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28-2011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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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被加固构件(基材)表面缺陷修补、找平的胶粘剂。) 适应工程结构现场使用条件,一般要求修补胶能在室温条件下 化,且对胶粘表面无苛求,
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为改善新旧混凝土或旧混凝土与新 增面层的粘结能力而使用的胶粘剂,也称结构用混凝土界面剂。 2.0.11裂缝压注胶pressureinjectionadhesiveforcracks 采用低黏度改性环氧类胶液配制的、以压力注人结构或构件 裂缝腔内、具有一定粘结能力的胶粘剂。当仅用于封闭、填充裂 缝时,称为“裂缝封闭用压注胶”;当用于恢复开裂构件的整体 性和抗拉强度时,称为“裂缝修复用压注胶”:两者不得混潘
2.0.12室温固化roomtemperaturecuring
·对未经改性的结构胶玻璃钢管标准,指能在不低于15℃的室温下进行正 常化学反应的固化过程;对改性的结构胶,指能在不低于5℃的 室温下进行正常化学反应的固化过程
2.0.13低温固化lowtemperaturecuring
能在低于5℃的低温环境中进行正常化学反应的固化过程。 对工程结构加固用的低温固化型胶粘剂,一般按其反应所要求的 自然温度分为一5℃、一10℃和一20℃三档。
2. 0. 14 老化
胶接件的性能随时间降低的现象。在工程结构设计中,需要 考虑的老化现象有湿热老化、热老化以及其他环境作用的老 化等。
2.0.15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增强粘结性能的改性材料配制而成的水泥 砂浆。
2. 0. 16 灌浆料
一种高流态、可塑性良好的灌注材料。工程结构用的灌浆 料,应具有不分层、不分化、固化收缩极小、体积稳定的物理特
性,并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粘结性能和力学性能。一般分为改性 环氧类灌浆料和改性水泥基类灌浆料
灌浆料的一个系列。主要用于压注宽度为1.5mm~5.0mm 的混凝土裂缝和砌体裂缝。因不用粗骨料,而改称为“注浆料” 以示与一般灌浆料的区别
2.0.18纤维复合材fibrereinforcedpolymer
采用高强度或高模量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并经专门处理 成的、具有纤维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
在水泥基混凝土中掺入方向无规则,但分布均习的短纤维所 形成的复合材料。当主要用于提高混凝土强度时,称为纤维增强 混凝土;当主要用于改善混凝土抗裂性或韧性时,一般称为纤维 改性混凝士。
2.0.20不锈钢纤维
仅指适用于混凝土或砂浆面层加固的、以熔抽法生产的、掺 有镍、铬组分的不锈钢短纤维。一般多用于对防腐蚀和耐热性有 严格要求的重要结构
采用不锈钢细钢丝编制而成的金属股芯、内外不涂敷油脂的 钢丝绳。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一般用于聚合物砂浆面层的配 筋。当为单股钢丝绳时,也称为不锈钢绞线。
采用锌层质量不低于AB级的镀锌钢丝编制而成的金属股 芯、内外不涂敷油脂的钢丝绳。在有可靠阻锈措施的条件下,可 替代不锈钢丝绳用于无化学介质腐蚀的室内环境中。当为单股钢 丝绳时,也称为镀锌钢绞线。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胶接固定于混凝 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件。
3.0.1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本
.01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科及制品,必须接本 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3.0.2申请安全性鉴定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基本试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用: 3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门和 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3.0.3加固材料或制品的安全性鉴定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鉴定的样本,应由独立鉴定机构从检验批中按 定规则抽取的样品构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特别制作的 或专门挑选的样本,也不得使用委托单位自行抽样的样本。 2每一性能项目所需的试样(或试件,以下同),应至少取 自3个检验批次;每一批次应至少抽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的数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 5个; 2)当检验结果以标准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 15个。 3.0.4安全性鉴定的检验及检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规范第3.0.3条规定抽取的试样,当需加工成试件 时,应按所采用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进行检验前的 状态调节;
1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基本试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 3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 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3.0.4安全性鉴定的检验及检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
1按本规范第3.0.3条规定抽取的试样,当需加工成试件 时,应按所采用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进行检验前的 状态调节; 2安全性鉴定采用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 规定; 3检验应在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其程序与操作方法
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当个别数据的正常性受到怀疑时,应首先查找该数据异 常的物理原因;若确实无法查明时,方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正 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与处理》GB/T4883进行判断和处理,不 得随意取舍; 5安全性鉴定的检验结果,应直接与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指 标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在这过程中,不计其 置信区间估计值对判定的有利影响。 3.0.5根据安全性鉴定检验结果确定的材料性能标准值,应具 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3.0.6工程结构加固材料性能标准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B的规定。计算所取的置信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置信水平取值有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 1)结构胶粘剂:Y应取为0.90: 2)碳纤维复合材:Y应取为0.99; 3)芳纶一维复合材:Y应取为0.95: 4)玻璃纤维复合材:Y应取为0.90: 5)不锈钢丝:Y应取为0.95; 6)镀锌钢丝:Y应取为0.90; 7)混凝土:Y应取为0.75; 8)砂浆:Y应取为0.60。 2对置信水平取值无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应按试验结果 的变异系数CV的置信上限Cv值,由表3.0.6查得Y值
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当个别数据的正常性受到怀疑时,应首先查找该数据异 常的物理原因;若确实无法查明时,方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正 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与处理》GB/T4883进行判断和处理,不 得随意取舍; 5安全性鉴定的检验结果,应直接与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指 标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在这过程中,不计其 置信区间估计值对判定的有利影响。
表3.0.6按变异系数置信上限确定的值
3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u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 布变差系数置信上限》GB/T11791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时取
Cvu的置信水平为0.90。 3.0.7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提出安全 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 用的取样规则、取样对象、取样方法和时间。检验报告中不得使 用“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措词,若存在此类措词,该报告 无效。
C的置信水平为0. 90
3.0.8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资格保留期
用环境的不同:区分为普通结构胶、耐温结构胶和耐介质腐蚀结 构胶等。安全性鉴定时,应分别进行取样、检验与评定。 4.1.2室温固化型结构胶的使用说明书,应按下列规定标明其 最高使用温度类别:其相应的合格评定标准由本章各节作出 规定: 1 I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一45℃~60℃; 2 Ⅱ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一45℃~95℃; 3 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一45℃~125℃。 4.1.3 工程结构用的结构胶粘剂,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宜为30年; 2当用于新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时应为 50年; 3当结构胶到送设计使用年限时,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禾 发现有明显退化者,充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但延长的年限须 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 4.1.4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结构胶,凡被发现有改变粘料、固 化剂、改性剂、添加剂、颜料、填料、载体、配合比、制造工 艺、固化条件等情况时,均应将该胶粘剂视为未经鉴定的胶 粘剂。
4.1.4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结构胶,凡被发现有改变粘米 化剂、改性剂、添加剂、颜料、填料、载体、配合比、制 艺、固化条件等情况时,均应将该胶粘剂视为未经鉴定 粘剂。
4.1.5申请安全性鉴定时,应随同研制报告提供有标
和日期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胶的基本化学组成和载体类型; 2配制说明,包括组分、配比、加料顺序、配胶时必需的 环境控制及配好的结构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 3推荐的基材表面处理方法及其详细说明; 4胶粘剂施工环境控制; 5涂布或压注工艺操作及要求的详细说明: 6固化程序,包括典型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各参数极 限值的说明; 7储存要求及储存期。
1.2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
4.2.3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其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试片的粘合面应经喷砂处理合格。 2钢试片周边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当采用防腐漆涂 刷时,漆层不得沾染胶层。 3锚固型结构胶的胶体抗弯强度试验,其试件厚度应 为8mm。 4检验用的人造海水配方,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5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 规定。
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
表4.2.3人造海水配方
4.2.4以混凝主为基材,低温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 遵守下列规定: 1试件的制作与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胶粘剂便用说明书中标示的最低温度下,静置胶 样各组分24h,使温度送到平衡状态。此时,胶样各 组分应无结晶析出。 2)应立即使用经过温度平衡的胶样配制胶液并粘合试件。 3)应在该低温环境中,静置固化试件至规定的时间 4)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测试方法标准,对试件进 行测试。 2低温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应符合表4.2.4的 规定
表4.2.4低温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
3低温固化型结构胶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的鉴 定,应以低温固化、养护7d,再在(23主2)℃下养护3d的试件 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合格指标要求。 4.2.5以混凝土为基材,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的安全 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的制作与测试要求: 1)应在5℃环境中进行配胶、拌胶并粘合具有湿面(无 浮水)的试件。 2)应在静水中固化、养护试件至规定时间。 3)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对试件进行 测试。 2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应符 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基本性能鉴定要求
续表4.2.5检验项目检验条件鉴定合格指标钢对钢拉伸抗剪强度平均值(MPa)在室温下进行干态粘合钢对钢T冲击剥离长度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试件,经7d固化、养平均值(mm)合格指标的要求护后立即测试钢对C45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平均值(MPa)3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长期使用性能的鉴定,应以水下固化、养护7d,再晾于3d的试件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达到同品种A级胶的合格指标要求。4湿面施工、水下固化型结构胶耐介质腐蚀性能检验可仅作耐海水浸泡一项。经过90d浸泡的试件与浸泡前对照组相比,其钢对钢拉伸抗剪强度的下降百分率不应大于10%。4.3以砌体为基材的结构胶4.3.1以钢筋混凝土为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其加固用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的规定进行4.3.2以素体为基材,粘贴钢板、纤维复合材及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化学锚栓用的结构胶,其基本性能的安全性鉴定应分别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相应用途的B级胶的规定进行。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4.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4.4.2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17
续表4.6.4检验项目检验条件鉴定合格指标钢对钢拉伸抗剪强度(MPa)≥15钢对钢对接抗拉强度≥20(MPa)粘合毕养护7d,到粘结期立即在(23士2)℃能力钢对干态混凝土正拉≥2.5,且为混凝土(50士5)%RH条件下粘结强度(MPa)内聚破坏测试钢对湿态混凝土正拉≥1.8,且为混凝土粘结强度(MPa)内聚破坏在50℃、(95±3)%与室温下,短期试验RH环境中老化90d,耐湿热老化性能结果相比,其抗剪强度冷却至室温进行钢对钢降低率不大于18%拉伸抗剪强度试验注:1表中各项性能指标均为平均值;2干态混凝土指含水率不大于6%的硬化混凝土:湿态混凝土指饱和含水率状态下的硬化混凝土。4.7结构加固用界面胶、底胶和修补胶4.7.1承重结构新旧混凝土连接用界面胶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界面胶干态粘结的基本性能、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应按配套结构胶的鉴定检验标准确定;2界面胶在混凝土对混凝土湿态粘结条件下的压缩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要求;3界面胶在钢对钢湿态粘结条件下的拉伸抗剪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第2款的要求;4对重要结构,界面胶胶体的无约束线性收缩率CS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加填料时,CS<0.4%;2)当加填料时,CS<0.2%。
7.2当胶接的设计要求使用底胶时,应对结构胶配套的底胶
4.7.2当胶接的设计要求使用底胶时,应对结构胶配
行安全性鉴定。底胶的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4.7.2的 定
表4.7.2底胶安全性鉴定标准
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均为平均值
7.3结构加固用的修补胶,其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自及合格 标应按配套结构胶的要求确定。
4.8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
4.8.1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也应作为安全性鉴定 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检验和鉴定。I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 标应符合表4.8.1的规定,Ⅱ、Ⅲ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 应按工类A级胶的标准采用,
4.8.2结构胶工艺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定结构胶初黏度和触变指数用的试样,其拌胶量应以 250g为准。 2当按黏度上升判定法检测受检胶的适用期时,宜以胶的 初黏度测值为基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对一般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1.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2)对灌注型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2.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表4.8.1I类结构胶工艺性能鉴定标准工艺性能鉴定合格指标在各季节试验温度下结构胶粘剂类别混合后25℃下触变测定的适用期(min)及其用途初黏度垂流度指数(mm)春秋用夏用冬用(mPa·s)(23℃)(30℃)(10℃)底胶≤600≥60≥3060~180修补胶适≥3.0≤2.0≥50≥3550~180用纤维A级≥3.0≥90≥6090~240复合织物于B级材结≥2.2≥80≥4580~240涂构胶板材A级≥4.0≤2.0≥50≥4050~180刷A级涂布型粘钢≥4.0≤2.0≥>50≥4050~180结构胶B级≥3.0≤2.0≥40≥3040~180压注型粘钢结构胶A级≤1000≥40≥3040~210适用于压力灌注0.050.2裂缝≤150≥>50>4050~210修复0.20.5A级≤300≥40≥3040~180胶0.5<<1.5≤800≥30≥2030~180铺固用快固型结构胶A级>4.0≤2.010~255~1525~60A级≥4.0≤2.0≥40≥3040~120错固用非快固型结构胶B级≥4.02.0≥40≥2540~120注:1表中的指标,除已注明外,均是在(23士0.5)℃试验温度条件下测定;2表中符号为裂缝宽度,其单位为毫米。3测定胶液垂流度(下垂度)的模具,其深度应为3mm,且干燥箱温度应调节到(25土2)℃。4当表4.8.1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2
许使用B级胶。 5当裂缝宽度大于1.5mm时,宜改用裂缝注浆料修补 裂缝。 6结构胶工艺性能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许使用B级胶。 5当裂缝宽度大于1.5mm时,宜改用裂缝注浆料修补 裂缝。 6结构胶工艺性能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1封闭、填充混凝土和砌体裂缝用的注浆料,应按其所使 用粘结材料的不同,分为改性环氧基注浆料和改性水泥基注浆 料。改性环氧基注浆料又分为室温固化型和低温固化型两种,水 泥基注浆料又分为常温环境用和高温环境用两种。安全性鉴定 时,应分别进行取样、检验与评定
5.1.2采用符合本规范安全性要求的裂缝注浆料的设计使用年
1对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1.3条的规 定执行; 2对常温环境使用的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应按设计使 用年限不少于50年进行设计;高温环境使用的裂缝注浆料应按 用户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的使用年限,且不大于30年进行设计。 5.1.3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裂缝注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 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将其视为未经鉴定的注浆料
5.2裂缝注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5.2.1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
5.2.1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
5.2.T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 标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标准
续表 5. 2. 1
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均为平均值
2.2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 2. 2 的规定。
表 5.2.2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安全性鉴定标准
5.2.3用于高温环境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的性能,除应符合表
5.2.3用于高温环境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的性能,除应符合表 5.2.2的安全性要求外,尚应符合表5.2.3的耐热性能要求。
表5.2.3用于高温环境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耐热性能指标
2.4裂缝注浆料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2.4的规定。
5.2.4裂缝注浆料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表5.2.4裂缝注浆料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标准
5.2.5改性环氧基裂缝注浆料中不得含有挥发性溶剂和非反应 性稀释剂:改性水泥基裂缝注浆料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 料质量的0.05%。任何注浆料均不得对钢筋及金属锚固件和预 埋件产生腐蚀作用。
6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
6.1.1本章规定适用于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6.1.2当不同标准给出的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
6.1.4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灌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厅
6.2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鉴
6.2.1工程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鉴定的检
注:(一7+28)表示在规定的负温下养护7d再转标准养护28d,余类推。
生:1表中各项目的性能检验,应以灌浆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天用水量制作
6.2.2当结构加固用灌浆料应用于高温环境时,灌浆料的安全 性能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要求外,尚应进行耐温 性能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2.2用于高温环境的灌浆料耐热性
7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应力长期作用鉴定合格的证书。
7.1.3承重结构加固使用的聚合物改性砂浆分为1级和
7.1.4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
7.2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基本性能鉴定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为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性能型
8.1.1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包括碳纤维复合材、玻
8.工I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包括碳纤维复合材、玻 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为增韧目的,允许以混编或增 层方式使用部分玄武岩纤维,但不得单独使用玄武岩纤维复 合材。 8.1.2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受力方式必须设 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8.1.3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本规范第3.0.5条规 定的置信水平,按强度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8.1.4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必须与所选用的配套结构胶同 时进行。若该品牌纤维拟与其他品牌结构胶配套使用,应分别按 下列项自重作适配性检验: 1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 2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
8.2 碳纤维复合材
8.2.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其材料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
1对重要结构,必须选用聚丙烯睛基(PAN基)12k或 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2对一般结构,除使用聚丙烯晴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 束纤维外,若有适配的结构胶,尚允许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烯 腈基碳纤维。
性鉴定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 认,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2.3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应先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 下列确认工作: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 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碳纤维的k数和导电性,以确认该批材料的 真实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 的可靠性。 8.2.4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 合表8.2.4的规定。
2.4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 表8.2.4的规定。
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2.4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标准
8.3.1承重结构用的芳纶纤维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模量不得低于8.0×10°MPa 2饱和含水率不得大于4.5%。 8.3.2芳纶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I级和IⅡI级。安全性鉴定 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 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3.3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前,应先对送 检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 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芳纶纤维的饱和含水率,以确认该材料型号 的可信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 的可靠性。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 竹合主。4的抗宝
1弹性模量不得低于8.0×10°MPa; 2饱和含水率不得大于4.5%。 8.3.2芳纶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I级和IⅡI级。安全性鉴定 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 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3.3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前,应先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 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芳纶纤维的饱和含水率,以确认该材料型号 的可信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 的可靠性。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法兰标准,应 符合表8.3.4的规定。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
续表8.3.4鉴定合格指标检验项目单向织物条形板高强度I级高强度I级高强度I级高强度I级纤维体积含量(%)≥60>50单位面积人工粘贴≤450质量(g/m)真空灌注≤650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8.4玻璃纤维复合材8.4.1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为连续纤维,且应采用高强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小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中碱C玻璃纤维和高碱A玻璃纤维。8.4.2玻璃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4.2的规定。表8.4.2玻璃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合格指标检验项目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抗拉强度标准值(MPa)≥2200≥1500受拉弹性模量(MPa)≥1.0X105≥7.2X104伸长率(%)>2.5>1.8弯曲强度(MPa)≥600>500层间剪切强度(MPa)≥40≥35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单位面积质量人工粘贴≤450≤600(g/m)真空灌注<550≤750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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