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479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35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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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2019版
3.0.3城币地下空间规划应按照功能综合化、空间人性化和交通
3.0.4当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在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天然气管道、
电子产品标准3.0.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等系
3.0.6城市地下空间可分为浅层(0~一15m)、次浅层(一15m~ 一30m)、次深层(一30m~一50m)和深层(一50m以下)四层。城 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利用、由浅入深的原则。 3.0.7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可分为8大类、27中类,其分类和代码 应符合表 3. 0. 7的规定。
表3.0.7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和代码
4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和分区管控
4.0.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前应进行城市地不空间资 源评估,内容应包括调查、分析和可开发地下空间的适建性评估。 4.0.2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根据评估要素和因子,通过资源 普查、要素分析及综合研判,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建立评估体系, 研究确定适宜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及规模 4.0.3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应以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性、前瞻 性与长效性为基础,按照对资源的影响和利用导向确定评估要素,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1自然要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质灾害 区、地质敏感区、矿藏资源埋藏区和地质遗迹等; 2环境要素:园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重要水体 和水资源保护区等; 3人文要素:古建筑、古墓葬、遗址遗迹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 下文物埋藏区等; 4建设要素:新增建设用地、更新改造用地、现状建筑地下结 构基础、地下建(构)筑物及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 施和地下防灾设施分布等。 4.0.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以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为基础,对城市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划定管制范围,划定城市地下空间禁建区、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划定管制范围,划定城市地下空间禁建区、 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管制措施要求。禁建区应为基于自然条件 或城市发展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限 建区应为满足特定条件,或限制特定功能、或限制规模开发利用的 城市地下空间区域;适建区应为规划区内适宜各类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区域。
5.0.1 城市地下空间需求分析可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 层次。
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目标,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范围、总体规 分区结构、主导功能等进行分析和预测,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利 主导方针
片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模、功能配比、利用深度及层数等进行 分析和预测。
5.0.5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综合考虑所在片 规划定位、土地利用、地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生态环境 化遗产保护要求等要素。
5.0.6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分析应结合土地利用及
务件,明确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综 合管廊和其他地下各类设施的规模与所占比例
6.0.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和空 间布局要求将城市地下空间适建区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 区。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包括城市重要功能区、交通枢纽和 重要车站周边区域,其开发应满足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要求。城 市地下空间一般建设区应以配建功能为主
的空间应在人流较少的空间之上。当特殊情况下将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于地下时,应布局在浅层空间。 6.0.4城市地下空间整体布局应简洁规整,设置完整、便捷、易疏 散和无障碍的步行系统。区域、节点和通道等应具备较强辨识性 与较高可达性
互连通,连通宜采用平层对接,扩大对接面,促进地下轨道交通车 站与周边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间应开敬舒适,宜设置下沉式庭院、广场、采光槽、采光竖并等与地 面空间保持联系,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符合公共安全、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和交通疏散等要求。地下商 业街的主要地面出人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宜结合公共建
筑、下沉式庭院、厂场、地下人行通道、其他地下商业空间地面出入 口等设置。地下商业街的地面出入口宽度应与最大人流强度相适 应,地下人行通道尽端出人口宽度总和应大于地下通道宽度。 6.0.8建设用地地下空间退让地块红线应保障相邻地块的安全 及地下设施的安全,退让地块红线距离不宜小于3.0m。建筑物独 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市政管线布置, 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要求。 6.0.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地下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建设 时,应预留地下市政管线所需的浅层地下空间。当道路下建设地 下空间时,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3.0m,并应满足重力流地下市政 管线的实际理深需求。 6.0.10城市地下空间的风冷却塔、采光竖井、地面出入口等 附属设施宜结合相邻建筑物道路绿化带等设置,并应采取措施减 少对交通、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7.2.3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过渡段和车站的规划控制范围应经专题研究后 确定。
7.3地下交通场站设施
7.3.1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或地下空间连通的客运交通场站可 设置于地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紧密结合的出租车场站宜布局 在地下。具有乘客候车、上下客功能的公交场站不宜布局在地下。 7.3.2具有尾气、噪声等环境影响的地下交通场站与居住、办公 等功能之间,应设置缓冲空间。
.3.3地下公交停放场站的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 定。当有双层巴士停放时,净高不宜小于4.6m。 7.3.4地下交通场站宜采取设置半开敬空间、透明屋顶、导光管 采光等措施减少人工通风和人工照明
7.4.2当地下道路相交时,宜采用单向交通组织形式。
7.6地下公共人行通道
7.6地下公共人行通道
7.6.1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减少标高变换次数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高差较大的 节点应设置自动扶梯
流量和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 要求。当两侧设置商业时,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优先满足人流疏 散要求,其宽度应结合商业布局适当扩大;当通道长度超过50m 时,应适当拓宽人行通道和增加集散广场、出入口、采光竖井等 设施。
7.6.3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高应根据有无商业及商
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工程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地下市政场站的 规划和建设应确保地面及周边建筑基础和结构的安全与稳定。
8.3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
9.0.1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应贯彻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 为主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升地下空间自防灾能力的 基础上,完善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9.0.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质灾害、火灾、洪灾、震 灾、暴恐和战争空袭等灾害的综合防治。 9.0.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协调,并应兼 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9.0.4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防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满足防火防水、抗震和人民 防空等要求; 2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进排风口和排 烟口等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并应满足当地防洪要求; 3地下空间开式地面出入口、下沉式庭院(广场)和地下车 军坡道入口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4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宜建有灾害应急管理监控调度室,并应 设置简洁清晰的疏散导向标识系统
10生态保护与环境健康
10.0.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对地质环境、地下水环境 10.0.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古树名木、野 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 X 2应预留雨水渗透通道和地下雨水调蓄空间,在内涝设计重 现期内不应增加周边雨水径流总量; 3给周围环境带来振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地 10.0.3有人员活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应具备保障人身健康的空气 质量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7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牙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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