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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培训教材(上下册)
电网建设程序是根据多年来电网基本建设的实践经验而定。通常可简划为3个阶段、 9个主要步骤。第一阶段是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提出到开工兴建;第二阶段是施工阶段 从工程开工到设备安装结束;第三阶段是调试投产阶段,从整套启动、移交生产到试生产 结束、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9个主要步骤是:
(1)初步可行性研究。 (2)报批项目建议书(或提交核准报告) (3)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 (4)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5)施工准备。 (6)施工一一交 建筑安装。 (7)启动调试。 (8)试生产和竣工验收。 (9)项目后评价。
前4个步骤属第一阶段农业标准,第5、6个步骤属第二阶段,第7、8、9个步骤属第三阶 步骤是相互交叉的,如初步设计和施工准备、施工图和施工、施工和启动调试、调 试生产。
三节电网工程的参建主体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严格按照 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质量标准、安全规范进行工程建设。该监督职 能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层次的过程中。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事业项目,政 府往往是该项目的投资人,除履行其上述的监督职能外,还必须完成业主的项目管理工作, 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工时间等,完成其对国民经济 的宏观调控。 二、业主 业主是工程项目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设想,作出投资决策;筹措项目 所需的全部资金(带资承包除外):选定咨询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
费用等。业主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社团法人、地方政府、国有企业、股份公司、私人组 织或个人。 三、承包商 承包商通常是指承担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工作的团体、公司、个人或者他们的联合体。 大型的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作为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总承包商既可以自行完成全部的工程施工,也可以把其中 的某些部分转包给其他分包商。专业承包商往往在某些专业领域具有特长,能够在成本、 工期、质量等方面体现出强于大型承包商的优势。从数量上看,在建筑业中占大多数的还 是小型企业。 (一)工程公司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工程承包公司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的承包公司,称为工程公 司。所谓工程公司就是指可以提供从咨询、设计到采购、施工等贯彻工程项目建设始终的 全套服务的总承包公司。 (二)分包商 分包商是指那些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分担一部分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任务 的公司。业主和工程师不直接管理分包商,他们对分包商的工作有要求时,一般通过承包 商处理。 分包商在国内也称二包商,其下还有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开 工后指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指定分包商仍应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为工程实施提供工程设备、材料和建筑机械的公司和个人。一般供应商不 参与工程的施工,但是有一些设备供应商由于设备安装要求比较高,往往既承担供货,文 承担安装和调试工作。供应商既可以与业主直接签订供货合同,也可以直接与承包商或分 包商签订供货合同,视合同类型而定。 四、监理方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 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建设监理是指专职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和保证 贡量为核心的监督与管理的一种方式。建设监理是深化电力基建改革,建立和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电力基本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 监理单位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有关主管 部资质认证、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发给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监理业务。委托方必 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 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证,审批资格,注册颁证,持证上岗。 建设监理业务可以分阶段监理,也可全过程监理,或按工程项目分类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也属于咨询单位的作用
五、咨询工程师与工程咨询公市
(一)概念 咨询工程师是以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为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等 人员的统称。咨询工程师最初于19世纪30年代出现在施工行业中,他们拥有实践经验, 掌握真正的学识和技能。他们既不是实业家,也不是商人,而是独立地提供咨询服务的专 家。咨询工程师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其独立性,他们的实践活动不应存在商业倾向性,他 门与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厂商和施工承包商之间除了执行合同时的约束之外,没有任何经 齐的隶属关系。绝大多数咨询工程师都以公司的形式开展工作,因此“咨询工程师”一词 在很多场合也指工程咨询公司。 工程咨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营实体,是服务型企业,其形式和规模多种多 样。其基本业务是向客户(包括需要使用咨询服务的各种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构)提供 有偿的专业咨询服务。 (二)工程咨询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服务对象 1.为项目业主服务 2.为承包商服务 业主多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以期在保证较高技术水平和质量的前提下获得较 氏的工程造价。对于大中型项目,一般设备制造厂和施工公司都和工程咨询公司合作参与 工程投标。这时工程咨询公司常作为投标者的设计分包商为之提供技术服务。如果承包商 以项目交钥匙的方式总承包工程,咨询公司可能要承担土建工程设计、安装工程设计,并 且协助承包商编制成本估算、投标估价,同时帮助编制现场组织机构图、施工进度计划和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 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所以,通常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4.保险公司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人们的生活中,有时会面临着种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如何规避这 些风险呢?最合理的方法是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这就 是保险。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 替代的重要作用。除了对于某个单位有分散风险、消减损失的职能之外,保险公司在宏观 上还有四大功能:①承担国家财政后备范围以外的损失补偿;②聚集资金,支持国民经济 发展;③增强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④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经济保障,防 上因某个环节的突然断裂而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保险公司的资金运 用有特别的规定。要求其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用 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以财产所有权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条件,而后 者则不需要。金融信托不同于商品流通部门开办的以商品买卖为内容的贸易信托,它按照 委托人指定的目的或要求,收受、经营或运用信托资金或财产。 6.证券机构 证券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和有价凭证。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不同的角色, 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其中,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这 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职,共同支撑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推销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 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 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 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二、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按照纳税对象的不同性质,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 的税类、财产行为税类、农业税类和关税,在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过程中缴纳的主要税收包
本章侧重于介绍营业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增值税及增值税转型对电网企业的影响等。 (一)营业税 1.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 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作为营业 税纳税义务人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纳税对象 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 (1)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七项。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 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 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所谓价内 税是指商品价值或价格内包含应纳的此项税金,因而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基金、 集资款、手续费、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均应依法并入营 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 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 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 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2)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 不同税率。营业税税目税率见下表
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 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 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 一、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
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工程税金有三部分组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税及其附加计税依据和税率如下:
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应计税率为3.348%;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企业应计税 率为3.22%。 (三)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 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 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 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 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 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 为1.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 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 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 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按下表的规定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表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 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 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 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 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 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 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为:①大城市1.5元至30元;②中等城市1.2 元至24元;③小城市0.9元至18元;④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 内,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 4.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 适用税额求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m)×适用税额 (五)土地增值税 1纳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 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 也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充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 转让旧房的扣除额=评估价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十按国家规定交纳的 费用十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下表
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全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 了十条具体的应对措施。其中第九项措施就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 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下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这一改革将对电网企业 产生积极的影响。 1.增值税转型的内涵及主要类型 增值税转型最重要的一个任务是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并不是政府给予企业的优 惠政策,而是把企业原先应得的利益还给企业本身,是还增值税“中性税收”的本来面目, 使之更趋于规范、科学,进而促进投资、经济增长。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 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对于纳税人为生产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 而购进的生产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在计算增值额时,其所含税金都应扣除。但是各个国家 在近40年的实践中,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的原因,而对于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实施了 不同的扣除税收政策。根据税基宽窄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 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之分。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充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 次性全部扣除,即以一定纳税期间内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 务的金额,再减去当期外购固定资产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从宏观国民经济的角度 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因此,这种增值税类型称为“消费型”增 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而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从宏观国民经 济角度而言,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按当期计 提的折旧额所占比例分次扣除,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 购商品和劳务、固定资产折旧之后的余额。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而言,相当于国民收入,故 这种增值税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170号)的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
三、 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 给予补偿的保险。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 种重要手段。 在工程建设领域,通常包括以下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3)专业责任险(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 (4)社会保险(如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业主责任险及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 险); (5)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如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6)机动车辆险; (7)十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小工程)等。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施工人员意列 伤害保险;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工程质 量保修保险等。这里主要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1)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和承包商对所建工程都承担有一定风险,即 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则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 有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险保障。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 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时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3)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其他关系方,如货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 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 「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 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 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 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超过20%的按安装工程 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 备。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该 项保险金额应按机器、装置及设备的重置价值(重新购置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 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 其他必要的费用在内)确定。 5)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 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 %,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 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7)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 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 券、文件、账薄、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 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
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具体限定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也 不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低的第三者责任。 2)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对每人的限额, 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与财产损失限额组成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 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大的第三者责任。 (3)附加险。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 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 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 震、海啸、雷电、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地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 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 炸等。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 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并非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需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 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清理费用,保险公司将 不负责该项费用的赔偿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 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 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 成的本身损失,
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 和责任;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7)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 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 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 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在实际承保中,在保险期限终止日前,如其中一部 分保险项目先完工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时,该完工部分自验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时,保 险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期。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 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 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 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 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已决定, 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 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切险的费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的性质、建筑材料、建筑物的高度 (2)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 (4)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 (5)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 (7)承包商及工程其他有关方的资信情况,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承包商的管理水平;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9)保险公司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倩况。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场地清理费、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 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各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 率; (2)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 保费; (3)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
(4)在发生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 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5)在发生物质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 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按保险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 赔偿,即: 赔款金额=损失金额×某项目现行保额/某项目按规定应投保金额
(6)如同一保险财产损失存在着一种以上的保险保障,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 同按该种保险的保险单保额与所有保单保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 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 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的保 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 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在机器 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
为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三分之,
(2)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 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在保单结构、条款内容、保险项目上基本一致,是 承保工程项目相辅相成的两个险种。以下主要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不 同部分。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安装工程责任方主要有:业主(应对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负责);承包商 (应对不属于卖方责任的安装、试车中的疏忽、过失负责);卖方(应对机器设备本身问 题及技术指标导致安装试车过程中的损失负责)。由于安装期间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复杂
往往各种原因交错,难以截然区分,因此,将有关利益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都视为安 装工程险项下的共同被保险人
责提供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④制造商, ,即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过 失引起的直接损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装工程险责任范围内; ②技术顾问;?其他 关系方。 般来说,在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作为投保人投保整个工程的安装工程保险 同时把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如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业主投保
责提供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过 失引起的直接损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装工程险责任范围内; ②技术顾问;?其他 关系方。 般来说,在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作为投保人投保整个工程的安装工程保险, 同时把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如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业主投保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这是安装工程险承保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 物料、基础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信等设施。适用安装工 程险保单承保的标的,大致有三种类型: 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 2)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传送装置的组装工程。 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和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等 这部分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与承包方式有关,在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时,为该项目的承包合同 介:由业主投保亏进设备时,保险金额应包括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 国内运费和保险费、关税和安装费(人工、材料)。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工程项目。保险金额应为该工 程项目建成的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3)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但 最高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 (5)清理费用。此项费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 司价内。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 价值的10%。 以上各项之和即可构成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总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以以工 程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主要承保保单列明的除外责 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以下两条外基本相同: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 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都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安 装工程一切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不予赔偿,而对 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因为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保险 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可根据购货合同向设计者或供货方或制造商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承保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同时也不负责因 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不予负责。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予以赔偿。而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4.保险期限 (1)安装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保险单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 情况:①投保工程动工之日;②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 单列明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 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 列明的终止日期。在实践中,工程的安装一般分期或分项进行,尤其是大型项目。因此 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提前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的部分项目,则在验收完毕或实际投入使 用时对该部分的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装完毕后的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其长短由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商定或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并在保单上列明。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费。对于试车考核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主要承保保单列明的除外责 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除以下两条外基本相同: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 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都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安 装工程一切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不予赔偿,而对 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因为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保险 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可根据购货合同向设计者或供货方或制造商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承保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同时也不负责因 比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不予负责。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保证期 自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时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工程提前完工,则从该日起 算加上规定的月份数至该期限的最后一天终止;如按时完工。则按保单上规定的日期终止。 要注意的是,对旧的机器设备,一律不负责试车,也不承保保证期责任。试车一开始,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保险期限的延长。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有关规定相同
5.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安装技术难度 (2)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条件。 (4)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质量、型号。 (5)工期长短及安装季节,试车期和保证期的长短。 (6)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7)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同时,还应注意,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 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三)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 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 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在我国,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 汉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投保人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施工单 立,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施 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 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网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 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 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 3.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倾。施工人员意外伤害 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倾。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 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峻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 峻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5.保险费率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 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 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作为造价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工程经济基础知识对工作的开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本章对工程经济有关概念进行阐述,侧重了解资金的时间价值及其计算,资金等值计算; 了解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及其构成,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的方法,能用于指导实际工程管 理;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能正确应用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提高产品价 值的途径。 限于篇幅,本章对投资方案经济效果的评价体系及评价指标,不确定性分析的盈亏平 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三种主要方法等内容不作阐述
、资金的时间价值及其计算
程经济分析中,通常将所考察的对象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系统。在某一
和选择变得更加现实和可靠,也就成为工程经济学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得更加现实和可靠,也就成为工程经济学要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复利是指将其上期利息结转为本金来一并计算的本期利息,即通常所说的“利生利” “利滚利”的计息方法。 同一笔借款,在利率和计息周期均相同的情况下,用复利计算出的利息金额数比用单 利计算出的利息金额数大。如果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周期数越多,则两者差值就越 大。复利反映利息的本质特征,复利计息比较符合资金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运动的实际状况。 因此。在工程经济分析中,一般采用复利计算。 复利计算有间断复利和连续复利之分。按期(年、半年、季、月、周、日)计算复利 的方法称为间断复利(即普通复利);按瞬时计算复利的方法称为连续复利。在实际应用 中,一般均采用间断复利。
若月利率为1%,则年名义利率为12%。显然,计算名义利率时忽略了前面各期利息 再生利息的因素公共安全标准,这与单利的计算相同。通常所说的利率周期利率都是名义利率。 2.有效利率
有效利率,是指资金在计息中所发生的实际利率。包括计息周期有效利率和利率周期 有效利率两种情况, 假设年名义利率r=10%.则按年、半年、季、月、日计息的年有效利率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名义利率r一定时,每年计息期数m越多,ief与r相差越大。因此, 在工程经济分析中。如果各方案的计息期不同,就不能简单地使用名义利率来评价,而必 须换算成有效利率进行评价,否则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安全网标准三、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及其构成 1.工程寿命周期成本的含义 工程寿命周期是指工程产品从研究开发、设计、建造、使用直到报废所经历的全部时 间。在工程寿命周期成本(LifeCycleCost,LCC)中,不仅包括经济意义上的成本,还包 括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 2.工程寿命周期经济成本 工程寿命周期经济成本是指工程项目从项目构思到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直至工程寿命 终结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可直接体现为资金耗费的投入总和,包括建设成本和使用成本。 建设成本是指建筑产品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为止所投入的全部成本费用。使用成本则是指建 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各种能耗成本、维护成本和管理成本等。从其 性质上讲,这种投入可以是资金的直接投入,也包括资源性投入,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 等;从其投入时间上讲,可以是一次性投入,如建设成本;也可以是分批、连续投入,如 使用成本
3.工程寿命周期环境成本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精神,工程寿命周期环境成本是指工 程产品系列在其全寿命周期内对于环境的潜在和显在的不利影响。工程建设对于环境的影 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前者体现为某种形式的收益,后者则体现为某种形式 的成本。在分析及计算环境成本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甄别,剔除不属于成本的系列。 在计量环境成本时,由于这种成本并不直接体现为某种货币化数值,必须借助于其他技术 手段将环境影响货币化。这是计量环境成本的一个难点。 4.工程寿命周期社会成本 工程寿命周期社会成本是指工程产品在从项目构思、产品建成投入使用直至报废不堪 再用全过程中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与环境成本一样,工程建设及工程产品对于社会的影响 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因此,也必须进行甄别,剔除不属于成本的系列。比如, 建设某个工程项目可以增加社会就业率,有助于社会安定,这种影响就不应计算为成本。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会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如由于工程建设引起大规模 的移民,可能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种影响就应计算为社会成本。 在工程寿命周期成本中,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都是隐性成本,它们不直接表现为量化 成本,而必须借助于其他方法转化为可直接计量的成本,这就使得它们比经济成本更难以 十量。但在工程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中,这类成本始终是发生的。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 实践中,往往只偏重于经济成本的管理,而对于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则考虑得较少。这也 是我国的成本管理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较大的一个地方。在主观上,我们对项目自身的财 务效果考虑得多,对环境、社会等的项目外部效果尚不够重视,项目国民经济评价虽然也 作外部效果评价,但往往是流于形式。在客观上,由于环境和社会成本难以计量,对其在 实践中的地位也有影响。考虑到各种因索,本书仍主要考虑项目寿命周期的经济成本。 (二)工程寿命周期成本的构成 工程寿命周期成本是工程设计、开发、建造、使用、维修和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也即该项工程在其确定的寿命周期内或在预定的有效期内所需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制造安 装费、运行维修费、报废回收费等费用的总和。不同阶段寿命周期成本的构成情况如下图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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