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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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1
3.0.1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3.0.2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3.0.3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 最后1位为校验码。
3.0.4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
3.0.5行政区划代码应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
中:第1~4位为市(地区、自治州、盟)行政区划代码,第5、 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闸阀标准,第7~9位为街道(乡、镇)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 制规则》GB/T10114的规定。
3.0.6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
3.0.6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位户代码 组成。
3.0.7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
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确定的方法执行。编制 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 应关系。
3.0.8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记薄,开可标注在房 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 案中
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4.1.1房地产登记宜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 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 公告。 4.1.2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薄、质量管理等 岗位,审核、登薄、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 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4.1.3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
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 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
4.1.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地产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定量检 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
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 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2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 意见; 3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 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 查报告。
4.2.1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主要登记类 型申请材料清单和登记业务表式样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和附录D 的要求
4.2.2房地产登记应共同申请,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单方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 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 4 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5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 登记; 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 7 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8 房屋灭失; 9 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 10 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11 申请异议登记: 12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 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 4.2.3对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按份共 有的房地产,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地产份额的约定书。 4.2.4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 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4.2.6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 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 证明。 4.2.7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 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1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 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留指纹宜 憋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2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 3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
4.2.6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 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 证明。
5继承人将自已的房地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 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 6房屋所有权变更致使抵押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 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7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房屋 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
.3.3查验申请主体应包括下列
1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 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 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 2申请人(代理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 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一致
4.3.4查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 2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真实、有效: 3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依职权出具。 4.3.5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薄记载事项不得冲突。 4.3.6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地 产,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 人的共有份额; 3 当申请异议登记时,申请人应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 责任; 4 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撼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 4.3.7 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
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 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代 理人)。
4.4.1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 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签署审核意见。 4.4.2 一致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 一致;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一致: 3 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薄记载一致。 4.4.3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 屋应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 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售许可证明范围内;申请其他 登记的,房地产应在登记薄记载的范围内: 3申请登记的房屋应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 4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薄的记载不冲突: 已公告的,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4.4.4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实地查看: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4.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屋坐落、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房屋已建造完毕。4.4.6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4.4.7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登记薄记载的房屋坐落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2房屋已灭失。4.4.8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表,并应签名确认。4.4.9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公告: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3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4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应公告的其他情形。4.4.10公告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4.4.11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宜建立登记公告查询系统并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4.4.12对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4.4.13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申请10
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补正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齐材料的,应 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并应退还申请材料。
4.5.1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房地产登记 档案形成对应关系。
子登记薄应定期异地备份,纸质登记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 设施。
4.5.3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薄,并应在电子登记薄上点击确 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
4.5.3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确
4.5.4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
4.5.5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薄上 分别记载,
4.5.6申请登记事项登薄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 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 还申请材料
1使用电子登记薄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薄上 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 2使用纸质登记薄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薄上 记载完毕井签名(章)之时为准。
4.6.1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薄的记载,填发房地产权属 证书、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填写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4.6.3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 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 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4.6.4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1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 2异议登记。
4.6.4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5.1.1登记事项登薄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甲请材料、 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 期或永久保存。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 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
5.1.2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
5.1.3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5.1.4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 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
5.1.5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薄检索工具:应
5.2.1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 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等。 5.2.2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 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薄记载的其他事 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
5.2.1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 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等。
1 询问笔录; 实地查看材料; 3登记审核结果材料:
5.3.1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 上架等工作
5.3.2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 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 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5.3.3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 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5.3.4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
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目录; 2)结论性审核材料; 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5)图纸; 6其他; 7)备考表。 2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 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 上角编写贞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 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 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 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 贞号; 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 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 改
.3.5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
1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 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 对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学迹扩散的应 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 出装订边际; 4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 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 化字代替; 5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 应为12.5mm; 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 平整;
8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 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5.3.7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 5.3.8房地产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 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 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2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 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 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 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 1001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 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 阳光直射; 4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 于通风降湿: 5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 药剂,灭菌杀虫; 6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 装置。 5.3.9 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 1 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 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 3 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 4 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 5 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
5.3.10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应由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祭部 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2鉴定小组应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 毁意见。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整理编号,划定新的 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 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鉴定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 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 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 名,并应注明毁或打浆的销毁方式和日期
5.4.1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薄 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5.4.1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薄以及 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5.4.2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5.4.3电子登记薄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 目录形成关联。
5.4.4房地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5.4.5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 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 异地保存。
5.4.6数学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学化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记 录,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 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
7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
1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 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 拼接方式处理; 2对贞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 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贞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 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
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 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 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 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 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 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 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贞面中有 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 保照片清晰度。
5.4.8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 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 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 的原则; 3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 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1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 诸;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 诸。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 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 格式; 2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性,并应与电了档案目录 形成对应。
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 档案相符。
5.4.11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薄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 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00; 2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 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错误率不得高于3%00
5.4.12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档案自求、电子登记薄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 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 的备份方式: 3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 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 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 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 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 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 6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 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 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6.1.1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利用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 6.1.2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与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 立登记资料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5.1.3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的 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时间宜标注年、月、日 时、分、秒。
6.1.4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6.2.1查询、复制登记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 查询登记薄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房 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薄中信息; 3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薄中相关 信息; 4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 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
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他项权 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 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 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 的登记资料。
6.2.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 相关证明材料,可香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6.2.5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 关证明材料; 2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 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 3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5.2.7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 果的书面证明: 1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 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 2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 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 6.2.8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
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 用章。
6.2.10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 料查询专用章。
6.2.10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
6.2.11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账记录,并应将申请人
6.3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65.3.1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登记机构之间因工作 需要,房地产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诉讼、复议等需要,可内部查 阅、调阅登记资料
6.3.2内部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
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登记资料管理人员 查阅相关内容出具查询结果
6.3.3内部调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
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 阅登记册后,方可调出,
6.3.4内部调阅登记资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不能归还的,调阅人应在调阅期届满前1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 资料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6.3.5调阅人应负责调阅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严禁中
借和私自复制,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
续表A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确定登记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登记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在建工程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设立登记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4
B.0.1申请材料纸张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介 质; 2申请材料幅面尺寸宜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 B.0.2填写申请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汗,不得使用修正液 等进行修正
等进行修正。 B.0.3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 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B.0.4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代理人)的汉字姓名、名称 或汉字译名。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 内通用文字;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 载的姓名或名称。 B.0.5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 字。 B.0.6当申请材料超过一贞时,宜按1、2、3.顺序排序, 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 B.0.7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 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阀门标准,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 直接添加
用具体位置的情况说明书; 3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材料应由规划部门确认或由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人书面约定。 B.0.15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 书应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 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 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 确认证明材料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B.0.16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
表C.1.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设备安装技术、工艺.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表C.1.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1. 5月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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