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44-2015 煤炭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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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建设中的各类地面建(构)筑物、半地1 诸仓、输煤地道与受煤坑等地下建(构)筑物、地面变电站(所)及 政公共建筑工程的总称。
bipeline engineering
指附属或服务于煤矿矿井与选煤厂的送电线路、管道和隧道 工程,包括架空与地下送电线路、各类输气、输水、输煤管道与隧 道等。
装修软件slope engineering
slope engineering
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边坡所采取的维护、支挡、加 固及截排水等措施的总称
2. 1.5 基坑工程
excavationengineering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 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支挡结构及地下水控制与环境保护等措施的 总称。
2. 1. 6 重要工程
importantengine
mportant engineering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管线类 工程、边坡工程及基坑工程。
construction site
construction site
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工业场地、地面变电
站(所)场址、行政公共建筑建设场址、送电线路、管道、隧道、运输 栈桥或地道等建设工程所经过的勘察区段及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 察范围,简称场地
2.1.8一般性勘探点
exploratoryhole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复合地基或桩基 等)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9控制性勘探点
control exploratory hole
为控制场地的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和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及变 形评价等要求而布设的取样或测试勘探点,
specialrockandsoil
具有特殊的物质成分、结构和工程特性的岩土的统称,本规范 包括湿陷性土、砾石填土、人工冻融土及红黏土。
collapsible soil
除湿陷性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湿陷性填 土、软质岩屑及其他湿陷性土的总称
gangue fill
由研右组成,不含或含少量的碎石、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等一 种或几种岩土混杂而成的填土。当研石成分主要为煤研石时也称 为煤砾石填土
由人工冻结后经自然或人工方法解冻的岩土。
2. 1. 14 红黏土
2.1.15不良地质作用
金岩类岩石经红土化作用而形成的
adverse geologicaction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建设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 用,本规范包括滑坡、岩溶、地裂缝及采空区
2.1. 16煤矿采空区
地下煤层开采后的空间,及其上覆岩发生位移、开裂或跨落, 从而造成的地表沉降变形或地表开裂的范围,简称采空区。
2.1.17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 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图件的活动
2.1.18地质类比法
geologic analogy method
以勘探程度较高的建设场地或成熟安全的工程实例作为类比 的标准,通过对关键参数的避选与比较,或进行归类分析,或通过 其他多元统计分析,对新的建设场地进行评价的方法,
2. 1. 19 斯探
geotechnical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手段,包括钻探、触探、井探、洞探及物 探等。
simpleexploratio
勘探基本手段的补充,包括洛阳铲、针探、轻便触探、手摇静力 触探、手摇螺纹钻以及槽探与坑探等
soil sensitivity
原状土试样与其重塑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之比,反映土体结 构受扰动影响的程度
3基本规定3.1基勘察等级划分3.1.12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可根据建(构)筑物性质与规模,按表3.1.1划分。表3.1.1地面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序工艺重要性主要建(构)筑物名称号系统等级井塔,高度大于或等于30m的井架一级原煤高度小于30m的井架二级生产系统提升机房、通风机房、井口房、风井井口房;三级抽采瓦斯泵房、制氮室、灌浆站房、消防材料库高度大于或等于30m的选煤厂主厂房高度小于30m的选煤厂主厂房;洗选二级其他厂房系统原煤准备车间、浮选车间、压滤车间、浓缩车间、干燥车间;三级沉淀塔、煤泥沉淀池直径大于或等于25m的简仓;宽度大于或等于50m,且容量大于或等于0.1Mt的半地下储仓;直径大于或等于120m或跨度大于或等于90m的储煤场;一级埋深大于或等于12m的受煤坑、地道及翻车机房;高度大于或等于50m的转载点、装车站(仓)及栈桥支架除上格以外的筒仓、半地下储仓及储煤场;深度小于12m,但大于或等于7m的受煤坑、地道及翻车机房;储装运二级高度小于50m,但大于或等于20m的转载点、装车站(仓)及栈II系统桥支架容量小于0.01Mt的地面储煤场挡煤墙;深度小于7m的受煤坑、地道及翻车机房;三级转运站,高度小于20m的转载点、装车站(仓)及栈桥支架;爬车机房、选研楼、地磅房、地磅沟管道工程隧道工程6
续表3.1.1序工艺重要性主要建(构)筑物名称号系统等级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烟一级高度小于100m的烟肉,锅炉房,水塔;吊车吨位大于或等于20t的单层厂房;二级地面变电站(所)吊车吨位小于20t的单层厂房;辅助污水处理站房、水池,泵房;IV生产压缩空气站房、空气加热室;系统爆炸材料库、雷管库、油脂库、设备库(棚)、材料库(棚)、木材三级加工房、电(内燃)机车库;煤样室、化验室、介质制备车间、浮选药剂库;汽车库、汽修间、推土机库;配电室送电线路工程层数大于或等于22层的行政办公楼、综合楼一级行政层数小于22层的行政办公楼、综合楼;V公共矿井通信楼、指挥调度中心;二级建筑食堂,联合建筑注:1其他厂房指结构上独立于主厂房之外的大型原煤准备车间、破碎车间和压滤车间;2管道与隧道工程可视为储装运系统的一部分,不进行重要性等级的划分;送电线路工程可视为辅助生产系统的一部分,不进行重要性等级的划分。3.1.2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可根据边坡高度及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按表3.1.2划分。表3.1.2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边坡类型边坡高度(m)破坏后果安全等级不分类型H>30很严重一级很严重二级岩体类型为I或Ⅱ类H≤30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岩质边坡很严重一级15
续表3.1.2边坡类型边坡高度(m)破坏后果安全等级H>15很严重一级很严重一级10
20很严重一级很严重一级岩体类型为I或Ⅱ类h≤20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岩质基坑很严重一级12 12很严重一级很严重二级7 .4场地等级可根据场地条件按表
等级可根据场地条件按表3.1.4划
注:1场地条件中符合所列条件之一时,可定为对应的场地等级;
注:1场地条件中符合所列条件之一时,可定为对应的场地等级; 2场地等级从一级开始,向二、三级推定,应以最先满足者确定; 3场地等级中一、二、三级所对应的场地复杂程度分别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 1.5 地基等级可根据地基条件按表3.1.5划分。
3.1.5地基等级可根据地基条件按表3.1.5划分。
注:1地基条件中符合所列条件之一时,可定为对应的地基等级; 2地基等级从一级开始,向二、三级推定,应以最先满足者确定; 3地基等级中一、二、三级所对应的地基复杂程度分别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
注:1地基条件中符合所列条件之一时,可定为对应的地基等级; 2地基等级从一级开始,向二、三级推定,应以最先满足者确定; 3地基等级中一、二、三级所对应的地基复杂程度分别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
3.1.6煤矿矿并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岩土 工程勘察等级: 1重要性等级为一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甲级;重要 性等级虽为二级,但场地或地基等级中有一个为一级时,亦可定为 甲级; 2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地面建筑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 乙级; 3重要性等级、场地和地基等级均为三级的岩土工程勘察等 级,可定为丙级; 4地面变电站(所)与配电室可分别按其重要性等级二、三级 对应划分为乙、丙级两个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1.7管道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1管道穿(跨)越江河、湖泊时的穿(跨)越工程勘察等级可定 为甲级; 2场地等级为一级、地基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管道线路工程 及除甲级以外的穿(跨)越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除甲级、乙级以外的管道线路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丙级。 3.1.8P 隧道工程可分为甲、乙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平坦区隧道 当场地和地基等级均为三级时可定为乙级,其他可定为甲级。 3.1.9 送电线路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1送电线路通过采空塌陷区或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 发育区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甲级; 2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送电线路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场地等级为三级的送电线路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丙级。 工程勘容等级可分别按其安全等
3.1.10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分别按其安全等
3.2岩土定名与野外鉴别
岩石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其坚硬程度与风化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 及岩层的厚度类型:
注:1泥质岩可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单轴抗压强度; 2对极破碎的岩体,可不进行坚硬程度的划分
注:1泥质岩可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单轴抗压强度; 2对极破碎的岩体,可不进行坚硬程度的划分
生:1波速比为风化岩石与其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 2风化系数为风化岩石与其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3泥岩和半成岩可不进行风化程度的划分
3.2.2岩石的野外鉴别可通过对岩芯的锤击断面,观察其颜色、 矿物成分、胶结物及胶结性质,可采用锤击、划刻、手等方法,鉴 别岩石的坚硬程度、完整性、裂隙发育程度及风化程度等内容,并
应自测其结构构造,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 3.2.3碎石土应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的。碎石土应按表 3.2. 3的规定进一步分类。
应目测其结构构造,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
应自测其结构构造,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
表 3.2.3碎石土的分类
寸,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
3.2.4碎石土的野外鉴别可通过钻进的难易程度或原位测试数据、 并壁稳定性、充填物性质及碎石接触关系等判别其密实程度,并应根 据碎石的成分与形状、颗粒大小与碎石含量确定碎石名称。野外鉴别 时亦可根据其骨架颗粒的构成比例按下列规定细分级配类型: 1粒径大小相差悬殊,颗粒不均匀,且存在一定量的中间尺 寸颗粒,可定为级配良好; 2介于本条第1、3款之间时可定为级配一般; 3粒径大小相差不多,颗粒较均匀,可定为级配不良。 3.2.5砂土应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 50%,而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却超过总质量50%的土。 砂土应按表3.2.5的规定进一步分类
表3.2.5砂土的分类
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
3.2.6砂土的野外鉴别可通过钻进的难易程度、原位测试数据)
并壁稳定性判别其密实程度。采用循环水钻进时应随时捞取砂样 进行鉴别,并应将标准贯入器中的砂样混合均匀后摊开,通过目测 其颗粒比例和手的触摸感受按下列规定确定砂土的名称: 1有1/4以上颗粒比高梁粒大时可初定为砾砂; 2有1/2以上颗粒比小米粒大时可初定为粗砂; 3有1/2以上颗粒比砂糖粒大时可初定为中砂; 4手触摸有明显砂感时可初定为细砂,无明显砂感时可初定 为粉砂。
3.2.7粉土应为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
1湿土不能搓成直径小于2mm的土条,且易断裂; 2手触摸时有细颗粒存在感或有粗糙感,有时有轻微黏 滞感; 3一般不黏着于物体,如果黏着于物体上,干燥后一碰即掉; 4湿润土刀切时无光滑面,切面较粗糙。 3.2.9黏性土应为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黏性土又可根据塑性 指数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 黏土; 2 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3.2.10黏性土的野外鉴别可采用手捻、搓条及刀切等
1 湿土能搓成直径小于2mm的土条,且不易断裂; 2手摸时有黏滞感,且能黏着于物体; 3 湿润土刀切时有较光滑或光滑的切面。
湿度及包含物等,并可根据包含物的含量及分布状态,按下列规定 对土质的均匀性进行分类: 1土质成分单一,不含其他成分,可描述为土质均匀; 2土质中含有包含物时,应描述包含物的成分、质量百分比 及其分布状态; 3土质中包含物含量少于10%时可描述为土质较均匀,超 过10%时宜定为土质不均匀; 4当土中含有砖瓦碎块或陶瓷碎片等人类活动遗迹时,应重 点鉴别和记录。
3.2.12黄土的野外鉴别应包括成因、年代、名称、颜色、状态、湿 度及包含物等,并应鉴别与描述黄土的下列特征: 1鉴别大孔隙直径及其分布密度,描述大孔隙的发育程度; 2鉴别垂直节理的发育程度,描述节理面上是否有充填物及 充填物成分; 3鉴别黄土中钙质结核的含量及分布均匀性,描述其一般粒 径、最大粒径及孔隙中菌丝状白色钙质条纹的多少。 3.2.13填土的野外鉴别应注重了解填土的堆填方式、堆积时间、 物质组成、均匀性及压实性等,对石填土还应描述研石成分、粒 径大小、易燃矿物成分的含量及有害气体,并应记录研石的风化情 况及施工漏水等内容,
3.2.12黄土的野外鉴别应包括成因、年代、名称、颜色、状态、湿
1鉴别大孔隙直径及其分布密度,描述大孔隙的发育程度; 2鉴别垂直节理的发育程度,描述节理面上是否有充填物及 充填物成分; 3鉴别黄土中钙质结核的含量及分布均匀性,描述其一般粒 径、最大粒径及孔隙中菌丝状白色钙质条纹的多少。
3.2.13填的野外金别应注重, 解填土的堆填方式、堆积时间、 物质组成、均匀性及压实性等,对研石填土还应描述右成分、粒 径大小、易燃矿物成分的含量及有害气体,并应记录研石的风化情 况及施工漏水等内容
3.2.14红黏土的野外鉴别应包括颜色、状态及湿度等,并应注
3.2.14红黏土的野外鉴别应包括颜色、状态及湿度等,并应注重 下列特征:
1具有表面收缩性、上硬下软、裂隙发育; 2颜色多为棕红或褐黄色。
3.3.1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
3.3.1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
3.3.1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操 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未 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3.3.2工程地质测绘的现场作业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配备通 信或定位设备,不得单人作业。
3.3.3现场踏勘应调查与搜集场地及其附近与勘探安全有关的
3.3.5在并、洞内作业时,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探测,并应 采取通风措施。当并深超过5m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并应在 口处设专人看守。
3.3.5在并、洞内作业时,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探测,并应
3.3.6在有毒或有害环境中勘察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
3.3.7在架空送电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缘与架空送
3.3.7在架空送电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缘与架空送 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3.7的规定,并应设置醒 目的安全标志,
表3.3.7导电物体外缘与架空送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3.3.8勘察现场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应由持证电 工完成,不得带电作业。
3.3.9钻探作业应根据其钻探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
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有故障的钻探 设备,不得违反钻探作业规程。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3人,钻机移位时钻塔应落下。
3.3.10遇暴雨、雷电、冰霉、浓雾、台风、沙尘暴、暴风雪等气象灾
害及超过40℃的高温天气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并应做
3.3.11勘察纲要中除应包括相应的勘察技术要求外,还应包括 下列安全防护内容:
3.3.11勘察纲要中除应包括相应的勘察技术要求外,还应包括
1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2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及安全教育要求; 3对勘探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以及针对危险源的安全防 护措施; 4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5应对危险的应急预案。
1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2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及安全教育要求; 3对勘探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以及针对危险源的安全防 护措施; 4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5应对危险的应急预案。
4地面建筑工程和管线类工程
4.1.1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可研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的顺序 分阶段进行,地质条件简单或有经验的地区可合并勘察阶段,但应 包括相应阶段的勘察内容。对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设工程,当初、 详勘阶段无法实施现场勘察时,可在前期测绘的基础上直接进行 施工勘察。
4.1.2建设工程位于湿陷性土或对膨胀岩土、填土、风化岩
4.1.3饱和砂土和粉土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其勘探点深度应满
4.1.3饱和砂土和粉土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其勘探点深度应满 足液化判别与评价的要求,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点深度还应 满足地基处理设计的要求
用和地质火害的,应对其 4.1.5详细勘察结束后遇下列情况之一或建设工程需要时,应进 行施工勘察: 1现场实际岩土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并有可能影响施工 或建设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的结构性质、基础形式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调 整,原有勘察成果不再满足设计与施工要求; 3岩基持力层的岩性复杂、岩面起伏大、风化带厚度变化大; 地基、边坡、基坑工程持续变形或失稳,需进行加固处理; 5 地基中存在可能塌陷的溶洞或土洞及复杂的石芽或石林 6 地基中发现空洞或破碎带等,需要进一步查明其分布与 性质;
7特殊施工要求需要补充勘察。
4.2各阶段勘察技术要求
必要时可辅以简易勘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了解当地煤矿矿井与选煤厂的建设及当地建筑经验; 2应了解当地矿产资源的分布与开采,并应初步查明当地建 筑材料、采购运输及工程用水水源; 3应搜集区域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山川水系及水文气象资 料,并应初步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及地形地貌特征; 4应了解地震活动史及地震引发的灾害,并应初步查明场地 内及其附近活动断裂的位置、走向及规模; 5应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及发育程度。 4.2.2可研勘察应初步评价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并应根据建设 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按下列因素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拟选 场地进行经济技术方案的分析与比选: 1场地稳定性; 2不良地质作用的危害程度及其避让的可能性或治理的难 易程度; 3地震动参数分区及工程地质条件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影响; 4地基岩土特征及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类型,地基处理的难 易程度; 5场地地形变化及场地整平、加固与利用的难易程度。 4.2.3可研勘察应提出选址或选线的建议,选址或选线应避开下 列场地或地段: 1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建设工 程位于斜坡上,在其施工及使用期间斜坡将出现整体失稳; 2洪水位淹没场地、河水冲蚀岸边严重威胁场地稳定性; 3地下有可开采的矿藏或矿藏正在开采中:
4.2.4初步勘察应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以勘探、测试为主,必要 时可辅以工程地质测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建设场地范围、场地地形图及相关设计资料; 2应初步查明岩土层性质、分布、时代及成因,并应划分地貌 单元; 3应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与性质,并应分析地下水对 设计与施工的影响,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应初步查明液化土层的深度与厚度,并应计算地基的液化 等级; 5 应查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地质构造、活动断裂及地震区划 资料; 6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范围、性质、发展趋势 及危害程度
4.2.5初步勘察应明确场地的稳定性与适宜性,应分析场地各区
文 应初步评价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地基处理及地下水控制方案,同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应为确定工业场地的 总平面布置、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方案选型及基础设计、地基处理 或桩基工程方案提供资料; 2对管道工程,应为确定管道线路走向、位置与埋深、穿(跨) 越地点与穿(跨)越方式、施工方法及基础形式提供资料,并应按本 规范附录B初步确定土石等级; 3对隧道工程,应为确定隧道走向与位置提供工程地质与水 文地质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C初步确定隧道围岩级别;并应推 荐隧道进、出口位置,同时应初步评价其稳定性; 4对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应为确定线路走向与塔(杆)基础位 置及选择塔(杆)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案提供资料;对地下送电
线路工程,应为确定线路走向、位置与埋深提供工程地质与水文地 质资料。
4.2.6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初步勘察应按建设场
布置勘探工作量,勘探线、点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勘察勘探线、点间距宜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初步勘察勘探线点间距(m)
2勘探线宜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及地层界线布置; 3勘探点宜布置在勘探线上,每一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 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地层变化大或陡倾岩层处宜布置勘 探点; 4控制性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场地条件及重要工程的所 在区域布置,其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5: 5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平坦场地宜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6对岩质地基宜结合其地质构造、岩体特性及风化程度等因 素布置勘探点或测绘点。 4.2.7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初步勘察,勘探点深度应 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初步勘察勘探点深度(m)
注:1表中勘探点深度只适用于土质地基;
4.2.8初步勘察应按下列规定对本规范表4.2.7的勘探点深度 进行调整: 1勘探点地面标高与设计平场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 调整勘探点深度; 2勘探深度内有分布均匀、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土层,且其 下文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减小; 3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勘探点深度应加深,其中控制 性勘探点应穿透软弱地层; 4遇人工冻融土地基,勘探点深度应加深; 5对可能采用人工地基或桩基础的建设工程,勘探点深度应 满足相应设计与评价要求; 6土质地基下遇基岩时,一般性勘探点应钻入基岩,并应准 确鉴别其岩性及风化程度;控制性勘探点应钻入强风化层不少于 5m,必要时可穿透强风化层,当基岩为中等风化或微风化时,可进 人基岩适当深度。
4.2.9初步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工作,应符合
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 点总数的1/4,且宜结合地貌单元及地层结构均匀分布; 2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 于6件(组),对连续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不应少于3个孔; 3对影响地基稳定和变形的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应取土试样 或进行原位测试; 4对液化地基,液化判别的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 的1/8,且不应少于3个。
4.2.10初勘报告应明确本勘察阶段未查明的岩土工程问题或遗
种勘探与测试手段,对特别复杂的岩土工程问题可进行专项测试 与试验。详细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地面建筑工程总平面图,掌握平 场标高、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结构特点、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及理 深、变形要求等资料; 2应进一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 程度; 3应查明岩土类型、分布及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 定性、均匀性及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地面建筑工程,应提供地基变形计算 参数,并应预测其变形特征; 5应查明埋藏的河道、沟谷、墓穴、孤石等对建设工程不利的 埋藏物; 6应查明地下水理藏条件、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应查明液化土层的深度分布及液化指数的平面分布,并应 评价地基的液化等级及危害程度; 8应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给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4.2.12详细勘察应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及 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地基类型、基础形式、承载力、地基稳定性与均 匀性、地基处理、桩基方案及地基变形等的分析与评价,并应提供 对不良地质作用整治的建议措施; 2对管道工程,应查明管道线路及管道穿(跨)越地段的岩土 工程条件,确定土石等级;应给出管道施工开挖与沟槽支护方式、 基础形式与穿(跨)越方式的建议,并应提供对不良地质作用整治 的建议措施; 3对隧道工程,应查明隧道沿线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 件确定隧道围岩级别并应给出掘进方式及支护方式的建议.应
预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并应提供预防措施的建议; 应评价隧道进、出口的稳定性铁路图纸,并应提供治理与预防措施的建议; 4对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应提供塔基的工程地质条件,并应 给出塔(杆)基础设计选型或地基处理的建议;应评价沟、坎、河岸 边或不良地质作用对塔(杆)基础稳定性的影响,并应提供整治的 建议措施。对地下送电线路工程,应提供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条件及沟槽开挖或穿越的建议措施,
边或不良地质作用对塔(杆)基础稳定性的影响,并应提供整治的 建议措施。对地下送电线路工程,应提供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条件及沟槽开挖或穿越的建议措施。 4.2.13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详细勘察,应根据建设工 程性质、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及岩土条件,按下列规定布置勘探点: 1探点宜按地面建筑工程的外轮廓线和角点布置,重要性 等级为三级的建设工程群体可采用网格状布置; 2地基等级为一级,且荷载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桩) 布置勘探点; 3端承桩工程的勘探点间距宜为12m~24m,其相邻勘探点 揭露的持力层层顶高差宜控制在2m以内;摩擦桩工程的勘探点 间距宜为24m~36m; 4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及风化程度,并结 合建设工程对地基及稳定性的要求布置勘探点: 5控制性勘探点宜结合工程性质及其平面形状布置,其数量 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与评价的要求; 6建设工程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软弱下卧层层面坡度超 过20%、临坡且外倾层面坡度超过10%时,宜加密勘探点; 7车间或厂房内的重大设备基础、重大动力机器基础,应单 独布置控店
4.2.14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
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地基及勘察等级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其 中取样孔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5;
2勘探孔中采取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 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m~2m,主要受力层以下宜为2m~3m,且每 层土均宜有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 体,应采取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 于6件(组),对连续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不应少于3个孔;当土 会性质不均匀时,还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 5对影响沉(成)桩或地基处理的薄夹层或透镜体宜单独划 分,并应取样或测试; 6对高灵敏性粉土或高灵敏性黄土状粉土应取样测定其灵 敏度; 7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卵石的黏性土,不能 采取原状试样时应进行原位测试,同时应采取血级土试样测定其 天然含水量和可塑性指标; 8对难以取样测定或用原位测试确定其力学性质的岩土,可 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同一试验土层不应少 于3组; 9对液化地基,液化判别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 的1/6,且不应少于3个;单个地面建筑工程勘察时不应少于2个 液化判别勘探点; 10对液化的饱和砂土和粉土应从贯入器内取样,并应测定 其颗粒组成与黏粒含量; 11当设计需要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进行相应的动力 测试与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处。
螺丝标准4.3原煤生产系统详细勘察
4.3.1原煤生产系统地面建筑工程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 煤炭标准 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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