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3系统应具备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过程数据统计等处理功能 4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 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设 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 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提供主动进行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生; 7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基 础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6.6.5充电站宜设置供电(系指220V/380V电压等级)监控系统。 6.6.6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集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 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 2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分合; 3规模较大的充电站,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 能。 6.6.7充电站监控所涉通信系统设计,应按现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50966执行;充电汽车库或充电停车场监控所涉通信系统设计,宜参照执行。 6.6.8监控及计量计费所涉通信系统设计,宜考虑对接物联网,
7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设计
7.1.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生活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5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相关规定。 7.1.2充电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地面冲洗水龙头,其设置不应影响人车通 行和车辆停放及充电;车库地面冲洗水龙头应设置水表计量。 7.1.3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地面应考虑排水,且宜设为排水沟;排水沟与室 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当因条件所限无法设置排水沟时,可设置不小于 ON100的地漏进行有组织排水。充电停车场和充电站露天区域的排水设施应满 足排放雨水要求。
7.3自动灭火系统及灭火器配置
7.3.1充电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相关规 定。 7.3.2充电汽车库应按中危险II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3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50140相关规定 7.3.4对于充电站室外充电区,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应按照轻危 险级配置灭火器;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 器。 7.3.5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
7.3.I充电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火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相关规 定。 7.3.2充电汽车库应按中危险II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3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50140相关规定 7.3.4对于充电站室外充电区,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应按照轻危 险级配置灭火器;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 器。 7.3.5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 火器;手提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不超过15m 7.3.6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4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7.4.1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相关规定。 7.4.2充电站、充电汽车库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通风。机械通风量宜按容许的废气量、废热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 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风量的1.2倍。 7.4.3室内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且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 7.4.4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相关规定。 7.4.5室内应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划分防烟分区,并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 系统,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表8.2.5中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补风机风量
7.4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7.4.1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相关规定。 7.4.2充电站、充电汽车库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 械通风。机械通风量宜按容许的废气量、废热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 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风量的1.2倍。 7.4.3室内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且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 7.4.4充电站室内、充电汽车库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相关规定。 7.4.5室内应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划分防烟分区,并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 系统,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表8.2.5中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补风机风量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4.6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干
管及排烟口,并应在排烟干管穿防火单元分隔墙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排烟时, 仅开启着火防火单元排烟防火阀进行排烟。排烟系统主干管和穿越防火单元的风 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7.4.7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 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管及排烟口,并应在排烟干管穿防火单元分隔墙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排烟时, 仅开启着火防火单元排烟防火阀进行排烟。排烟系统主干管和穿越防火单元的风 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7.4.7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 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8.1.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取得相应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 8.1.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设计文件,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 系方可施工。 8.1.3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1.4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8.1.5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 可使用。 8.1.6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 部内容,并备齐验收需要的所有文件和技术资料。 8.1.7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中要求的程序进行。 8.1.8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组织的初验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各 责任主体进行,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8.1.9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2.1充电设备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充电设备配置施工及验收
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3充电设备安装妥当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 4充电设备基础应安装牢固; 5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6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 7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8.2.2非车载充电机的峻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相关规定。
8.2.3交流充电桩的峻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 术条件》NB/T33002相关规定
8.3建筑与结构施工及验收
8.3.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8.3.2建筑结构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验收技术标准执行
8.4电气与智能化施工及验收
8.4.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供配电及照明系统和计量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供 配电及照明系统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5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和《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有关规定。 8.4.2供电质量控制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供电质量偏差值不得超出国家现行 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4.3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8.4.4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联动测试动作 准确无误。 8.4.5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智能化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充电设备的正 常使用:经调试和试运行后使用功能正常,其信号传输、报警及控制操作未见异 常。
8.5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施工及验收
8.5.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给排水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应符合: 1无积水; 2灭火器配置满足设计要求: 3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8.5.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排烟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8.5.3施工的的防排烟管道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8.5.4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排烟管道验收前应通过漏风量检测,且检测结论为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3.0.2预留进一步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要求,预留变 配电房、风机房、消防通道等建筑平面位置和空间,并应符合建筑消防等要求。
4.1.2根据现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二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2,本条对常用单相交流充电桩额定电流作此规定。 4.1.3具备动态功率分配技术的充电设备有充电堆、充电总控设备等, 4.1.4为顺应直流快速充电技术的迅速发展,满足社会公共场所等处快充大功率 充电设备的大量投用,本条未对快充充电设备的平均单桩功率作出限定。
5.3.1充电站内充电区是指设有充电设备的相应区域。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2 条外,充电区设于室内的,可参考充电汽车库相关规定;设于室外的,可参考充 电停车场相关规定。 5.3.3现行《汽车库、修改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适用对象为由内 燃机驱动的汽车,而电动汽车作为由车载电动机驱动的车辆,并不在GB50067 直接界定范围内。由于国家尚未制定专门适用于电动汽车的汽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因此本条要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 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等相关规定。 5.3.6第4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充电汽车库火灾危险性等级较普通汽车库高 因此本规程对其消防措施适当加强。行车通道上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可有效防止烟气扩散,同时可兼作人员疏散出口。 第5款此举旨在尽量避免电动汽车火灾危害波及相邻汽车等设备设施,缩 小危害范围,降低损失,强化安全。
5.4.2公式5.4.2中,撞击力计算参数m、V、t和荷载作用点位置,宜按照实际情 况采用;当无数据时,电动汽车及驾车人质量合计可取2200kg(即2.2t),纯电 动公交车合计可取13000Kg(即13t),车速可取20Km/h, (即50 m/s),撞击时 9 间可取1.0s。
目前市场上可查到的电动中型小汽车质量通常为2100kg,加上驾车人及载 物质量(认为一般不超过2200kg),其对一般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撞击只有一定影 响;但对采用比较轻型的结构体系,如轻钢结构,甚至是抗撞击能力稍差的砖混 结构,其撞击就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特别是纯电动公交车撞击力更大,故设计需 满足本条规定的计算要求。 5.4.3关于充电站、充电汽车库抗浮水位取值,当有历史水文资料证明地下室水 位时,可按历史最高水位。地下室外地面高低不同时,可按实际情况分区计算; 除有可靠降水措施外,地下水最高水头可按地下室外地面标高计算。 5.4.4本条针对附建式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结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本条第1款 总体原则是:如果依附既有建筑物建造时,应避免对原有主体结构产生影响,并 提倡采用节能环保、利于拆除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对涉及改变原结构构件时 应复核计算;不满足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5.4.5本条规定充电站可能采用的结构形式,同时对于不得已靠近较高的既有承 重式挡土墙建设充电站,提出明确的须复核要求;当复核发现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则两者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而1.5倍墙高净距基本可以避免充电车库因挡土 墙倒而受影响。 本条还要求,应根据充电站不同结构形式,有所侧重地采取防护措施。比如 当充电站采用钢结构(含轻钢)时,其构件及其连接宜侧重采取有效的防火、防 腐和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当充电站采用木结构时,宜侧重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 防腐和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3款主要参考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有关规定,对位 于坡顶时基础边提出具体距离要求。
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为IV类电能计量装置,有功电能表准确度等级 不低于2.0,无功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电压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 0.5,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S;单相电力负荷的计费用户为V类电能 计量装置,有功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0,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S 6.4防雷接地系统
6.4.4充电站规模较小且未设置变压器时,配电系统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接 地体相对容易分开设置,故可采用TT系统
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2本条所称“一只火灾声光警报器”,可以由一只声警报器和一只光警报器 组成,也可以是一只一体化声光警报器。 6.5.4本条切除方式应包括两种:一是由火灾自动报警(含联动)系统自动切除: 二是可由消防救援、物业管理等人员手动切除。 6.5.8充电汽车库所在主体建筑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其充电设备配电系统 也应设置该系统;主体建筑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则应设 置动作电流宜为300~5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6.6.3由于电动汽车充电过程基本上是无人值守,从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对集 中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惠 并实时作出停止充电的处理。 目前,各设备厂家的充电监控管理系统的系统结构、传输方式、监控功能等 各不相同,因此,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与充电设备同步采购及建设,对于采用预 留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条件或接口的项目,可仅在设计图纸上,要求以后安装充电 设备时需同步建设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并对充电监控管理系统作出基本要求。 6.6.4充电设备布置分散,多数为无人值守的设备,其各类参数和运行状态是否 安全可靠应进行及时地记录并进行反馈,尤其针对各类容易引发火灾的故障必须 进行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7给排水与通防排烟设计
7.1.3设置排水沟时,不应穿越防火分区,且排水沟应便于清掏。当在地下底板 内埋设管道时,不得穿越沉降缝;管道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排水管道,坡度不应 小于通用坡度,管径不应小于DN100,并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清扫口。
7.2.2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系参照现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对丁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有关要求而确定。规定建筑 物体积小于5000m水的为10L/s,5000m水相当于IV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 于5000m筑但小于50000m筑的为15L/s,相当于IⅢI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 于50000m物的为20L/s,相当于I、II类汽车库。
7.4 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7.4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7.4.5本条所谓条表8.2.5",源自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第8.2.5条。摘录如下:
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8.1.1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无需 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单独附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或单独建设的充电站 等工程,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纳管手续。 8.1.2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同时应熟悉和 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 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 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施工中所用建材和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测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 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8.1.3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相关 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 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并应遵 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 生产责任制,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8.1.6本条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进场报送或复检资料齐全; 2施工过程的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和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完备; 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形成完整的安装记录和 安装调试报告; 4相关产品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验收报告、说明书、合格证件以 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5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8.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工 程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价标准或 规范的有关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施工企业质量自评应合格。 8.1.8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使用(运维)单位项目负责人 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确保: 1项目设计要求和合同内容全部完成; 2质量技术资料齐全 3初验所提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或代表)资格符合要求; 5各方人员(或代表)验收意见一致。 8.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以及其他附属文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分别完成消防、防雷、 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验收。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分 别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城市管理等主管 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 门不得正式供电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8.2充电设备配置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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