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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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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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 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1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3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 B C D四个等级

    4.1.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 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 承载力提高系数,可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 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 质勘察资料时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宜补充地质勘察

    4.2.1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4.21当单层蚁多层房屋地 出现下列现家之一时,应评定为险状态 1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 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 天,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 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 大于10%; 3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因沉降变形出现开裂,且房屋 整体倾斜率大于10%0: 4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0%0,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 斜率超过20%0: 5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2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5%/月,且短期内 无收敛趋势;

    4.2.2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5%/月,且短期内 无收敛趋势: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 热仍在继续发展:

    3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表4.2.2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房屋高度(m)24

    5.1.1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筱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墙体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带壁柱的墙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柱 1)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构件。 4梁式构件 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可取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5杆(包括支撑) 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构件。 6板 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的楼屋面板为一个构件: 7桁架、拱架 以一榻为一个构件。 8网架、折板、壳

    1基础 1)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墙体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带壁柱的墙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柱 1)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构件。 4梁式构件 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可取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5杆(包括支撑) 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构件。 6板 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的楼屋面板为一个构件: 7桁架、拱架 以一榻为一个构件。 8网架、折板、壳

    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9柔性构件 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杆等为一个构件

    1.结构分析时应考虑环境对材科、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 伤影响等;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照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时不考 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Φ应按 表5. 1.2取用

    .1.2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2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高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 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号内数值

    5.1.3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贝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 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 5.1.4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 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5.1.5当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5.2.1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5.2.1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

    5.2.2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 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 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 项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必要时,宜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5.2.3的要求:

    R≥0.90 Y.S

    2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 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3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且在短期内无收 敛趋向。

    5.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 内容

    5.3.2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 或竖向裂缝状况,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 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等。检查时应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 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

    R ≥0.90 Yos R ≥0.85 Y.S

    2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 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 宽度已超过1.0mm; 5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6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o,或相邻构件连 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侧弯变形失高大 于h/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 体产生受力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变形; 9砖简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 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 10墙体高厚比超过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允许高厚比的 1.2倍。

    5.4.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 等内容

    5.4.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

    5.4.3混凝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

    R ≥0.90 Yos R ≥0.85 os

    2梁、板产生超过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梁、 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缝宽大于0.5mm,板产生宽度大于

    1.0mm的受拉裂缝; 3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或向下 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0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 严重脱落、露筋; 5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 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6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 的裂缝;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 裂缝,缝宽大于1.0mm,另一侧混凝王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8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10%0,或其侧 向位移量大于h/300; 9构件混凝士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超过10%:柱、 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10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11屋架产生大于1。/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0mm; 12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20%0; 13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值的70%; 14悬挑构件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0.5mm。

    1.0mm的受拉裂缝; 3简支梁、莲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或向下 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0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 平重脱落、露筋: 5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 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5.5.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 容。

    5.5.2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 挠变形、偏心失稳,以及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 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5.5.3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R ≥0.90 ros R ≥0.85 os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 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1。/150的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120的挠度,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120,或 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5標条、搁栅产生大于1。/100的挠度,或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 6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 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7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P分 别大于7%、10%、15%和20%: 8存在心腐缺陷的质构件: 9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 件长度的2/3

    5.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5.6.2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 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 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6.3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5.6.3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0.90 ros R ≥0.85 YaS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 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1。/250,或大于45mm; 6实腹染梁侧弯失高大于1。/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中 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屋架产生大于l/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 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砌体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 洞口过梁、挑梁、雨篷板及女儿墙等。 5.7.2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 容。 5.7.3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按本章5.3节至5.6节 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6.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 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6.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1A级:无危险点: 2B级:有危险点; 3C.级:局部危险; 4D级:整体危险。 6.1.4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 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 成整幢危房

    6.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 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 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 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 况后作出判断。 6.2.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 定其危险性等级。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式6.3.1确定

    式中,R,一基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a一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一基础构件数量。 6.3.2上部结构(含地下室)各楼层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式6.3.2确定: 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 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 R,=(3.5nip+2.7ndca +1.8ndc +2.7na +1.9nam +1.9napidr +1.4ndoi + nasbi +nas+ngs (3.5nga+2.7nc+1.8na+2.7n.+1.9nm+1.9nm+1.4nmbr+nar+ ng+ nm)(式 式中,R,一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pa、ndset、ndcinan一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危险构件数量; nr、nser、nei,nu一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构件数量; nam、namoi、ndmbi一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m、npmbinsmbi一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构件数量: nsk、ndsi一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n一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构件数量:

    式中,R一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一上部结构层数: B一地下室结构层数: 于一基础层数。 6.3.5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为: 1当R=0,且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只含A.级, 评定为A级: 2当0

    式中,R一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一上部结构层数: B一地下室结构层数: 于一基础层数。 6.3.5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为: 1当R=0,且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只含A级 评定为A级: 2当0

    1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6相关附件。 7.0.2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 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 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 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一般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 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 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月 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0.5对计定为同部房 安力代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 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 向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为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安·执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总则 25 术语和符号 26 2.1术语 26 2.2符号 26 3 基本规定 27 3.1 鉴定程序 27 3.2鉴定方法 27 地基危险性鉴定 28 4.1 一般规定 28 4.2评定方法 28 构件危险性鉴定 30 5.1 一般规定 30 5.2 基础构件 31 5.3 砌体结构构件 31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32 5.5 木结构构件 33 5.6 钢结构构件 33 5.7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34 房屋危险性鉴定 35 6.1 一般规定 35 6.2 综合评定原则 35 6.3综合评定方法 36 鉴定报告 39

    GeneralProvisions 25 TerminologiesandSymbols 26 2.1Terms 26 2.2Symbols 26 GeneralRequirements 27 3.1ProcessforAppraisal 27 3.2AppraisalMethod 27 DangerousAppraisalforFoundationSoils 28 4.1GeneralRequirements 28 4.2AssessmentMethod 28 DangerousAppraisalforStructural Member 30 GeneralRequirements 30 5.2 FoundationMember 31 5.3 MasonryStructuresMember 31 5.4 Concrete Structures Member 32 5.5 TimberStructuresMember 33 5.6SteelStructuresMember 33 5.7BuildingenvelopeMember 34 AppraisalforDangerousBuilding 35 6.1GeneralRequirements 35 6.2ComprehensiveEvaluationPrinciples 35 6.3DangerousAppraisalforBuilding 36 AppraisalReport 39

    1.0.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最初制订于1986年,后在1999年进 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作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 第一部技术标准,其发布实施至今已近30年,在促进既有房屋的有效利用,保 障章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地房屋管理 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房屋检测鉴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进而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 些新的问题和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危险房屋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多年来 工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标 准。 1.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包括工 业建筑、民用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尚需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 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 环境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各类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既有房屋的鉴定 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原标准提出的需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本次修订时不再强调。本标准所指的文物建筑是指《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 各类文物建筑

    本章为符号和代号,本次修订改为术语、

    2.1.12.1.1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涵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1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给出定义和 说明: 2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3当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的表达方式进 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其定义和说明,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 准》(GB/T50083)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的相关符号,基本沿用了原标 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了重新定义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术语 准》(GB/T50083)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的相关符号,基本沼 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了重新定义

    3.1.1~3.1.5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日本、美国和前苏联 的有关资料,制定了本标准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3.2.1根据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类危险房屋鉴定案例的总结,本标准对危险房屋 的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鉴定模型,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 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具体为在原标准三层次鉴定前增加两阶段的鉴定内容, 将地基的危险性鉴定作为鉴定的第一阶段,根据第一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需 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只有当第一阶段鉴定结果地基为非危状态时,尚需开展 第二阶段的鉴定。 3.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标准的主要思路,其第 层次仍为构件层次,第三层次为鉴定单元层次。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二层次。 京标准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部分的鉴定,本次修订改为房屋基础层及上部结构各 楼层的危险性鉴定

    环境条件。 “房屋处于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是指房屋坐落的地基土可能受到周边邻近的 工程施工影响而产生沉降或滑移等变形,如基坑开挖、桩基工程施工、地下隧道 或管道施工等。 条文中列出的地基沉降速度4mm/月是根据国内外常年观察统计结果而采 用,2mm/天是通过大量工程实例总结得到的经验数据,具体计算时应根据实际 工程情况在一定的观察时间段内取值。在判断房屋地基沉降变形的发展趋势时, 用“收敛”比用“终止”、“稳定”等更准确,也更符合实际。关于收敛时间界定 因不同地质条件和不同的影响源均有所差异,本标准对所称的短期内时间界限不 作具体规定,鉴定人员宜根据影响源、房屋沉降速率等因素综合分析和判断。 原标准规定房屋地基变形限值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所规定的允许值,但由于既有房屋的累计沉降和变形因使用年限长 短、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各有不同,且考虑到在对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参 考设计规范取值不太合适,故本次修订时只对房屋因地基沉降而引起的上部结构 变化做出相关规定,取消了关于地基变形绝对值的要求。 根据各地工程实例,目前有部分房屋的整体倾斜率已严重超出原标准规定 值,但由于其柔性上部结构(主要为砖木结构)的耐变形能力较强,或刚性上部 结构(主要为砌体结构、框架结构)的抗变形能力较强,故房屋上部结构构件的 外观损伤并不明显。考虑到房屋倾斜率过大时有可能发生的倾覆倒塌等脆性破 环,以及房屋本身对结构耐久性和使用舒适性的要求,本次修订时对房屋整体倾 料率作出单独的限值规定。列出的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是根据不同结构类型、 不同高度房屋的抗变形耐受力特点,以及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经综合考虑得出, 房屋的整体倾斜率宜按倾斜测点单一方向倾斜率的平均值取值。 4.2.2原标准未将高层房屋与多层房屋进行区分对待,考虑到高层房屋一般采用 地下室箱型基础,且大多设有耕基,在整体沉降和倾斜控制方面比普通多层房屋 更可靠,但高层房屋自身的高宽比较大,且整体刚度较大,发生倾覆的可能性较 多层房屋大,故本次修订时对高层房屋进行单独规定。 条文中列出的房屋倾斜率增量限值和整体倾斜率限值,是根据高层房屋的特 殊性,结合工程实例和专家意见经综合考虑后确定。

    5.1.1本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对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止,便得前后表述互相对应, 更加明确,并增加了部分规定使划分更具体和完善。条文中的“自然间”是指按 结构计算单元划分确定,具体地讲是指房屋结构平面中,承重墙或梁围成的闭合 体。 5.1.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解放后我国致力于建筑设计规范的起草编制和修 订完善,从无到有,逐期提高,经历了1954期、1958期、1974期、1989期、 2001期及2010期六个阶段,从大的趋势来看,每一期规范的结构可靠度均较前 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由于不同时期所采用的规范标准不同,当初建造的房屋在结构形式、建造材 料、施工工艺等各方面均可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的要求。自前现行的各种设计规 范均明确其应用范围为新建建筑的设计,采用现行设计规范评定当初建造的既有 建筑显得过于保守,使得当某幢房屋在完全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情况下,采用现 行设计规范验算后可能会出现大量构件承载力不足的现象,显然不甚合理。使用 现行设计规范评定当初建造的既有建筑,特别是在房屋危险性鉴定中,会造成大 量原本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构件被“算”出来是危险的 编制组对解放后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梳理对比发现,1974期、1989期、 及2002期三期设计规范结构可靠度有明显逐步提高趋势,本标准对上述三期规 范从材料分项系数、材料强度取值、承载力计算方法等影响结构抗力的参数,从 荷载取值影响作用效应的参数出发,分析计算其结构抗力与作用效应之比,发现 砌体构件受压承载力、混凝士结构正截面及斜截面承载力、木构件受拉及受弯承 载力与相应的作用效应之比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充分分析研究三期规范的基 础上,基于“满足当初建造时的设计规范要求即为安全”的原则,本标准对1989 年以前、1989年~2002年期间及2002年以后三个时期建造房屋结构抗力与作用 效应之比进行了调整。 另外,通过检测确定环境对结构的影响程度以及结构的损伤状况时,应对结 构的理论计算模型作必要的修正,以考虑环境和初始损伤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如

    5.1.3本条将原标准分散在各节中对构件强度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材料 强度取值的依据进行了规定。 5.1.4本条针对既有房屋鉴定的特点,明确了可能出现的构件尺寸偏差以及损伤 等可能影响计算参数的情况,应在危险性鉴定中予以考虑 5.1.5本条针对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构件,当鉴定人员对其安全状态无怀疑 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以提高鉴定效率。

    5.2.2由于基础理置于地下,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故在 实际鉴定时,可通过对与基础相连的房屋上部结构的外观表现来对其进行间接的 判断,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基础与上部结构竖向承重构件(承重砖墙、剪力 墙、围护墙体、混凝士柱、钢柱、木柱等)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裂缝,以 及房屋的整体倾斜和位移、房屋外墙根部和四周室外地坪的裂缝、建筑物内部伸 入地下士体内的管道设备的变形情况等

    5.2.3本条规定了基础危险性的评定原则。当需对基础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 应对构件材料强度及力学性能进行检测:所采用的截面计算值为扣除各种因素导 致截面削弱后的有效值

    5.3.1本条规定了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基本内容 5.3.2本条规定了在进行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时现场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和 部位,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内容应为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时必须检查的内容。在砌体结构体系中,租对结构构件本身,不同构件的构造 连接部位为结构体系的薄弱部位,往往会出现比构件本身更为严重的开裂或变形 等损坏,从而对整个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巨大的威胁,但在鉴定工作中却常常

    5.3.3本条对砌体结构危险

    条文中对受压墙、柱有效截面削弱限值,原标准规定为1/4,专家认为此值 偏大,参照承载力验算的相关要求,建议改为15%;因偏心受压而开裂的墙、 柱裂缝宽度限值,原标准统一规定为0.5mm,考虑到偏心受压构件的特性,专家 建议对这类裂缝限值应从严,修订中取消了裂缝宽度的规定,即认为只要出现裂 缝即可评定为危险构件:对于墙、柱倾斜变形,原标准未说明其变形是单独的还 是整体性的,本次修订时明确此处变形为单个构件相对于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 对于墙、柱因刚度不足出现的侧弯变形,本次修订时对其限值进行了规定:另外 根据专家建议,将第9款中的部分“且”改为“或”,由必要条件改为充分条件 增加了墙体高厚比限制的规定。 条文中对竖可和水平向裂缝的宽度和长度限值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斜同装 缝,应分别计算其在竖向和水平方向上的投影长度,再对照相关条文进行判别。

    5.4.1本条规定了混凝士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基本内容。 5.4.2本条规定了在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时现场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和 部位,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内容应为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 定必须检查的内容。因受制于钢筋混凝土自身的材料力学性能特性,混凝士结构 构件在实际工程中常常会出现带裂缝正常工作的情况,故在鉴定时应注意分辨裂 缝的性质,区别受力裂缝和非受力裂缝、有害裂缝和无害裂缝,对受力裂缝和有 售裂缝应进行重点检查和分析。另外,屋架和支撑系统的稳定性在整体结构体系 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若屋架出现异常倾斜或支撑系统失效,将严重威协结 构体系的稳定性,故应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在以构件为单元进行鉴定的同时,应 考虑各构件的系统性,强调整体性和稳定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4.3本条对混凝土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与原标准相比,对部 分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

    分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

    如将墙、柱、梁、板受力主筋处裂缝宽度限值统一调整为受拉裂缝宽度为 1.0mm,剪切裂缝宽度限值为0.5mm:将混凝士构件中的钢筋锈胀裂缝宽度限值 改为钢筋截面锈损率限值:将出现危险形态裂缝的现浇板区分为双向板和单向板 分别进行规定:柱、墙混凝土构件有效截面削弱由原标准的1/3改为15%:增加 了受力构件主筋截断等内容。 另外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和专家意见,对有集中荷载作用的混凝王构件和悬挑 构件受拉区和受剪区裂缝进行了补充规定。 原标准中对钢筋混凝土墙的裂缝规定为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根据专家意 见,交义裂缝主要为地震作用下混凝主墙裂缝的表现形式,建议修订。根据国内 研究机构试验结果(蒋欢军等《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构件地震损伤性能试验》,建 筑结构,第42卷第2期),钢筋混凝士剪力墙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就裂缝的出现 过程而言,在混凝王开裂后,试件屈服之前,随着荷载的逐级增大,裂缝的宽度 变化不大,当试件屈服时,残余裂缝宽度很小,均值为0.03mm。因此,本次修 订了混凝王墙的裂缝形式,不再规定裂缝宽度值

    5.5.1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基本内容。 5.5.2本条规定了在进行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时现场应重点检查的构件和部 立,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内容应为未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必须 检查的内容。对于木结构构件,实际鉴定中,腐朽、虫蛀、木材缺陷等属于常见 的损坏,但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偏心失稳等易被忽视,因此本条对 这些内容予以强调。对于木屋架及屋盖支撑系统,除了各木构件单元的危险性鉴 定外,还应从系统的角度重点分析屋架及支撑系统整体稳定性。本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的损坏,但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偏心失稳等易被忽视,因此本条对 这些内容予以强调。对于木屋架及屋盖支撑系统,除了各木构件单元的危险性鉴 定外,还应从系统的角度重点分析屋架及支撑系统整体稳定性。本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5.5.3这本条对未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与原标准相比,对部分 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如標条搁栅挠度限值,原标准为L/120 专家提出适当放宽至Lo/100,第4款和第6款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另外根据专 家意见新增第9款,对木构件的干缩裂缝限值提出相关规定

    损坏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如檬条搁栅挠度限值,原标准为L/120, 专家提出适当放宽至Lo/100,第4款和第6款部分措辞进行了修改。另外根据专 家意见新增第9款,对木构件的干缩裂缝限值提出了相关规定

    5.6.1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主要内容

    5.6.1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的主要内容。 5.6.2本条规定了在进行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时现场应重点检查的构件和部 位,以及可能出现的损坏特征,规定的这些内容应为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必须 检查的内容。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从构造连接、变形等方面着手,因此,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构件的构造连接、变形等方面现场重点检查的内容,重点检查 连接部位的损坏现状和各构件的平面内、平面外变形情况。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5.6.3本条对钢结构危险构件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规定,与原标准相比,对部分损

    0小讲 环现象及参数控制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如梁、板等变形位移值Lo/250,侧弯失高 Lo/600以及柱顶水平位移平面内倾斜值h/150,平面外倾斜值h/500,以上限值参 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本次修订时,根据专家意见,将第4款中“受拉构件”改为“受力构件”, 并删去第7款《钢结构设计规范》编号中的年份。另外,钢结构构件还应注重其 稳定性要求,重点检查和验算稳定性构造措施

    5.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在原标准中作为房屋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进行鉴定,但 在原标准中未对围护结构作出明确定义,也未区分围护结构中的承重构件和非承 重构件,对围护结构的危险性鉴定也无明确的指导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引起 了较多不便和争议。本次修订中,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作为一般构件的一个组成部 分,在楼层及房屋综合评定中仍有应用,故增加本节内容,作为围护结构承重构 件鉴定的依据。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砌体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 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棚板及女儿墙等。 5.7.2本条对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内容进行了规定。 5.7.3本条对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依据作了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对承重围护构件的说明,承重围护构 件为上部承重结构构件的组成部分,故其危险性鉴定依据应根据其构件类型分别 按砌体构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6.1.1本条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原则进行了说明别墅标准规范范本,原标准中危险房屋的定义前移 至第2章术语中。 6.1.2原标准中,危险房屋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为日常工作中通俗的说法 实际上,当房屋上部结构设有结构缝时,应对传力体系独立的各结构单体分别进 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本次修订时,保留原标准中以“幢”为鉴定单位的说法, 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上部结构设结构缝时的情况。本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增加了基础及楼层的危险性鉴定。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取消,房 室危险性鉴定等级仍保留原标准的A、B、C、D四个等级,但对其具体描述进 行了修改:为便于综合评判,将房屋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构件比例作为基本参量, 以量变引起质变的辩证原理来划分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6.2.1本条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 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本标准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 的过程中,当遇到本标准未提及的特殊类型房屋时,最大限度发挥鉴定人员的工 程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的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修订时将原标准中 5.3.3条与本条内容合并,本条提出考虑的5点因素,参考了关津地震工程研究 所金国梁、冯家琪所著《房屋震害等级评定方法探讨》等资料,并对原标准的条 文进行了整理。对多层、高层房屋的底层或任一空旷层,对底框砌体结构房屋, 框支剪力墙结构房屋的框架层,对人群密集场所或其它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当柱 墙等主要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时,可根据其数量和严重程度直接将房屋危险性等 级。

    分析构件的关联影响。对有关联的危险构件,应防止漏判;对无关联的危险构件, 应避免误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2.3本次修订提出了危房鉴定应采用“两阶段”的鉴定程序。首先应对地基的 危险性进行鉴定,若地基处于危险状态则可直接判定房屋属整幢危房,不再进行 第二阶段的鉴定。若地基处于非危险状态家电标准,则继续第二阶段的鉴定工作,通过综 合考虑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两个组成部分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合考虑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两个组成部分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2.4本条为简易结构和简单结构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提供了一个较快捷的鉴定 方法,可采用按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的方法直接判定。 对于简易结构房屋,鉴于其一般未经正规设计、自身结构简单、用料混乱 房屋层数较低等实际情况,其危险构件影响范围明确,房屋的危险性易于判断 故采用类似于快速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便于操作:对于简单结构房屋,其结构 体系较为简单,传力路径唯一,但其体量一般较大,如排架结构体系的房屋,其 比较适用于类似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基于传 力树理论的、按危险构件影响面积的评判方法,减小鉴定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该方法基于鉴定人员在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基础上,首先确定鉴定房屋的 危险构件,分析每个危险构件的直接影响面积(m),并求和,得到鉴定房屋总 危险面积,然后计算总危险面积与鉴定房屋面积(m)的比值,以该比值作为评 定的依据。建议比值为零时可评为结构安全(A级),比值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 5%时可评定为危险点房屋(B级),比值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25%时可评定为 高部危房(C级),大于25%时可评定为整幢危房(D级)。鉴于建筑面积计算的 复杂性,对于该方法中的面积计算,可按轴线所围范围简化计算

    6.2.4本条为简易结构和简单结构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提供了一个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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