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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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体系中评定为危险构件的结构构件
房屋结构体系中评定为危险构件的结构构件。 l1危险房屋 dangerous building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 本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过滤器标准,导致局部 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2.2.1构件危险性鉴定
Hg 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h 墙、柱计算高度; lo 结构构件计算长度; R 结构构件抗力; S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Φ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Yo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P 木材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
2.2.2房屋危险性鉴定
B 地下室结构层数: F 上部结构层数; f 基础结构层数;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f 基础构件数量; ndpci 第i层中柱危险构件数量; ndsci 第i层边柱危险构件数量; ndeci 第i层角柱危险构件数量; ndwi 第i层墙体危险构件数量; npci 第i层中柱构件数量; nsci 第i层边柱构件数量; ncci 第i层角柱构件数量; nwi 第i层墙体构件数量;
ndrti 第i层屋架危险构件数量; ndpmbi 第i层中梁危险构件数量; ndsmbi 第i层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rti 第i层屋架构件数量; npmbi 第i层中梁构件数量; nsmbi 第i层边梁构件数量; ndshi 第i层次梁危险构件数量; ndsi 第i层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sbi 第i层次梁数量; nsi 第i层楼(屋)面板数量; ndsmi 第i层围护结构危险承重构件数量; nsmi 第i层围护结构承重构件数量; 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f 基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si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 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 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 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 性的处理建议
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 状态; 2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 的危险性等级
1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 非危险构件两类。 2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 Cu、Du.四个等级。 3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 D四个等级
4.1.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 位移等内容。
4.1.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 位移等内容。 4.1.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 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 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 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 沂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4.2.1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 危险状态: 1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 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 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 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 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 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
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5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4.2.2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1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3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表4.2.2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房屋高度(m)24
基础应包括下列内容: 1)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墙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 线为一个构件; 3)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 构件。 4梁式构件应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 整根为一个构件。 5,杆(包括支撑)应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 板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2)预制板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为 一个构件; 3)木楼板以一开间为一个构件。 7架、拱架应以一榻为一个构件。 8网架、折板和壳应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9柔性构件应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 杆等为一个构件。 5.1.2 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应根据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 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等进行;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 行,计算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 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Φ应按表5.1.2取用
注:1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I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 造的房屋; 2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高 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 号内数值。
注:1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I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 造的房屋; 2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高 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 号内数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 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进 场检测确定。
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 影响。
1 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 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
5.2.1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 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 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检查基 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 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 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必要时,宜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 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5.2.3当房屋基础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
1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 (5. 2. 3) 的要求:
式中:R 结构构件抗力; S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2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 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 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3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两个月大于2mm/月, 且在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2 查明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 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 情况; 5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 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R ≥ 0. 90 YoS R ≥ 0. 85
式中:Φ一一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按表5.1.2 取值。 2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 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 弱达 15%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 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5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6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 7%0,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侧则弯变形矢高大于h/150,或在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 裂缝。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 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 体系失效。 10墙体高厚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允许高厚比的1.2倍
5.4.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
.4.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 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4.2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 2 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3 查明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情况。
R ≥ 0. 90 Xos R ≥ 0.85 XS
2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 于1.0mm;或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缝宽大于0.5mm,板产生宽度大于1.0mm的受拉裂缝; 3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 其一侧向上或向下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天于1.0mm, 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 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5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 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6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 松动,且伴有明显的裂缝;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 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0mm: 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8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 过10%0,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300; 9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 超过10%;柱、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10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11屋架产生大于1/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缝宽大于1.0mm; 12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20%0; 13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值 的70%; 14悬挑构件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0.5mm。
5.5.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
5.5.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
5.5.2木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 烧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2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R ≥ 0. 90 YoS R ≥ 0. 85 X.S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 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 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 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120的挠度,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 高度的1/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5条、格栅产生大于l/100的挠度,或人墙木质部位腐 朽、虫; 6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 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7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 斜裂缝的斜率β分别大于7%、10%、15%和20%; 8存在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9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 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5.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 变形等内容
5.6.2钢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2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 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 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6.3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R ≥ 0. 90 YoS R ≥0.85 YoS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 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中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 大于40mm; 9屋架产生天于l0/250或天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 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砌体自承重墙、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砌体自承 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篷板及 墙等。
5.7.2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 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5.7.2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
5.7.3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按
本章第5.3~5.6节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5.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 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5.1.3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6.1.4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 划分: 1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 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 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 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5.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 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 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 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 全证白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 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1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 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6.2.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
1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
式中:Rf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f 基础构件数量。
式中:Rf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f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f 基础构件数量。 6.3.2 基础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R=O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u级; 2 当0
Rsi = (3. 5ndpci +2. 7ndsci +1. 8ndeci +2. 7ndwi + 1. 9ndrt
+1. 9ndpmbi +1. 4ndsmbi + ndsbi + ndsi +ndsmi)/(3. 5npei
F 1. 4nsmbi +nsbi +nsi +nsmi)
6.3.4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Rsi=O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Au级; 2 当0
F+B F+B F+B 3.5 i=l i=l i=1 F+B F+B F+B F+B ndrti+1.9 i=l i=l i=1 i=l F+B F+B F+B F+B 2 + 十 / (3.5nf+3.5 npci i=1 i=1 i=l i=1 F+B F+B F+B F+B +2.7 Znci +2.7 Znwi+1.9 > i=1 i=l i=1 =
F+B F+B F+B F+B F+B +1. 9 npmbi+1.4 nsmbi nsbi+ nsi nsmi) i=l =] i=l =1 =l
式中: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上部结构层数; 地下室结构层数
6.3.6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R=0,应评定为A级; 2当0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 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 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日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0.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最初制订于1986年, 后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作 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第一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 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标 准实施过程中,各地房屋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房屋检测鉴 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进而对原鉴定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 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危险房屋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在总结多年工 程鉴定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 订,制定了本标准。 1.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 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民 用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尚需符合有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安全标准规范范本,尚需符合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在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 及各类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既有房屋的鉴定,还应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原标准提出的需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本次修订时不再强调。本标准所指的文物建筑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文物建筑
原标准本章为符号和代号,本次修订改为术语和符号
2.1.1~2.1.1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是根据下列原则 确定的: 1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弓用,不再另 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2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 义和说明; 3当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 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 其定义和说明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 的相关符号管道标准,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 了重新定义。
3.1.1~3.1.5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并参考日 本、美国和原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了本标准的房屋危险性鉴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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