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解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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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解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解读:的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电气的最大悬疑问题之一。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
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解读:一本涵盖全面的标准,涵盖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
养,但是不含产品的制造,产品制造标准看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
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
指示的系统。
解读:重点是系统,包含末端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及相关
装置(如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构成。
2.0.2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
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解读:包含以下三类灯具:①为消防扑救而设置的设备房(火灾时仍旧需要工
作的场所,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风机、水泵房等)的提供必要照度
的灯具、②为人员疏散路径及相关部位提供必要照度的灯具、③为人员正确疏
散方向指示或诱导而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
2.0.3 A型消防应急灯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
解读:这种灯具工作在直流36V及以下,属于安全电压,与之相对应的是B型消
防应急灯具。......
解读:根据3.2.5条和本条的11款,可认为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 不论面积多大,都应按不低于31x的要求设计疏散照明灯具,同时设计疏散指习 标志灯。 3.2.9方同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 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 句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解读: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相当于视觉直视标志的止面。标志面与疏散 方向平行时,相当于从侧面看标志面,不易被人眼识别。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散空间场所的疏散 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 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 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 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 出口。 解读:分疏散通道两侧是否有墙、枉利于安装万向标志灯,若万便安装,则安 装在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若无,则安装在疏散通道的上方,安装高度在施 工章节有规定,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2.5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 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解读:楼梯间既要设置方向标志灯,又要设置楼层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应安装 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楼层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 2.5m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3.3系统配电的设计 1一般规定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 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 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 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 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 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 带蓄电池供电。
解读:不管是那种类型的系统、灯具、供电方式,本标准的设计原则是在消防 扑救时,8米以下灯具供电是必须在DC36V及以下,也就是火荧情况下,8米以 灯具全部都是安全电压供电。 就8米以下的情况分析如下: 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本身不自带电源(不自带蕃蓄电池),灯具由集中电 源供电(集中电源在市政不失电的情况下,由集中电源装置把市政电源变压整 流供电给灯具,在市电失电的情况下,由集中电源装置中的蓄电池提供DC36V及 以下电压电源)。 而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市政 不失电的情况下,由应急照明配电箱把市政电源变压整流供电给灯具,在市电 失电的情况下,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IⅡI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 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 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 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 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解读:配电回路设计分界清晰,住宅有例外。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团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解读:根据楼梯间的不同类型设计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照明设计标准,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解读: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功率一般都不大,数量在60只以内,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 应大于10A。
解读:配电回路设计分界清晰,住宅有例外。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团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解读:根据楼梯间的不同类型设计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解读: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功率一般都不大,数量在60只以内,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 应大于10A。
I川I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 为,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
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 明配电箱。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 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 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 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 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 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层。 解读:本款1为了防固体物、防水的要求,IP65即完全防止外物及灰尘侵入,防 持续至少3分钟的低压喷水侵入;IP33即防止直径或厚度大于2.5mm的工具、电 线及类似的小型外物侵入而接触到电器内部的零件,防雨或防止与垂直的夹角 小于60度的方向所喷洒的水侵入电器而造成损坏。 本条2款提出应急照明配电箱适宜设置的位置,与以前的设计基本差不多, 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没有设置在上述位置,例如地下室汽车库墙柱上设置应急 照明配电箱其IP等级是多少呢?本标准并没有给出。 本条3款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供电的要求,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
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这就大大减少了由变电所 俏防应急母线放射的回路数量。 另外按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8条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 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 箱”,那么需要米用双电源末端切换 对于非集中控制系统,这类场所最多也是区域报警系统,所以要求不高 只需要从同一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接引即可。 本条4款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的是低压电源,回路数限制到8回路,B型 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受DC36V的限制,可以出最多12个回路。 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建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配电覆盖范围不宜超过8层,币 主宅可以不宜超过18层,也就是说,在回路满足的情况下,二类高层住宅电井 可以只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了,楼梯间如果是防烟、封闭楼梯间,还需要 再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类高层住宅可以据此类推 V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 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 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 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 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 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 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折 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 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 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 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 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 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止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订 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 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 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解读: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是一个对等的存在,可以类比分析。一个[
域设置了集中电源,就无需设直应急照明配电箱,反之也成立,当然整个建筑 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以同时存在部分区域设置集中电源,部分 区域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情况。 3.4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十接点信号或DC24V信 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 空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有关规定的产品;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 为,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1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 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解读:应急照明控制器只应用于集中控制型系统,类似于火灾报警控制器,防 护等级与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解读:类似于火灾报警控制器,GB50116的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 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 过3200点。 3.4.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
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 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6.10~第3.6.12条的规定;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 态信息。 解读:与火警系统的控制逻辑协调一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 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 迷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最基本的 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 尺报警信输出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 充的应急启动,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最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3.4.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 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后 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的规定;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解读:类似于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关系。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 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 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解读:这与火警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要求是一致的,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 料管保护;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矿物绝 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一般规定 3.6.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 制器;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 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 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解读:通信中断,不要理解为配电线路中断,如果集中电源与灯具的配电线路 中断,因为集中电源配接的灯具不自带蓄电池,中断后灯具不能应急点亮;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灯具是自带蓄电池灯具,配电线路中断后,灯具能应急 点亮。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就是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滑 防应急照明灯具,常见住宅建筑内的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出口标志灯均属于 此类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就是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 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常见住宅建筑内的双头灯(猫眼灯)均属于此 类。 3.6.4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申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断时,集申电源 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 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解读:3.6.3讲的是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之间的通信,本条讲的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的通信。 I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火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 电点亮模式; 3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 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 或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 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解读:主电源为灯具供电,即不论采用的是集中电源(蓄电池在集中电源处) 还是应急照明配电的箱(蓄电池为灯具自带)的供电方式,蓄电池都处于浮充 状态。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 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 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 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 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火。 解读:当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蓄电池在主电源断电后要保证满足本 际准3.2.4强条的要求,且不超过0.5h,例如超高层建筑要求蓄电池持续工作 可为1.5小时,那么电池容量设计持续工作时间就是1.52h就可以了。同样地 当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时,那么自带电源消防应急灯具的蓄电池也必须满 足这个时间。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 上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 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 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 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解读:这是一种非火灾情况,突然停电,连锁控制该区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 亮,避免恐慌。 川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 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 急启动GBT标准规范范本,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
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 一控制。 解读: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控制单元,注意 根据本标准的3.4.8条,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6.9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灵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灵报警输出信号作为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灵报警控制器的火灵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 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 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 出;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 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 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解读: 1A型集中电源是一种由蓄电池储能,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集 中电源,配接不带电源A型灯具,火灾时,应保持集中电源的主电源输出为其酉 妾的灯具供电,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②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采用自带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应急照明配电箱的 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 电池供电。 ③B型集中电源是一种由蓄电池储能,额定输出电压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集中
电源,配接不带电源B型灯具,本标准要求“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 偷出”无法理解,难道B型集中电源配接的B型消防应急灯具既可以工作在大于 OC36V,也可以工作在小于等于DC36V的电压?如果蓄电池输出仍I旧是大于DC36 的电压,例如220V,则B型集中电源可以适应的范围很小(适应于8m以上的灯具 配电) 4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 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 电。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肩 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 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解读:即一键式操作控制所有灯具都由蓄电池供电,实现灯具光源的应急点 亮。 3.6.1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 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 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 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灵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 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 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 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 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 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后,应自动执 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同的方同标志灯改变 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 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解读:过去我们采用的应急照明箱+220V双头灯(猫眼灯)+220V疏散指示标志 灯就属于这个工作模式。 3.7.2在非火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 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解读:为高度大于27米且不大于54米以上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平时照明和疏散 照明合用一套系统提供了设计依据。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 物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 地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王电源输 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 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解读:可以认为就是全部都由蓄电池供电。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 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灵报警控制器的火灾 报警输出信号后灰铸铁标准,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解读:可以认为就是全部都由蓄电池供电。 3.8备用照明设计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时仍需
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解读:与过去相比,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设备房增加设计疏 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灵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解读: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设备房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灯 具可以不带蓄电池,该灯具的配电直接由本消防设备室处的双电源箱给出一个 照明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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