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77-2017 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extile industry
棉、毛、丝、麻等纤维、化学纤维进行纺织、染整加工,化纤长 和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品制造等产业的总称。 纺织服装、服饰业 costume of textiles,apparel industry 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制服装制造和服饰制造等产业
幕墙标准规范范本2.0.5纺织服装、服饰
2.0.6化学纤维制造业
以石油、天然气、煤和纤维素或其他生物基为主要原料,维 和物理处理制造人造纤维或合成纤维的产业,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会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 总称。
3.1.1纺织工业T.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
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同时完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纳入建 设项目概预算。
3.1.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
3.1.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中
3.1.4建设项目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所在的工作场所,所涉及的设
3.1.12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建筑机电I.程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3.1.13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渗漏、防雨、防晒、防盗、防飞扬 通风、空调等安全防护设施
喷淋洗眼器、专用药剂箱、个人防护用品柜等设施应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危害程度和使用量大小,在其贮存和使用场所的安全位置进 行设置。
3.2.1,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要 求,宜选择生产,生活协作条件良好的地区。 3.2.2厂址选择应对山洪、泥石流、暴雨、雷电、台风、地震等自然 灾害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厂址标高应高于所设防的洪水水位,当 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良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和,厂址的四邻影响建设项目 时,应将上述专项技术经济评估结论作为设计的依据
3.2.4居住区、饮用水水源、渣物堆(埋)用地和工业废水
点等设施的位置,应与址同时选择。取水点不得设在污染源或 地方病常发的地点。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 工业企业的上游,
3.2.5设计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保证常
消防取水的水量,并应保证枯水期在最低水位时满足消防取水要 求;在寒冷地区的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消防用水。
消防取水的水量,并应保证枯水期在最低水位时满足消防取水要
3.2.6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
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应位 于窝风地段,并应与居民点、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
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持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现行国家 标准《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
3.2. 7 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
免不同职业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义影响。
3.2.8厂址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3.3.1建设项目的生产区、动力区、仓储区、废渣堆放场、办公生 活区、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点、污水处理站区 域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建筑间距和相对关系应满足生产工艺 使用要求。
家标准《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建筑间距和相对关系应满足生产工艺 使用要求。 3.3.2总平面设计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厂区内生产区、仓储区、 办公生活区应分区明确。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生产区;有污 染的生产设施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场、储罐、库房应远离 办公生活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尚的汇风侧;仓储区 中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 3.3.3厂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空间布局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条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B71的有关规定
办公生活区应分区明确。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生产区;有污 染的生产设施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场、储罐、库房应远离 办公生活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工风侧;仓储区 中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
生产广房、全厂性重要设施和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 制时,应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漫流的措施。
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宜避免运输的交义与倒 运。厂区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当只 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用人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并应使人 流、物流分开。
消防车救援要求,并应保证厂区内运输组织,人流、车流、物流线路 合理,减少互相干扰。
3.3.7厂区内综合管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达
绿化、建筑物朝向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对响 行有效控制,
3.3.9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 规定。
3.3.10改、扩建工程应对缓解厂区内建筑物的拥挤状况
物品的堆放位置做出规定,并应满足相关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3.3.11广区绿化设计应满足当地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物品的堆放位置做出规定,并应满足相关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3.4.1建(构)筑物设计应根据厂房的使用性质、产品要求、T艺 流程,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同时,也应满足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和舒 适要求。
3.4.2工作场所的建筑空间宜有通风措施,具有天然采光条件的
3.4.3单体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建筑性质、类别等设置相
全出口、疏散通道;多层或高层建筑应保证楼梯设置满足疏散 要求。
3.4.4厂房内装修材料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3.4.4厂房内装修材料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5.1车间内产生有害气体、烟尘、噪声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 设备宜与其他设备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宜分开。 3.5.2车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B50565的有关规定。 3.5.3车间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天宗辅料、废丝、废料应分类堆 放,并应满足生产操作、维修、车间内运输、消防和人员疏散的 要求。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的规定,也可按表 3. 5. 4 的规定执行。
表3.5.4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3.5.5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3.5.6运输吊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3811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路、运输方式、操作路线相适应,并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全的需 要。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安 全的要求。
3.5.8易燃、有毒溶剂不得储存在大空间开式的车间内。化T 原料库、燃料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3.5.8易燃、有毒溶剂不得储存在大空间开散式的车间内。化T
3.5.9湿热车间应米取防潮、防腐蚀和通风措施
3.5.12电缆桥架应避免与高温热媒管道平行敷设,当必须平行 敷设时,间距应大于1m。
3.6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
3.6.1纺织工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划分介质的危险性类别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有关规定,确定介 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划分介质的危害程度等级应符合现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有 关规定。
量进行辨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GB 18218的有关规定。
进行辨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汉
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3.6.4纺织工业企业化学品危害程度分级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 规定确定。
3.6.5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害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3.6.5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害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射线性仪表; 2 噪声超过90dB(A)的设备: 3 产生高温、高湿的设备: 4 产生振动的设备或丁.作场所。 3.6.6 纺织工业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危险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在输送、放空、采样过程中产生静电; 2 转动设备缺少可靠的防护措施: 3 储存和使用腐蚀性化学品的设备和管道; 4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出现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 电流、电火花等现象: 5 高处作业或存在高处坠落物的工作场所; 6受限空间。
准《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售 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12476.3的有关规定,并应讠 选用相应的电气和仪表设备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 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12476.3的有关规定,并应设计 和选用相应的电气和仪表设备。 4.1.3纺织业企业应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液体、闪点 小于60℃的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气体 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 规定。
4.1.3纺织工业企业应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液
于60℃的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 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 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 定。
4.1.4工作场所的防火设施设计厂
1疏散出口应直接对外,疏散通道应保持安全顺畅。 2生产不同类别的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场所宜分开设置;当必 须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并当危险性较大的类别所占建筑面积超 过防火分区建筑面积5%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类别确定建(构) 筑物的防火要求。 3平面布置时,应将人员集中场所安排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区域,当人员活动或工作的场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相邻或 相连时,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有可燃液体紧急排空 的措施。
1抢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应采用密闭方式,设备以及 管线之间的连接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 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 没置相应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等仪表、自动连锁保护系统或紧 急停车系统。 3具有超压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 片等泄压系统。泄放含可燃液体和有毒液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 人密闭储罐或其他容器。泄放含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安全阀出 口管应接入处理系统。 4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 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5储存和输送甲、乙A类物资的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 置换设施。 6输送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 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 8对产生粉尘的工艺,应优先采用自动化或密团隔离操作; 在开清棉和梳棉、梳麻等易产生粉尘的环境宜设置在线粉尘浓度 超标监测报警装置。 9对于易燃易爆的纤维或粉尘,根据工艺特点应设置有效的 防火检测或火火设施。 10散发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和设备应采取防止粉 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1生产设备、管通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 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应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 2厂内输送甲类液体和危害程度为高度危害介质的泵,宜选 用无泄漏泵。 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墙。 4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设备和管道的保冷 层应采用难燃B1级材料。 5设备和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设备、管 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和《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 腐蚀设计规范》SH/T3022的有关规定。 4.1.9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敲开或半敲开式。 2甲、乙类生产及物品储存、麻原料的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场所。 3甲、乙、内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 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分隔、防火要求不同或火火方法不 同的部位之间应按防业等级较高细的两我设陆水块
1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敲开或半敲开式。 2甲、乙类生产及物品储存、麻原料的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场所。 3甲、乙、内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 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分隔、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 司的部位之间应按防火等级较高一侧的要求设置防火墙。 5有爆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 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有抗爆要求的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T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有关规定。 7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8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9支承设备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丁 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0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 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纺 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4.1.10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物料性质、建筑 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2消防设计应根据物料性质、生产过程特点和火灾危险性质 采用相应的水消防、泡沫消防、干粉消防、砂土消防、气体消防等 设施; 3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及火灾危险性类别 采用消火栓、水幕、水炮、自动灭火等设施,以及消防供水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 关规定,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丁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 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防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一国 二
特性及安全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设计方案。 2散热器供暖的热媒温度应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散发 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130℃,蒸汽温度 不得高于110℃;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的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 150℃,蒸汽温度不得高于130℃。 3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大量散发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满足 生产安全的要求,设计控制污染的局部机械通风当无条件设计局 部机械通风时,应设计自然通风或全面通风。可能突然大量释放 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生产房简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4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宜循环使用;内类厂房内含有燃 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 5为申、乙类广房服务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 机房内。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 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和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 房内时,设备出口处应设置止回阀。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 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联动切断通 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
4.2.1纺织工业企业建(构)筑物、储罐和架空管道的防雷类别及 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和《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2.2纺织厂、服装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
生产用电负荷宜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电源
4.2.3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中的有爆炸危险场所
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电气防爆安全技术 措施应按爆炸等级和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以及其危险程度及物质 状态的不同确定。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4.3.4压力容器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符合设计
4.3,6压力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条件和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
4.4.1高温设备和管道应隔热,隔热后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0℃; 当T艺要求裸露,且表面温度大于60℃时,在基准面上2.1m以 内,距平台0.75m范围内应采取操作人员的防烫保护,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警 示标识
4.4.2熔融纺丝高温部件组件吊装应采取防烫措施
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 标识。
4.4.3存在高温物质溅出的场所,应设置紧急避让空间和便捷疏 散通道,对可能波及的空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4.5.1在生产环境存在油渍污染处、胶液污染处、易滑粉尘散落 处或室外容易积水、积雪的梯子、平台和操作通道地面等区域应采 取防滑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牌
4.5.2在可能产生湿滑地面的作业区域应设计防滑面层
单 全围栏、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 修通道应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4.6.1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6.1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范》GB5016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有 定,
4.6.2纺织工业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静电
护措施,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
措施,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户 》GB 12158 的有关规定。
4.6.4输送可燃性粉粒料、纤维、甲类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的法兰之间、管道与设备连接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
爆炸危险区内的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4.6.6在室内使用、计量、输送或产生二硫化碳和丙酮的房间门 口应设置防静电门帘,地面和操作平台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6.7消除属子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生产实际情况采 用图米防热中消盟
4.6.8控制室的机柜室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操作室也可采用
4.6.9 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4.7走道、梯子、平台、栏杆、地坑等防护
4.7.1生产车间内应设安全走道,宽度应大于1m,两侧宜用宽为 0.08m黄色铅油线条标明。 4.7.2架空走道与平台的高度不宜低于2.2m。架空走道应采取 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
4.7.3钢梯、工作钢平台、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3钢梯、工作钢平台、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台》GB4053.3的有关规定。
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 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和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
4.7.4平台、楼梯、坑池边、升降机口和安装孔等应设 栏或盖板。
4.7.4平台、楼梯、坑池边、升降机口和安装孔等应设置栏杆、围
建筑物的吊项有上人要求时,吊顶内宜设置检修通道。通道
4.7.5建筑物的吊顶有上人要求时,吊顶内宜设置检修
应采取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栏杆高度应与安全走道相同。检修通 道高差变化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4.76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有牢固平稳的盖板
应采取栏杆及防滑等防护措施,栏杆高度应与安全走道相同。检修通
易发生事故与可能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地点,涂刷安 设置安全标志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 标志规范》AQ3047的有关规定。
性气体、有毒物质、腐蚀性物料等的车间人口或使用区域应计 示标志,并应按危害类别和要求设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 卡、作业风险告示牌、职业危害告知卡、重大危险源安全警 安全标志。
4.8.4在受限空间作业区、高毒性物料作业区、强腐蚀性物料作
8.5在储存、使用、计量、输送二硫化碳和内酮的房间及区
4.8.9严禁随意开启和关闭的阀门应加锁,并应挂标志片
4.9.1生产过程中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应设计用于操作、 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4.9.2生产设备的运动零部件、过冷或过热部位、可能飞甩或喷 射出固、液、气态物质的部位应具有防护装置或相应的防火措施。 4.9.3生产、储存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粉尘的 场所应采取密闭防泄漏、防爆泄压、消除电火花和防撞击等相应建
场所应采取密闭防泄漏、防爆泄压、消除电火花和防撞击等相应建 筑措施。
4.9.4 架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 吊梁等,设计时应预留安全系数,并应在醒目处标出吊挂的极限荷 载量。
4.9.5高大的设备、烟等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根据当地翔
5高大的设备、烟等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根据当地规划
区域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
区域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
5.1.1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T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 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5.1.2纺织工业企业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
清洁生产的标准进行设计。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 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并应配有收集、净化和排放装置
5.1.3除尘设备及其净化系统应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除尘设备
1.4不同种类的粉尘宜单独收集并划分系统,具有回收价
5.1.6粉尘及纤维杂质应密闭输送,输送设备及形式应避免粉尘 的二次飞扬。
5.1.6粉尘及纤维杂质应密闭输送,输送设备及形式应
他永凯 行稳定可靠。当采用间歇吸尘系统时,应有防止尘杂瞬时 招限的措施。
措施。当作业场所粉尘、烟尘或有害气体浓度较大且不易处理时, 应设置单独操作室,操作室设置为正压并应按人体的舒适性设计
5.1.9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工艺的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 较后确定。
5. 1. 10 滤尘设备不宜直接放在车间内。 5. 1.11 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沉降室作为集尘处理设备。 5.1.12 除尘系统的排风口应远离空调和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净 化后的排风可加以利用
5.1.13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
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采用避免相互之间的不 响的合理布置。
5.1.14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系统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
S.1.15 同部排风系统净化后的官生浓度大子或等于车间容许含 尘浓度的30%时,不得进人通风循环和空气调节的回风系统。 5.1.16有防尘要求的车间,内表面和设备等的清扫不应采用压 缩空气吹扫,宜采用真空吸尘。
5.2.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
5.2.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卫生标准《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T 194 的有关规定,
5.2.3有毒有害.T作场所应根据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设置洗
淋浴室及专用更衣箱;有毒有害丁作场所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根 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分室或分柜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取保持车间内形成负压的措施
5.2.5生产排出的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有回收、综合利用和净
化处理等措施,有害、有毒物质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 要求。
5.2.6在采用气相热媒加热的车间应设置热媒收集槽(
在采用气相热媒加热的车间应设置热媒收集槽(罐),严禁 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将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扭
5.2.7可能释放危害程度为高度危害及以上级别的有毒气体的 设备附近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可能释放危害程度 为中度危害有毒气体的生产区域应设置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仪。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地点。当有毒有害物质释放出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 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当释放出密度比空 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放散设备的上部,且对于密度 小的可燃气体和蒸气,吸风口应紧贴屋顶布置
5.2.9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
排风设施,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 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 缺乏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当设置有事故 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 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5.2.10在室内存放或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房间应在室外设置
.2.厂生有母、有吉 批生 降低有毒、有害气体量船舶标准,同时应保证车间的换气次数。对有低浓 度有毒有害气体散发,且其散发点较分散的工作场所,宜采用全 面通风换气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低于职业接触 限值。
气产生的化验项目,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品液体、气体场所的建(构)筑物,进行防腐蚀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的有关规定。对 放射源和盛放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应设明显的标记,并应单独存 放。与工作场所应有防护距离,并应采取屏蔽、遥控、除污保洁 等措施。
5.2.16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
医院标准规范范本5.2.17对于生产过程产生辐射或对人、环境有严重危害物质的
....- 纺织标准 安全标准 工业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