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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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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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 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2.0.2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2.0.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 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 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 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2.0.5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 用品。 2.0.6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 正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 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7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 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2.0.8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 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9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 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0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 电、中毒、伤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1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 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 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 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2.0.5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 用品。

    给水标准规范范本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

    .0.5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

    2.0.6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 上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 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7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 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2.0.8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购伤、强光 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9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 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0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 电、中毒、伤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1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 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2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2.0.13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 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 用品

    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 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 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 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 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 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 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而耐 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 面罩。 3.0.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

    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 眼镜。 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 手套。 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 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 业时应配务防少口置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 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 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 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 鞋、手套。

    3.0.7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

    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士浇筑作业时,应配备 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 手套。 3.0.8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 工作服。 3.0.9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 眼镜。 3.0.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 口罩。 3.0.11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 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 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 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

    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工作服、高腰 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 护眼镜。 3.0.15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 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6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 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 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3.0.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 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 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 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8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 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 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0.20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 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 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 3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4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 (靴)和工作手套。

    B.0.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

    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 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 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 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儿女生你恋的 4.0.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 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 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4.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 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0.4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 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建

    4.0.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 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 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 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0.6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

    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 识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一 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1月16日以第439号公告 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香研究,总 结了我国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多年实 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现行标准。 为便于产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及便用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 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 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总则 基本规定 · 1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本标准规定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所有人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自的。

    员。本条规定了标准的使用范围 本条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 (1)头部防护类:安全帽、工作帽; (2)眼、面部防护类:护目镜、防护罩(分防冲击型、防腐 蚀型、防辐射型等); (3)听觉、耳部防护类: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等; (4)手部防护类:防腐蚀、防化学药品手套,绝缘手套,搬 运于套,防火防烫手套等; (5)足部防护类: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滑鞋、防油 鞋、防静电鞋等; (6)呼吸器管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7)防护服类:防火服、防烫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等; (8)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等; (9)防雨、防寒服装及专用标志服装、一般工作服装,

    2.0.1 本条定义了标准中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2.0.3 本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 条制定

    2.0.1 本条定义了标准中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 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2.0.3 本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 条制定

    2.0.4本条所规定安全带的使用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

    3.0.1本条规定的信号指挥工是指垂直运输机械的专职指挥人 员。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是指人员在面向太阳光直接照射的环 境条件下,有可能影响视觉和操作准确性的作业。 3.0.2本条规定的高压电气作业是指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调 试、值班。 3.0.4本条规定的从事管道作业应配备绝缘手套是指从事电焊 成估用主持由动工具作业时避色人身触由事故发生

    境条件下,有可能影响视觉和操作准确性的作业。 3.0.2本条规定的高压电气作业是指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调 试、值班。 3.0.4本条规定的从事管道作业应配备绝缘手套是指从事电焊 或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避免人身触电事故发生 3.0.6本条规定的淋灰、筛灰作业产生粉尘,污染环境。为保 护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普通工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应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 防护用品。 本条规定的安全绳是指其抗拉力不低于1000N的锦纶绳。 3.0.7本条规定的浇筑混凝土作业是指混凝土振揭器操作及现 场泵送混凝土的泵管安装、维护作业。 3.0.8本条规定的砌筑工是指从事墙体砌筑和石材安装的工种 3.0.9本条规定的抹灰工是指从事地面、墙面和屋顶进行细石 混凝土、水泥砂浆、白灰砂浆摊铺、抹面等的工种, 3.0.12本条规定的操作人员必须戴防噪声耳罩,应按照《工业 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配备。 3.0.13本条规定的钢筋工是指钢筋搬运、加工、绑扎的工种。 3.0.16本条规定不包括使用清洁燃料的锅炉及茶炉的操作 人员。: 3.0.17本条规定的防异物工作服应是“三紧”(衣领、袖口、 裤脚)。 3.0.20本条规定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3.0.6本条规定的淋灰、筛灰作业产生粉尘,污染环境。为保

    4.0.1本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制定。 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是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有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合格证、产品标准和 相关技术文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其产品 应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位的 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4.0.2本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其产品的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 门负责。防寒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一般工作服装的使 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 4.0.3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 用品的使用质量,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自的。对于 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用化 纤材质的劳动防护用品。 4.0.4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是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合格证、产品标 相关技术文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 许可证管理的,生产广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其 应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 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应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位的 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4.0.2本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其产品的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 门负责。防寒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一般工作服装的使 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 4.0.3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 用品的使用质量国家标准,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自的。对于

    4.0.2本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其产

    或行业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 责。防寒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一般工作服装的仗 限不应超过3年。

    4.0.3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 用品的使用质量,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自的。对于 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用化 纤材质的劳动防护用品。 4.0.4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 矿产标准,确保劳动 用品的使用质量,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自的。 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 纤材质的劳动防护用品

    4.0.4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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