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0T-2012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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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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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应采用安全、节能、节地、节水、 节材和环保的先进、成熟技术。 3.0.2交通客运站的建筑设计应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噪声和污 水等对环境的影响。 3.0.3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 并应符合表 3. 0.3的规定。

    表3.0.3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

    1重要的汽车客运站,其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出口标准3.0.4汽车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3.0.4汽车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3.0.4汽车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Qmx = FX a

    表3.0.4计算百分比

    .5港口客运站应按客运为主兼顾货运的原则进行设计。 .6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 应符合表 3. 0. 6 的规定。

    表3.0.6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

    主:1重要的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 批准。

    :1重要的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 批准,

    3.0.7港口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列公式

    0.7港口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max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人): Q 第i船旅客有效额定人数(人); A; 第i船额定载客人数(人); ai 第i船额定不需经站房登船的人数(人); h;第 i船与首发船的检票时间间隔(h); h 检票前旅客有效候船时间段(取2.0h)。

    4.0.1交通客运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站址应有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 2站址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站址与有害物品、危险品等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 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港口客运站选址应具有足够的水域和陆域面积,适宜的 码头岸线和水深。 4.0.2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 远、近期结合,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0.3汽车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营运停 车场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4.0.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 四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 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 5.0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 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 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4.0.5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主要人

    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0m。 4.0.6港口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 头(或客货滚装船码头)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5.0.1站前广场宜由车行及人行道路、停车场、乘降区、集散 场地、绿化用地、安全保障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组成。 5.0.2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当按旅客最高聚 集人数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1.5m。其他站级交通客运站站前 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当地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5.0.3站前广场应与城镇道路衔接,在满足城镇规划的前提下 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方便换乘与集散,互不干扰。对于站前 一面 之代法站

    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方便换乘与集散,互不干扰。对于站 广场用地面积受限制的交通客运站,可采用其他方式完成人活 换乘与集散。

    5.0.4站前广场应设置社会停车场,并应合理划分城市

    5.0.4站前广场应设置社会停车场,并应合理划分城市公共交 通、小型客车和小型货车的停车区域。出租车的等候区应独立 设置。

    5.0.5站前广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GB50763的规定。人行区域的地面应坚实平整

    6.1.1站房应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安排合理,有利于安 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6.1.4站房内营运区建筑空间布局和结构选型应具有适当的灵 活性、通用性和先进性,并应能适应改建和扩建的需要。 6.1.5站房旅客入口处应留有设置防爆及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 并应预留电源

    6.1.6站房与室外营运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

    6.1.7站房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6.2.1候乘厅可根据交通客运站的站级、旅客构成,设置普通 候乘厅、重点旅客候乘厅。对于港口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候 乘风雨廊和其他候船设施。

    6.2.2候乘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旅客候乘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类 算,且每人不应小于1.1m;

    2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设重点旅客候乘厅,其他站级可 根据需要设置; 3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设母婴候乘厅,其他站级可根据 需要设置,并应邻近检票口。母婴候乘厅内宜设置婴儿服务设施 和专用厕所; 4候乘厅内应设无障碍候乘区,并应邻近检票口;候乘厅 与站台或上下船廊道之间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5候乘厅座椅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旅客检票;候乘厅每 排座椅不应超过20座,座椅之间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m,并应 在两端设不小于1.5m通道;港口客运站候乘厅座椅的数量不宜 小于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40% 6当候乘厅与入口不在同层时,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 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7候乘厅的检票口应设导向栏杆,通道应顺直,且导向栏 杆应采用柔性或可移动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8候乘厅内应设饮水设施,并应与盛洗间和厕所分设。 6.2.3汽车客运站候乘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应少 于一个。当采用自动检票机时,不应设置单通道。当检票口与站 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6.2.4港口客运站室外候乘区应设避雨设施,并可单独设检 票口。 6.2.5港口客运站候乘风雨廊宜结合上下船通道设置,候乘风 雨廊宽度不宜小于1.3m,净高不应低于2.4m,并可设检票口。 6.2.6港口客运站候乘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 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应设避雨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售票用房宜由售票厅、票务用房等组成, 2售票厅的位置应方便旅客购票。四级及以下站级的客运

    站,售票厅可与候乘厅合用,其余站级的客运站宜单独设置售票 厅,并应与候乘厅、行包托运厅联系方便

    6.3.3售票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3售票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售票窗口的数量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1/120计算, 且一、二级港口客运站应按30%折减: 2售票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窗口不应小于15.0m 计算; 3售票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5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 边不应小于1.2m; 4售票窗口窗台距地面高度宜为1.1m,窗口宽度宜 为0.5m; 5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2m,宽 度宜与窗口中距相同: 6设自动售票机时,其使用面积应按4.0m/台计算,并应 预留电源; 7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售票窗口,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6.3.4售票室使用面积可按每个售票窗口不小于5.0m计算, 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 6.3.5售票室室内工作区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m。 6.3.6 售票室应有防盗设施,且不应设置直接开向售票厅的门 6.3.7票据室应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0m,并应有 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6.4.1交通客运站行包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 提取厅、行包仓库和业务办公室、计算机室、票据室、工作人员 休息室、牵引车库等用房。 5.4.2、二级交通客运站应分别设置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

    三、四级交通客运站的行包托运厅和行包提取厅,可设于同一空 间内。 6.4.3行包托运厅应留有设置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和电源,并 应就近设置泄爆室或泄爆装置。 6.4.4一、二级港口客运站宜有行包装卸运输设施的停放和维 修场所。

    6.4.5行包用房的设计应符合

    1港口客运站行包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最高聚集 人数计算时,国内每人宜为0.1m,国际每人不宜小于0.3m; 2行包仓库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行包托运与提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5m;受理柜 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台面材料应耐嗑碰; 4行包受理口应有可关闭设施; 5有机械作业的行包仓库,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 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3.0m; 6行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 7不在同一楼层的行包用房,应设机械传输或提升装置 8国际客运的行包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有海关和检验检 疫监控设施及业务用房; 9行包仓库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 和防潮等措施

    6.5.1站务用房应根据交通客运站建筑规模及使用需要设置, 其用房宜包括服务人员更衣室与值班室、广播室、补票室、调度 室、客运办公用房、公安值班室、站长室、客运值班室、会议 室等。

    6.5.3站房内应设广播室,且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8.0 m

    有隔声、防潮和防尘措施。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 乘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 6.5.4客运办公用房应按办公人数计算,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4.0m/人。 6.5.5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在出站口处应设补票室,港口客运 站在检票口附近宜设补票室。补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0m,并应有防盗设施。

    6.5.5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在出站口处应设补票室,港口客运 站在检票口附近宜设补票室。补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0m,并应有防盗设施。 6.5.6汽车客运站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和发车位,并应设外门。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0m;三、 四级汽车客运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 6.5.7公安值班室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乘厅、值班站长室联系 方便的位置,其使用面积应由公安部门根据交通客运站等级、周 边环境等确定,室内应设独立的通信设施,门窗应有安全防护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0m; 四级汽车客运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

    方便的位置,其使用面积应由公安部门根据交通客运站等级 边环境等确定,室内应设独立的通信设施,门窗应有安全 设施。

    6.6服务用房与附属用房

    以下站级的交通客运站,工作人员和旅客使用的厕所可合并 设置。

    6.6.3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盟洗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应设前室,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单独设洗室, 并宜设置儿童使用的盟洗台和小便器; 2厕所宜有自然采光,并应有良好通风; 3厕所及洗室的卫生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 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4男女旅客宜各按50%计算,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宜设置 儿童使用的盟洗台和小便池。 6.6.4、二级交通客运站的厕所宜分散布置,候乘厅内厕所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6.6.5对于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厕所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6.3和6.6.4条的规定外,还应在旅客出站口处设厕所,洁具 数量可根据同时到站车辆不超过四辆确定。 6.6.6交通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设备用房、维修用房、洗车 台、司乘休息室和职工浴室、食堂、仓库等附属用房,其设置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6.7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附属用房,应设置防护措施。

    6.6.7有噪声和空气污染源的附属用房,应设置防护措施,

    6.7汽车客运站的营运停车场、发车位与站台

    6.7.1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容量应按站场面积和现行行业标 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确定。 6.7.2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时,其汽车疏 散口不应少于两个,直疏散口应在不同方向设置,并应直通城市 道路。停车数不超过50辆时,可只设一个汽车蔬散口。 6.7.3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

    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6.7.4汽车客运站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2.0m。 6.7.5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 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0m的直道。 6.7.6汽车客运站营运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 6.7.7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发车位和站台,且发车位宽度不应小 于3.9m。 6.7.8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和客车运转,单侧站台净宽 不应小于2.5m,双侧设站台时,净宽不应小于4.0m。 6.7.9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宜能覆盖到车 辆行李舱位置,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0m。 6.7.10当站台雨棚设置承重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子与候乘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m; 2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6.8客运码头与客货滚装码头

    6.9国际港口客运用房

    6.9.6联检用房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检用房及设施应包括边防检查、检验检疫、出入境管 理、海关等办公业务用房及查验监控设施; 2出境旅客的联检可按检验检疫、海关、行包托运、边防 的流程布置; 3入境旅客的联检可按检验检疫、出入境管理(落地签)、 边防、行包提取、海关的流程布置。 6.9.7管理用房应由客运站营运公司用房、物业用房等组成。

    6.9.9服务用房可由商业零售、餐饮、小件寄存、邮电、银

    7.0.1交通客运站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 防火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交通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 其他站级不应低于三级。 7.0.3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4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应设室外消火栓外,还 应设置适用于扑火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 施。体积超过5000m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0.5候乘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进站检票口和出站 口应具备安全疏散功能。 7.0.6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7.0.7候乘厅及蔬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 面及假门。 7.0.8交通客运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

    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和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8.0.1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 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 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2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 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8.0.3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充许 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8.0.4候乘厅的地面应防滑。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交通客运站售 票室的地面,宜采取保温措施。 8.0.5站房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 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8.0.6交通客运站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 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 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8.0.7交通客运站应设标志标识引导系统的结构、构造应安全 可靠,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 要求》JT/T471的有关规定。

    9.1.1交通客运站应设室内室外给水与排水系统。

    9.1.2交通客运站应设开水供应设施。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 、二级交通客运站的盟洗室应设热水供应系统,其他站级交通 客运站的洗室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9.1.3交通客运站人境候检旅客使用的厕所化粪池应单独设置。 9.1.4一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汽 车客运站宜设汽车冲洗台。 9.1.5交通客运站污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含油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9.1.6国际客运站的口岸应设入境车辆清洗和消毒设施。 9.1.7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和使用设有卫生间的车辆的汽车客 运站,应设置相应的污物收集、处理设施。 9.1.8交通客运站宜设计中水工程和雨水利用工程

    9.2.1供暖地区的交通客运站,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四级及 以下站级汽车客运站因地制宜,可采用其他供暖方式。 9.2.2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 9. 2.2 的规定

    表9.2.2供暖室内计算温度

    续表 9. 2. 2

    9.2.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候乘厅、售票厅等,其供暖系统宜独 立设置,并宜设置集中室温调节装置,非使用时段可调至值班供 暖温度。 9.2.4高大空间的候乘厅、售票厅,宜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 方式。 9.2.5候乘厅、售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通风换气装置,通 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公共厕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10次/h。 9.2.6当候乘厅、售票厅采取机械通风时,冬季宜采用值班供 暖与热风供暖相结合的供暖方式。 9.2.7汽车客运站设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时,发车位和站台 宜设汽车尾气集中排放措施。 9.2.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候乘厅、售票厅 等,其通向室外的主要出人口宜设热空气幕。 9.2.9、二级交通客运站的候乘厅和国际候乘厅、联检厅 宜设舒适性空调系统。对高大空间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9.2.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候乘厅、售票厅等,其供暖系统宜独 立设置,并宜设置集中室温调节装置,非使用时段可调至值班供 暖温度。 9.2.4高大空间的候乘厅、售票厅,宜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

    9.2.5候乘厅、售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9.3.1交通客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的 有关规定

    9.3.1交通客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

    9.3.2交通客运站的用电负荷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9.3.2

    9.3.2交通客运站的用电负荷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9.3 的规定。

    表 9. 3. 2 负荷的分级

    9.3.3交通客运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9.3.4交通客运站的检票口、售票台、联检工作台宜设局部照 明,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宜为5001x。 9.3.5交通客运站应设置引1导旅客的标志标识照明。 9.3.6交通客运站站场车辆进站、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 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应满足交通信号的要求。 9.3.7交通客运站站场内照明不应对驾驶员产生眩光,眩光限 制國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应大于15%。 9.3.8交通客运站站内应设置通信、广播设备。一、二级交通 客运站应设置专用通信网络机房及信息显示系统,并宜设计算机 网络、综合布线、室内移动覆盖系统。其余站级交通客运站可根 据需要设置。

    3.3交通客运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3.4交通客运站的检票口、售票台、联检工作台宜设局部熙 ,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宜为5001x。

    9.3.10交通客运站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车辆进站口、出站口时, 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9.3.11交通客运站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9.3.12交通客运站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港口客运站站房的防雷设计 类别不应低于三类。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1.0.2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系指新建、扩

    的汽车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制定并实施,航空港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也正在编制中,所 路旅客车站和航空港客运站建筑设计不在本规范内容之内。 1.0.3交通客运站的布局需要充分考虑交通与城镇的发展 本规划要求,并满足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地形、地貌: 的人文背景等要求

    3.0.3表3.0.3所示为两种规模概念,可以对照引用,发车位 是基建规模概念,可认为是静态规模;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是统 计规模,也可认为是动态规模。 自前客运汽车的单车载客座位数为40座~60座,当车 站的日发送客运量超过25000人次时,车站的日发送班车需 500多个班次,必然增加车站建设规模和征地的难度,也给 车站和城镇交通增加压力。若按客流方向和城镇交通分区, 分别设置汽车客运站,将更有利于缓解汽车客运压力和城镇 交通压力。

    本规范直接引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 求》JT/T200中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公式。 3.0.5根据对港口客运站使用情况的调查,港口客运站客运专 用站极少,绝大多数是以客运为主,兼顾货运。目前,我国的客 船船型大部分以客货船为主,即滚装客船。 3.0.6港口客运站旅客上船出港需安检、候船、办理相关手 续,需在客运站停留一定的时间,而下船进港则可以很快通 过出港口疏散,基本上不需要进站而占用站房设施。因此, 国内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按出港旅客人数来划分是适宜 的。原有规范采用出港旅客聚集量来划分,因为出港旅客聚 集量除了与出港旅客人数有关,还与港口客运站管理水平等 很多因素有关,自前所采用模式的计算结果与现有港口客运 站的实际调查结果差距较大。本规范按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划分站级分级。部分港口客运站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调查结 果见表1。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客运站年平均日出港旅客人数调查约

    船为单船时,则首发船检票时刻的聚集人数即为“旅客最高聚集 人数”;当发船为多船时,后发船只与首发船只候船旅客出现重 叠,此时首发船检票时刻对应的各船只的旅客聚集人数之和即为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4.0.1本条规定了交通客运站站址的要求。

    4.0.1本条规定了交通客运站站址的要求。 2不良地质会对交通客运站构成安全隐惠,甚至影响交通 客运站的使用。 3交通客运站需要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 客运环境,选择站址时,应重视对外部环境的要求,应远离有毒 和粉尘等有害品、危险品的污染物作业场地。 4港口客运站站址具有足够的陆域面积、码头岸线和水深, 可以满足站房、站前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的布置及发展要求;具 有掩护条件良好的水域,可以满足客船靠码头及安全停泊的 要求。 4.0.2交通客运站一般建在城镇或交通便利地区,由于人口集 中、建筑密集,城镇用地更为紧张,因此应充分利用站址的地形 条件,布置紧凑,减少拆迁,远、近期结合并留有发展余地。 4.0.4本条对汽车进站口、出站口提出了如下要求: 1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日客运量较天,进出站车辆频繁 为避免车辆堵塞及安全事故,进出站口需要分别独立设置。三, 四级汽车客运站,日发送班车量较少,进出站车辆密度较小,但 按交通规则,也最好分别独立设置。对日发送班车不超过50辆 的汽车客运站,可以适当放宽。进出站口宽度不能小于4.0m的 规定,是根据目前客运汽车外形尺寸及运行安全距离确定的。 2本款是为了防止大股客流与车流互相交义十扰,保证旅 客安全。 3进站、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 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的确定,是从需要与现 实的可能性角度,综合考虑确定的。

    4进站、出站口与城市主于道设置进出站车辆排队等 缓冲空间,是为了减少频繁进出车辆对城市交通的干扰和 车的安全。

    参照公路设计标准及目前长途客车的外形尺寸和行驶安全距离而 确定。主要人行道路指进出站的大股人流道路,其宽度应保证上 下车旅客高峰时刻能迅速通过及疏散,避免因急于进出站的紧张 心理而造成拥挤现象,保证车行和人行安全

    5.0.1本条规定了站前厂场的组成内容,并增加了安全保障设 施。站前广场是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区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一般需要设置监控录像、治安报警岗亭等安全保障设施。

    5.0.1本条规定了站前厂场的组成内容,开增加了安全保障设 施。站前广场是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区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一般需要设置监控录像、治安报警岗亭等安全保障设施。 5.0.2站前广场的面积可依据交通客运站的站级、到发旅客人 数、旅客集散交通条件等确定。交通客运站用地一般比较紧张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站前产场面积可以适当提高。其他站级交通 客运站因规模较小,站前广场面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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