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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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湿陷性黄土或其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如欠压实的素填土、杂 填土等),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 下沉。

    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 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下 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采用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 水饱和所产生的自重湿陷量。

    1.12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 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自重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3湿陷量的计算值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温 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湿陷量的累计值

    2.1.14剩余湿陷量

    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二 湿陷量。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 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筑物分类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 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 附录E确定。

    分为不向类别。甲、乙、内、了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 附录E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 列三种: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 列三种:

    1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

    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 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 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 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 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习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 形。 3.0.3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 沉降观测。 3.0.4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 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 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士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 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 有关规定执行,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 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 分。 4.1.3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 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 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 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 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4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 湿陷性变化特占·

    时天别、特高,级施地安求 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 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 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 杂;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食地质 现象厂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 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 容: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 俺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 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 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 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 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 砂共和砂巷等

    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并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 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 点总数的 1/3~1/2.并不宜少于3 个。探并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

    1.81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

    4.1.8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分实,开不 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 果相结合的方法。

    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0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 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助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 建筑经验; 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 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 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 出初步评价。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 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 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 化栋十的地段子以加缩一左平绥地助可坑网坡在累一加止察钳

    4.2.1场址选挥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 建筑经验; 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 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 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 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 出初步评价,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 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 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豹 比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雾

    点的问距,宜按表4.2.3确定

    表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1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 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 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 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 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 理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 值。 5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4.3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 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

    4.3.1测定黄王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 载荷试验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 (I)室内压缩试验

    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

    数,和湿陷起始压力Psb,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I级不扰动土样; 2环刀面积不应小于5000mm,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 透水石应烘干冷却; 加荷前,应将环刀试样保持天然湿度;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量 不大于0.01mm 4.3.3 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 和,附加下流稳定,试验终止。 2在0~20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大于 20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100kPa。 3湿陷系数。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 沉稳定后的高度(mm); 一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 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测定湿陷系数。的试验压力,应自基础底面(如基底 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 1)基底下10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kPa,10m以下至非湿 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当大于300kPa 压力时,仍应用300kPa); 2)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士,基底下5m以内的士 层宜用 100~ 150kPa压力,5~ 10m 和 10m 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

    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 4.3.4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s 一一土的饱和密度(g/cm); βd—一土的干密度(g/cm); S.———土的饱和度,可取 Sr=85%; e,一土的孔隙比; ds土粒相对密度; 3自重湿陷系数值,可按下式计

    Sre Os = Pdl + d

    式中h,一一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该试样上覆土 的饱和自重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一一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 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3.5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0.03g/cm3。 3在0~150kPa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25~50kPa,大于 150kP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50~100kPao 4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少于5个环刀试样,均在天然湿度 下分级加荷,分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

    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5双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取2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同的第一级压 力,下沉稳定后应将2个环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 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 2)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大然湿度下分 级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 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3)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 沉稳定后,在浸水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沉稳定后继续加荷, 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4)当天然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 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 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大于20%时,应以前者的结 果为准,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对差值大于 20%时,应重新试验。

    4.3.6在现场测定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 静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 高,应在天然湿度的十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 加压,分别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 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2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 高,应设2个静载荷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 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 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附加下沉稳定后 试验终止。

    4.3.8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 符合下列要求: 1试坑宜挖成圆(或方)形,其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0m 最深不应大于0.80m,坑底宜铺100mm厚的砂、砾石。 2在坑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 标点,设置深度及数量宜按各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 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 测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洛浅标点方尚10~20m范围内设 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为±0.10mmo 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 观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 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 孔,孔内应填满砂砾。

    5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连续5d 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 1mm/d,试验终止。

    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湿陷系数。值小于0.015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 当湿陷系数。值等于或大于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 土。 4.4.2 湿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8。值的大小分为 下列三种: 当0.015≤。≤0.03时,湿陷性轻微; 2 当0.03<≤0.07时,湿陷性中等; 3 当。>0.07时,湿陷性强烈。 4.4.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A7或计算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公或计算值公小于或等于 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或计算值△大于70mm时, 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 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 4.4.4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s,应按下式计 算:

    A = βoozsihi

    式中si——第i层土的自重湿陷系数; h;第i层土的厚度(mm); βo——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 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陇西地区取1.50; 2)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取1.20; 3)关中地区取0.90; 4)其他地区取0.50。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应自天然地面(当挖、填方的厚 度和面积较大时,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 的顶面止,其中自重湿陷系数z值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4.4.5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A 位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表4.4.7湿陷性黄士地基的湿陷等级

    当湿陷量的计算值△>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s>300mm时,可判 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5.1.1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 直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系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 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 检漏防水措施。 31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 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 Ⅱ、I、IV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 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 构猎施和检漏防水施。 4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 但在I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 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ⅢI、IV级湿 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 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 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 理措施。

    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 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 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内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 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3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 文的规定设计。 1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2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 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 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内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 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 下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 形。 5.1.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

    5.1.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

    .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 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 等地表排水畅通: 2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 宜过大; 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 宜过大; 5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 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1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 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 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 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5.2.5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 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 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士

    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 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了 0.005。

    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 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 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 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1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 他露天作业场等; 2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

    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 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

    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 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 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 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1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子加强其空间刚! 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 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要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 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 础,其管道宜明装。 4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 浸湿。 5.3.2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 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 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 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 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 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 应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

    1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 .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 宜大于2.50m 2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 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c 3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 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

    J.. XJ 现院比斑院讯, 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 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0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 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 水明沟。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 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 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 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 浇筑。

    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围内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 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 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 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规范 5.5.5~5.5.12 条的要求,

    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并,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 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 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 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 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 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 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 偏心; 2采用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 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充许范围内: 3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虑高、低不 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4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4.5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 洞孔。洞项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 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 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 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 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础 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士梁。 5.4.6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 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乙、内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 凝士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所房屋,当檐口高度大子6m时, 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一乙丙米出的多层建箔,当地其外班后的剩全湿陀最分别不

    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钳 凝土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 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

    5.4.7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

    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 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 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 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当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 1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用钢 筋混凝士过梁。 5.4.9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 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 建筑,不宜小于300mmc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 一

    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 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 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 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当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

    5.4.8当体承重结构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 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 筋混凝土过梁,

    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 建筑,不宜小于300mmo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 连接方式。

    5.4.10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 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 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5.5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I)给水、排水管道

    5.5.1设计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必须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 2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置在防护范围内的地 下管道,应简捷并缩短其长度。 3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 设置在地下管道的检漏管沟和检漏并,应便于检查和排 水。

    1压方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 管、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2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塑料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士 管、耐酸陶瓷管等。 3室内地下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地漏等附件,宜采用铸铁 制品。 5.5.3对埋地铸铁管应做防腐处理。对埋地钢管及钢配件宜设 加强防腐层

    水措施的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检漏防水措施固定资产标准,应采用砖壁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或 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

    2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 做保护层。 3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 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埋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 属或钢筋混凝士套管。

    2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 做保护层。 3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 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理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 属或钢筋混凝士套管。 5.5.6设计检漏管沟,除应符合本规范5.5.5条的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处,应采 取防止地面水流人沟内的措施。 2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井。进、出户 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于0.02。 3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 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并需集中设置 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 4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井壁。 5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墙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 其刚度。检漏管沟穿出外墙的施工缝,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 出基础3m处。

    筑,室内地下管线宜敷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设备层内。穿 墙的进、出户管段,宜集中设置在半通行管沟内。

    5.5.8穿基础或穿墙的地下管道、管沟,在基础或墙内预留洞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未端和管沟沿线的分段检漏处: 2 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得小于300mm; 当检漏井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5.5.10检漏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应做防水处理螺母标准,并应防止 地面水、雨水流入检漏井或阀门井内。在防护范围内的检漏井、 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应的材料。 不得利用检查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和阀门井等兼作检漏 井。但检漏井可与检查井或阀门井共壁合建。 不宜采用闸阀套筒代替阀门井

    .5:11任性贵 XH 漏井、阀门井、检查井、管沟等的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150~300mm厚的土垫层;对埋地的重要管道或大 型压力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尚应在土垫层上设300mm厚的灰 土垫层。 2对理地的非金属自流管道,除应符合上述地基处理要求 外,还应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 5.5.12当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 孔。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 5.5.13管道穿过水池的池壁处,宜设柔性防水套管或在管道上 加设柔性接头。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接入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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