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标准规
表3.1.8胶合木结构构件的木材材质等级
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应 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口木基结 构板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的强度和制造要求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进口工字形木搁栅 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材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的强度应满足相 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国内尚无产品标准也可采用经过认可的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标 准进口结构复合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 3.1.11轻型未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1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 级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表3.111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的材质等级
3.1.12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标准采用目测法进行分级。分级时选材标准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的规定。 3.1.13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 3.1.14 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超过本规范第3.1.13条含水率要求的木材制作原木或 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 2桁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3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 3.1.14的方木;
图3.1.14”破心下料的方木
范附录 D 的规定进行。
木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
螺栓一C级》GB5780的规定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3.2.3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及《低合金钢焊 条》GB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2.4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 保证。对焊接的构件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 20mm的拉杆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3.1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 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3.2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 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产品使用前尚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 3.3.3胶合木构件的胶合工艺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
4.1.1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 准期为50年。
表4.13设计使用年限
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表4.14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4.1.5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 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设计表达式:
S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进行计算;
4.1.7结构重要性系数 Y.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
4.1.7结构重要性系数Y.可按下列规
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 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 计表达式:
式中S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一一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4.2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4.2.1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注计算木构件端部如接头处的拉力螺栓垫板时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和齿 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当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载 进行验算: 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时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标准规
4.2.4进口规格材应田 4.2.5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见本规范附录G注要进口木材 现场识别要点及主要材性见本规范附录H已经确定的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树种和设计值 见本规范附录J。
当 10° <~ <90°时
co = 80° sina
式中fc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mm) 一作用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亦可根据f、f。9o和α数值从图4.2.6查得。 4.2.7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7的挠度限值。
4.2.7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7的挠度限值
4.2.7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7的度限值。
表4.2.7受弯构件挠度
4.2.8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 1.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8验算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距; 2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標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的距离在杆系拱、柜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4.2.9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4.2.9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图4.2.6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表4.2.9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
4.2.10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 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范》GB 50017 采用。
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1.1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
木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
5.1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式中f一未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N/mm); N轴心受拉构件拉力设计值N); An—受拉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计算A"时应加除分布在150mm长度上的 缺孔投影面积。 5.1.2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1按强度验算
N A≤ N ≤fe pA.
式中f一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N/mm); N一轴心受压构件压力设计值N); A,一受压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 Ao一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mm)按本规范第5.1.3条确定 5.1.3按稳定验算时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无缺口时 取
式中A一一受压构件的全截面面积(mm); 2缺口不在边缘时图5.1.3a)取Ao=0.9A; 3 缺口在边缘且为对称时图5.1.3b)取Ao=An; 4 缺口在边缘但不对称时(图5.1.3c)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 5 验算稳定时螺栓孔可不作为缺口考虑。 5.1.4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强度等级按下列公式计算: 树种强度等级为TC17、TC15及TB20: 当入75时
2树种强度等级为TC13、TC11、TB17、TB15、TP13及TB11: 当入≤91时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图5.1.3受压构件缺口
式中—一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入一一构件的长细比按本规范第5.1.5条确定。 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树种强度等级与木构件的长细比从本规范附 录K的附表中查得。 5.1.5构件的长细比不论构件截面上有无缺口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o—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m); i——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mm); [—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mm);
A一一构件的全截面面积(mm?);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应按实际长度乘以下列系数:
A——构件的全截面面积(mm);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应按实际长度乘以 两端铰接 1.0 一端固定,一端自由 2.0 一端固定一端铰接 0.8
七篇木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
1.0 2.0 0.8
5.2.1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5.2.1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M W≤m 中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 M一受弯构件弯矩设计值Nmm); Wn一一受弯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mm) 当需验算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计算 5.2.2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一一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 V一受弯构件剪力设计值N)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 I一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mm4); b一一构件的截面宽度(mm); S一一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mm3) 5.2.3荷载作用在梁的顶面计算受弯构件的剪力V值时,可不考虑在距离支座等于梁 截面高度的范围内的所有荷载的作用。 5.2.4受弯构件应注意减小切口引起的应力集中。宜采用逐渐变化的锥形切口而不宜 采用直角形切口。 简支梁支座处受拉边的切口深度锯材不应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4层板胶合材不应 超过梁截面高度的1/10。 有可能出现负弯矩的支座处及其附近区域不应设置切口。 5.2.5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支座处受拉面有切口时实际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一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 b一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一构件的截面宽度(mm); 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mm); V—按建筑力学方法确定的剪力设计值N)不考虑本规范第5.2.3条夫
5.2.6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w一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mm)按本规范表4.2.7采用
2.7 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mx + 0mv≤/m
W=w+w≤[ wI
一对构件截面x轴、y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N/mm); WxW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对构件截面x轴、y轴方向的挠度mm) 对构件截面轴、轴的弯曲应力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5.3.1拉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M My O my = Wny
式中N、M轴向拉力设计值N)弯矩设计值Nmm); An、W——按本规范第5.1.1条计算的构件净截面面积(mm)净截面抵抗矩 mm); fvfm——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抗弯强度设计值N/mm)
木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
Neo + Mo Wfa(1+/A) /N Neo k = Neo + M.
N Aof olWf.m M
1 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2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3木桁架支座节点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线,当采用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 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此 时刻齿处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验算; 4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 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h/3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h/4(h为沿齿深方向的 构件截面高度; 双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h应比第一齿的齿深hc至少大20mm。单齿和双齿第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第一章 木结构设计规范
齿的剪面长度不应小于4.5倍齿深; 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50mmc 6.1.2单齿连接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f—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 V一作用于剪面上的剪力设计值N); l一剪面计算长度mm)其取值不得大于齿深h的8倍; b,—剪面宽度(mm);
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与质量验收标准规
5.一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按表6.1.2采用。
表6.12单齿连接抗剪强度降低系数
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表6.1.3双齿连接抗剪强度降低系数
.4桁架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必须设置保险螺栓但不考虑保险螺栓与齿的共 乍。保险螺栓应与上弦轴线垂直。保险螺栓应按本规范第4.1.9条进行净截面抗拉 所承受的轴向拉力应由下式确定:
6.2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