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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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在区域总体规划阶段,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应
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无
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无
4.2.3 的规定取值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 4. 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过 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 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 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 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 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 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联片集中给水工程 的供水规模,给水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工程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进行计算; 2供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公共设施用水量、工业用水 量、畜禽饲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 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的有关规定。 再乘以供水天数
5.0.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0.2镇(乡)村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 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建筑可按10m计算, 二层为12m,二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4m。地形 高或距离远的个别用户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用局部加压 的措施满足用水需求。
3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
01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水明 1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成果作为依据。 后确定。当地下水充足时,应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足时,可选取地表水和地下水互为补充,或采 取多水源供给、调蓄等措施。 3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按优质水源保 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协调与其他用水的关系。 4有条件时,可设置备用水源。 6.0.2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采 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宜小于95%, 严重缺水地区不宜小于90%。 6.0.3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 3020的有关规定。 3020的有关规定。 6.0.4地表水水源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应标准的河段; ?
6.0.5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层; 2 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按地下水流向,应位于镇(乡)村的上游地区; 4 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 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6.0.5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0.6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水源特性、取
调节设施等因素确定,并应提出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7.1.2给水系统规划应充分利用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应统一 规划。 7.1.3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或分
7.1.3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天时,可采用分区 压给水系统
7.1.4根据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的水质要求, 用分质给水系统。
7.1.5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7.2.1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 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工程地质条件应良好; 3 4 5 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6 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7 供电应安全可靠; 8 理要求时宜在水源附近:
里要求时宜在水源附近:
9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考虑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宜 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2.2水厂的供水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7.2.3水广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 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可采用供水规模的5%~10%。 7.2.4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用户的水质要求以及 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确定净水工艺,对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妥 善处理和处置,并应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护要求。 7.2.5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锰、氟、砷以及溶解性总 固体含量等无机盐类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7.2.6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 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为2年~3年。 7.2.7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规划期给水规模、 工艺流程和附属建筑等综合考虑后按表7.2.7的规定确定,广区 周围宜设置绿化地带。
7.2.5 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锰、氟、砷以及
7.2.7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主: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厂内设置预处理、深度处理或特 种处理构筑物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主: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厂内设置预处理、深度处理或特 种处理构筑物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3.1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应在保证供水水量、水
7.3.1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应在保证供水水量、才 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经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防止水质污染和水盐流失的措施。 7.3.3清水输送应采用管道封闭输送。 (渠)的漏损水量和水厂自用水量。 原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 7.3.7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集中居住点室 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并应设在醒目处,且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3.8输水管(渠)的根数、管径(尺寸)及设置位置应满足 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的要求,并应结合近期建设的要求, 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和经济的 系统。
7.3.9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系统布局应合理; 2走向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缩短线路长度; 3应减少拆迁、少占农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碍物; 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7 应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步实施的可能。 7.3.10酉 配水管网选线和在黑饰全
合有关规划。 2规模较小的镇(乡)村,可布置成枝状管网,但应考虑 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并应采取保证水质的措施;规模较大 的镇(乡)村,宜布置成环状管网,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采用 枝状管网。 3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 4管道布置应避免穿越有毒、有害、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 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于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较短距离 引向用水大户。 6地形高差较大时,应根据供水水压要求和分压供水的需 要,设加压泵站或减压设施。 7集中供水点应设在取水方便处,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应 采取防冻措施。 8测压表应设置在水压最不利用户接管点处。 7.3.11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 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线路。管道(渠) 穿越铁路、河流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7.3.12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供水水压进行水力 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 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供水水压要求。 .3.13环状管网水力计算时,水头损失闭合差绝对值,小环应
7.3.12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供水水压进行水力
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 1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供水水压要求。 7.3.13环状管网水力计算时,水头损失闭合差绝对值,小环应 小于0.5m,大环应小于1.0m。 7.3.14配水系统的加压泵站位置应根据供水系统布局、地形、 地质、防洪、电力、交通、施工和管理等综合确定。 7.3.15给水管材及其规格应满足设计内径、敷设方式、地形 地质、施工、材料供应、卫生、安全及耐久等条件,宜采用球磨 铸铁管和PE等塑料材质的管道。
的相应等级,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能满足要求且不得间断供水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7.4.5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总容积应按需设置,不宜小于供水规 模的20%,并应按消防水量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设置消防 水池。
的相应等级,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能满足要求且不得间断供水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1.4.5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总容积应按需设置,不宜小于供水规 莫的20%,并应按消防水量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设置消防 k油
8.0.1不适合建造集中式给水系统的地区,可采取分散式给水 系统。 8.0.2分散式给水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水源、用水要 求、地形地质、经济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缺乏的地区,可采用雨水收集给水 系统。 2有良好水质的地下水源、电力不能保证的地区,可采用 手动泵给水系统。 3在地表水源地区,可采用山泉水、截潜水、集蓄水池等 给水系统。 4根据当地用水要求,可采用移动式一体化供水装置。 5根据建设条件,可采取联户供水或按户供水的方式
9.0.1应制定水源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落
9.0.1应制定水源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落 实管理资金。 9.0.2应建立和完善水质管理设施和措施,饮用水水质检测设 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给水工程应配备相应的饮用水水质检测设备; 2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或分散给水工程可配备简易检测设 备,也可委托检测。
9.0.3供水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提出规划实施的保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6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 7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I3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 总则 22 3 基本规定 24 4 水资源及用水量· 25 4.1水资源 25 4.2用水量 25 5 给水水质和水压· 26 6 水源选择 27 集中式给水工程· 28 7. 1 给水系统 28 7. 2 水厂 28 7. 3 输配水 30 7. 4 安全性 30 分散式给水工程· 32 管理· 33
1.0.3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允保 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并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 水量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建设。 1.0.4镇(乡)村给水工程建设要从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 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等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着力改善镇(乡) 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镇(乡)村经济发展的 实际需要。 统筹规划既要注重宏观政策上的引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又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定规划方案时, 须根据城乡统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分 布、水源条件等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时俱进,立 足当前,兼顾长远,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确定镇(乡)村给水工 程覆盖县、乡、村的供水区范围。推行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 同时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以供定需,合理确定镇(乡)村 给水工程建设规模。 水质问题是饮用水安全的主要问题,首先要保护饮用水水 源,划定水源保护区,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建立水质监测、 监督等体系;同时正确处理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加大节水力 度,在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把建设和管理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规划和实施应坚持政府引导,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与专业化管理 相结合,推进用水户参与的机制,运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 术、新工艺、自动化控制、现代信息化管理等,不断提高镇 (乡)村给水发展水平和普及率。 1.0.5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优质水优生供给生活加
(乡)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同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0.2规定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的规划王要编制内谷。规 划应能指导当地镇(乡)村给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3.0.5当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区域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 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用水 供需平衡。
供需平衡。 3.0.6优先考虑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 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 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做好协调工 作。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 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给水 工程。 3.0.7管道输送流体形式上,给水系统供水方式主要包括重力 流系统、水泵压力流系统和混合供水系统(重力流与压力流相结 合)3种方式。供水方式主要根据水源、水厂、服务区的地形高 差及地形变化来确定。从节能和安全的观点出发,随着供水网络 的不断扩展与引水距离的不断延长,趋向于采用流体自上而下的 自然重力流。管道输送流体,水头大的采用重力流,水头小的或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 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 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做好协调工 作。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 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给水 工程,
流系统、水泵压力流系统和混合供水系统(重力流与压力流相结 合)3种方式。供水方式主要根据水源、水厂、服务区的地形高 差及地形变化来确定。从节能和安全的观点出发,随着供水网络 的不断扩展与引水距离的不断延长,趋向于采用流体自上而下的 自然重力流。管道输送流体,水头大的采用重力流,水头小的或 负水头的,采用水泵加压输水。在山区等地形条件复杂的供水工 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往往需要采用两种供水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输水。
4.1.1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
4.1.1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 水;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 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淡化或不淡化的海水、雨水以及 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等。 在水资源分析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 表径流措施,在有条件时也可以从外域引水等。 水次源
4.1.2水资源不足地区的区域应按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
4.2.3人均综合用水量是以供水规模除以供水人口,是将所有 用水量之和按人计算的平均值。在镇(乡)村供水工程规划时, 以人均综合用水量乘以设计人口,即为工程供水规模,因此确定 人均综合用水量,计算供水规模,方法简便,便于实际操作和 掌握。 通过对已运行工程实际日供水量和供水人口的调查和分析: 以人均综合用水量作为一项控制指标。根据我国国情,按地区进 行分类,分区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提供出相应的指标值。 4.2.6水资源供需平衡系指所能提供的符合水质要求的水量和
年用水总量之间的平衡。给水工程规划所得的用水量为最高日 水量,最高日用水量和平均日用水量的比值称日变化系数,日 化系数随着供水规模的扩大而递减。
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5.0.1统一供给和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均应
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7.1.1给水系统一般由水源地、输水管网、净(配)水厂及增 压泵站、配水管网等组成,在满足水质、水量、水压的前提下,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后,给水系统合 理布局,利于降低建设投资、减少运行费用、提高供水安全性。 7.1.2规划往往基于现状,因此有必要了解对现有水源、给水 设施、工艺流程、管网布置等,并分析现有设施的改扩建可能和 技术经济,发挥现有给水系统的能力,并使新老给水系统形成 个整体,做到安全供水、节约投资,符合资源节约型社会的 要求。 7.1.3一般情况下,规划范围广时,宜采用分区加压系统;供 水区地形高差大且界线明确便于分区时,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分压 系统;在供水压力局部高压区,宜采用局部加压系统;供水区呈 狭长带形或规划范围广时,宜采用串联分压系统。 7.1.4给水系统一般为生活、生产、消防三者合一的系统,一 定条件下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达到节约资源和投资的自的。例 如,为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用水单独设置工业用水系统,其余用 水则合并为另一系统;将污水再生后回用作为厕所便器冲洗、绿 化、洗车等用水,另设生活杂用水系统;利用海水作为冲厕用 水等。
水区地形高差大且界线明确便于分区时,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分 系统;在供水压力局部高压区,宜采用局部加压系统;供水区 狭长带形或规划范围广时,宜采用串联分压系统,
条件下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达到节约资源和投资的目的。例 口,为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用水单独设置工业用水系统,其余用 (则合并为另一系统;将污水再生后回用作为厕所便器冲洗、绿 比、洗车等用水,另设生活杂用水系统;利用海水作为冲厕用 水等。
7.1.5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多点供水可减少配水管网投盗 降低水厂水压,同时提高供水安全性
7.2.1水广厂址选择恰当与否,涉及给水系统布局和水
水厂厂址选择恰当与否,涉及给水系统布局和水厂本身
行费用和维护管理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影响水厂厂址选择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水源类型、取水点 位置、洪涝、供水范围、供水规模、净水工艺、输配水管线布 置、周边环境、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交通、电源、镇 (乡)村建设规划等。水厂位置的确定应做多方面的调查,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2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有
7.2.2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有些 情况下,水厂采取间歇生产,每天运行不一定为24h,所以构筑 物的小时处理能力和工程投资应相对较大。 水厂的自用水量指水厂内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药 剂用水、滤池冲洗水以及各种处理构筑物的清洗用水等。
水厂的自用水量指水厂内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 剂用水、滤池冲洗水以及各种处理构筑物的清洗用水等。
7.2.3水厂自用水率与构筑物类型、原水水质和处理方法等因
素有关。根据我国各地水厂经验,采用常规处理工艺时,当滤 反冲洗水不回用时,自用水率一般为5%~10%,上限用于原 浊度较高和排泥频繁的水厂,下限用于原水浊度较低、排泥不 繁的水厂。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宜考虑回用滤池反冲洗水,自 水率可减少约1.5%~3.0%。
2.4净水工艺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净水效果、工程投资、运行 本和工程管理,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管理条件等 角定。
7.2.4净水工艺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净水效果、工程投资、运行
水厂运行过程中产生废水和污泥,应采取措施,符合卫生防 护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7.2.5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砷以及溶解性总固体含量等
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处理设施。工艺流程的 择与原水水质关系紧密,有条件时应进行试验,无条件试验时 参照原水水质相似水厂的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6当条件允许时,水厂排水应重力流排放。否则镀铬标准,可在厂
设计隆雨重现期取值应结合水厂重要性和厂区地
确定。7.3输配水沿程漏损水量与管材、管径、长度、压力和施工质量等有关,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确定。7.3.5对于多水源供水的情况,应综合考虑配水管网输送能力、各个水源的分配水量、管网调节构筑物的设置等确定。7.3.6输配水系统的经济流速应综合考虑管道工程造价和运行费用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重力流管道的经济流速,应按充分利用地形高差确定。配水管网中各级支管的经济流速,应按充分利用分水点压力水头确定。为避免淤积危害,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不淤流速0.6m/s。7.3.8为了减少投资和便于维护,输水管(渠)应综合考虑近远期实施建设,并尽量缩短长度,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为了安全供水,根数不宜少于两条。输水管道距离较长,采取安全贮水池或多水源供水等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可按单管布置。安全贮水池后,应敷设两条管道。输水干管管径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设计水量70%的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7.3.11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是重要设施,管道(渠)交叉穿越时,为了控制不良影响并符合国家管理要求,需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7.4安全性30
用,以保障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水厂可能遭受洪涝威胁时,应采 取必要设施,且防洪和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地区的标准,并应 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以确保发生设计洪水时水厂能够正常 运行。 7.4.5调蓄设施包括水厂内的清水池,也包括给水系统的高位 水池、水塔、调节水池泵站等。调蓄设施的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 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参照相似条 生下的经验数据确定。对于小型水厂,建议采用较大值
不保证等条件下,可选择分散式给水工程。 水、截潜水及集蓄水池给水系统。
9.0.1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明确管理主体,应从当地实际出发, 在总结当前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保证给水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 体制和运行机制,自标是建立政府主导、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和 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运行机制。 饮用水源保护是保证供水安全的关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 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水源地保护办法,加强水源管理。 供水管理主体单位应满足卫生许可、操作上岗的相关资质要 求,并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维护保养、卫生防护、 计量收费、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9.0.2在规划阶段应落实水质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饮 用水监测体系,集中给水工程应设化验室,配备相应的饮用水水 质检测设备,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或分散给水工程可配备自动检 测设备或简易检测设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单位检测。应加强对 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制定水质检测和监测、应 急机制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9.0.3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从建设工程对环境的有利、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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