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27-2014++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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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薛晓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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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6 终端集中器 terminal concentrator

    具有收集和储存终端模块的数据,并能通过中间控制器或直 接与中心级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等功能的设备。

    具有传感或控制功能的设备

    电缆标准规范范本2. 0.8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e

    D.8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

    在给定的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中正常亮灯数量与应亮灯总 量的百分比。

    3.0.5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设备集成后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 本规范的规定。

    4.1.1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架构应按城市照明的控制逻辑 关系和照明线路拓扑构建,并宜由中心级系统、中间级系统和终 端级系统形成三级逻辑层,且三级逻辑层之间应通过两级通信层 进行联络。

    进行监测和节能调光,仅对照明线路进行控制时,系统架不 中心级系统和中间级系统组成;当照明线路及其控制方案 负繁,且不对照明线路进行控制,仅对单盏灯进行监测控制 系统架构可由中心级系统和终端级系统组成。

    4.1.4终端级系统的集中器应安装在城市照明的配电

    线数据传输信道或无线专用数据传输信道,也可采用中心 充与中间级系统之间的通信信道,并通过中间级系统的RS 接口的有线信道作为中继信道与终端级系统进行通信。

    4.2.1中心级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控制、运行管 理、能耗监测和系统管理等功能,并应能完成城市照明系统的实 时监测、控制、调度和管理。

    中器和终端模块,且采集的基本数据应包括下列类型: 1模拟量: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 2状态量:接触器分/合状态、柜门的开/关状态等; 3 设备状态: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等: 4 抄表数据:电能示值和电能量; 5 故障信息:线路异常信、故障信息。 4.2.3 中心级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统计亮灯率功能,并应能设置亮灯率限值,亮灯 率统计值越限时应报警并作事件记录。 2应具备电压、电流越限报警功能,并可设置电压、电流 限值,电压或电流越限时应能报警并作事件记录。 3应能对中间控制器、集中器和终端模块上报的事件记录 并保存。事件记录内容可包括事件类型、地址和名称、发生时 间、发生时的数值等信息。事件应包括下列项目: 1)状态量变位事件记录; 2)线路异常事件记录; 3)参数变更记录和遥控记录; 4)灯具设备和光源异常事件记录等。 4中心级系统事件报警方式可采用人机界面报警、声光报 警、短消息报警等。 5应具备数据备份、导出和恢复机制。 6应具备数据检索功能。 7应具备数据统计、制表和打印功能。 4.2.4中心级系统应能控制中间控制器和终端模块,并应能设 置其参数。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数设置应包括时段控制参数、经纬度控制参数、光控 控制参数和调光参数: 2应能实时向中间控制器、集中器或终端模块下发控制命 令功能;

    4.2.5中心级系统中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中心级系统中城币照明设施管理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录人城市电子地图,且电子地图应能缩放和平移 地图中显示的各区域不应发生缺失或重复现象;应能显示道路、 现场照明设施所在的地理位置等信息; 2对照明设施信息分类管理应包括增加、删除、修改资产 的信息,应能统计各类设施的总量及其增量:; 3应能显示设施的地理位置,并应能进行档案管理。 4.2.6中心级系统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时钟同步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实时与标准全球定位系统或北斗系统进行时钟后 步,误差应小于1s; 2)应具备系统对时功能,且对中间控制器或集中器对时 误差应小于30s。 2设备运行管理应能增加、修改中间控制器、集中器、终 瑞模块的档案信息和运行参数。 3工作站和服务器均应设置权限管理,对登录系统的所有 操作员应经过授权、身份和权限的认证,并应按授权的功能范围 进行操作。 4应真有下列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1)主站系统安全防护应从应用系统安全、身份认证机制 用户权限及访问控制、应用数据的备份与恢复等方面 进行安全防护; 2)用户远程莲接应用系统应设置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 安全措施,并应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 3)在主站系统内应部署病毒防护系统,宜建立病毒防护 中心,覆盖网络内的每一台计算机、服务器; 4)在主站系统边界处应部署防火墙系统; 5)应采用漏洞扫描系统提供定期对计算机、服务器漏洞 的扫描,并应及时打补丁,漏洞扫描系统应部署在中

    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4.2.4条的规定,并可与其他 的城市照明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4.2.8中心级系统应保证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命令下达至中间控制器和集中器反馈的控制操作响应时 间不应大于10s; 2对中间控制器和集中器的事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画面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s; :4 数据查询时间不应大于10s。 4. 2.10 中心级系统配置的数据存储容量不应小于1年的数据, 系统主服务器平均负载率应小于65%。 4. 2. 11 中心级系统故障恢复时间应小于2h,平均故障间隔时 间(MTBF)应大于30000h。 4.2.12中心级系统机房的环境条件和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

    4.3.1中间级系统的中间控制器应按中心级系统的命令和配置 执行开关灯控制和对线路运行数据的监测,并应具有中心级系统 与集中器、电能表、终端级系统等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的中继转 发功能

    4.3.2中间级系统应能响应中心级系统的参数设置和查询命令

    并可进行现场参数设置和查看。

    信号和电能表的电量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检测状态量的开/合位置状态及其他二进制状态信息 等无源信号; 2应能实时测量模拟量信号;

    应本地时钟设置。对时误差应小于30s,时钟24h内走时 小于1S。时钟系统应有备用电池,中间控制器交流电源停 i,时钟保持正常工作不应小于30d

    2、3、4、5 的有关规定。

    4.4.1终端集中器宜具有终端模块数据存储功能,并应具备下 列基本功能: 1对所管辖的终端模块的管理功能:

    2与中间控制器双向通信及其指示功能; 3与终端模块双向通信及其指示功能; 4电源指示功能; 5终端模块数据集中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端集中器应能集中各终端模块采集到的电压、电流、 有功功率、功率因数和当前故障信息等数据; 2)终端集中器应具有实时或定时集中终端模块数据的 功能; 6 执行上一级系统查询、控制和参数设置指令的功能; 根据设定的报警条件主动向上一级系统报警的功能; 8 参数断电保护功能; 对终端模块发送指令的功能。 4.4.2 终端模块宜具有开关控制输出接口,并应具备下列基本 功能: 1 与终端集中器双向通信功能; 2 数据的采集功能; 3 运行故障检测并主动上报功能; 4 参数设置和掉电保护功能。 4.4.3 终端集中器应能够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温度:一20℃~+70℃; 2 平均相对湿度:95%RH以下(十25℃); 3 大气压力:80kPa~106kPa(海拨4000m及以下)。 4.4.4 终端集中器宜使用单相供电,并应能在额定电压AC 220V,电压波动范围一20%~十20%条件下维持正常工作。 4.4.5终端集中器的外壳防护能力安装在照明配电柜内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51 的规定。

    1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不应影响中间控制器和终端模块的 正常运行;

    2应支持脱网运行,且在与上一级系统通信中断的情况下, 位能自主独立运行; 3应至少具有一路RS485接口与中间级系统通信,传输速 率应选用1200bit/s及以上; 4当需要与中心级系统直接通信时,宜采用公用无线数据 传输信道或无线专用数据传输信道; 5可采用电力载波或微功率无线通信等方式与终端模块 通信; 6应能实现与所管辖的所有终端模块的稳定通信; 7终端集中器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上一级系统通信响应时间应小于10s; 2)与终端模块通信响应时间应小于5S。 4.4.7 终端集中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000h。 4.4.8 终端模块应能够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温度:一20℃~+70℃; 2 平均相对湿度:95%RH以下(十25℃); 3大气压力:80kPa~106kPa(海拔4000m及以下)。 4.4.9 终端模块宜使用单相供电,并应能在额定电压A( 220V,电压波动范围一20%~十20%条件下维持正常工作。 4.4.10终端模块的外壳防护能力在灯杆内安装时应符合现行压 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54的规定 在灯具内安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关于IP43的规定。 4.4.11终端模块的使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端模块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不应影响终端集中器、其他 终端模块及灯具的正常运行; 2终端模块应支持脱网运行,且在与终端集中器通信中断 品懂温下产能白主

    1终端模块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不应影响终端集中器、其他 终端模块及灯具的正常运行; 2终端模块应支持脱网运行,且在与终端集中器通信中断 的情况下,应能自主独立运行; 3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端模块检测到并确认故障后,报警信息主动上报响

    应时间应小于5s; 2)终端模块接收到数据查询命令后,响应时间应小 王5s

    4.4.12终端模块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0

    4.4.13终端级系统控制器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1EC6100

    4.5.1系统通信应采用通信专网或采取加密机制的公网。 4.5.2 系统通信硬件应保持电气隔离,并宜采用可靠的接地 方式。

    4.5. 3 中心级系统与中间级系统应采用基于 TCP/II

    式或专用无线数据传输网络。

    IP的通信方式或专用无线数据传输网络,或通过中间级系统进 行中继路由数据转发。

    4.5.5中间级系统与终端级系统宜采用有线通信方式,

    .5中间级系统与终端级系统宜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接口 用RS485方式。

    4.5.6中心级系统与中间级系统、中心级系统与终端级

    中间级系统与终端级系统通信协议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 范》GB/T19582的有关规定

    对设备地址、设备参数、运行状态、控制信息应采用统一数据 格式。

    5.1.1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 好安装调试工作。 5.1.2施工及调试人员应了解工程项目对设备、功能和进度等 方面的要求,熟知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装调试方法,掌握电气安 全操作规程。

    5.1.3设备安装调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安装

    备和系统运行功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现场安装调访 运行等过程应有书面记录

    1应办理停电手续,且进行中间控制器、终端集中器和终 瑞模块设备安装时,应手动将交流电源停电并断开跌落保险,不 得使用中间控制器进行拉闸; 2应对已停电的交流电源进行验电,并应在确认无电压后 进行工作; 3应有专人安全监护,应执行正确接线顺序,戴手套,使 用绝缘工具,并应站在绝缘垫(台)上: 4进人工地应戴安全帽,2m及以上的高空施工应系安全 带,登塔时应穿防滑胶底鞋,不得与地面人员抛送施工工具和 材料; 5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 短路; 6安装结束,恢复供电前,应检查设备,且设备内不应残

    留导线(头)、螺钉、工具等物件。

    5.2.3土要设备、材科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求, 且应确定其质量与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准备设备附件、安装 辅料和工具

    源等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462的有关规定,

    源等设施,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

    书提供的方法进行设备安装。安装后的设备及其配套器材应端 正、牢固,并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2.0三职明配电柏出 配直中间控制器和终端集中器等 设备,应按照明配电柜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提供的方法进行设备安 装。安装后的设备及其配套器材应端正、牢固,并应便于使用和 维护。

    5.3.1中心级系统各设备应按工作站和服务器、GPS或北斗模 块、光照度仪的顺序依次上电,并应按照技术说明书调试各工作 模块的功能。

    5.3.1中心级系统各设备应按工作站和服务器、GP

    5.3.2完成中心级系统调试,且完成大部分中间级系统

    终端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应进行系统功能和性能测 应做好测试记录。

    5.3.3中间级系统和终端级系统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应符合下列

    1应从进线端逐级恢复通电,并应在设备通电状态止常后 再进行下一级设备通电试验: 2应在中心级系统录人设备信息档案; 3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要求对中间控制器逐项进行功能和 性能测试。

    5.3.4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一个月的系统试运行,

    5.4.1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验收应在试运行一个月后进行, 且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应在整改后重新计算试运行时间。 5.4.2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填写文件资料验收表、中间级系统及中间控制器验收表和系统功 能验收表,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系统竣工报告及鲮工图; 3系统所用的设备清单、说明书、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等 文件; 系统设备的施工记录; 5 系统完工调试单和调试报告: 6 运行记录; 7 开放数据库访问接口和说明; 8 地址映射表; 9 操作手册

    6.1.1使用单位应制定系统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应由

    1使用单位应制定系统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应日 专业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并应 真写系统运行记录。

    6.1.2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

    1竣工资料 2 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 3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41 设备维修记录; 5系统检测记录。 6.1.3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应每2年按本规范表B.0.3中编 号1号至25号的项目检测一次

    6.2.1运行维护的现场培训应在施工后期和验收之前组织,系 统验收后可根据使用方的需求进行系统培训。

    6.2.1运行维护的现场培训应在施工后期和验收之前组织,系

    1应掌握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组成和原理,了解技术 说明书的涵盖内容; 2应掌握中心级工作站的基本功能的正确操作; 3 应掌握系统软件的重启、重装、数据导出等操作; 4应能识别中间控制器、终端集中器和终端模块等设备的 正常运行的指示和信息; ,5应掌握现场更换中间控制器、终端集中器和终端模块等 设备的要求和方法。

    附录A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通信协议要

    A.0.1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通信规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GB/T19582的规 定;中间级系统与终端级系统,采用串行链路方式通信,应依据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第2部分:Modbus 协议在串行链路上的实现指南》GB/T19582.2;中心级系统与 中间级系统以及中心级系统与终端级系统,通过TCP/IP采用 Modbus客户机/服务器方式通信,应依据《基于Modbus协议 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第3部分:Modbus协议在TCP/IP上 的实现指南》GB/T19582.3。

    A.0.2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应按表A.0.2规定9种功能码进

    A.0.2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应按表A.0.2规定9种功能码进 行定义,超出的可自定义扩展,并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说明

    表 A. 0. 2功能码分类

    A.0.3协议数据模型基本表应以表A.0.3中的数据模型为基 础,且可单个地选择65536个数据项。

    表A.0.3数据模型基本表

    A.0.4遥控应采用功能码0x01(读)、0x05(写单个)、0x0F (写多个)。数据区地址分配应按表A.0.4示例编址

    表A.0.4遥控编址示例

    D.5遥信应采用功能码0x02(读)。数据区地址应按表A.0 列编址。

    表A.0.5遥信地址编制示例

    A.0.6遥测应采用功能码0x04(读),数据区地址应按表 A.0.6示例编址。

    表A.0.6遥测地址编制示例

    0x0093H~0x009FH网络通信参数:

    续表 A. 0. 7

    附录 B 系统验收表格

    B.0.1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验收时应按表B.0.1填写文件资 料验收表。

    表B.0.1文件资料验收表

    续表 B. 0. 1

    2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验收时应按表B.0.2填写中间级 及中间控制器验收表。

    表B.0.2中间级系统及中间控制器验收表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项目管理和论文续表 B. 0. 2

    B.0.3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验收时应按表B.0.3填写系 能验收表。

    表B.0.3系统功能验收表

    续表 B. 0. 3

    续表 B. 0. 3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 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电气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171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 4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5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GB/T12113 6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 试验》GB/T16935.1 7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GB/T 1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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