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303.1-2021 电力生产统计技术导则 第1部分:发电生产统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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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阳能发电solarpowergeneration

    由地市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和不属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具体到地调和县调等

    DL/T2303.12021

    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城乡居民提供电能的发电厂。除电厂自身用电外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公用发电厂 量全部通过电网提供给用户。

    相对公用电厂而言的,自备电厂所发电量主要用于满足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生产、建设 要,在自给有余时向电网供电。

    分布式发电distributedgeneration

    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 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分布式发电适用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b)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c)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 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d)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e)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f)分布式储能设施,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区域能源网络(能源互联网)等 能源综合利用系统。

    储能energystorag

    通过介质或设备,把一种能量形式用同一种或转换成另一种能量形式存储起来,基于未来应用需 要,以特定能量形式释放出来的循环过程。电能存储包括电化学储能(铅酸电池、钠硫电池、锂离子 电池等)、机械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电磁储能(超导磁储能、超级电容器储能等) 等。储能能力是指功能单元的储能设施实现电力与热能、化学能、机械能等能量之间的单向或双向有 储量。

    产统计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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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行业统计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统计标准以及《电力行业统计调查制 度》,遵循本文件开展数据收集、处理、校核、分析工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5发电生产统计对象和内容

    发电生产统计的调查对象为发电企业及生产电力的其他主体。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确定相应 范围(详见《电力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发电生产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发电厂基本情况、发电生产能力、产品产量、能源消耗及经济技 统计等,具体见表1。

    表1发电生产统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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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发电厂基本情况统计

    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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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 几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6.1.2发电厂(场)

    发电厂(场)是将自然界蕴藏的各种一次能源转换为电能(二次能源)的工厂。统计发电厂数量 时,若发电总厂或独立的发电公司虽然设若干个发电厂,也只作为一个单位进行统计。在统计电厂个 数时,应按电厂自然个数统计,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电厂不单独统计为电力工业企业个数, 而只统计电厂个数。 对于水力发电厂、火力发电厂,以国家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中界定的单个项目建设范围所包含 的发电设备集合,以及在原范围内扩建、增容而新增的发电设备集合为单一电厂。对于在同一水利枢 纽的水力发电厂,若由不同单位管理且独立上网的,划分为不同电厂。 对于风电、太阳能电厂,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中规定的电源项目进行统计。对于国家 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中界定的多个项目,如果发电类型、所属企业、并网点均一致,在同时满足发 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作为一个电厂进行统计;对于同一个并网点下的多个电源项 目,如果所属企业或发电类型不一致,应按照核准文件中规定的电源项目进行统计。 在统计电厂数量是需要对电厂进行命名,若电网对其进行调度命名的,采用电网调度命名,若无 调度命名的,可在项目名称的基础上自行以“××××发电厂”“××××风电场”“××××光伏电 站”进行命名。不宜采用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或简称。

    投产时间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在本报告期内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峻工验收标准 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 的时间。不同设备投产时间要求如下: a)火电30万kW及以上的机组:应连续完成168h满负荷运行,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b)火电30万kW以下的机组:应连续完成72h满负荷运行,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c)水电机组:应连续完成72h十24h满负荷运行,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d)核电机组:核电机组应连续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行,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e)风电机组:单台机组应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达240h,并且在此期间机组达到额定功率; 如果在240h试运行期内机组没有达到额定功率,则试运行顺延至达到额定功率;如果顺延 120h仍未达到额定功率,机组运行正常,则视为试运行合格。在机组试运行期间,如出现因 非机组本身原因导致的停机,恢复后试运行可继续计时;如果是机组故障引起的停机,恢复后 则试运行应重新计时。 f)太阳能光伏发电:光伏发电设备并网后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应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 量累计达60kWh/m的时间。

    调度关系与电网的调度机构相对应,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和南方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简称国调),跨省、自 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 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除以上五级调度机构外的其他调度方 式为其他调度机构(简称其他调度)。上述调度机构对应的调度关系依次是国调直调、区域调度、省统 一调度、地调、县调和其他调度,存在多级调度的以最高级别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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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发电生产能力统计

    6.2.1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设备容量原则上以铭牌容量为主,即铭牌容量就是统计发电生产能力的发电设备容量,其中 光伏发电以逆变器的容量作为它的发电设备容量。单位:千瓦(kW)。若铭牌容量与电力主管部门核 准(认定)容量不一致,应以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容量为准。

    6.2.2期末发电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是报告期末,发电厂实际拥有的在役发电机组容量的总和,本期末的发电设 即为下一期初的发电设备容量。单位:千瓦(kW)。期末发电设备容量计算式为 报告期末发电设备容量三期初发电设备容量十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容量一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容量

    6.2.3发电平均设备容量

    发电平均设备容量是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加权平均计算的容量,单位:千瓦(kW)。 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若发电机组有新 增或拆迁、退役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十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一期初发电设备容量 Z(报告期内新增发电设备容量×新增设备容量自投产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

    6.2.4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

    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是报告期末当关发电设备实际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它是期末发电设备 除故障、检修及封存的设备后的容量。单位:千瓦(kW)。

    6.2.5供热机组容量

    发电量是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电量的基本计量单位:干瓦·时(kWh)。试运行发电量 指发电机组第一次并网至正式投运时刻止的所有发电量。计算发电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发电量中包含试运行发电量: b)发电厂的发电量应包括供应本厂厂用电的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但不包括励磁机的发电量; 电能表若装置在变压器端,则须通过试验算出变压器损失,在计算发电量时,应由变压器端电 量加上变压器损失,换算到发电机端发电量; d)光伏发电量的计量以逆变器侧电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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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风电发电量计量以风机出口侧电量计算; f)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的发电量是指扣除新投运机组试运行期间的发电量。技术经济指标包括 电煤耗、厂用电率、利用小时等。

    购网电量是发电企业为发电、供热生产和供电的需要向电网购入的电量。

    上网电量是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和购入的电能产品中用于输送(或销售)给电网的电量,即厂、 网间协议确定的电厂并网点各计量关口电能表抄见电量之和,它是厂、网电费结算的依据。上网电网 计算式为 国品一 理品点市能丰协凡由具

    6.3.4 发电厂用电量

    发电厂用电量是报告期内,发电厂在发电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量,既包括本厂自发的用作发 耗用的电量,还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用电的电量

    6.3.5自发自用电量

    6.3.7供热厂用电量

    电量是报告期内,热电厂在对外供热生产过程中

    6.3.8 综合厂用电量

    综合厂用电量是发电厂生产过程中,发电厂内部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发电厂用电量、供热厂用 电量、发电厂内部母线和变压器损耗等。对于公用电厂,综合厂用电量等于发电量与购网电量之和与 上网电量的差值;对于企业自备电厂,还应减去自发自用电量,即: 综合厂用电量=发电量十购网电量一上网电量一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一其他电量

    6.4能源消耗及经济技术指标

    耗用燃煤量是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燃煤(原煤、洗中煤等)量。单位:吨(t)。

    耗用燃气量是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燃气量。单位:米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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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4耗用农林生物质量

    耗用生物质量是发电和供热生产耗用的植物材料和动物肥料等有机物质在内的燃料量 吨(t)。

    标准煤量是将不能直接相加的各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按一定系数折合成标准燃料的一种方法。标 准燃料,是指每1kg含热量29308kJ的理想燃料,单位:千克(kg)。为了反映不同种类和不同品种 能源的使用价值,便于计算企业的能源消耗并进行企业间的对比,需要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合成标准 能源数量,标准煤量计算式为 标准煤量(t)=Z[某种燃料数量(t)×该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kJ/kg)]/29308kJ/kg 该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kJ/kg)/29308kJ/kg是该种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与标准能源的热值之比,称 为折标准燃料系数。

    6.4.7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6.4.8发电标准煤耗

    6.4.9供电标准煤耗

    供电标准煤耗是火力发电厂在报告期内,每供出1kWh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单位: 瓦·时)(g/kWh)。供电标准煤耗计算式为 供电标准煤耗=发电标准煤量/(发电量一发电厂用电量)=发电标准煤耗/(1一发电厂用

    6.4.10供热标准煤耗

    供热标准煤耗是热电厂在报告期内,每供出1GJ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单位:千克/吉焦 (kg/GJ)。供热标准煤耗计算式为 供热标准煤耗三供热标准煤量/供热量

    热电比是指热电厂投入正式运行后,供热量与供电量的比值,是热电厂审核认定的重要指标。电 热比计算公式为 热电比=供热量(kJ)/[供电量(kWh)X3600(kJ/kWh)】×100%

    6.4.12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指报告期内平均发电设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运行小时数,是反映 发电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单位:时(h)。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计算式为

    6.4.13发电厂用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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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利用小时三(发电量一试运行发电量)/发

    发电厂用电率是报告期内,发电厂 量的比率,为百分数。发电厂用电率计算式为 发电厂用电率三发电厂用电量/ (发电量一试运行发电量)×100%

    6.4.14供热厂用电率

    供热厂用电率是报告期内,热电厂供热厂用电量与供热量的比率,单位:千瓦·时/焦(kWh/GJ)。 供热厂用电率计算式为

    6.4.15综合厂用电率

    综合厂用电率是综合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即 综合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量/(发电量一试运行发电量)×100%

    6.4.16发电耗水量

    发电耗水量是报告期内发电所消耗的总水量。单位:米(m)。

    6.4.17发电水耗率

    发电水耗率是发电(供热)机组每发1kWh电能从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的用于机组发电的耗水量。 单位:米3/千瓦·时(m"/kWh)。不包括企业取自的海水、苦咸水以及取水用于生活区和外供水产品的 水量。采用直流冷却系统企业的取水量不包括从江、河、湖等水体用于凝汽器及其他换热器开式冷却 并排回原水体的水量;企业从直流冷却(不包括海水)系统中取水用作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企 业取水范围。发电水耗率为百分数,计算式为 发电水耗率二电厂发电用水/电厂发电量

    6.4.18供热水耗率

    供热水耗率是电厂每供1GJ热量所耗用的水量。单位:吨/吉焦(t/GJ),计算式为

    6.4.19风电机组平均可利用率

    风电机组平均可利用率是风电场所有风电机组可利用率的平均值,为百分数。若有多种型号的风 组,平均可利用率应根据每种型号机组所占容量加权平均。单台风电机组可利用率计算式为 台风电机组可利用率二[1一(单台风电机组的总停机小时数一单台风电机组非自身责任引起的停机 小时数)(报告期内日历小时数一单台风电机组非自身责任引起的停机 小时数)×100% 非自身责任引起的停机小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电网故障、电网参数在风电机技术规范范围之外所引起的停机小时数: b)气象条件如风况和环境温度等超出机组的设计运行条件,使机组进入保护停机的时间; c)由于风场电气设备故障或维修引起的停机小时数; d)合理的例行维护时间,通常不应超过80h/(台·年); e)不可抗力导致的停机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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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0风电场可利用率

    风电场可利用率是在报告期内,除去因风电场内部输变电设备故障导致风机停机和风力发电机组 因维修或故障停机小时数后余下的时数与这一时期内总时数的比值,为百分数。风电场可利用率计算式为 风电场可利用率二([报告期日历小时数一(风机维修或故障平均小时数 十风电场输变电设备故障造成停机小时数)]小报告期日历小时数)×100% 停机小时数不包括以下情况引起的停机时间: a)气象条件(环境温度、覆冰等)超出机组的设计运行条件,使机组进入保护停机的时间; b)不可抗力导致的停机; c)合理的例行维护时间,通常不应超过80h/(台·年)。

    6.4.21弃水损失电量

    弃水损失电量按照弃水原因可分为电站侧弃水损失电量和非电站侧弃水损失电量。电站侧弃水损 失电量是指水电站因电站自身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等原因造成发电能力下降,实际未用于发电而经溢 (泄)洪道下泄的水量可发电量;非电站侧弃水损失电量是指水电站因电网调度、电力市场等原因造成实 际未用于发电而经溢(泄)洪道下泄的水量可发电量,单位:千瓦·时(kWh)。弃水水量及其相应的 弃水损失电量按照(弃水)日计算,月(季、年)值按日累加的方法获取。弃水损失电量计算式为

    E。 弃水损失电量,kWh; W弃水水量,m3; 一弃水时段的平均发电水耗,m/kWh。 当弃水时段电站出库水量小于电站当前库水位下的最大发电水量时,弃水水量计算式为

    W。一弃水时段电站出库水量,m; W,一弃水时段发电水量,m3。 当弃水时段电站出库水量大于电站当前库水位下的最大发电水量时,弃水水量计算式为

    Wrmax——当前库水位下的最大发电水量,m; W. 弃水时段发电水量,m3

    6.4.22综合弃水率

    综合弃水率是报告期内企业弃水电量占企业弃水电量与实际发电量之和的比例,为百分数,综合 弃水率计算式为 弃水率=弃水电量/(弃水电量+实际发电量)×100%

    弃风电量是因风电场自身 运或减出力导致的电量损失。弃风 风电场理论可发电量通过风电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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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平均值积分得到。风电场实际发电量通过风电场实发功率的5min平均值积分得到。根 别指令确定限电时段,并分别计算限电时段内的理论可发电量和实际发电量,理论可发电量 电量的相减得到风电场弃风电量。

    电量与理论可发电量的比率,为百分数,弃风率 弃风电量/理论可发电量=弃风电量/(实际发

    弃光电量是光伏发电站因站内设备故障、缺陷、检修或站外通道稳定极限、电网设备检修、电网 故障、电网调峰等原因引起的光伏发电受阻导致的电量损失。弃光电量可通过计算统计期内光伏发电 站受阻电力的积分值获取。按照受阻原因的不同,受阻电力分为站内受阻电力和站外受阻电力。站内 受阻电力是由于光伏发电站站内故障、检修、缺陷等站内原因引起受阻的电力;站外受阻电力是在站 外受阻情况下,光伏发电站可用发电功率与实际发电功率的差值,可用发电功率是光伏发电站仅考虑 站内受阻、不考虑站外受阻情况下的输出功率,

    报告期内弃光电量与理论可发 为百分数,弃光率计算式为 弃光率=弃光电量/理论可发电量=弃光电量/(实际发电量十弃光电量)×100%

    6.4.27发电最高负荷

    报告期内,每小时整点记录的各单元机组负荷之和中,同一整点相加数的最大值,单位:千瓦(kV

    6.4.28入厂煤平均低位热值

    报告期内火电机组入厂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6.4.29入炉煤平均低位热值

    报告期内火电机组入炉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

    6.4.31太阳辐射量

    告期内水平面上太阳辐照度的积累值。单位:兆

    6.4.32日照小时数

    7.1发电生产单位统计

    护名录信息。名录内容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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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类型、电厂所在地、股份构成、电厂性质

    发电生产统计根据调查制度要求,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统计人员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 级电力企业及生产电力的其他主体的发电统计。

    建筑CAD图纸7.2.1发电生产能力统计

    7.2.1.1发电生产能力数据收集

    发电生产能力数据收集要求如下: a)发电能力统计数据须包含电厂新增、减少容量情况,机组投产、退役时间等; b)发电设备容量应符合6.2.1规定,未经批准,不能变动; c)基建新增的生产能力,应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规定办理,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已具备验收条件 和达到验收标准同意试生产(交付使用)或交付生产(交付使用)并以启动验收委员会名义报 告上级基建和统计部门,据此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d)退役或报废的机组,从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不计算其容量; e)全部数据应按照《电力行业统计调香制度》要求,按照统计周期上报

    7.2.1.2发电生产能力数据处理与校核

    电厂发电能力变化时,应由发电企业上报能力变化情况,确保发电企业、电力企业发电能力数据 准确一致。

    7.2.2产品产量统讯

    7.2.2.1数据收集

    发电企业从首次并网发电即开始统计电量 应以发电机端电能表计抄见电量为准 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建筑技术论文,统计时间为报告期初日的零点至报告期末日24时。

    7.2.2.2数据处理与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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