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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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 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 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法兰标准,一般包括车 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桩等

    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

    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 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6非车载充电机

    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 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 费、通信等功能。

    EV charging system

    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

    monitoring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 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 制和管理的系统。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 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 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 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 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 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 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 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 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 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4.1.1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采用分

    系,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及适用范围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 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 相关规定执行。

    注:1快充停车位应设置为共用充电停车位。 2 预留条件:住宅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 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 位应在建成初期配置必要的供电容量。

    快充停车位应设置为共用充电停车位。 预留条件:住宅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 设备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 位应在建成初期配置必要的供电容量。

    D 其他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

    其他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 (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 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4.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的充电设施; 2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 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

    按充电功率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

    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 吸顶式充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 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 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吸顶式充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 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 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4.2.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 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 充电设备。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 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住宅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设置共用、公用 充电设备。

    2.4民用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应便于

    施管理,宜适当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二 车场(库)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 停车场(库)出人口处。

    4.2.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

    1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2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 不宜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3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不宜设在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或易 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4.2.6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 听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 《通用用由设备配由设计规范》CB50055的要求

    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 置: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4.2.8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

    1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 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 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 郭(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充电设备安 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 应小于0.5m; 2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 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4.2.9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2.10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

    4.3.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 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T 18487. 1 的规定

    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4.3.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

    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 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4.1 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4.4.1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

    4.1 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m,

    4.4.3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 室外不低于0.2m。

    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 施。

    4.4.5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应设视频监控

    4.4.6充电设施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4.7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 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5.1.1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统设计规范》CB50052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 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1.2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2 单台充电设备输入视在容量为:

    式中:P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kW); U一一额定充电电压(kV); I一额定充电电流(A); S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入容量(kVA); cosΦ一一充电设备功率因数; m一充电设备效率。 3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

    S=K(S,+S,++S

    中:PI、P2、Pn 各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kW); S, 充电设备的输入总容量(kVA):

    cosicosp2.cosd.

    5.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5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5.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 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300mA~500mA: 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 规定; 3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

    5.2.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

    5.2.4住宅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

    线路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 求。

    5.2.5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 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1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 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线路导体截面、敷设通道等,除满 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 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

    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 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D,ynl1; 3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 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5.2.6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

    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

    5.3.3充电设施向公共电 注人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 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网谐波》CB/T14549的相关规定。

    5.3.4当充电设施的自然功率因

    无功补偿;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 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脉冲的措施。

    5.4.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C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50065的相关规定。 5.4.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 脉冲的措施。 5.4.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5。4.4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去由沉数声进信垒中倍联纯

    5.4.5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5.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 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 费用结算计量。

    5.5.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 家标准实施

    5.5.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 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 2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5.6.1 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5.6.2 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5.6.3 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5.6.4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厂应其备对允电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效据处 理与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应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 诸能状态的蓝视等功能: 3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的接口,以实现与上级监控管 理系统的数据交换: 4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 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5应能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5.6.51 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控 功能; 2 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 5.6.6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设施安装场所的温度、湿 度进行实时监测。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 能附件。

    5.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3

    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的相关规定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 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 明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1x),如充 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 明

    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防火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留出方便充电 空间。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 或作业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6.2.1室内设计参数宜满足下表规定:

    表6.2.1 室内设计参数

    槽钢标准6.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 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天于15℃;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 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 系统; 4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 监控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当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事故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7当采用气体火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火 火系统相联动的通风系统。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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