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8-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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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基础、上部结构或构件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引起的 直于轴线的线位移。
2. 1. 16 日照变形
建筑能承受而不至于产生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所充许 形值。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 制点。
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地及上部结构的敏感位置上能反 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亦称变形点。
2.1.21 变形速率 rate of deformation
2. 1. 22观测周期
2. 2. 1 变形量
2.2.4误差估算参数
2.2.5仪器特征参数
K——大气垂直折光系数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 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2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 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 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当采用独立系统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书 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3.0.3建筑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 等级和要求、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 施测方案设计,确定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 点布设方案、观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测与数据处理 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 3.0.4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3.0. 4的规定
4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
注:1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水准测量的测站高差中误差或静力水准测 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中相邻观测点相应测段间等价的相对高差中 误差; 2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观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 差、坐标差中误差以及等价的观测点相对基准线的偏差值中误差、建筑或 构件相对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 3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的/2倍; 4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0.5建筑变形测量精度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变形测 量工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允许值,分别按本规范第3.0.6条和 第3.0.7条的规定进行精度估算后,按下列原则确定精度级别: 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 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 点精度,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μ= ms / /2QH μ = mas / /2Q
5)对于具有科研及特殊目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 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 1/2系数后采用。 3.0.7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1应按照设计的位移观测网,计算网中最弱观测点坐标的 协因数Qx、待求观测点间坐标差的协因数Qax; 2单位权中误差即观测点坐标中误差μ应按公式(3.0.7 1)±±(2 0 7.2) 仕
5)对于具有科研及特殊目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 中误差,可根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误差乘以1/5~ 1/2系数后采用。 3.0.7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3.0.7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
μ = ma/ /2Qx = mad/ /2Qx
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
4.1.1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4.1.1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 设置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 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4.1.2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 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 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 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 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 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 分析。 4.1.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 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 于15d。 4.1.4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 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4.1.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理设后,应达到稳定后 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 于15d。
4.1.5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 度级别。
4.2.1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
4.2高程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4.2.1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 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
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
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 的结点网。
4.2.2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 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 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 期保存的地方。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 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础的深 度。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 3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当使 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 形条件一致。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 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 应超过士1c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 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4.2.3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理设应
1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理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 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 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 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也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 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等; 3标石、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特殊 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 4.2.4高程控制测量宜使用水准测量方法。对于二、三级沉降 观测的高程控制测量,当不便使用水准测量时,可使用电磁波测 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4.3平面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4.3.1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付合下列规定: 1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含方位定向点)不应少于3 个,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 2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 3当使用GPS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 点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 2)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 3)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 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 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近不应有强烈 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 4)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后续采用常规测量手段进行 联测。 4.3.2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形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 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理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 置的对中误差不应超过士0.1mm; 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 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 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牌、 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 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理式标志、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 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理设应另 行设计。
4.3.3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边角测量、导线测量、GPS测量及
三角测量、三边测量等形式。三维控制测量可使用GPS测量及 边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组 合方法。
4.3.4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中未计及基线边长误差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平均边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3)采用边角组合网时。 2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 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 放宽,但不应小于25°。宜优先使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 叫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注:1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中未计及基线边长误差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最弱边边长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平均边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3)采用边角组合网时。 2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 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 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宜优先使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 测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注:1Ci、C2为导线类别系数。对附合导线,Ci二C二1;对独立单一导线, Ci=1.2,C2=2;对导线网,导线总长系指附合点与结点或结点间的导线 长度,取C≤0.7、C2=1;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按本规定,应另行设计: 1)导线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同于表列规定时: 2)实际导线的平均边长和总长与表列数值相差大时。
基准点和高程基准点的布设和测量规定
基准点和高程基准点的布设和测量规定
注:表中“”表示允许使用;“×”表示不允许使用。
r =(mo /m)
冲S一最长视线长度(m)。
mo = 0. 025 + 0. 0029 X S
注:1表中的视线高度为下丝读数;
注:1当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对同一尺面的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 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
4.4.3使用的水准仪、水准标尺在项自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 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 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正。检验和校正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 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的规定执行。检验后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0";对用于 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 观测的仪器,讠角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 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 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 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4.4.4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 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 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 阴天可全大观测; 2观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列
1.4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 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 阴天可全天观测; 2观測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
4.4.6静力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4.6的知
表4.4.6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4.4.7静力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不得将空气带人,可采用自
4.5.1对水准测量确有困难的二、三级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并按附录C的规定使用专用牌和 配件。对于更高精度或特殊的高程控制测量确需采用三角高程测 量时,应进行详细设计和论证。 4.5.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视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最 长不得超过500m,视线垂直角不得超过10°,视线高度和离开 障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3m。 4.5.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优先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 也可采用每点设站、往返观测方式。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 时,每站的前后视线长度之差,对于二级不得超过15m,三级不 得超过视线长度的1/10;前后视距差累积,对于二级不得超过 30m,三级不得超过100m。
4.5.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视线长度不宜天于3
长不得超过500m,视线垂直角不得超过10,视线高度和 障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3m。
也可采用每点设站、往返观测方式。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 时,每站的前后视线长度之差,对于二级不得超过15m,三级不 得超过视线长度的1/10;前后视距差累积,对于二级不得超过 30m,三级不得超过100m。
4.5.4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施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三角高程测量边长的测定,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表4.7.1 规定的相应精度等级的电磁波测距仪往返观测各2测回。当采取 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前、后视各观测2测回。测距的各项限差 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要求; 2垂直角观测应采用靓牌为照准目标,按表4.5.4的要求 采用中丝双照准法观测。当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分两组观测 时,垂直角观测的顺序宜为: 第一组:后视一前视一前视一后视(照准上目标); 第二组:前视一后视一后视一前视(照准下目标)
表4.5.4垂直角观测的测回数与限差
每次照准后视或前视时,一次正倒镜完成该分组测回数的 1/2。.中间设站观测方式的垂直角总测回数应等于每点设站、往 返观测方式的垂直角总测回数: 3垂直角观测宜在日出后2h至日落前2h的期间内目标成 像清晰稳定时进行。阴天和多云天气可全天观测; 4仪器高、规标高应在观测前后用经过检验的量杆或钢尺 各量测一次,精确读至0.5mm,当较差不大于1mm时取用中 数。采用中间设站观测方式时可不量测仪器高; 5测定边长和垂直角时,当测距仪光轴和经纬仪照准轴不 共轴,或在不同规牌高度上分两组观测垂直角时,必须进行边长 和垂直角归算后才能计算和比较两组高差。
5.5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高差的计算及其限差应符合下 机宝
4.5.5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高差的计算及其限差应符合
4.5.5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高差的计算及其限差应
h = Dtanay+ 2R
表 4.5.5三角高程测量的限差 (mm)
4.6.1各级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4.6.1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3对于特级水平角观测及当有可靠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 义或全站仪精度实测数据时,可按公式(4.6.1)估算测回数:
中n一一 测回数,对全组合测角法取方向权nm之1/2为测 回数(此处㎡为测站上的方向数);. m 按闭合差计算的测角中误差("); mα 各测站平差后一测回方向中误差的平均值("),该 值可根据仪器类型、读数和照准设备、外界条件以 及操作的严格与熟练程度,在下列数值范围内选取: DJ05型仪器0.4"~0.5"; DJ1型仪器0.8"~1.0"; DJ2型仪器1.4"~1.8";
入一系统误差影响系数,宜为0.5~0.9。 按公式(4.6.1)估算结果凑整取值时,对方向观测法与全
合测角法,应考虑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观测度盘 置编制的要求;对动态式测角系统的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不 进行度盘配置;对导线观测应取偶数,当估算结果n小于2 , 应取 n等于 2。
注:当照准方向的垂直角超过士3°时,该方向的2C互差可按同一观测时间段内相 邻测回进行比较,其差值仍按表中规定,
3测角网的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不应大于2/3m;导线测 量每测站左、右角闭合差吊环标准,不应大于2ms;导线的方位角闭合 差,不应大于2/mmg(n为测站数)。 4(组水平色观洲作业应链合下研蛋求
差,不应天于2√m(n为测站数) 4.6.3各级水平角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 也应定期检验:
1使用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 也应定期检验;
2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 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 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 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 响仪器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 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 3控制网观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 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 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 观测法,并可不考虑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应 严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 倾斜改正。 4.6.4当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1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问,并 联测零方向; 2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在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 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 4在个测站上,对于采用方向观测法,当基本测回重测 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 对于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的 1/3时,应重测该测站; 5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均应记入手薄。重测成果与基 本测回结果之间不得取中数,每一测回只应取用一个符合限差的 结果; 6全组合测角法,当直接角与间接角互差超限时,在满足 本条第4款要求,即不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1/3的前提下,可重 测单角; 7当三角形闭合差超限需要重测时,应进行分析,选择有 关测站进行重测。
2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 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 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当视 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 响仪器稳定的时间进行观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 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 3控制网观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 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 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 观测法,并可不考虑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应 亚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 倾斜改正。
4.6.4当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设备标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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