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497-1992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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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在新建、扩建变电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主管调度部1的要求,安装目动低频减负何装 置。 5.2对新建、扩建及更改工程中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进行验收时,应以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 有关规定为依据,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调试,并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检验和整定完毕,经验收合格 后,才能投入运行。 6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动作统计和评价 5.1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后,调度部门应根据调度运行值班人员填写的记录和自动记录装置提供的情 况,按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系统运行情况及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情况,对事件做出评价。 6.2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专业部门,对所管辖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 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 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以便改进装置的设计、制造质量及运行工作,提高系统的安全 运行水平。 6.3用户内部装设的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后,用户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情况报所在地区电业局(供电 局。 6.4有关网局、省局和电业局(供电局)应做好每次有功功率缺额事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情况的分析息 结工作,并逐级上报。 6.5系统发生功率扰动时,各点的频率具有时间和空间分布的性质。因此可能出现各点自动低频减负荷装 置动作情况不一致现象,例如同一整定级别的,在某些地方动作,而另外一些地方不动作,这不能简单地 现为误动或拒动,必要时可进行系统频率动态过程计算分析及事后定值校验,以确定动作是否合理。 6.6对系统发生失步振荡时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行为只作统计,不予评价。 6.7在系统的适当地点,宜配置自动记录装置,用以分析和评价低频减负荷装置的动作正确性及积累运行 经验
7.1大区互联系统间联络线的自动低频解列方案,应由双方根据系统情况协商制定,并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各方对装置运行管理的职责范围。 7.2区域电网间联络线的自动低频解列方案,应由网局、省局根据本系统情况制定,并明确有关单位对装 置运行管理的职责范围。 7.3各并网发电厂的自动低频解列保厂用电方案由电厂与主管调度部门协商制定GB/标准规范范本,报有关上级批准后执 行。 7.4各并网发电厂的自动低频解列方案,除了保厂用电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兼顾对附近重要用户 的供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万国、李文毅、王菏、王钢、毛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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