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17-2014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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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ckWall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BrickWall 15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6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61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63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 损失,对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 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 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1.0.3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构筑物,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 内应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自标,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现有构 筑物,应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相同的设防目标。 1.0.4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 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 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对行业有特殊要 求的构筑物,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构筑物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 损失工程规范,对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 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 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1.0.3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构筑物,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
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 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对行业有特殊要 求的构筑物,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构筑物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1. 1 现有构筑物
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构筑物。
通过检查现有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 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对现有构筑物抗震鉴定时所约定的继续使用年限,在这个时 期内构筑物不需要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 成预定的功能
2.1.4综合抗震能力
对构筑物结构单元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能力等因素用 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扌 设计的基本要求、抗震构造措施和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等
2.2. 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一 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一结构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 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力. 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Vy 构件或结构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f 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 材料现有强度标准值; f 钢材的屈服强度。
2. 2. 4 计算系数
Y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β 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5y 楼层(结构层)屈服强度指数; 山 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0.1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构筑物的地基勘察报告、气象资料、施工图纸和竣 工验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实测。 2检查构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 护状况,检测主要受力构件的缺陷。 3检查构筑物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的稳定性,调查临近 的挡土结构状况。 4根据各类构筑物的特点、结构类型与布置、构造和抗震承 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5对现有构筑物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符合抗震鉴定要 求时,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提出 相应的抗震防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1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构筑物的地基勘察报告、气象资料、施工图纸和竣 工验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实测。 2检查构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 护状况,检测主要受力构件的缺陷。 3检查构筑物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的稳定性,调查临近 的挡土结构状况。 4根据各类构筑物的特点、结构类型与布置、构造和抗震承 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5对现有构筑物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符合抗震鉴定要 求时,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提出 相应的抗震防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抗囊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类,其抗囊措施核查和抗震 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 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乙类,6度~8度时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 核查其抗囊措施,9度时应提高其抗囊措施要求:抗震验算应按 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内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和进 行抗震验算。 4丁类,7度~9度时,应充许按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
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 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乙类,6度~8度时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 核查其抗囊措施,9度时应提高其抗囊措施要求:抗震验算应按 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内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和进 行抗震验算。 4丁类,7度~9度时,应充许按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 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 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3.0.3经耐久性签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构筑物,抗震金定尖别 应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1后续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的构筑物划为A类。 2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以上50年以内的构筑物划为B类。 3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构筑物划为C类。 3.0.4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构筑物,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 合下列规定: 1A类构筑物,应采用本标准A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 方法。 2B类构筑物,应采用本标准B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方法。 3C类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4本标准中未划分类别的构筑物,其抗震猎施检查可按B 类要求执行,但抗震验算时应按后续使用年限调整的地震影响系 数进行验算
3.0.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 提高的构筑物。 3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3.0.63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不同结构类型的构筑物,其检查重点、项自内容和要求 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抗震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部位和仅有局部影响的 构件、部位,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别对待。 3.0.7部分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 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 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 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 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通过第二级鉴 定作出判断。 2B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通过其抗震措施检查和现有 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 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程度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 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不低于规定的95%,且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 定的90%时,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3.0.8现有构筑物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 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2构筑物的平立面、质量与刚度分布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 存在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分析:结构竖 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侧移刚度沿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找出其薄 弱部位并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时,应找出其破坏而导致结构体系丧失抗震 能力或丧失竖向承载能力的构件或部件;当结构有错层或与不同 类型结构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构件、部件的抗震鉴定 要求。 4当构筑物位于不利地段或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液化、 震陷或滑动时,应符合场地和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应提高其 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6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 式结构,应加强其整体性并设置较完整的支撑体系。 7非结构构件或设备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 塌伤人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要求;位于人员出入口或运输通道 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1类场地上的内类构筑物,7度~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 低一度。 2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构筑物,以 及同一构筑物单元内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可提 高抗震鉴定要求。 3Ⅲ、IV类场地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 0.30g的地区的各类构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 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构筑物,可降低上部 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有毗邻单体的构筑物,包括防震缝两侧的构筑物,应提 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10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构筑物,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 度、部位和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 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 相应的维修、加固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3.0.11A类构筑物的砌体结构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和连 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撑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 离,以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 洞边的距离,7度~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 1. 0m、 1. 5m; 2)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度、8度时不宜 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等部位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 的支撑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8度、9度时墙 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 大;预制楼板、屋盖与墙体应有拉结。 2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 度大于3m时,墙顶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体砂浆的强度等 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 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不应大于0.5m;对 于刚性结构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3.0.12B类构筑物的砌体结构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和连 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钢筋 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且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 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 或梁有拉结。 2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人口或人 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工作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卤及出屋面的烟图应有竖向配筋。 3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度~8度 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3.0.12的规定
.0.12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
续表 3. 0. 12
3.0.13A类构筑物的砖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人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度~8度时 不应小于180mm,9度时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6 度~8度时不应低于M2.5,9度时不应低于M5;填充墙应镶嵌 于框架平面内。 2填充墙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有2Φ6拉筋伸入墙内,8 度、9度时伸人墙内长度不宜小于墙长的1/5,且不宜小于 700mm;当墙高度大于5m时,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长度 大于6m的黏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的空心砖墙,8度、9度时墙 顶与梁应有连接。 3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度大于 6m,8度、9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 3.0.14B类构筑物的砌体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2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柔性连接时,墙顶应与框架紧密 结合。 3砌体填充墙与框架为刚性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有2g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 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拉通;三、四级框
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2)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 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 混凝土水平系梁,
4.1.16度、7度时且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和一般地段的构筑 物,可不进行场地影响的抗震鉴定。 4.1.2建在危险地段的构筑物,场地对其影响应进行专门研究 4.1.37度~9度时,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孤立山丘、非 岩石或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 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构筑物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或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构筑物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 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动和开裂的危险。
4.2.1地基基础现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地基不均匀沉降
2.1地基基础现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地基不均匀汀 起上部结构开裂和倾斜及其发展趋势,以及基础有无腐蚀 松散或剥落。
的抗震鉴定: 1丁类现有构筑物。 26度时的现有构筑物。 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现 有构筑物。 4在基础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 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现有构筑物。 A
缝和倾斜但已稳定,且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或剥落时,地基 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4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 烈度、设防类别、结构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和抗震 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 抗震要求,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 基础,应同时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缝和倾斜但已稳定,且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或剥落时,地基 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5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存在下 列情况的构筑物,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内类构筑物;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有关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构筑物。 2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地 震作用下的沉陷估算: 1)6度、7度时或8度、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 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的构筑物,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 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构筑物: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士体稳定的构筑物。 4.2.6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 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人地基附加应力对士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 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应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软弱土地基及8度、9度时,Ⅲ、1V类场地上的高聋构 筑物,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构筑物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 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 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长期压 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sc 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s 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 定采用; S.一 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可按表 4. 2. 7 采用。
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
po为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2使用年限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均可取1.0。
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 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 则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 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觉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 音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2.8低承台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 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97度~9度时,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 生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有关挡土结构的规定执行。 4.2.10同一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宜 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 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应检查上部结构相应 部位在构造上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1.16度和本标准各章节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 能力评定
5.1.2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进行 验算。
5.1.2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进行
5.2地震作用和效应调整
5.2.1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当无具体方法时, 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等规定 计算。
晨异: 无其体方法时,可未用 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等规定的方法 计算。 5.2.2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时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 其后续使用年限对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 系数, 可按表 5. 2. 2 采用。
5.2.2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时的地震影响系数,
后续使用年限对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 B50191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地震影响系数的调 数,可按表5.2.2采用
表 5.2.2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
注:1按时程分析法计算时,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亦可按本表规定进 行调整; 2后续使用年限非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可按插值法计算,小于10年可按 10年采用; 3甲类、乙类构筑物和尾矿坝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调整系数宜取1.0。
5.2.3地下结构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5.2.48度、9度时的天跨度、长悬臂和高耸结构,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进行竖向地震 作用计算。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根 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5.3.1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执行。 5.3.2 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2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 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特征周期、地震作 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采用;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执行, 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 用,材料强度等级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A类框 架结构计人体系和局部构造影响计算综合抗震承载 力时,其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可按 本标准公式(6.1.5)计算;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 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取值。
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对地震影响系数或地震加速度进 行调整,
5.3.4现有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规定。
5.3.4现有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6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
6.1.1本章适用于框架与排架侧向连接的A、B类现浇或装配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时,框架的高度不 宜超过55m。 2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时,框架适用的最 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结构布置不规则、有框支层的 抗震墙结构或类场地上的框排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 降低。
表 6.1.1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m)
5.1.2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 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 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7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框架结构尚应检查 梁柱节点的连接形式、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接构造;排
架结构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出人口处 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3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2款的规定检查外,尚 应检查框架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 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排架结构应 检查各支承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 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应注意圈梁、抗风 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勾称和相连建(构)筑物 结构导致质量不均匀和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6.1.3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构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可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 落,钢筋不应有外露、锈蚀, 2填充墙不应有明显开裂或与框架(排架)柱脱开。 3主体结构构件(含屋盖支撑)不应有明显变形、倾斜或 歪扭。 4不应有严重不均匀沉降。 6.1.4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 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 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支撑的完整性、填充墙等与 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结构 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框架梁柱节点构造和排架各项构造、连接不符合规定时, 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 墙或其他附属构件不符合规定时,可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 要求。 6.1.5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中的框架应进行两级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可不进行抗震验算而 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 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在第二级鉴定中其抗震承载力应按本标准第
5章的规定进行验算。 B类钢筋混凝十框排架结构中的框架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 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 算或按A类框架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承载力进行评定。若按调 整后的内力验算时,可按下式计算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式中:Ra 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7条确定; 亚2一一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8条确定;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6.1.6当砌体结构与框排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排架结构时 应加天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并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 行抗震鉴定;对框排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 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6.1.7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折
6.2.1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框架宜为整浇节点,8度、9度时不应为铰接 节点。 2乙类设防在8度、9度时,不宜为单跨框架结构,且按 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取 大于1.1。 38度、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天于宽度,且不宜大于 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
6.2.2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 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6度和7度I、I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 检查:
6.2.2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 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6度和7度1、1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 检查: 1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 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级钢 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 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 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1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 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级钢 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 句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 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2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
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 于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耳不宜大于150mm,最小直径不宜小 于6mm。 6.2.47度Ⅲ、IV类场地和8度、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 按下列规定检查: 1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天 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内类设防时 7度Ⅲ、V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 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 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 按表 6. 2. 4 的要求检查。
表6.2.4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包括因嵌砌黏士 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4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 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 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V类场地和 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 简仓支承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7。
A类排架结构的中间并式天窗无机
3A类排架结构的有榛屋盖支撑
6.2. 8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
6.2.8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NV类场地和8度、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 柱,柱项以下500mm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 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 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28度Ⅲ、IV类场地和 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
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8或间距大于100mm时 宜加固。 3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 向钢筋应与预理件焊牢。 6.2.9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 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应措施: 17度Ⅲ、N类场地和8度、9度时,排架单元中部应有 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度、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道上柱支撑; 单跨排架两侧均有与柱等高耳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 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 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无柱间支撑。 2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排架中各柱和9度时多跨 排架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 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 采用混凝土填实 37度Ⅲ、IV类场地和8度I、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 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8度时Ⅲ、N类场地和9度时,下柱 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6.2.10排架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 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7度~9度时,標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 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擦条的连接 体不应漏缺或锈蚀。 27度~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 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度、9度时尚应焊牢。 3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 柱间支撑与排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度、7度时11形天窗架竖 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理埋件及8度、9度时柱间支 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48度、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8或间距大于100n 宜加固。 3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 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6.2.9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互
5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 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 6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 砖块封堵。 6.2.11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续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墙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 柱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 室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大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排架的高跨封 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 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 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8度、9度时,沿墙高每隔4m~~6m宜有圈梁一道; 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 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应 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变 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 3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宜有拉结。 4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 本标准第3.0.11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6.2.12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一般情况下,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 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当到顶的内隔墙必须和屋架 下弦相接时,屋架下弦应有水平支撑。
6.2.11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续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硅钢片标准6.2.12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一般情况下,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 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当到顶的内隔墙必须和屋架 下弦相接时,屋架下弦应有水平支撑。 38度、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 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6.2.13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符合本标准第6.2.1~6.2.12条 的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 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 要求,且应对框排架结构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8度、9度时乙类设 防的单跨框架结构。 2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4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 本标准第3.0.11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 5本标准第6.2.1~6.2.12条的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I)第二级鉴定 6.2.14平面较规则,且竖向布置连续的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 架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 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附 录C的简化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当平面布置不规则或竖 向不连续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分析,并宜按本标准第5章 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 不作调整;尚可按本标准第6.2.21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 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6.2.15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进行分析: 1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莲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 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 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棉结构
6.2.15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采用楼层综合抗震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
β= id2sy s, = V/V.
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 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 一1.6。截面抗震验算时 人孔标准,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5.2.20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评定 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造影 响满足要求的结构。 6.2.21下列情况的排架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验算: 18度时,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高 大山墙的抗风柱。 2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验算排架柱,
18度时,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 大山墙的抗风柱。 2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验算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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