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VIA 7-2010 55英寸LED背光液晶电视屏结构与电气接口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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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电子视像产 业链上下游生产、研究、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组 织和个人,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本团体提出申 请。
织和个人,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本团体提出申 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单位盖章、个人签名后一式两份交到本团 体秘书处; (四)将批准入会通知书发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未批准的应予说 明); (五)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本团体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六)本团体秘书处收到会费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即成为本团体的正 式会员,并在本团体网站和有关刊物上公告: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团体要求提供帮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团体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与本团体的沟通,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积极参 应对行动,维护行业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墨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 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 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出席重要会议; (四)其它会员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燃气标准规范范本,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 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的通过后15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4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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