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50878-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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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1.1申请评价的项目建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发展、区域 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 4.1.2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场 地不得选择在下列区域: 1基本农田: 2国家及省级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森林、草 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 4.1.3建设场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未选择在下 列区域: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 5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6 坝或提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7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 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8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等地质恶劣地区。 4.1.4 建设场地总体规划及其动态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 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 调整; 2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或全 面调整
4.2.1申请评价的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现行工业项目建 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4.2.2合理提高建设场地利用系数工程规范,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均不低
1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共享: 2在满足生产工艺前提下,采用联合厂房、多层建筑、高 层建筑、地下建筑或利用地形高差的阶梯式建筑; 3合理规划建设场地,整合零散空间: 4具有与1~3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2.3合理开发可再生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农林业生产难以利用的土地或城市废弃地建设: 2利用废弃的工业厂房、仓库、闲置土地进行建设,受污 染土地的治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环保要求; 3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建设废料场、堆场
4.3.1 物流运输优先考虑共享社会资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场地邻近公路、铁路、码头或空港; 2 生产原料、废料与产品仓储物流采用社会综合运输体系: 3 公用动力站房的位置合理,靠近市政基础设施或厂区负 荷中心。 4.3.2 物流运输与交通组织合理,满足生产要求:物流运行顺
4.3.1物流运输优先考虑共享社会资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4.3.2物流运输与交通组织合理,满足生产要求;物流运行顺 畅、线路短捷,减少污染。
物流仓储利用立体高架方式和信息化管理: 2结合厂区地势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运输 方式; 3采用环保节能型物流运输设备与车辆,且具备提供补充
4 具有与本条1~3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3.4 员工交通符合下列条件: 1 优先利用公共交通; 配置交通运输工具及停放场地; 3 自行车停放场地至少满足15%的员工需要: 4 应具有与本条第1~3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4场地资源保护与再生
4.4.2建设场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
4.4.3合理利用或改造地形地貌、保护土地资源,并符合
1保护名木古树,保留可利用的植被和适于绿化种植的浅 层土壤资源; 2不破坏场地和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 3合理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建设场地土石方量; 4具有与1~3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1对于透水良好地层的场地,透水地面面积宜大于室外人 行地面总面积的28%; 2对于透水不良地层的场地,改造后的透水、保水地面面 积大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8%: 3透水地面的构造、维护未造成下渗地表水对地下水质的 污染; 4污染危险区设有良好的不透水构造,冲洗后的污水经口 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5具有与1~4 款项相同效果的其他方式。
4.4.5建设场地的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和国家有关绿地率的规定。 4.4.6建设场地绿植种类应多样,成活率不得低于90%,且符 合生产环境要求
4.4.7建设场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持续利用。
1重大建设项目先作气候可行性论证: 2暴雨多发地区采取防止暴雨时发生滑坡、泥石流和油料 化学危险品等污染水体的措施; 3暴雪频繁地区采取防止暴雪压垮大跨度结构屋面建筑的 措施; 4台风、龙卷风频繁地区采取抗强风措施; 5针对气候异常其他危害形式采取的相应措施
录B的规定,单位产品(或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能耗指标 应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基本水平; 2先进水平; 3领先水平。 5.1.2设备的能效值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供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 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规定的2 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 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T19576规定的 3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3多联式空调机组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 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规定的 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4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消防设备除外)效率值达到现 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和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2级及 以上能效等级; 5锅炉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24500规定的2级及以上工业锅炉能效等级; 6电力变压器效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790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5.1.2设备的能效值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7配电变压器的能效限定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 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的规定
5.2.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你油时规 5.2.2有温湿度要求的厂房,其外门、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和开 启方式符合要求。
5.2.3合理利用直然通风
5.2.4主要生产及辅助生产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未采用玻璃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电力谐波治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的限值和允许值: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 规定的限定值
1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值; 2在考虑显色性的基础上,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 源和高效率灯具及镇流器; 3当采用人工照明光源时,设置调节的照明控制系统;有 条件时采用智能照明系统。 5.2.8风机、水泵等输送流体的公用设备合理采用流量调节 措施。 5.2.9按区域、建筑和用途分别设置各种用能的计量设备或装 置,进行用能的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 5.2.10在满足生产和人员健康前提下,洁净或空调厂房的室内 空气参数、系统风量等的调整有明显节能效果。
5.2.15设计时正确选用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
5.2.16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空调系统的划分、送
5.2.17公用和电气设备(
5.2.18施工完毕后,对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和除尘等
5.3.1设置热回收系统,有效利用工艺过程和设备产生的余 (废)热。
5.3.2在有热回收条件的空调、通风系统中合理设
5.3.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作能源的物质采取回收和再利用 措施。
5.3.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作能源的物质采取回收和再利用
5. 4 可再生能源利用
5.4.1工业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合理采用地源热泵及其他可再生 能源。 5.4.2 利用可再生能源供应的生活热水量不低于生活热水总量 的10%。
.4.3合理利用空气的低品位热
6.1.1单位产品取水量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C的规定,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应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 水平: 1基本水平; 2先进水平; 3领先水平。 6.1.2 水重复利用率的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 规定,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领先水平。 6.1.3蒸汽凝结水利用率的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凝结水设置回收系统,蒸汽 凝结水利用率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基本水平; 2先进水平; 3领先水平。 6.1.4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的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C的规定,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基本水平; 2先进水平; 3领先水平。
6.2.1生产工艺节水技术及其设施、设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 水平或领先水平。 5.2.2设置工业废水再生回用系统,回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 进或领先水平。
6.2.4采用适合本地的植物品种,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灌 溉系统。
6.2.5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用水设备和管网漏损
6.2.6合理规划屋面和地表雨水径流,合理确定雨水调蓄、处 理及利用工程
6.2.7清洗、冲洗工器具等采用节水或免水技术
6.2.8给水系统采用分级计量,水表计量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3.1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并符合所在地区水资源综合利用 规划。 6.3. 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6.3.3企业自备水源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法规、政策、规划及标准的规定。 6.3.4 给水处理工艺先进,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5 按照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的不同,采用分系统供水。 6.3.6 生产用水部分或全部采用非传统水源。 6.3.7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卫生间冲洗用水、清扫地面用水、 消防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采用非传统水源
6.3.8排水系统完善,并符合所在地区的排水制度和排水
5.3.9按废水水质分流排水,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6.3.10污、废水处理系统技术先进,且其排水水质优于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1 合理采用下列节材措施: 1 工艺、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 2 土建与室内外装修一体化设计; 3 根据工艺要求,建筑造型要素简约,装饰性构件适度。 7.1.2 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7.1.3 建筑材料和制品的耐久性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7.1.44 钢结构厂房单位建筑面积用钢量优于同行业同类型厂房 的全国平均水平
7.2.1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建筑产品。 7.2.2 采用下列建筑材料、建筑制品及技术: 1 国家批准的推荐建筑材料或产品; 主要厂房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或高强 度钢; 复合功能材料; 4 工厂化生产的建筑制品: 5 与1~4款项效果相同的其他建筑材料、建筑制品或新 技术。 7.2.3 场地内既有建筑、设施或原有建筑的材料,经合理处理
7.2.3场地内既有建筑、设施或原有建筑的材料,经合理 或适度改造后继续利用
7.2.4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
7.2.5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 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量占所用相应建 筑材料总量的10%以上。
筑材料总量的10%以上。 7.2.6主要建筑材料占相应材料量60%以上的运输距离符合下 列要求: 1 混凝土主要原料(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在400km 以内; 2预制建筑产品在500km以内; 3钢材在1100km以内。 7.2.7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性能参数与有害物质的限量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获得批准。 8.1.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有关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8.1.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有关环境保护
8.2水、气、固体污染物控制
8.2.1废水中有用物质的回收利用指标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 水平: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 领先水平。 8.2.2 废气中有用气体的回收利用率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1 基本水平; 2 先进水平; 3 领先水平。 8.2.3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达到下列国内同行业水平: > 基本水平; 先进水平; 领先水平。 8.2.4末端处理前水污染物指标应符合或优于本行业清洁生产 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经未端处理后,水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 度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水 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
8.2.4末端处理前水污染物指标应符合或优于本行业
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经未端处理后,水污染物最高充许排放浓 度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水 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 标的规定。
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废气中 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现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在分类收集和处理固体废物的过程中采取无二次污染的预防 措施。
8.3室外噪声与振动控制
8.3.1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8.3.2工艺设备、公用设施产生的振动采取减振、隔振措施 振动强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的规定
8.4.1建筑玻璃幕墙、灯光设置、外墙饰面材料等所造成的光 污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4.2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获批准,电
境影响优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 规定。
8.4.3使用和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9.1.2辅助生产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9.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的规定。如采取工程控制技术措 施仍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适宜的个人防 护措施。 9.1.4室内最小新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9.1.5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无结露、发霉 等现象。 9.1.6工作场所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9.1.7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采取了减少噪声污染和隔声措施 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室内噪声限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如采取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了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9.1.5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无结露、发霉 等现象。 9.1.6工作场所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9.1.7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采取了减少噪声污染和隔声措施 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室内噪声限值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如采取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根据 实际情源平脸了右新的个人陆拍烘施
9.1.5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含冷桥部位)无结露、发霉 等现象。
9.2.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现行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进行了预评价,在竣工验收 前按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的规 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验收合格;运行后对相关 员工进行定期体检。
9.2.2工作场所产生的振动采取了减少振动危害或隔振措施, 手传振动接振强度、全身振动强度及相邻建筑物室内的振动强度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采取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 到上述标准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已采取了有效的个人防护 措施。 9.2.3工作场所职业病倍害警示标识安全标志设置正确
9.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安全标志设
10. 1. 1 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0. 1. 2 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0.2.3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相应的奖励制
10.3.1能源信息准确、完整,有定期检查或改进的措施记录。 10.3.2 能源管理系统符合生产工艺和工业建筑的特点,系统功 能完善,系统运行稳定。 10.3.3企业已建立建筑节能管理标准体系
10.4.1建筑物和厂区内各种公用设备和管道、阀门、相关设施 的严密性、防腐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已制定相 应的应急措施。 10.4.2对建筑物和厂区各类站房内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已设 置自动监控系统,且运行正常。
源利用等已设置便于考核的计量设施,并进行实时计量和记录。 10.4.4公用设备和设施已建立完善的检修维护制度,记录完 整,运行安全。
源利用等已设置便于考核的计量设施,并进行实时计量和记录。 10.4.4公用设备和设施已建立完善的检修维护制度,记录完 整,运行安全
11.0.1在工业建筑建设或运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创新技术或管理 方法,鉴定结论达到下列水平时可予以加分: 国内领先; 2 国际先进; 3 国际领先。 11.0.2 在工业建筑建设或运行过程中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方法,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行业科学技术奖,达到下列水平时 可予以加分: 1 省部级或行业科学技术奖; 2国家科学技术奖。
A.0.1章、节权重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1章、节权重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 A. 0. 1 章、节权重
.2条文分值应符合表A.0.2的
文分值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条文分值
本标准参评的条文数共计116条,第4章至第10章最高分为100分,第11章 最高附加分10分。
B.0.1工业建筑能耗应包含下
B.0.1工业建筑能耗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用于照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制冷(包括风机 水泵、空气压缩机、制冷机、电动阀门、各类电机及设备、控制 装置、锅炉、热交换机组等)系统的全年能耗量; 2用于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设施的全年能耗量: 3用于1~2款所没有涉及的各种设备和系统的电、煤 汽、水、气、油等各种能源的全年能耗量; 4工艺设备回收的能量:当用于生活、改善室内外环境时 为回收该部分能量所消耗和回收的能量。 B. 0.2工业建筑能耗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 一一工业建筑能耗指标: I工业综合能耗指标; Ej———全年工业建筑能耗,当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国 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综合能耗指标时,可选择行 业内有代表性且有施工图设计的若于企业按B.0.1 条工业建筑能耗范围和公式(B.0.2)进行计算; 当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 能耗指标时,可选择本行业在节能方面做得好、较 好、较差(衍合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且有施工图 设计的若于企业按B.0.1条工业建筑能耗范围和公 式(B.O.2)进行计算; E,一全年工业综合能耗,
B.0.3工业建筑能耗的统计方法应根据B.0.1条工业建筑能耗 范围,按申请评价的项目统计期内各种工业建筑能耗的实际分项 计量,求得工业建筑能耗, B.0.4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系数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当年折 算值。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按火电发电标准煤耗等价值计算:在 实际应用中应以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数据为准。引用某行业标准 煤耗时,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所规定的数据折算
B.0.5规划设计应根据B.0.2条所列的方法进行计算;全面
别墅图纸B.0.5规划设计应根据B.0.2条所列的方法进行计算:全面评 价阶段应根据B.0.3条所列的方法进行统计。
价阶段应根据B.0.3条所列的方法进行统计。
附录C工业建筑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范围、
C.0.1申请评价的项目所属行业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且该标 准对水资源利用有关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等内容已有规 定时,评价按该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否则按本标准附录 C.0.2、C.0.3和C.0.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C.0.2取水量可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自备给水工程取自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 2取自城镇供水工程的水量; 3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 地热水及城市再生水等); 4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不包括企业为外供给 市场的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 水量。 C.0.3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蒸汽凝结水 利用率以及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下 列规定: 1取水量的确定应选择本行业在节水方面处于不同水平 (至少符合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的若干企业,按本标准附录 C.O.2条规定的范围,根据项自提供的相关数据(每班员工人 数、台班、总取水量、平均时用水量、变化系数、设备数量及同 时使用百分数等),扣除水以产品形式外供给市场的部分求得。 2单位产品取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1取水量的确定应选择本行业在节水方面处于不同水平 (至少符合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的若干企业,按本标准附录 C.0.2条规定的范围,根据项目提供的相关数据(每班员工人 数、台班、总取水量、平均时用水量、变化系数、设备数量及同 时使用百分数等),扣除水以产品形式外供给市场的部分求得。 2单位产品取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V一 统计期内的取水量(m或L);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的产量。 3水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水重复利用率(%); V.统计期内的重复利用水量(m); Vi——统计期内进人到系统的新鲜水量(m) 4蒸汽凝结水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建筑标准 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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