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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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分为江、河、湖、海水源热

    2.0.7太阳能保证率

    太阳能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 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增量投资与系统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口 节能量的比值,表示利用可再生能源节省每于瓦小时常规售 投资成本。

    螺丝标准2.0.10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efficientofperform

    系统的运行负荷与设计负荷之比

    3.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价、性能

    3.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 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 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 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可再生能源建巩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拍拍标评价、性能 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根据单 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行分级 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以实际测试参数为基础 进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 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 为准。 3.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部系统, 测试数量应根据系统形式和规模抽样确定,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材 准第4.2.2,5.2.2和6.2.2条的规定 3.1.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评价应首先通过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所属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以 及本标准第3.2节规定的形式检查。

    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 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缩 准

    3.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

    ..1 川刷应做到于续升主,货科秤 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3项目施工图纸; 4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 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和 见证试验报告: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资料;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并核查部分检验批次验收记录; 7太阳能建筑应用对相关建筑日照、承重和安全的影响 分析; 8地源热泵系统对水文、地质、生态和相关物理化学指标 的影响分析,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回灌试验记录: 9测试和评价人员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辅助热源、空调制 冷机组、冷却塔、贮水箱、系统管路、系统保温和电气装置等关 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的要求。太阳能集热器、空调制冷机组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 报告。 3.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或者蓄电 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 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 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4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气 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 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 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 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 3.2.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外观应干净整洁,无明显污 损、变形等现象。 3.2.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系统类型、集热器类型、集热器总 面积、储水箱容量、辅助热源类型、辅助热源容量、制冷机组制 冷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阀门以 及仪哭仪杰)笨内容应链合设计文的邮定

    3.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

    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 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习 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4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

    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 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 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 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 要求。

    面积、储水箱容量、辅助热源类型、辅助热源容量、制冷机 冷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离 及仪器仪表)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7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太阳能电

    列面积、装机容量、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 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木参效、控制系统、材科以及 件的规定。 3.2.8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地源换热 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 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 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3.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完成后,应由测试评价机 构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形式检查结果; 2 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 3 性能合格判定结果; 性能分级评价结果: 5 采用的仪器设备清单; 6 测试与评价方案。 3.3.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报告应按本标准附录A 馆生

    4.1.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Ul不应大于 30W/(m3:K)。 4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t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 于60℃。 5太阳能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tn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6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给出。 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和费效比应符合项 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 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项目立项可 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 水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5年,太阳能采暖系统的静态 投资回收期不应天于10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 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自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 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4.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2 系统总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 室内温度。 注: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 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采暖或太阳 能空调系统。

    4.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 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 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 差均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 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 且不得少于1套。 2当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 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末端采暖空调系 统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 筑面积的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 统。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种系统总数量 的5%,且不得少于1套。 4.2.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 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 60d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太阳能采暖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采暖期同步;太阳能空调系 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空调期同步。长期测试周期内的平均负荷 率不应小于30%。 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短期测试的时间不应少于4d。短期测 试期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且应在连续运行 的状态下完成。短期测试期间的系统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50% 短期测试期间室内温度的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 3短期测试期间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充许范 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士10℃; 2)太阳能采暖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t应大于 等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12C; 3)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应大于等 于25℃C且小于等于夏季李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十球温度。

    4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4d,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 测试天数不应少于1d,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辐照量小于8MJ/(m·d); 2)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8M/(m?·d)且小于12MJ/(m·d): 3)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2MJ/(m·d)且小于16M/(m·d); 4)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6MJ/(m·d)。 5短期测试的太阳辐照量实测值与本标准第4.2.3条第4 款规定的4个区间太阳辐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土0.5MJ/ (m?·d)以内,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同区间太 阳辐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 6对于因集热器安装角度、局部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太阳 辐照量难以达到16MJ/m的工程,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单位等 有关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太阳辐照量的测试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但测试天数不得少于4d,测试期间的太阳辐照量应均匀分布。 4.2.4测试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总辐照度应采用总辐射表测量,总辐射表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总辐射表》GB/T19565的要求。 2测量空气温度时应确保温度传感器置于遮阳且通风的环 境中,高于地面约1m:距离集热系统的距离在1.5m~10.0m 之间,环境温度传感器的附近不应有烟卤、冷却塔或热气排风扇 等热源。测量水温时应保证所测水流完全包围温度传感器。温度 测量仪器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读取仪表的精度和准确度不应大于表

    4.2.4温度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和

    3 液体流量的测量准确度应为士1.0%。

    4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1.0%。 5计时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0.2%。 6模拟或数字记录仪的准确度应等于或优于满量程的 土0.5%,其时间常数不应大于1S。信号的峰值指示应在满量程 的50%~100%之间。使用的数字技术和电子积分器的准确度应 等于或优于测量值的土1.0%。记录仪的输入阻抗应大于传感器 阻抗的1000倍或10M0,月二者取其高值。仪器或仪表系统的 最小分度不应超过规定精度的2倍, 7长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土1.0% 8热量表的准确度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128 规定的2级。 4.2.5集热系统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后,应采取停 正集热系统循环泵等措施,确保系统不再获取太阳得热。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得热量、太阳总辐照量和集热 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等。 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m=Q/(AXH)X100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每日测试持续的时间应从上午8时开始到次日8时结束 3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 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采暖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

    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子 10S。 4系统总能耗Q,可采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 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Qz 系统总能耗(MJ); 总记录数; mzi一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s); Pw 水的密度(kg/m): 水的比热容[J/(kg·℃)」;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d为第i次记录的热水温度 (℃);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d滋为第i次记 录的供水温度(℃); tbzi一一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hbi为第i次记录的冷水温度 (C);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hai为第2次记 录的回水温度(℃); Tzi一一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zi不应大于600s。 集热系统得热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的太阳辐射量为止。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流量、环境温 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 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

    (4. 2. 72)

    n 总记录数; mj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平均流量(m3/s); Pw 集热工质的密度(kg/m); Cpw 集热工质的比热容[J/(kg·℃); t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出口温度(℃); tbj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进口温度(℃): △T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 试时间△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系统的制冷量或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参数 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天于600s。 4制冷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 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 制冷量(kW); n 总记录数; mli 第i次记录系统总流量(m/s); w 水的密度(kg/m); Cpw 水的比热容[J/(kg·℃); tdli 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回水温度(℃); tuti 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供水温度(℃); △Ti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AT. 测试时间(s)。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 试时间△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系统供给制冷机组的供热量或热源水的供回水温 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 得大于600s。 4制冷机组耗热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 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一 一 制冷机组耗热量(kW): 总记录数; mri一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3/s); 水的密度(kg/m3); CpW 水的比热容J/(kg·℃C)l: tdri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供水温度(℃); tbri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回水温度(℃C): △T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r不应大于600s; △T.一 测试时间(s)。 4.2.10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女 时贮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 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三 令热水出入水箱。 2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 忙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 时必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小 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无 冷热水出人水箱。 2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 贮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3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

    PwCpwIn L tas(av) AT t tas(av)

    (4. 2. 10]

    式中:UsL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W/(m·K)]; Ow 水的密度(kg/m3), Cpw一 水的比热容[J/(kg·℃); △T一一 降温时间(s): 开始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结束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C): tas(av) 降温期间平均环境温度(℃)。 4. 2. 11 供热水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应从上年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 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供热水温度这,记录时间间隔不得 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 供热水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 4.2.12 室内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tni,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 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室内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n。

    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

    4.3.1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3.1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f Q/Qz × 100

    式中:f一一太阳能保证率(%); Q一一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Q系统能耗(MJ)。 2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保证率应取长 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

    3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 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1 + 2 + &3 + 24

    4.3.2集热系统效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集热系统的效率应按本标 准第4.2.5条的规定确定。 2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取长 期测试期间的集热系统效率。 3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 计算:

    1 + x2 + α3 +

    中: ? 集热系统效率(%) 71n273n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 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效率(%),根据第 4.2.5条得出; 12α3—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 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或空 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

    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1~ C2、3、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1、 C2、3、C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4.3.3热水箱热损因数、供热水温度和室内温度应分别按本 标准第4.2.10、4.2.11、4.2.12条规定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4.3.4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的COP.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的COPr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COP, = nX (Q / Q)

    COP. 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制冷机组制冷量(kW),按本标准第4.2.8条 测试得出; Qr一 制冷机组耗热量(kW),按本标准第4.2.9条 测试得出

    4.3.5常规能源替代量的评价应按

    1对于长期测试,全年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ni应选 取本标准第4.2.7确定的Q值。 2对于短期测试,Qi应按下式计算:

    中: Qnj 全年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2i1、Qi2、Qj3、Qj4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 辐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得热量(M): 根据本标准第4.2.7条得出; 1~23C4 出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 辐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 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 统,α12α34 可按本标准附录 C取值。

    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t应按下式计算

    Qtr = Qi qn t

    式中:Q.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表4.3.5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m

    4.3.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 CBR,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4.3.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CBR,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3. 6 X Cz CBR, = Q. XgX N

    武中: Cs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纳费用(元);

    Qtr一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29. 307 MJ/kgce; P一一常规能源的价格(元/kWh),常规能源的价格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 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 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 选取; M一一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每年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 (元),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测算得出。 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年限N应按下式 :

    4.3.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Qrco应按下式 计算:

    Qrco, = Qtr X Vooa

    式中:Qrco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kg); Qt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co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

    4.3.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Qrso2应按 计算:

    Qrfe = Qtr X Vfe

    (4. 3. 10)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地区太阳能采暖系统的太阳能保证

    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地区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保证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3级,1

    4.4.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3级,1级最 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4.4.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 与此级别相同; 2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 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5.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十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 5.1.1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na(%)

    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小于项自所在地当年 商业用电价格的3倍。 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 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 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测试评价报 告中给出

    5.2.1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测试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5.2.2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 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后 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 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5.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

    5.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测试前,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 则试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莲续完成,长期测 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 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 太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围应为年 平均环境温度士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 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式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 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 太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充许范围应为年 平均环境温度士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 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5.2.4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字记 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5.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子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阳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 方阵面积。 4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采样时间间 隔不应大于10s。

    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5.2.4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字记 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5.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1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 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9

    5.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子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涂料标准规范范本,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阳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 方阵面积。 4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 隔不应大于10s。

    3.6 X VE: nd = X 100 Y H;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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