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303.2-2021 电力生产统计技术导则 第2部分:供用电统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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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2303.22021

    供电量为电力企业在报告期内提供的可用于供电生产活动投入的电量,反映电力企业在报告期内 的电力供应情况。按统计范围划分,供电量可分为地区口径全部供电量、地区口径电力企业供电量、 企业口径供电量和农网口径供电量。计量单位:千瓦·时(kWh)。供电量按统计口径分为以下几类: a)地区口径全部供电量。 地区口径供电量指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电力生产企业(含自备电厂)在报告期内提供的用 于全社会生产、生活消费的电量,反映电力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电力供应情况。 b)地区口径电力企业供电量。 地区口径电力企业供电量指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电力生产企业(含自备电厂)在报告期内 提供给供电企业可用于供电生产活动投入的电量,反映电力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电力供应情况。 c)企业口径供电量。 企业口径供电量指通过供电企业提供电网供电生产活动投入的电量。 d)农网口径供电量。 农网口径供电量指报告期内通过110kV及以下的电网提供给县城和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的电量

    煤炭标准6.1.2电厂上网电量

    电厂上网电量为发电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和购入的电能产品中输送或销售给电网企业的电量,即 厂、网间协议确定的发电企业并网点各计量关口表的抄见电量之和。计量单位:千瓦·时(kWh)。

    售电量为电力企业出售给终端用户或其他电力企业的可供消费或生产投入的电量。计量单位: 瓦·时(kWh)。售电量按不同分类依据分类如下: a)售电量可按下列不同标准分类: 1)按电价划分,售电量一般可分为大工业电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量、农业电量、居民电 量、售电量、打水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和其他用电电量,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到户销售 电量目录电价将电量纳入以上不同类别。 2)按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划分,售电量可分为第一产业售电量、第二产业售电量、第三产业售 电量、城乡居民售电量,可参考用电统计。 3)按销售方式分,售电量可为零售电量和售电量。零售电量应为销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 售电量应为执行售电价批量销售给其他电力企业的电量。 4)按销售主体可分为电网企业售电量、配售电企业售电量等。其中配售电企业售电量应为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出售给终端用户或其他电力企业的可供消费或生产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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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量。 b)售电量的统计口径包含电网企业口径、地区口径、农网口径,分别界定如下: 1)电网企业口径售电量。电网企业口径售电量指报告期内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销售电价政策 销售给本经营区用电客户,并用作最终消费的电量,包含销售到户的电量和售给本经营 区内无资产关系的售电主体的结算电量。 2)地区口径售电量。地区口径售电量指报告期内电力企业在本地区内按国家销售电价政策销 售给用电客户,并用作最终消费的电量。 3)农网口径售电量。农网口径售电量指报告期内通过110kV及以下的电网销售给县城和农 村生产生活用电客户,并用作最终消费的电量。

    6.1.6线路损失电量

    线路损失电量指在整个电力输、变、配、售过程中发生的电网设备的生产消耗电量和不明损失 简称“线损”。计量单位:千瓦·时(kWh)

    线损率应为线损电量占供电量的比率,反映用电管理与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综合性技 标,为百分数。

    用户个数指报告期末,供电企业依法与用电企业或自然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电客户数量,根据 供电企业设立用户编号进行数量统计,计量单位:户。

    6.2.2用户用电装接容量

    用户用电装接容量指各类用户已经实际装接的用电设备容量,计量单位:千瓦(kW)。其中国民 经济行业用电分类中线损损失电量用户个数及容量均按零计,只需统计电量。

    6.2.3全社会用电量

    全社会用电量指报告期全部用户(含电力生产用户)耗用的全部电量,包括国民经济全行业的电 消耗和城乡居民生活电力消耗。计量单位:千瓦·时(kWh)。包括: a)全社会净用电量。全社会净用电量指电力工业在报告期内提供给其他行业和居民最终消费的电 量,不包括电力工业自身的生产耗用和损失。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全社会净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总计一电厂生产全部耗用电量一线损电量 b)全行业用电量。全行业用电量指报告期内国民经济全行业对电力的消耗量,包括第一产业用电 量、第二产业用电量和第三产业用电量。细分行业参考行业用电分类标准。产业用电量划分为: 1)第一产业用电量。第一产业用电量指以利用自然力为主,生产不必经深加工就可消费的产 品或工业原料的部门用电量。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不含农、林、 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用电)。 2)第二产业用电量。第二产业用电量指对第一产业和本产业提供的产品(原料)进行加工的 产业部门用电量。第二产业包括国民经济中的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 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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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三产业用电量。第三产业用电量指服务行业用电量。包括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 其他行业用电量。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 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共 事业及管理组织。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指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 用电量的总和。

    6.2.4最大日用电量

    最大日用电量为报告期日用电量中的最大值。 日用电量应为本调度管理范围内发电企业的日 加上当日输入电量,减去当日输出电量。计量单位:千瓦·时(kWh)。

    量为报告期内每日用电量的平均值。计量单位:

    2.6微电网区域用电量

    微电网为由分布式电源、储能装置、能量转换装置、负荷、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电 系统。报告期内微电网供电区域内消耗的电量为微电网用电量。计量单位:千瓦·时(kWh)。

    6.3.1最高发电负荷

    6.3.2最高供电负荷

    最高供电负荷为报告期内供电地区在 大电力值。计量单位:千瓦(kW

    6.3.3最高用电负荷

    最高用电负荷为调度管理范围内发电企业报告期某时点发电负荷加上同一时点输入电力,减去同 一时点输出电力后得到的用电负荷中的最大值,分整点和非整点口径。计量单位:千瓦(kW)。

    6.3.4平均用电负荷率

    平均用电负荷率为报告期内平均用

    6.3.5日最大峰谷差率

    日最大峰谷差率为报告期内日峰谷差率中的最大值,日峰谷差率等于同日最大用电负荷减去同日 最小用电负荷除以同日最大用电负荷,为百分数。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日最大峰谷差率=Max[(日最大用电负荷一同日最小用电负荷)/同日最大用电负荷]

    6.3.6峰谷差率最大日的最大用电负荷

    DL/T2303.2—2021 瓦(kW)。

    DL/T2303.2—2021 瓦 (kW)。

    6.3.7最高负荷利用小时数

    最高负荷利用小时数为用电量与最高负荷的比率。表示电网设备最大生产能力被利用的时间及生 产的均衡程度。计量单位:时(h)。

    6.4.1输电设备统计指标

    6.4.1.1线路长度

    线路长度应包括架空线路长度和电缆线路长度,架空线路长度可分为杆路长度和回路长度。计 千米(km)。

    6.4.1.2杆路长度

    长度指杆路从起点到终点的杆距总和。计量单位

    回路长度指一回线路两端控制电器间的杆距总和。计量单位:千米(km)

    6.4.1.4电缆长度

    电缆长度指输送电力的电缆线路的长度, 按实际敷设长度计算。计量单位:干米(km)。

    6.4.1.5线路条数

    主干线路指线路首末两端均与变电站、发电厂直接相连的线路,线路至少有一侧直接与其他主干 线路相连的应为该主干线路的T接支线。线路条数应以主干线路数计算。交流线路三相按一条统计, 直流线路不论单极运行还是双极运行均按一条统计。计量单位:条,

    6.4.1.6直流线路回路

    直流线路回路指输送直流电力的线路的回数;直流输电线路分为单极线路和双极线路,不论单极 或双极,均为一回。计量单位:回。

    6.4.1.7直流线路长度

    直流线路长度指一回直流线路两端控制电器间(换流站)的杆距总和。计量单位:干米(

    6.4.2变电设备统计指标

    6.4.2.1变电站座数

    变电站座数指统计范围内的变电站数量。变电站类别按设备用途分为公用、自备、换流、电厂升 压、开关站、串补站 6种类别。计量单位:座。

    6.4.2.2变压器台数

    变压器台数指统计范围内的变电站内主变压器数量之和。交流变压器台数按三相为一台(组)

    计,换流变压器台数按换流阀和换流变压器为一组(台)计。计量单位:台

    6.4.2.3变压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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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压器容量指统计范围内的变压器铭牌容量之和。计量单位:千伏·安(kVA)

    6.4.2.4开关站座数

    6.4.2.5换流站座数

    换流站座数指统计范围内的高压直流换流站的数量。计量单位:座。

    6.4.2.6换流变压器组数

    换流变压器组数指直流输电系统中换流站内将电能从交流系统传输给换流桥或相反传输的变压器 组数。计量单位:组

    6.4.2.7换流变压器容量

    换流变压器容量指直流输电系统中换流站内将电能从交流系统传输给换流桥或相反传输的变压器 铭牌容量。计量单位:千伏·安(kVA)。

    6.4.2.8直流输送能力

    直流输送能力指在直流电力系统之间或在电力系统中从一个局部系统换流站之间或发电厂到另一 个局部系统或变电站之间的输电系统允许的额定送电功率,宜按受电端计。计量单位:千瓦(kW)。 一回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应等于该线路允许的最大送电功率;直流输电线路可分为单极线路和双 极线路,双极线路一极退出运行时,直流系统可按单极运行,送电功率减少一半

    6.4.3无功补偿设备统计指标

    6.4.3.1调相机容量

    6.4.3.2电容器容量

    6.4.3.3并联电抗器容量

    并联电抗器容量指统计范围内的并联电抗器铭牌容量之和。计量单位:千乏(kvar)。

    6.4.3.4静止无功补偿装置容量

    静止无功补偿装置容量指统计范围内的静止无功补偿装置铭牌容量之和。计量单位:千五

    7供用电统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DL/T2303.22021 新和维护,供电单位统计信息应不重不漏。 7.2供电统计

    DL/T2303.22021 t性由的a

    新和维护,供电单位统计信息应不重不漏。

    7.2.1供电关口统讯

    7.2.1.1关口计量点信息收集

    关口计量点信息统计指标包括关口名称、抄表例日、电压等级、新增时间、退役时间、所属线 路、倍率等。 统计人员应及时获取关口变化信息,每月末前对接关口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职责分工收集关口计 量点新增、变更信息,月末前完成关口计量点信息统计。

    7.2.1.2关口计量点信息处理与校核

    关口信息统计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关口新增、变更时,统计人员应逐一校核关口信息, 变更关口信息的校核依据应为关口文件、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

    7.2.1.3关口电量数据收集

    统计人员应从电量数据采集部门收集关口电量数据。关口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统计时间应为 日0时至月末日24时。

    7.2.1.4 关口电量计算

    根据关口计量点安装的电能表计的起止码和倍率信息,计算得到报告期内关口电量,可采用下 计算: 报告期内关口电量三(报告期末电能表止码一报告期初电能表起码)×倍率

    7.2.1.5关口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

    7.2.2.1供电量数据收集

    供电量应包括电厂上网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其他电网输入输出电量。电厂上网电量应 根据并网点计量关口电能表计量,由发电企业或电量计量管理部门提供;输入、输出关口电量应根据 输电关口电能表计量,由电量计量管理部门提供;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由自备电厂或由自备电厂 日口管理部门提供。供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统计时间应为月初1日0时至月末日24时。

    7.2.2.2供电量数据计算

    a) 地区口径全部供电量=本地区电厂上网电量十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十地区电网输入电量一地 区电网输出电量; b)地区口径电力企业供电量=本地区电厂上网电量十地区电网输入电量一地区电网输出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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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口径供电量三企业供区范围内电厂上网电量十企业供区输入电量一企业供区输出电量 d)农网口径供电量=Z县级供电企业供电量(不含系统内企业互售电量)一县级供电企业 220kV及以上用户供电量十地市供电企业直供县域110kV及以下用户供电量。

    7.2.2.3供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

    供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内容宜包括: a)核对发电企业报送的电厂上网电量与电量计量管理部门提供的关口计量电量数据是否一致,应 以关口计量电量的物理量为准; b)核对输电关口电量与电量计量管理部门提供的关口计量电量数据是否一致; C)核对自备电厂报送的自发自用电量与自备电厂 管理部门提供的电量数据是否一致。

    7.2.2.4供电量数据分析

    供电量统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供电量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出现异常波动: b)供电量与用电量的当月或累计同比增速偏差出现异常波动。

    7.2.3.1售电量数据收集

    售电量包含电力企业出售给用户或其他电力企业的可供消费或生产投入的电量。售电量数据 企业营销部门提供

    7.2.3.2售电量数据计算

    不同口径售电量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a)电网企业口径售电量=企业销售到户的电量十售给其他售电主体的结算电量; b)地区口径售电量=本地区各售电主体企业口径售电量之和一本地区售电主体之间的互售电量; c)农网口径售电量=Z县级供电企业售电量(不含系统内企业互售电量)一Z县级供电企业收费 220kV及以上用户售电量十地市供电企业直供县域110kV及以下用户售电量。

    7.2.3.3售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

    售电量应与本单位营销部门抄表电量数据、财务部门结算电量数据校核,同口径电量应确保一致。 按电价分类、按行业分类等不同分类的售电量,合计值应确保一致。 统计地区售电量时,不应用各售电主体售电量相加得出,应将售电主体的公司售电量分为到户的 零售终端用户电量、各售电主体之间的互售电量(含售给本地区外的电量),统计地区售电量时应将 本地区全部售电主体的公司合并口径售电量汇总后扣除各售电主体之间的互售电量。 统计各售电主体公司合并口径售电量时,不应由下级单位售电量相加得出,应将本公司全部下级 单位的公司售电量汇总后扣除下属各独立法人之间(或他们与母公司之间)的互售电量。

    7.2.3.4售电量数据分析

    售电量统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售电量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出现异常波动; b)售电量与用电量的当月或累计同比增速偏差出现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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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1线损电量统计

    我损电量一般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7.2.4.2线损率统讯

    线损率一般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线损率=(线损电量/供电量)

    7.2.4.3线损数据处理与

    线损电量=供电量一售电量

    线损电量三供电量一售电量

    电网企业宜采取监控分压、分区、分线、分台区线损率波动等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采集关 口数据异常情况,统计线损电量及线损率数据应准确。

    7.2.4.4线损数据分析

    线损统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月度线损率环比、同比增速出现异常波动; b)月度线损率为负值。

    7.3.1用电数据收集

    用电统计指标应包含按行业分类的用户个数、用户用电装接容量、用电量,其中用户个数、用户 用电装接容量数据应来源于电力企业营销部门。 用电量统计中分行业售电量可来源于电力企业营销部门,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数据可来源于发 电企业或电力企业营销部门,线损电量应由供电量、售电量数据计算得到,发电企业综合厂用电量应 由发电企业提供。

    7.3.2用电数据处理与校核

    用电数据处理与校核内容宜包括: a)与营销部门核对分行业售电量; b)与线损归口管理人员核对线损电量; c)与自备电厂核对自发自用电量,与发电企业核对综合厂用电量; d)全社会用电量应进行发用电平衡校核

    用电统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用户个数、用户用电装接容量、用电量合计值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出现异常波动; b)居民用电量出现负增长; C)用电量与售电量增长趋势相反或增速偏差出现异常波动。

    电量平衡统计口径应为地区口径。电量平衡统计指标应包括本统计范围内电厂发电量、本统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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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外输入电量、全社会用电量总计、向本统计范围外输出电量。电厂发电量应来源于电厂;输入输出 关口电量应来源于电力企业电量计量管理部门。 电量平衡数据校核原则应为:收入电量总计=支出电量总计。 a)收入电量总计二本地区全口径发电量十自其他地区输入电量; b)支出电量总计二全社会用电总计十向其他地区输出电量

    7.4.1负荷数据收集

    电网负荷统计指标宜包括最高发电负荷、最高供电负荷、最高用电负荷、平均用电负荷率、 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大日的最大用电负荷、最大日用电量、日均用电量、最高负荷利用小 以上数据均应来源于地区电力调度机构。

    7.4.2负荷数据校核与分析

    负荷统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负荷同比、环比增速绝对值出现异常波动; b)供电负荷和同口径供电量的增长趋势相反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7.5.1线路设备统讯

    7.5.1.1线路设备数据收集

    线路设备统计指标应包括输电线路长度、杆路长度、回路长度、电缆长度、线路条数等。线路设 备应按报告期末在运原则统计,统计对象为报告期末在运设备。线路设备数据应来源于电力企业设备 管理部门或营销部门等

    7.5.1.2线路设备数据处理与校核

    线路设备数据处理与校核内容宜包括: a)结合现场在运设备情况家具标准,与设备管理部门核对线路设备台账; b)定期跟踪线路设备投产、退役情况,及时掌握线路设备规模变化情况,按报表制度要求完成上 年线路设备存量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 c)分别与建设部门核对年度投产线路设备明细、与设备管理部门核对年度退役线路设备明细。

    7.5.1.3线路设备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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