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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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构件集memberassemblage
2.1.22子单元检查项目
焊接标准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1.23目标使用年限expectedworkinglife 民用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3.1.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3.1.2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 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具 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多于10年。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 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3.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 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3.2.3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图3.2.1鉴定程序
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王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 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峻工图、峻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隐工程验收 己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查询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 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
3.2.4详细调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
1结构体系基本情况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灾害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若条件许可,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它损 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 (6)其它因系,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 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含连接)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情况:
(3)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 (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6)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上部结构倾斜、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7)结构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 7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 3.2.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含节点、连接,以下同) 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 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开始,逐层进行
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
续表3.2.5层次二三层名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等级asbs、CsAsBs、CsAss Bss> Css地基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基础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础等级按位移、裂缝、风化、每种构件集评级上部承上部承重使锈蚀等检查项目评定重结构结构用单个构件等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评级性按屋面防水、吊顶、鉴定单元正鉴墙、门窗、地下防水常使用性评级定及其他防护设施等检围护系统围护系查项目评定围护系统功能统评级功能等级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可等级a、b、c、dA、B、C、DI、I、I、V靠地基基础性上部承重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或鉴定单元可鉴结构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靠性评级定围护系统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2表中使用性鉴定包括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对专项鉴定,耐久性等级符号也可按本标准2.2.2节的规定采用:3单个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集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2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3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9
3.2.6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 查。 3.2.7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 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本标准表3.3.4)。 3.2.8民用建筑耐久年限的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或附录E的规定进 行。一般情况下,其鉴定结论应归在使用性鉴定报告中,但专项鉴定除外。 3.2.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 合本标准第12章的要求
3.3.1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表3.3.1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续表3.3.1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可能有极少数Asu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般构件应采取措施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可能有极少数构Bsu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件应采取措施三鉴定单元应采取措施,且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Csu可能有极少数构件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必须立即采取措DsuAs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注:1本标准对au级和A.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给出: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3.3.2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表3.3.2使用性鉴定分级标准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as不必采取措施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单个构件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或其检查项bs可不采取措施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使用功能目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Cs应采取措施的要求,显著影响使用功能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可能有极少数As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般构件应采取措施子单元或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可能有极少数构二其中某种构Bs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件应采取措施件集功能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Cs应采取措施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续表3.3.2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可能有极少数Ass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般构件应采取措施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s级可能有极少数构三鉴定单元Bss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件应采取措施功能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应采取措施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注:1本标准对s级和A.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给出:2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3当仅对耐久性问题进行专项鉴定时,表中“使用性”可直接改称为“耐久性”3.3.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表3.3.3可靠性鉴定分级标准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载功能和使用不必采取措施功能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可不采取措施单个构件使用功能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功能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必须及时或立即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采取措施12
注:本标准对α级、A级及I级的具 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
本标准对α级、A级及I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 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筑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3.3.4的规
3.3.4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
3.4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3.4.1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签定应包建筑工程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 检验与评定: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结构安 全性鉴定。 3.4.2建造在抗震设防区缺少施工验收资料房屋的鉴定,还应包括抗震鉴定 3.4.3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 F的有关规定进行
3.5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
3.5.1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其抗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前的检测与 鉴定均应与本标准的结构可靠性鉴定相结合。房屋建筑灾后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G 的规定进行。 3.5.2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以及邻近的建筑物 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的鉴定。 3.5.3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尚应包括结构构件抗爆 能力的鉴定
3.6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
3.6.1当怀疑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安全造成影响时,应进行下列调查、检 则和鉴定: 1地下工程支护结构的变形、位移状况及其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 2地下水的控制状况及其失效对邻近建筑安全的影响 3建筑物的变形、损伤状况及其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注:地下工程包括基坑、沟渠和地下隧道等工程。 3.6.2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有关规定的要求。 3.6.3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其安全性鉴定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有关规定 进行,
4.1.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和结构现状进行调 查与检测: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结构鉴定的需要,且不论鉴定范 围大小,均应包括对结构整体牢固性现状的调查。 4.1.2调查和检测的工作深度,应能满足结构可靠性鉴定及相关工作的需要;若 发现不足,应进行补充调查和检测,以保证鉴定的质量。 4.1.3当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应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布置、结构体 系、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构件的配筋、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若工 程复杂,应绘制工程现状图。
4.2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
4.2.1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建筑所处环境与使用历史 情况等。 4.2.2结构上作用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 求,选择表4.2.2的调查项且。
4.2.2结构上作用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的内容和要 求,选择表4.2.2的调查项且。
表4.2.2结构上作用的调查项目
地震作用2爆炸、撞击、火灾灾害作用3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飓风、龙卷风等4.2.3结构上的作用(荷载)标准值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4.2.4建筑物的使用环境应包括周围的气象环境、地质环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可按表4.2.4进行调查。表4.2.4建筑物的使用环境调查项次环境类别调查项目大气温度变化、大气湿度变化、降雨量、降雪量、霜冻期、气象环境风作用、土壤冻结深度等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下水位深度、周围高大建筑物的2地质环境影响等建筑结构潮湿环境、滨海大气环境、邻近工业区大气环境、建筑或其3工作环境周围的振动环境等地震、冰雪、飓风、洪水: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4灾害环境害的地段:建筑周围存在的爆炸、火灾、撞击源4.2.5建筑物结构与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表4.2.5所列项目进行调查。表4.2.5民用建筑环境类别、条件和作用等级作用环境类别环境条件说明与示例腐蚀机理等级居住及公共建筑的上部结A室内正常环境构构件由混凝土碳般室内高湿环境、露R地下室构件、露天结构构件化引起钢筋大气天环境锈蚀;砌体环境频繁受水蒸气或冷凝水作风化、腐蚀C干湿交替环境用的构件,以及开散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的构件续表4.2.5作用环境类别环境条件说明与示例腐蚀机理等级17
生:冻融环境按当地最低月平均气温划分为微冻地区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其月平均气温
4.2.6建筑物使用历史的调查,包括建筑物设计与施工、用途和使用年限、历次 检测、维修与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使用荷载与动荷载作用以及遭受灾害和 事故情况。
4.3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
1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纸资料,调查建筑实际使用荷载、沉降 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 当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建筑物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 评定,还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2、当需通过调查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 周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 定。 3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虽 然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理深;检 验基础材料强度,并检测基础变位、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4.3.3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按 下列规定进行: 1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 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 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 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 2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稳定 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理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系等:对混 疑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 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 3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 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如钢筋和钢件的锈蚀,砌体块材的 风化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腐朽、虫蛀等。 4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 则弯,墙、柱的侧倾等。 4.3.4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可按下
列原则进行: 1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 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 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2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 的构件进行检测。 4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 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其分布图。 5当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 术标准》GB/T50344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4.3.5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 体倾斜和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 为主要检测项目。 注:当采用回弹法检测老龄混凝土强度时,其检测结果宜按本标准附录K进行修正。 4.3.6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 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材腐蚀或木材腐 朽、虫蛀状况: 1理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 2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汽侵装部位: 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 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 5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 6钢索节点、锚塞部位。 4.3.7围护结构的现状检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结构 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尚应按现行有关围护 系统设计、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取样检测。 4.3.8结构、构件可靠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 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当怀疑检测数据有离群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 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4883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或调整数据。
4.4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
4.4.1,当需考虑振动对承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响时,应进行下列调查工上作: 1应查明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及相关振动工程的情况: 2应查明振源与被鉴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相对距离及场地地质情况。 4.4.2对振动影响的调查和检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根据待测振动的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制 订一个合理的测量规划,以通过测试获得足够的振动数据; 2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选择待测参数,如位移、速度、加速度、应力等。当 选择与结构损伤相关性较显著的振动速度为待测参数时,应通过连续测量建筑物 所在地的质点峰值振动速度来确定振动的特性: 3振动测试所使用的测量系统,其幅值和频响特性应能覆盖所测振动的范 围:测量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与检定: 4监测因交通运输、打桩、爆破所引起的结构振动,其检测点的位置应设在 基础上或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平面主要承重外墙或柱的底部: 5当可能存在共振现象时,应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检测: 6当确定振源对结构振动的影响时,应在振动出现的前后过程中,对上部结 构构件的损伤进行跟踪检测。
5.1.1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 至筑55节的规定执行
至第5.5节的规定执行。
5.1.2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 4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 产生的附加内力。 5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 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进行 现场检测,并确定其标准值 6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 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 次复核。 5.1.3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若 检验结果表明,其承载能力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级 或bu级,若承载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级或du 级
5.1.4当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4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 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若考虑到其它层次鉴定评级的需要,且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 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u级或bu级。 5.1.5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均匀作用的因素 引起的性能变化时,充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取5~10个构件作 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从每一构件上切取的试件数或划定的 则点数,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 检构件的数量
5.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 移(或变形)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 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 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 等级
表5.2.2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级的评
。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 系数的取值。 2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 系数的取值。 2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5.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2.3的规定,分别评 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表5.2.3混凝土结构构件构造等级的评定
注: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应根据 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列规定: 1对桁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2.2 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规 定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a级。 2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超限造成的侧向曲,应按表5.2.4的 规定评级。
2.4混凝土受弯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注:1表中为计算跨度: 2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3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6所列的限值 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7.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 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 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1)、(2)两项的原则评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级。 5.2.5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5.2.5所列的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
表5.2.5混凝士构件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宽度的评定
注:1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和斜压裂缝
2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散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 所(如厨房、浴室、寒冷地区不保暖屋盖等)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3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裂缝宽度以表面测量值为准
5.2.6当混凝士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
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级或d.级: 1因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
掉角。 2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5.2.5规定的弯曲 裂缝宽度值超过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5.2.7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5.2.5条及 第5.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5.2.8当混凝王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 级或d级。
5.3.1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 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钢结构节点、连接域的安 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和构造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节点、连接域等级: 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 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承载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 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3.2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3.2的规定,分别评 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3.2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
表5.3.2钢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2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当构件或连接出现脆性断裂、疲劳开裂或局部失稳变形迹象时,应直接定为d级: 4节点、连接域的验算应包括其板件和连接的验算
5.3.3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3.3的规定评级。
3.3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3.3的规定评级。
表5.3.3钢结构构件构造等级的评定
注:1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可 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构造缺陷还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对焊缝系指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少焊、 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等:对铆钉或螺栓系指漏铆、漏栓、错位、错排及掉头等: 其他施工遗留的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4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
注:表中1为构件计算跨度:L为网架短向计算跨度。
方向 弯曲矢高与杆件长度之比 平面外 1/550 1/750 ≤1/850 f 平面内 1/1000 1/900 1/800 1 平面外 1/350 1/450 1/550 ≤1/850 0.9f 平面内 1/1000 1/750 1/650 1/500 平面外 1/250 1/350 1/550 ≤1/850 0.8f 平面内 1/1000 1/500 1/400 1/350 平面外 1/200 1/250 ≤1/300 / 0.7f 平面内 1/750 1/450 1/350 一 平面外 1/150 ≤1/200 一 ≤0.6f 平面内 1/400 1/350
面验算其承载能力外,尚应按表5.3.5的规定评级。 注:按剩余完好截面验算构件承载能力时,应考虑锈蚀产生的受力偏心效应。
表5.3.5钢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锈饨的评定
主:表中为锈蚀部位构件原截面的壁厚,或钢板的
5.3.6对钢紧构件的安全性评定,除应按第5.3.2条~第5.3.5条规定的项目评级 外,尚应按下列补充项目评级: 1索中有断丝,若断丝数不超过索中钢丝总数的5%,可定为Cu级:若断丝 数超过5%,应定为d级; 2索构件发生松弛,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级或d级。 3对下列情况,应直接定为d级: (1)索节点锚具出现裂纹:
(2)索节点出现滑移; (3)索节点锚塞出现渗水裂缝。 5.3.7对钢网架结构的焊接空心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的安全性鉴定,除应按第 5.3.2条及第5.3.3条规定的项目评级外,尚应按下列项目评级: 1空心球壳出现可见的变形时,应定为C级: 2空心球壳出现裂纹时,应定为du级; 3螺栓球节点的筒松动时,应定为c级: 4螺栓未能按设计要求的长度拧入螺栓球时,应定为da级: 5螺栓球出现裂纹,应定为d级: 6螺栓球节点的螺栓出现脱丝,应定为d级。 5.3.8对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若其摩擦面有翘曲,未能形成闭合面时,应直 接定为C级。 5.3.9对大跨度钢结构支座节点,若铰支座不能实现设计所要求的转动或滑移时, 应定为cu级:若支座的焊缝出现裂纹、锚栓出现变形或断裂时,应定为d级。 5.3.10对橡胶支座,若橡胶板与螺栓(或锚栓)发生挤压变形时,应定为c级: 若橡胶支座板相对支承柱(或梁)顶面发生滑移时,应定为Cu级:若橡胶支座板 严重老化,应定为d级。
5.4.1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 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 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5.4.2砌体构件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确定本 系数的取值 2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原设计当时应执行的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E 50003的要求时,应直接定为c.级
5.4.3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连接及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4.3的规定,分 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5.4.3砌体结构构件构造等级的评定
主:1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应 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与评定应包含在“连接及构造”的项目中: 3构造缺陷还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
注:1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应
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与评定应包含在“连接及构造”的项目中: 3构造缺陷还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
5.4.4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
对瑞、程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条所列的限 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
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增、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 响。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级;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 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 注:构造合理的组合砌体柱、墙以及配筋砌块柱可按混凝土柱、墙评定。 2对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造成的柱(不包括带壁柱墙)的弯曲,当其矢高实 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3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 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第2项的原则评级。 3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 cCu级或da级: (1)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 (2)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 5.4.5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 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1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 向裂缝或斜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沿块材断裂的斜向裂缝 3砖砌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 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4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5.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
5.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
并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并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a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承重墙体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独立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5.4.7当砌体结构、构件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直 接定为cu级或du级。
5.5.1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 变形)和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 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5.2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5.2的规定 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 性等级
5.2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要求确定;。 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 的取值
.5.3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5.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 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水利软件、计算表5.5.3木结构构件构造等级的评定
注:1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
注:1评定结果取a级或b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级或d级,应
构件支承长度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但若有问题,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 意见。
5.5.4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变形评定时,应按表5.5.4的规定评 级。
表5.5.4木结构构件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的评定
纺织标准注:1表中l。为计算跨度:1.为柱的无支长度:h为截面高度
注:1表中l。为计算跨度:1.为柱的无支长度:h为截面高度
....- 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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