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604-2021 太阳能热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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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604-2021 太阳能热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为规范太阳能热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满足太阳能热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太阳能热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
总图运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和节省运行费用。
总图运输设计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powerblock
由储换热区、蒸汽发生器区、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和有关设放 组成的相对集中的区域。
备、换热设备和有关设施组成的相
3.0.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土空 间规划、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水源供应、机场、军事设施、矿产资 源、文物保护、海洋保护、接入系统、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3.0.2广址选择应对厂址区域的太阳能资源和建厂外部条件进 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和评价。 3.0.3厂址宜选择在年太阳法向直射辐照度不小于1600kW: h/m且太阳能资源稳定的地区。 3.0.4厂址应利用荒漠、戈壁、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及人口迁移,宜保持原有水系、植被。 3.0.5厂址宜选择在地貌简单、地形平缓且适宜建厂的地区,宜 避开自然地形复杂、场地坡度大、周边有高大山体的地区。 3.0.6厂址宜选择在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段,不可避免时, 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3.0.7厂址宜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公路的连接 宜便捷、工程量小。 3.0.8厂址应有满足接入电力系统的出线走廊条件。 3.0.9厂址不应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地区或发 震断裂地带。 3.0.10广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影响范围,无法避开 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程 度,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11厂址宜避开其他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有害 物质的影响。 3.0.12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阀门标准3.0.12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规
1厂址的供水水源应经落实、可靠; 2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3应避开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和潜在危险源区, 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距离要求; 4应避让军事设施; 5 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物严重污染的地区: 6应避开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雷达导航等有影响的区域: 7宜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8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 一宜避开鸟类息区和候鸟迁移路线
4.0.1太阳能热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与能源规划、自然环境相协 调,宜与邻近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相互协作。 4.0.2太阳能热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太阳能资源,结合建厂 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条件,对厂内外交通运输、供排水、辅助 燃料供应、防排洪(涝)、出线走廊、厂区及施工区等进行统筹规划 应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工程。 4.0.3太阳能热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控制 厂区用地面积;发电厂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4.0.4太阳能热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合理规划厂区布置,工艺流程顺 畅,便于施工及运行维护; 2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场地 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量; 3应符合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 4.0.5太阳能热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应结合工程具体条 件,充分利用现有的防排洪(涝)设施;需新建时,应因地制宜地采 用经济、有效的防排洪(涝)措施。 4.0.6太阳能热发电厂的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电广规划容量 和本期建设规模、水源、地形与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规划补给水泵房的位置及补给水管线路径; 2供排水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 4.0.7太阳能热发电厂辅助能源的燃料供应应可靠稳定,辅助燃 料管线路径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选择高差小、跨越及转
弯少的地段,减少与公路或铁路的交叉及对农业耕作的影响,并应 满足与周边设施安全防护的要求。 4.0.8太阳能热发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避 免交叉。
4.0.9太阳能热发电厂的施工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性临时建筑、材料设备堆场和施工作业场所的布置及 施工用水、用电线路路径应符合施工流程和厂区地形要求; 2施工区应分区明确、布置紧凑,充分利用厂区内用地,减少 租地面积; 3应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 4应充分利用厂区永久性道路和建(构)筑物
5.1.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全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近期为主: 兼顾远期,满足发电厂生产工艺流程、安全运行和检修维护的要求。 5.1.2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太阳能资源、厂区地形、设备特点、运行 模式、施工及检修要求等合理布置。 5.1.3广区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结合各生产设施及工艺系 统的要求,合理紧凑、因地制宜地布置,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 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5.1.4厂区应按功能要求进行分区,可分为集热场、发电区和其 他设施区,集热场和发电区宜按单元布置。 5.1.5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的发电区应布置在吸热塔周边;采用 多个吸热塔的发电厂,发电区宜布置在集热场的中部。 5.1.6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的发电区宜布置在集热场的 中部。 5.1.7厂区内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合理紧凑,建 (构)筑物不宜对集热场产生阴影遮挡。 5.1.8吸热塔、汽机房、蒸汽发生器、熔融盐储罐、导热油储罐、冷 却设施等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 高的区域。
5.1.9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储存易燃
5.1.11改建、扩建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设施
5.2主要建(构)筑物
5.2.1集热场布置应结合发电厂地理位置、场地条件、设备特点、 运行模式、集热场年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热场应分区布置,满足工艺、消防、检修要求; 2集热场应兼顾发电区的布置及出线要求; 3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集热场用地宜规整,宜采用矩 形布置,边长比宜接近于1; 4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广的集热器焦线方向宜为南 北向; 5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吸热塔的位置应根据定日镜场设计 点各项效率优化计算后确定。 5.2.2热传输设施宜集中布置在发电区,应靠近储热区和蒸汽发 生器。 5.2.3储热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热设施宜靠近热传输设施及蒸汽发生器; 2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储热设施宜靠近吸热塔布置; 3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储热设施应布置在发电区; 4熔融盐区电控室宜布置在储热区附近。 5.2.4蒸汽发生器宜靠近汽机房布置。 5.2.5电气设施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线走廊规划宜避免交叉和减少对集热场的影响,电气 出线在集热场内宜采用电缆敷设形式; 2主变压器宜布置在汽机房外侧,也可布置在屋外配电装 置内;
5.2.1集热场布置应结合发电厂地理位置、场地条件、设备
1 储热设施宜靠近热传输设施及蒸汽发生器; 2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储热设施宜靠近吸热塔布置: 3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储热设施应布置在发电区: 4熔融盐区电控室宜布置在储热区附近。
5.2.5电气设施布置宜符合下列规
1进出线走廊规划宜避免交叉和减少对集热场的影响,电气 出线在集热场内宜采用电缆敷设形式; 2主变压器宜布置在汽机房外侧,也可布置在屋外配电装 置内; 3高压配电室、电控楼宜与汽机房毗邻布置。 5.2.6冷却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汽机房布置:
2宜减少周边建(构)筑物对冷却塔通风的影响及冷却塔对 周边集热场阴影遮挡的影响; 3单侧进风的机械通风冷却塔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 双侧进风的机械通风冷却塔进风面宜平行于复季主导风向; 4直接空冷机组的空冷凝汽器平台布置应满足汽轮机排汽 要求,空冷凝汽器平台下布置建(构)筑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规定。
5.3.1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宜组成联合建筑物或采用成组 布置。 5.3.2辅助加热燃料储存设施应单独布置,辅助、启动锅炉房宜 靠近汽机房及蒸汽发生区布置;导热油防凝锅炉宜靠近导热油区 熔融盐炉宜靠近储热区布置。 5.3.3水处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在发电区,靠近汽机房;也可独立 成区布置在发电区外;循环水补充水处理设施宜靠近循环水泵房 布置。
3.4蒸发塘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3.4蒸发塘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
1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处的边缘地带; 2宜布置在厂区最小风频的上风侧,远离集热场布置; 3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电厂的蒸发塘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 况布置在发电区内; 4蒸发塘与定日镜场或集热器回路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5.3.5液化天然气储存释放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布置; 2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3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5.3.6广区内的天然气管道及调压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5.3.7定日镜或集热器镜面组装车间宜靠近厂区主要通道,利于
5.3.7定日镜或集热器镜面组装车间宜靠近厂区主要通道,利于 运输和施工。
5.3.8材料库宜靠近检修维护间或成组联合布置,可采用多层建筑。
5.3.9广区附属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在厂区主要出入口附近或
5.4.1厂区出入口位置应便于厂内外联系。
5.4.2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整,除有特
1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 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2液化天然气储存释放区应设置不低于2.0m高的非燃烧 体实体围墙; 3天然气储存设施区应设置不低于1.8m高的非燃烧体实 体围墙或围栅,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2m 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4导热油罐区宜设置1.8m高围栅。 5.4.4厂区需要设置防风防沙网时.厂区围栅宜结合防风防沙网
5.5.1发电区内应根据设施检修要求,设置检修地坪;热传输设 施的室外场地宜采用混凝土地坪或混凝土预制块地坪。
5.5.1发电区内应根据设施检修要求,设置检修地坪;热传输设
5.5.2屋外配电装置地坪宜采用碎石、卵石或铺砌地坪,
要求的地坪应做绝缘处理;巡视小道宜利用电缆沟盖板;变压器检 修范围内的场地宜采用混凝土地坪
求的地坪应做绝缘处理;巡视小道宜利用电缆沟盖板;变压器检 范围内的场地宜采用混凝土地坪。 5.3直接空冷平台下场地宜采用混凝土地坪。 5.4储热设施区宜设置碎石地坪,
5.5.4储热设施区宜设置碎石地坪
5.5.4储热设施区宜设置碎石地坪。
5.6建(构)筑物间距
5.6.1太阳能热发电厂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 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5.6.1执行。
5.6.1太阳能热发电厂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
表5.6.1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2导热油配电间、熔融盐区电控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 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 熔融盐储罐与丙、丁、戊类二级、三级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m;熔 融盐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按工艺要求执行:熔融盐储罐与导热油储罐的最小 间距应为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 计防火标准》GB50229第4.0.15条、《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 5032第5.7.2条、第5.7.3条的有关规定。
6.1.1太阳能热发电厂的防洪(涝)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太阳能热发电厂的防洪(涝)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区防洪(涝)标准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表6.1.1发电区防洪(涝)标准
2吸热塔的防洪(涝)标准应与发电区的防洪(涝)标准 一致; 3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广的集热场、塔式太阳能热发电 厂的定日镜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4其他独立区域的防洪(涝)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高水 (潮)位。 6.1.2太阳能热发电广的防洪措施应按本规范第6.1.1条进行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或虽高于设计高水(潮) 位,但受波浪影响时,应设置防洪(浪)堤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洪 (浪)措施; 2内涝地区发电厂的防涝围堤顶标高应按本规范第6.1.1 条的规定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按本规范第6.1.1条难以 确定内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有排涝设施时,应 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位于山区或坡地的发电厂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采取防排洪措施; 4太阳能热发电广受周围水库溃坝形成的洪水影响时,应采 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 实施。 6.1.3厂区竖向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总平面布置格局、交通运 输、雨水排放方向、土石方平衡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地确定竖向 布置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利用地形,降低基础处理和场地平整工程量, 2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的定日镜场,除地势起伏大的区域 外,不应进行大范围的场地平整,土石方宜填、挖方量平衡; 3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广的集热场场地设计坡度及坡 向应根据集热器回路布置、传热介质流速要求和场地平整工程量 综合比较后确定; 4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地面水顺畅排除为原则 6.1.4厂区场地排水系统应统筹规划、分区设计,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山区或丘陵地区的太阳能热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 止山洪流入厂区内的截排水设施: 2集热场汇水应避免对发电区的冲刷; 3发电区、储热区、热传输设施区内含油设备或建(构)筑物 应设独立的排水管、排水沟和处理池,与雨水排水系统分开。 6.1.5施工场地和临建设施的防洪标准宜结合工程规模、建设 工期、厂址水文特性、不同洪水标准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5 年~20年重现期范围内确定。 6.1.6太阳能热发电厂边坡及挡土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1.6太阳能热发电厂边坡及挡土墙应有安全防护措放
6.1.7改建、扩建工程的竖向布置应与原有的竖向布置相协调
6.2.1太阳能热发电厂的场地标高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 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排洪措施工程量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塔式太 阳能热发电厂定甘镜场和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集热场场地 标高可按洪水不淹没定日镜场及集热器电气控制设备进行确定, 定日镜及集热器的基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发电区的场地标高宜高于周边集热场区标高,汽机房、吸 热塔散水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潮)位0.5m,发电区的其他区域场 地标高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1.1的规定; 3当采取其他满足要求的可靠防洪措施时,场地标高可适当 低于设计高水(潮)位
资源、集热场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要求,排水顺畅;建(构)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标 高150mm~300mm;湿陷性黄土地区,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设计 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450mm。 6.2.4厂区主要出人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 厂外路面标高时,应有可靠的截排水设施。
6.3.1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集热场自然地形坡度与集热 管焦线方向坡度要求不一致时,可采用阶梯式布置;场地设计坡向 宜与地形坡向一致。
6.3.1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集热场自然地形坡度与集
6.3.2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定日镜场宜采用平坡式布置。
石方工程量、边坡支护、管道连接以及集热器回路要求等因
比较确定,宜按一个集热器回路进行台阶划分。 6.3.4集热场内相邻台阶的连接宜采用边坡形式,当场地条件受 限时,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挡土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6.3.5台阶坡脚至建筑物的距离,除应满足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需求外,尚应满足两者间排水设施布置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挡土墙 稳定性的影响,且不应小于2.0m。 6.3.6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结合建(构)筑物基础侧 压力对边坡、挡土墙的影响确定;位于稳定土坡坡项上的建筑,其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6.3.7坡脚至排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
6.3.7坡脚至排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
6.4.1厂区场地排水应分区排放,合理选择排水方式;宜优先采 用地面自流散排方式,也可采用雨水明沟、暗沟(管)、散流多种形 式相结合的排水方式。
6.4.2集热场在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散排方式;当无法采用自
6.4.3阶梯布置的线性聚焦式太阳热发电厂的集热场,每个台阶
6.4.4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广的定日镜场应充分利用天然排水通 道进行场地雨水排放,结合地形条件,分区排放场地雨水,宜采用 自流散排或与雨水明沟相结合的方式。
6.4.4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的定日镜场应充分利用天然排
6.4.5发电区场地排水可采用道路雨水口、场地雨水口接人雨水
排水系统或采用明沟排水系统。
高出地面的沟道、检修道路拦截的雨水,宜采用排水渡槽或设置雨 水口等方式排除。
6.4.8当采用雨水排水系统时,雨水口应位于汇水集中的地
6.4.8当采用雨水排水系统时,雨水口应位于汇水集中的地 段,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雨 水口的泄水能力、道路纵坡、路面种类等因素确定;雨水口间距 宜为20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间距可大于 50m;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6.4.9当采用雨水明沟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明沟宜沿道路或功能分区周边布置,应减少交叉;必 须交叉时宜为正交,斜交时的交叉角不应小于45°; 2明沟宜做护面处理,明沟断面及形式应根据水力计算确 定,采取合理的高宽比; 3明沟起点深度不宜小于0.3m; 4明沟纵坡不宜小于0.2%,较大时应设置跌水或急流槽, 其位置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6.4.10厂区场地排水明沟位于挡土墙、边坡顶侧布置时,距墙项 或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6.4.11发电区、储换热区和厂前及其他设施区场地平整最大设 计坡度不应大于6.0%,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6.4.12槽式太阳能热发电厂集热场场地设计坡度和坡向应根据 集热器回路中传输介质性质、母管位置、集热器焦线坡度要求进行 确定。 6.4.13湿陷性黄土地区、盐渍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场地排水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 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6.5.1太阳能热发电厂的土石方工程量应分区计算,综合平衡, 宜达到全厂挖填平衡,运距最短。 5.5.2土石方工程量的综合平衡应包括厂区建(构)筑物的基槽 余土量、防洪设施、厂外道路等土石方量、不能用作填料需要清除 外弃或另外处理的土石方量、场地或基础换填土石方量及场地回 填压实或采用排水固结、强夯处理产生沉降所需增加的回填土石 方量。
6.5.3土石方综合平衡应考虑松散量,松散系数宜按现行行业楼
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中的规定采用。 5.5.4全厂土石方填方量、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 或弃土场地。
6.5.5场地平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
5.5.6场地回填土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填土工程压实系数,本期
6.5.6场地回填土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块
7.1.1管线综合布置应从整体出发、统一规划,宜永临结合、方 施工、节约投资;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 竖向上相互协调,交叉合理,利于厂容。
7.1.2管线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
1发电区内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优先采用综合管 架进行敷设; 2导热油管、熔融盐管应采用架空敷设方式,位于集热场内 时,宜采用地面支墩,与道路交叉时宜采用架空布置;当受条件限 制时,可采用地沟敷设,但应分段封堵; 3电缆宜采用直埋、沟道及排管敷设,位于集热场内时,宜采 用直理及排管形式; 4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采用直理埋 敷设; 5天然气管、热力管宜架空敷设,当条件不具备时热力管可 采用地沟敷设,天然气管可直埋敷设,不应地沟敷设。 7.1.3在满足安全生产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而互 无影响的管线同沟、同壁布置,也可沿建(构)筑物或其他支架上 设。
7.1.5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发生次生灾害; 3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走廊内,管线走廊宜平行于道路 布置; 4应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5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7.1.6具有毒性介质、易燃、易爆、可燃性质的管线不应穿越与其 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仓储设施及储罐区等。
7.2.1性质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 但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但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7.2.2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布置应在排水管之上: 2可燃气体管应在除热力管外的其他管线上方通过; 3电缆应在热力管的下方,其他管线的上方通过; 4具有酸性或碱性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应在其他管线的下方 通过; 5热力管应在电缆、可燃气体管及给水管的上方通过。 7.2.3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 地的下面,且距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2.4电缆沟道中不应有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管穿越。 7.2.5地下沟道底面应设置纵横向排水坡度,横向坡度宜为 1.5%~2%,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3%,宜采用自流排水,在沟道 内有利排水的地点及最低点设集水坑和排水引出管。 7.2.6电缆沟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 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内,应采取排除内部积水的技术 措施。 7.2.7厂区内电缆采用排管时,排管顶部覆土不宜小于0.5m,排
7.2.2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布置应在排水管之上; 2可燃气体管应在除热力管外的其他管线上方通过; 3电缆应在热力管的下方,其他管线的上方通过; 4具有酸性或碱性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应在其他管线的下方 通过; 5热力管应在电缆、可燃气体管及给水管的上方通过。 7.2.3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 地的下面,且距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2.4电缆沟道中不应有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管穿越
7.2.8地下管线共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①给水管管径直径小于200mm时,间距不应小于1.0m;直径小于或等于 400mm,大于或等于200mm时,间距不应小于1.2m;直径大于400mm时, 间距不应小于1.5m。 ②生产废水管与雨水管管径小于800mm和污水管管径小于300mm时,间距 不应小于1.0m;生产废水管与雨水管管径大于或等于800mm,小于或等于
注:表中净距为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
7.2.10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 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小于0.5m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套 管(或管沟)的两端应伸出城市型道路路面、郊区型道路路肩或路 堤坡脚线外不应小于1.0m,当道路的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 沟沟边以外不应小于1.0m。
GB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与《盐渍土地区 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中的有关规定。
7.3.1地上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检修、交通
1不应影响交通运输、人流通行、消防及检修; 2不应影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以及门窗的使用; 3导热油管、熔融盐管、天然气管不应在与其无生产联系的 建筑物外墙或屋顶敷设;不应从存放易燃、可燃物料的堆场和仓库 区通过; 4沿建(构)筑物外墙架设的管线宜管径较小、不产生推 力,且建(构)筑物的生产与管内介质相互不应引起腐蚀、易燃等 危险; 5多管共架时应安全、便于管道的安装和维修、管架荷载分 布宜合理,
7.3.3低支架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不妨碍交通的地带; 2低支架敷设的管底外壁与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50m,困 难情况下导热油管道、熔融盐管道及可燃易燃易爆管道不应小于 0.35m,其他管道不应小于0.30m; 3沿边坡布置时,不应影响边坡的稳定。 7.3.4广区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7.3.4的规 定;厂区架空管线互相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25m,其中天 然气管线与管径大于300mm的其他管道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30m,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熔融盐管、导热油管、可燃或易燃易爆 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0m,当有隔板防护时可适当 缩小。
表7.3.4厂区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表中净距,管线目防护层外缘算起。 2表中所列管道与给水管、排水管、不燃气体管、物料管等其他非可燃或易燃 易爆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25m,但当相邻两管道直径均较小, 且满足管道安装维修的操作安全时可适当缩小距离,但不应小于0.1m。 3当热力管道为工艺管道伴热时,净距不限。 4动力电缆与热力管、熔融盐管、导热油管净距不应小于1.00m,控制电缆与 热力管、熔融盐管、导热油管净距不应小于0.50m,当有隔板防护时,可适 当缩小。 3.5架空管架(管线)跨越厂区道路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当缩小。 7.3.5架空管架(管线)跨越厂区道路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5.0m,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 应根据需要确定;在确保安全通行时,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与 人行道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7.3.6架空管架(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的 规定。
7.3.5架空管架(管线)跨越厂区道路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5.0m,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 应根据需要确定;在确保安全通行时,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与 人行道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7.3.6架空管架(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准
8.1.1太阳能热发电厂交通运输设计应根据电厂本期和规划容 量,结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路网发展、广址自然条件等因素,满足 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统筹安排,从近期出发兼顾远期,合理组织 人流、物流,使交通运输顺畅、安全、经济、合理。 8.1.2太阳能热发电厂辅助燃料、材料及设备运输应因地制宜地 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8.1.3厂内外道路的平面布置、纵坡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致,合 理衔接。
8.1.1太阳能热发电厂交通运输设计应根据电厂本期和规划容 量,结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路网发展、广址自然条件等因素,满足 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统筹安排,从近期出发兼顾远期,合理组织 人流、物流,使交通运输顺畅、安全、经济、合理。
8.1.4太阳能热发电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 设计规范》GBJ 22中的相关规定。
8.1.4太阳能热发电厂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
8.2.1厂外道路设计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便于农由排 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工 业副产品,降低工程造价。
3.2.1厂外道路设计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便于农田排 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工 业副产品,降低工程造价。 8.2.2厂外道路设计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 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 地段。
8.2.2厂外道路设计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 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 地段。
8.2.2厂外道路设计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
8.2.3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厂道路应与现有公路相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 2进厂道路宜按三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行车道宽度宜 为6.0m; 3厂外取水设施、水源地之间以及厂外辅助燃料管线的检修
道路宜利用现有道路,需新建时,可按辅助道路标准建设,行车道 宽度宜为3.5m。 8.2.4进厂道路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宜按25年一遇;检修道路路 基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2.5进厂道路宜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检修道 路可采用中、低级路面
道路宜利用现有道路,需新建时,可按辅助道路标准建设,行车道
8.2.5进厂道路宜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检修道 路可采用中、低级路面。
8.3.1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3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4施工道路宜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8.3.2厂内道路宜分为行车道路、消防车道、检修道路和人行道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道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 道路一致或采用6.0m; 2进出发电区的道路不应少于2条,进出发电区的主干道及 发电区环形道路宽度宜采用6.0m,发电区内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 4.0m,困难情况下也可采用3.5m; 3集热场周边宜设环形道路,宽度不宜小于4.0m;集热场内 宜进行分区,各分区间道路宽度宜为4.0m,应满足消防及清洗车 辆通行和转弯等要求; 4发电区、导热油罐区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 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 道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X 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0m×18.0m; 5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其净高不应小于4.0m,道 路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6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厂定日镜场内每环路定日镜之间以及 线性聚焦式太阳能热发电厂集热场每个回路之间应设有检修 通道; 7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 8.3.3广内道路可采用城市型或郊区型,当采用郊区型时,路面 宜高于场地设计标高100mm。
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O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
8.3.6厂内道路路拱坡度宜为1.0%~2.0%。 8.3.7广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发电区环形道路及进出发电区 的主干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0%,场地困难时,不应大于8.0%, 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0%;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 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8.3.8厂内道路纵坡变更处的两相邻坡度的代数差大于 2.0%时,宜设半径不小于100.0m的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 15.0m。 8.3.9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根据行车要求进行设置,有消防、 检修要求的不宜小于9.0m。 8.3.10进出发电区主干道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宜按25年一遇;集 热场区内的各分区道路、周边环形道路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 8.3.11厂内道路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及压实度可按表8.3.11的 规定采用
表8.3.11厂内道路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和压实度
注:表中压实度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3430中重型击实试验求 得的最大干密度的压实度,
9.1.1太阳能热发电厂绿化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总平面及管线 布置、环境保护、美化厂容的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绿化状况,因地 制宜地统筹规划及实施。 9.1.2绿化布置的平面规划与空间组织应与发电厂建筑群体和 环境相协调。 9.1.3绿化布置应充分利用厂区场地和进厂道路两侧进行绿化, 不应增加建设用地。
管材标准.1.4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化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防噪、环 境卫生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树木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2不应妨碍生产操作、设备检修、交通运输、管线敷设和维 修,不应影响消防作业和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3不应对集热场产生阴影遮挡: 4集热场内不宜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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