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2352-2016 建筑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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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 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消除或降低危害后果。 5.7.2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作业时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 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由企业承担。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JC/T23522016
的安全及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安全及职业病防护用品。 5.7.5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7.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8号令执行
1设备本体的安全措施应符合GB/T15706和GB5083的规定,设计制造应避免锐边、尖角和开口 场地、作业环境、使用及维护特点应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见表1。
防护装置、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装置配置部位一货
6.1.2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应配置供站立的工 作平台和防坠落的安全防护栏、护板,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应符合GB4053.3的规定;过道的钢直 梯、钢斜梯应分别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规定。工作平台应满足预期的承载和空间要求,应 避免落有油和水,应有防滑措施。机械的周围留有进入操作和维修的空间、位置和安全应急通道应符 合GB17888.2的规定。 6.1.3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转时可能触及的运动传递装置或部件(包括生产线砖坏输送线的皮带传动、 链传动、齿轮传动、辊棒传动装置等),应尽可能设置防护罩、防护栏、防护网或防护屏,并应符合 GB/T8196、GB23821和GB12265.3的规定。 6.1.4有飞出物料或可旋转元件意外飞出的设备和进、出料口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告标志。 6.1.5液压和气动系统应分别符合GB/T3766和GB/T79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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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非常压密闭工作场所的出入门的设计,应能保证人员出入安全。 6.1.7设备泥浆输送管道及容器、燃气管路和燃油管路等压力管路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防护应符合 GB/T20801.1的相关规定, 6.1.8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应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 联锁装置。 6.1.9设备的电气安全应符合GB5226.1和GB19517的规定。设备的控制系统安全设计应符合GB/T 15706一2012中6.2.11的要求。紧急情况发生时,控制系统应能及时有效地发出报警信号。 6.1.10除风险评价认为没有必要外,每个操作者控制位置都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保证在任何 规范操作下都能停止机器工作,但若中断其工作可能引起事故的夹紧装置、制动装置或其他装置异动, 则不应断开。动力重新接通时,会对检查、维修人员构成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6.1.11若燃料为煤制气时,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煤气隔断装置安全应符合AQ2048 的规定。 6.1.12 带式输送机的配置应符合GB14784的规定。 6.1.13陶瓷砖自动液压机(以下简称压砖机)的安全应符合GB28241的规定。 6.1.14辊道窑和干燥器的安全性能应符合JC/T2226—2014或JC/T2227—2014的4.3的要求。陶瓷 干燥器不宜直接使用窑炉排烟(废气)干燥坏体。如若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气泄露到车间内。 6.1.15用于易燃易爆环境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爆功能。 6.1.16球磨机筒体放浆口相对位置应配置通气孔,并确保通畅。 6.1.17在检查、维修时对断开动力源之后仍有可能存在残余能量的设备,设计上应保证其能量可被安 全释放或消除。维修或保养旋转部位时,应有防止意外转动或旋转的措施。 6.1.18生产设备所有外露旋转部位、挤压部位、切割部位、带电部位、高温部位、容易跌落部位和有 潜在危险存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设备,特别是高温、缺氧和含有有 毒介质的设备,应明确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6. 2. 1变配电室
变配电室内变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等应符合GB50052、GB50053、GB50 B50060等的相关规定。
6.2.2电气动力线路
电气动力线路安全措施应符合GB26859的规定
6.2.3.1企业用电应按GB/T13869的规定执行。
.1.1应定期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整 .1.2设备长时间停机或维修后重新使用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7.1.3操作者应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非本岗位人员不应操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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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噪声超标岗位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等防
操声超标岗位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等防护用品
7.1.5设备巡检和维修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设备的温度、振动、噪音状况进行巡检,不应在设备运行时开展禁 止的作业。设备停机时,未获批准不应进行违反设备运行安全要求的维修作业; b 如需对设备进行维修、清理时,应执行停电作业程序,并在现场开关箱上悬挂警示牌,必要时 可将上一级供电柜的电源切断,或设置专人值守。 7.1.6清理燃气阀组及燃烧器时,应关闭阀组上游的手动燃气阀门,旋开测压嘴螺丝,泄掉余压(泄压 时用塑料管将排泄的燃气引到室外通风处)。清理后通过测压嘴螺丝进行燃气置换。不应用燃气直接吹 扫管路。 7.1.7设备检修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煤气站作业、动 火作业分别按HG30017、GB6067.1、HG30014、HG30013、HG30011、HG30012、GB6222和HG30010 的规定。
7.2.1球磨及浆池操作
a)镶砌球衬时,应确保完成部分粘结牢固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b)拆除和镶砌位置调整时,作业人员应撤出筒体。 7.2.1.3进入球磨机或浆池内操作或清理时,应关闭动力电源,并派专人值守;照明应采用 的低压电源:应保持空气流通,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69号令的安全作
2.1按安全规程点火升温后启动水煤浆燃烧系统时,应保持气压比煤浆压力高。
7.3王法制粉设备操作
7.4.1开机后,禁止将手伸入安全杆(安全罩)内。 7.4.2擦模、换模和其他维修时,应抬起安全杆(安全罩),并用垫块支撑上模。
7.5.1干燥器出入口设备操作
1.1升降机或翻坏机下有废坏时,禁正人员进入机械运行区域,宜用专用工具将废坏取出。 1.2储坏器工作期间,禁止人员翻越护栏进入运行区域。储坏器维修期间下方应放置承重支撑
.2.1点火升温、降温、停窑应按照JC/T2226一2014相关规定、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规程进行。 2.2生产中若出现突然停气、停电状况,应及时关闭燃气主管总阀及窑边燃气支管蝶阀和烧哦 。
7.5.2.3排放水煤气酚水时,应戴好防
3排放水煤气酚水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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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窑炉事故抢修作业安全要求: a) 遇火灾事故时,应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迅速依次关闭燃气总阀、支阀、烧嘴前支阀; 供风管路发生爆管事故时,应使用抽风机排空,并紧急关掉所有燃气阀门后才能实施抢修; C 当窑内熄火并发生燃气严重泄露事故时,应迅速切断所有进气阀门。期间窑炉周围不应有任何 火星,当窑内抽成负压且检测不到可燃气体时才能重新点火; d 正常生产中,若出现窑炉漏火事故,应降温,并佩戴防护装置在窑内负压的条件下进行处理。
7.5.2.4窑炉事故抢修作业安全要求:
开防护罩时,禁止正对着磨边轮观察
7.6.2抛光机械操作
7.7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要求按GB10827的规定。经过路口、进出车间、厂区转弯处应减速、鸣笛,确 认安全后通过。
8承包商和主要供应商的安全管理
对承包商、主要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 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 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8.3选择承包商基本条件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实际安全绩效差的单 人。
应对承包商、主要供应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8.5职责、义务、协议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商应事先对合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把风险控制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给企业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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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绩效进行监测,并要求承包商 商及时整改不安全行为。
8.7承包承租单位交叉作业
企业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同一作 业区存在交叉作业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应统一协调、管理。
8.8合同执行应满足的要求
合同执行应满足相关安全标准,项目交工和验收应符合安全绩效基准
8.9合同执行完毕的评价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对承包商、主要供应商的安全
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对辨识出新的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 预案。
9.2.1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6号令执行。 9.2.2企业隐患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材料、方法和 活动。 9.2.3隐惠排查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相结合的方式。 9.2.4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表,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内容和要求,按照方案 进行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并登记建档。 9.2.5对事故隐患应落实整改计划、措施、资金、责任人、时间,限期整改完毕。整改结束后由隐患 存在部门组织验收,整改合格应销案并有完整记录。 9.2.6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安全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开展全厂安全 检查不少于1次;车间应每周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班组应每天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9.2.7应建立鼓励和奖励从业人员主动报告隐患的工作制度。 9.2.8对存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实行停产整改,并及时 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9.3应急预案和救援机构
.3.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GB/T29639的规定。 .3.2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a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b 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d)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
e)物料储库清库作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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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物料储库清库作业事故; f 脱硝系统的泄漏及火灾事故; g 其他伤害事故。 3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e)物料储库清库作业事故; f) 脱硝系统的泄漏及火灾事故; g)其他伤害事故。
f)脱硝系统的泄漏及火灾事故;
9.5.1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
水利技术论文、调查、统计、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
9.5.2事故报告要求
9.5.2.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并 经过。
经过。 9.5.2.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稀土标准,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在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6.1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企业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9.6.2企业应按照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对事故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的整改 措施。 9.6.3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9.6.6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的人员,即使未发生事故也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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