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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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相对含水率
含水率与吸水率之比。
掺用再生骨料 纸箱包装标准,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一一再生骨料混凝土比热容; S E。 再生骨料混凝士弹性模量: fck 再生骨料混凝士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再生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计值: 、ftk 再生骨料混凝士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再生骨料混凝土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 G一 再生骨料混凝土剪切变形模量: K. 再生骨料砌块或再生骨料砖的碳化系数; K 再生骨料砌块或再生骨料砖的软化系数; W 砌块或砖的相对含水率; ac 再生骨料混凝土温度线膨胀系数;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入 再生骨料混凝土导热系数 V 再生骨料混凝土泊松比; ? 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 砌块或砖的含水率; 2 砌块或砖的吸水率
4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进场检验、
4.2.2再生骨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备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吸水率、 压碎指标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2制备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细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冉 生胶砂需水量比和表观密度进行检验; 3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粗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和吸水率 进行检验;制备砌块和砖的再生细骨料,应对其泥块含量进行 检验, 4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再生骨料, 每400m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或600t的应按 一批计; 5再生骨料进场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4.1节的规定
当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可从同一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 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可判定该批产品为 合格产品;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3.1 再生骨料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混人杂物和粉尘 措施。
4.3.1再生骨料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混人杂物和粉尘飞扬的 措施。 4.3.2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止 混人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
.2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 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施。
4.3.2再生骨料应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
1天然粗骨料和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 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2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 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的规定。 4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 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3048的规定。 5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5.1.2I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 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Ⅲ类 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 于配制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 5.1.3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 土;Ⅱ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Ⅱ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 5.1.4再生骨料不得用于配制预应力混凝土。 5.1.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GB/T50476的相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 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时,其耐久性宜符合表 5.1.5 的规定。
注:1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 2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不受限制; 3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 处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二b、三a类环境中的混凝土应使用引气剂或引气型 外加剂,并可采用括号中的有关参数; 5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5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5.1.6再生骨料混凝土中三氧化硫的允许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士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 5.1.7当再生粗骨料或再生细骨料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的规定,但经过试验试配验证能满足相关使用要求 时,可用王非结构混凝士
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的规定,但经过试验试配验证能满足相关使用要求 时,可用于非结构混凝士。
5.2技术要求和设计取值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 耐久性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2.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fck)、轴心抗 压强度设计值(f。)、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轴心抗拉强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 耐久性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 标准《混凝士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2.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fck
压强度设计值(f。)、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t)、轴心抗拉强 度设计值(ft)、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计值(f)、轴心抗拉疲劳
强度设计值(f)、剪切变形模量(G)和泊松比(v)均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取值。
性模量(E。)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取值。其他情况下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 弹性模量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 表 5. 2. 3的规定取值
表5.2.3再生骨料混凝士弹性模量
5.2.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ac)、比热容(c)和 导热系数(入)宜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5.3.1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和易性、强度 和耐久性的要求。
1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混凝士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粗骨料 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和 8不宜大于50%,I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8.)可不受限制;当 混凝士中已掺用Ⅲ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2确定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1类再生粗 骨料或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g)小于30% 时,6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55的规定取值。 2)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士,当Ⅱ类、Ⅲ类再生
粗骨料取代率(.)不小于30%时,。值应根据相同再 生粗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 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 30组。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混凝土,当计算 值不小于3.O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α计算 值小于3.0MPa时,c应取3.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 于C20且不大于C40的混凝土,当计算值不小于 4.O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s计算值小于 4.0MPa时,o应取4.0MPa。 当无统计资料时,对于仅掺再生粗骨料的混凝土,其。值可 5. 3. 2 的规定确定
表5.3.2再生骨料混凝士抗压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3)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也应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 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 算确定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 对于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当计算值小于表5.3.2 中对应值时,应取表5.3.2中对应值。当无统计资料 时,值也可按表5.3.2选取。 3计算基准混凝土配合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 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I55的方法进行。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 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在满足和易性要求前提下,再生骨料混 疑士宜采用较低的砂率。 4以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中的粗、细骨料用量为基础,并根 据已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计 算再生骨料用量。 5通过试配及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最终配合比,配 制时,应根据工程具体要求采取控制拌合物落度损失的相应
5.4.1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和计量应符合现行
5.6.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
6.1.2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宜采用通用硅 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应采用通用硅酸盐水 泥,且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水泥和再生细 骨料外,再生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 拌砂浆》GB/T25181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 规定。
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砂浆,Ⅲ类再 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
规程》JGJ/T220的规定;当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施上时,再生骨 料抹灰砂浆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 JGJ/T105的规定。
6.2.1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
6.2.1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表6.2.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 夏热冬冷地区25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
6.2.3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2.3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年
再生骨料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 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
6.3.1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 久性的要求。
1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 2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 率(8),当无技术资料作为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8.)不宜 大于50%; 3以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和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 量,计算再生细骨料用量; 4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等的品种和掺量; 5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 比作为最终配合比。
6.3.3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
6.3.3配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 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6.4.1在专业生产厂以预拌方式生产的再生骨料砂浆,其制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相关规定,其 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的相关规定。 6.4.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其原材料储存和计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中有关湿拌砂浆的规定。 6.4.3现场配制再生骨料砂浆时,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并应拌合均匀。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由水泥、细骨料和水配制的砂浆,从全部材料投料完 华开始计算: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2掺有矿物掺合料、添加剂或外加剂的砂浆,从全部材料 投料完毕开始计算,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80s; 3具体搅拌时问可根据搅拌机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6.4.4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通用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现场配制的水泥砂浆宜 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当施工环境最高气温超过30℃时,宜 在拌制后的1.5h内用完。 2以通用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现场配制的水泥混合砂 浆宜在拌制后的3.5h内用完;当施工环境最高气温超过30℃ 时,宜在拌制后的2.5h内用完。 3砌筑水泥砂浆和掺用缓凝成分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 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4现场拌制好的砂浆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的措施;夏季应 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堆放地点的气温宜为 5℃35℃。 5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再拌合均匀。
6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 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相关规定。
6.5.1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 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执行;再生骨 料砌筑砂浆、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和预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 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执行。
7.1.1再生骨料砌块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3.5、MU5、 MU7.5、MU10、MU15和MU20六个等级。 7.1.2 再生骨料砌块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10mm; 2 再生骨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1.3条的规定: 3当采用石屑作为骨料时,石屑中小于0.15mm的颗粒含 量不应大于20%: 4其他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5.1.1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7.1.1再生骨料砌块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3.5、MU5、
7.2.1再生骨料砌块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再生骨料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
表 7.2.2再生骨料砌块抗压强度
7.2.3再生骨料砌块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60%;
砌块的含水率(%); wi w, 砌块的吸水率(%)。
主:潮湿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中等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 75%的地区;干燥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的64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8 决时,可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 到定该批砌块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 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应随机抽取再生骨料砌块,进行下列 检验: 1 抽取5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 2 抽取3块进行十燥收缩率检验; 3 抽取3块进行相对含水率检验; 4 抽取10块进行抗冻性检验: 5 抽取12块进行碳化系数检验; 6抽取10块进行软化系数检验; 7抽取5块进行放射性检验 当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程第7.2.1条、第 7.2.2条和第7.2.3条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 该批产品不合格。 7.2.8出广检验时,每批应随机抽取32块再生骨料砌块。受检 的32块砌块中,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4
的32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4 块时,应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 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 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5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
度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 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1再生骨料块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7.3.2再生骨料砌块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 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7.3.3再生骨料砌块进场检验批的划分应按本规程第7.2.6条 山松
7.3.3再生骨料砌块进场检验批的划分应按本规程
7.4.1再生骨料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士 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再生骨料砌块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
7.4.2再生骨料砌块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 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多孔砖和实心砖,且再生骨料砖按 抗压强度可分为MU7.5、MU10、MU15和MU20四个等级。 8.1.2再生骨料实心砖主规格尺寸宜为240mm×115mm× 53mm,再生骨料多孔砖主规格尺寸宜为240mm×115mm× 90mm;再生骨料砖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1.3 再生骨料砖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8mm; 2 再生骨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1.3条的规定; 3其他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5.1.1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8.2.1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2.1 的规定
8.2.1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2.1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2.1
8.2.2再生骨料砖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W = 100 × w,
注:潮湿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中等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 ~75%的地区;干燥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注:冻融循环次数按照使用地区确定: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25次, 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
8.2.4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充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 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的规定 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 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 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 设为200mm。
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于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 设为200mm 8.2.5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及本规程第8.2.1条 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铆钉标准,出厂检验应包括尺寸 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2.6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 的再生骨料砖,每10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0块 的应按一批计。 一出直松
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 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3.1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8.3.2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 压强度进行检验。
每批应随机抽取50块进行检验。受检的50块再生骨料
中,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应判定 该批砖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砖尺寸 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 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0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抗压强度符合本 规程第8.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 该批产品不合格
4.1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多孔砖 结构技术规范》JGJ137的有关规定执行。 maL
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8.4.2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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