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41-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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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宝等建
时,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内噪声较大的功能用房应布置在医院 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的远端,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螺母标准4.1.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
表 4. 1.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
4.1.2文化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 用房组成,且各类用房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进行增减 或合并。
4.1.4文化馆的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4.1.5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的活动用房时,应布置在二层 及三层以下,目朝向良好和出人安全、方便的位置。 4.1.6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 儿童和老年人的活动室宜做暖性地面。 4.1.7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学 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应按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遮 光设施
4.1.8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
4.1.8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表4.1.9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dB)
.10文化馆内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 合理设置位置,字迹应清晰醒目
4.2.1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 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 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1应由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 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 门厅合并布置;大型馆的陈列室宜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 2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顺畅,并应设置可灵活布置的展 板和照明设施; 3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4展览厅、陈列室的出入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 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 5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 的要求,并应保证展物的安全; 6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并应结构牢 固耐用,材质和色彩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 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 7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学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
8展览陈列厅应满足展览陈列品的防霉、防蛙要求,并宜 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 9展览厅、陈列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 范》JGL66执行
4.2.4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表
1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 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3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 台和贵宾休息室; 4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 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 范》GB50371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 并为多功能厅。 4.2.5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演厅宜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 厕所、淋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座,观众厅的座椅排列和每 座使用面积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57 执行。当观众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伸 缩活动座椅。 3当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 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 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的有关规定。 4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 施。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
1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 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3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 台和贵宾休息室; 4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 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 范》GB50371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 并为多功能厅
要求。 5化妆间、淋浴更衣间等舞台附属用房应满足演出活动时 演员的基本使用要求。 6排演厅宜具备剧目排演、审查及电影放映等多种用途 当设置小型剧场或影剧院时,排演厅不宜再重复设置。 4.2.6文化教室应包括普通教室(小教室)和大教室,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普通教室宜按每40人一间设置,大教室宜按每80人一 间设置,且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人; 2文化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宜小于现行国家 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有关规定; 3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黑板、讲台,并应预留电视 投影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4大教室可根据使用要求设为阶梯地面,并应设置连排式 桌椅。
2.7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 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 250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m,25座的教室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54m;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3.0m; 4 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 5 各种管线宜暗敷设,竖向走线宜设管井; 6 宜北向开窗; 7 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8 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 并设置,且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应设 置统一标识牌。
4.2.8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影、文
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 能空间; 2规模宜控制在每间100人~200人,且当规模较小时 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 3应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 4 室内装修应满足声学要求,且房间门应采用隔声门。 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并应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 附属用房; 2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00m;用于综合排练 室使用时,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200m~400m;每间人均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 3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m; 4地面应平整,且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 5室内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10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 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90m的可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 6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 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 暗装; 7舞蹈排练室的采光窗应避免眩光,或设置遮光设施
1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进行确定,且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6m/人; 2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 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棚表面应 做吸声处理; 3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当需要穿过时,管道及
穿墙洞口处应做隔声处理; 4不宜设在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 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4.2.11美术书法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美木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开应避免直射阳光; 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2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 室内应设洗涤池; 3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 超过30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m; 4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m, 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 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 教室相通
4.2.12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储
1 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 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光及直射光; 3 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 4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可按现行行 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 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 5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 空间。
4.2.13游艺室应符合下列规
1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 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m,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小游艺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30m;
2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 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 动场地。
4.3.1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 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4.3.2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
1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 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 室组成,编辑室可兼作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 30m~130m,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 积可取下限。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应符合表4.3.2的 规定。
.2 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
2大型馆可分设专用的录音室和录像室,中型馆可分设也 可合设录音室和录像室,小型馆宜合设为录音室和录像室。 3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 不得邻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 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4录音录像室的室内应进行声学设计,地面宜铺设木地板, 并应采用密闭隔声门;不宜设外窗,并应设置空调设施。 5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应设观察窗 6录音录像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越。 4.3.3文艺创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3.3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我
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 2 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 3 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 4.3.4 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整理室应由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 等组成;有条件时,各部分宜单独设置; 2应具备对当地地域文化、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和馆藏文 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的功能,并应具备鉴定编目 的功能,也可兼作本馆出版物编辑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 3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邻近图书阅览室集中布置; 4文化遗产整理室应设置试验平台及临时档案资料存放 空间; 5档案室应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的顶层 和底层。资料储藏用房的外墙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其 外墙的窗墙比不应大于1:10; 6档案室应采取防潮、防蛀、防鼠措施,并应设置防火和 安全防范设施;门窗应为密闭的,外窗应设纱窗;房间门应设防 盗门和甲级防火门: 7对于档案室的门,高度宜为2.1m,宽度宜为1.0m,室 内地面、墙面及顶棚的装修材料应易于清扫、不易起尘; 8档案室内的资料储藏宜设置密集架、档案柜等装具,且 装具排列的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 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 9档案室应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 的危害; 10档案资料储藏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25执行。 4.3.5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站 管理等用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 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区。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现行行业 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有关规定执行。辅助用房 应包括休息室,卫生、洗浴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档案 室、资料室,车库及设备用房等
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 火、防盗设施。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 防盗设施
4.3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下
1文化馆建筑内应分层设置卫生间; 2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便器,并应设置前室;公用 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按男每40人 设一个尊位、一个小便器或1m小便池,女每13人设一个位; 3洗浴用房应按男女分设,且洗浴间、更衣间应分别设置 更衣间前应设前室或门斗; 4洗浴间应采用防滑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饰面材料: 5洗浴间对外的门窗应有阻挡视线的功能 4.4.4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布置在相应使用场所及通道附 近,并应防潮、通风,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 4.4.5设备用房应包括锅炉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间、 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潮
5.1.1文化馆建筑应设有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5.1.2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
舞蹈排练室、琴房、图书阅览室、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 房间。
5.1.5绿化、冲厕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采用再生水、雨水 等非传统水源。
5.2.1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 舞蹈排练室、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置在 舞蹈排练室、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 规定。
5.2.2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
表 5. 2. 2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5.2.3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 设机械通风系统,且送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计算; 2观演厅、文化教室等宜按2次/h~3次/h排风量计算, 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房间宜按1次/h~2次/h计算,并应同 时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需求。
5.2.4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
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GB50189的规定:舞蹈排练室、排演厅、多媒体视听教室、 算机与网络教室、档案室等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 置通风、除湿或空调设施。
5.2.6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应采取 防止渗漏措施。
5.2.7卫生间、洗浴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5.3.1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
5.3.1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 教室、录音录像室、电子图书阅览室、维修间等场所宜设置专用 配电箱,且设备用电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5.3.2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符
5.3.2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 合下列规定:
1排演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 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 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 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排演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 应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 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4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2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 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 损伤; 4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 配线,重要展品上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 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电源 插座。 5.3.4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 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 5.3.5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 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 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插座。 5.3.6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照明 光源。 5.3.9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 其附件。 5.3.10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I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 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3.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天然光。 5.3.12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 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教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
5.3.15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1.程服务点、 体视听教室、报告厅、各类教室、研究整理室、创作室、办公 等场所:应设置计算机网络接口。
5.3.16文化教室、公共活动场所及室外广场附近的建筑物 应设置有线电视接口。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 T 5035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 1 选址 ·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 1 般规定 ·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 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 1 选址 ·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 1 般规定 ·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 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 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 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十、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 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 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上,根据《文化馆 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 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7]1号)的要求,增加了“地方特色”。 1.0.4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1.0.4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
2.0.1节能、环保是当前建筑领域倡导的重大事项,本条强调 了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2.0.4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无论是从人身安全还是
要环节,在设计中应当作为重要方面考虑,
3.1.1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亲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高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1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 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 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 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 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同时,将原条文 “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3.2.2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百
3.2.2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十扰, 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 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 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 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 般划分原则为: 1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 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 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 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 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 房等。 3.2.3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 馆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本条增加了“室外活动 场地的设计要求”,并根据群众文化流动服务的特点,强调了室 外活动场地满足“设置活动舞台”的要求。如果满足了“活动舞 台搭建”要求,流动电影、流动图书等流动设施也能够满足。 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的必备功能场所,是专门为群众文化 活动提供的室外活动场所,应是既具有容纳集体性群众文化活动 的容量,又具有区域性休闲活动场所的功能。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应按文化馆的规模确定,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第十六条“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室外活动场 地的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举办较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活动舞台 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设置,《文化馆建设标 准》规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0m一般满足这一要 求。如果文化馆的建设用地紧张,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与 集散用地综合考虑,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最小不应小于500m 下限值。
3.2.2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十扰, 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 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 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 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 般划分原则为: 1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 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 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 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 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 房等。
500m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 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 提出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 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 更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 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 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了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 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 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 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 充分考虑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 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 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4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
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 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备 等宣传设施”。
3.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停
3.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 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 场地”。
.2.6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
媒体以及各种戏曲、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 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 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 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而 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 识、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不 同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 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演厅、综合排练室、报 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 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 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4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能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 的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已 经作出相应规定
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场所对室 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 遮光设施”。
4.2.1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 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 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 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 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 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 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 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 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数学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 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 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中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 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 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 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 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 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 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 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 持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细 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 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 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 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 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按照群众活动用房的构成,一些功能用房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设计上应保持与群众活动功能的对应。各种排演用房、多功能 丁、报告厅等应符合演艺活动用房的功能要求;门厅、展览陈列 用房应考虑交流展示的功能要求;设有舞蹈排练室、琴房、音乐 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等专业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 铺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明 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同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用 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 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 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可单独设立
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 “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疏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 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 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4.2.3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
整,原则性内容保持原条文,增加了环保、防潮、防淋、防盗, 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蛀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中,展 览用房是以广泛涉及群众文化活动内容为主题的流动性展示功能 区,诸如举办时事专题或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 品展览等,具有时段性;陈列用房是以反映文化馆文化主题,较 为固定或长期的展览。 为体现综合利用原则,即使是大型馆的陈列用房也最好能与 门厅或走廊一并考虑。 展览厅需要考虑适应不同尺度的展品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官 太小,以免因展厅尺寸受限而影响布展。为便于展板的灵活布 置,展览厅通常以大空间设计为主。本条规定的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65m,是下限控制值。
4.2.4本条是新增内容。报告厅是以交流为主的交流展
空间。根据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讲演、讲座等活动日益增多,政府 推动的科普、大讲堂等公益性文化志愿者活动日益活跃,具备基 本专业功能的报告厅需求日益突出。本着公民公平享有科学技术 成果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原则,本条规定了报告厅的基本专业功 能设施要求;同时,本着综合利用原则,本条规定了相近功能设 施合并设置的要求,体现多用途、多功能 文化馆的报告厅主要作为群众性文化活动讲座、普及类学术 性活动讲演、区域性群众工作会议场所以及较大型文化知识的学 习辅导场所,兼具有大型会议室的功能。因排演厅本身已具有多 功能大空间用房的设置,所以对报告厅则更多地考虑其自身的使 用功能,提出了设置讲台及固定座椅,使报告厅有一个比较完整 的环境空间;同时,考虑到科技进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应 用,将报告厅设置为较完整的环境空间,以适应数字文化馆发展 功能的要求。 报告厅的规模控制在300座以下,是从文化馆的自身活动规 模考虑的,同时考虑300座的报告厅比较适用,设计布置及使 用、管理比较灵活。 当报告厅与小型排演厅合建“多功能厅”时,不宜设置固定 式联排座椅。
4.2.5本条在原《规范》“第3.2.2条”内容的基础上
订。将原条文“观演厅”修改为“排演厅”。 “排演厅”概念引用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本规范“排演厅”指戏剧行业的“排练厅”术语概念; 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戏剧行业的“合成排练厅” 概念一致,指带有一定数量座席、可进行彩排和小规模演出的场 所;“小型排演厅”与戏剧行业的“综合排练厅(室)”概念 致,指条件不具备时,各种专业排练混用的排练场所;当小型排 演厅与报告厅合并建设时,称为“多功能厅”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既有小型排练厅 的功能,也有报告厅的功能, 本次修订将“观演厅”调整为“排演厅”的原因,是根据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提出了(400~600)座的 “大型排演厅”要求,达到了小型剧场的规模,极大改善了舞台 艺术制作与排练的专业条件,突破了“观演”的基本概念。 本规范“排演厅”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 “演艺活动”项目所指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小型排演 亍”对应。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合成排练厅, 概念一致,只是规模不同,引起的功能配置不一样。“大型排演 厅”使用面积在800m~1200m之间,座席数在400座~600 座之间。“观演厅”使用面积在400m~800m之间,座席数在 150座~300座之间。“小型排演厅”与“综合排练厅(室)”概 念一致,使用面积在(300~500)m之间,可容纳少量的活动 座椅。 大型排演厅在观演功能方面与剧场相似,只是观众数量比较 少,舞台及附属用房的面积、规模、功能应尽可能与类似剧场保 持一致,满足排练剧目直接演出的实际使用要求,条件不具备 时,应首先保证舞台使用面积和功能配置。其设置可参照剧场有 关的规范要求。 排演厅“厕所”特指靠近排演厅演员人口处应设置厕所,空 间不足时男女通用分隔断设置。这是演员表演习惯的需要。该厕 所不排除公共使用。 4.2.6本条在原《规范》“第3.3.3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将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标题调整为“文化教室”,指用于群众文化 的教室,即简化也考虑与学校教室的区别。 文化馆的文化教室除作为听课或安排具有指导、实践及技能 操作性质的活动外,还可根据需要作为会议、座谈、课题的研讨 交流等活动使用。为使文化教室适应多种使用功能要求,室内应 设置较为齐全的电教设施,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1文化教室数量的设置应以馆的规模确定,当馆的规模较 大时,可分别设置不同规模的教室,如40人、60人、80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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