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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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0)
d 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 内传播的光通量; dA一一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 θ一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 cd/m(坎德拉每平方米)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 化,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自标的能力的视觉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 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该量 的符号为 TI.
安全生产标准2. 0. 13 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 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该量的符号为T,单位为K。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耳光源的色品与某一 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 温。该量的符号为 T,单位为 K。
2.0.15一般显色指数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
2. 0. 16 反射比
在入射光线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儿何分布指定条件 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符号为β。
2.0.17 亮度对比
(2. 0. 17)
L
2.0.20平均半柱面照度
光源在给定的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半个圆柱面上产生的
用光造成亮暗对比效果,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 能力。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 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3照明功率密度(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 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
2. 0.24 光污染 light pollutid
指十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
2.0.25溢散光spilllight(spraylight)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 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为控制于扰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
2.0.29 环境区域
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 区所作的划分。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 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31维持平均照度(亮度)
nance (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 度)值。
3.1.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 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3.1.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 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3.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 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 观的视觉效果。
3.1.3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
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3.1.5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 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3.1.6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
3.2.1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3.2.2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 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 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 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 (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
极管(LED); 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 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 (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6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 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7通常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和普通照明白炽灯。
3.2.4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
1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 配用电子镇流器。 3.2.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 合产品的相关规定。
配用电子镇流器。 3.2.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 合产品的相关规定。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 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3.3.3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理地灯 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本规范第8.3.6条和第8.3.7条的规定。 3.3.4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 施;对入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 恒
;对入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 隔离保护措施,
3.5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 的灯具,
4.1.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 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 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Eh)和距地面 1.5m处半柱面照度(Esc)。 4.1.2本规范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 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 4.1.3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 拭次数从表4.1.3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4.1.3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
表4.1.3维护系数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 业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 如重工业区。 2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
4.2.1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 分组应按表 4. 2. 1 确定。
表4.2.1夜景照明的光源色表分组
4.2.2夜景照明光源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R。作为评价指 标,光源显色性分级应按表4.2.2确定。
4.2.2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分丝
4.3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3.1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 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4.3.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人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 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 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 4.3.3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 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 4.3.4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 采用多种彩色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
4.4.1夜景照明应以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对机动车驾 驶员的眩光限制程度应以值增量(TI)度量,并应符合本规 范第7.0.2条第3款的规定。 4.4 2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产生
5.1.1建筑物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
5.1.1建筑物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 并应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2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以使其与建 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3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 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 4夜景照明灯具应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 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相结合; 5建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5.1.2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 标准值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1.3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当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 只宜在该建筑物上局部提高。 5.1.4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照度或亮 度与周围照度或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表5.1.2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注:1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2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5.1.5 建筑物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当使用
方式时,应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总体 效果。
5.1.6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 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 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 2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 郭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 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 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3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 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 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并应防正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4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应与建筑整体协调 统一;
5当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 光等特种照明器材时,应对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5.2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
5.2.1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包括桥梁、雕塑、塔、碑、城 墙、市政公共设施等)的夜景照明设计应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前提下,展现其形态美感,并应与环境协调。 5.2.2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 范第 5. 1. 2 条的规定。
范第5.1.2条的规定。 5.2.3桥梁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免夜景照明干扰桥梁的功能照明。 2应根据主要视点的位置、方向,选择合适的亮度或照度。 3应根据桥梁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夜景照明方式,展示和 塑造桥梁的特色,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斜拉钢索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 身侧面、桥墩等部位,并使照明效果具有整体感; 2)园林中景观桥的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以及对 游人的眩光影响; 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天桥的照明应简洁自然,与周边 环境和桥区绿地的照明相协调: 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梁的照明,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 形成的倒影相配合,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 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 影响。 4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 及光污染。 5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炼、动态、阴影等效果不 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 6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振措施。
2.3桥梁的照明设计应符合
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适的对比度;应根据雕塑的主题、体量、表面 材料的反光特性等来确定照明方案和选择照明方式。
5.2.5塔的照明设计应兼顾远近不同观看位置上的需要,
确定亮度和亮度分布,充分展现形体特点。 5.2.6碑的照明设计应与碑的主体内涵相协调,并应控制 的光环境氛围。
5.2.7城墙的照明设计宜重点表现城楼、门洞、垛口、瞭望台 等部位。
5.2.8市政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设计应与其功能照明
5.3.1商业步行街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购物环境应安全舒适; 2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厂场、公用设施、商店入 口、橱窗、广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 3商店立面应设置照明,并应与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 以及毗邻建筑物的照明协调; 4商业步行街的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采用动静结 合的照明方式: 5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要求。 5.3.2商业步行街商店入口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 的规定; 2应与店内照明、橱窗照明、产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 照明有所区别文相协调; 3不应对进出商店的人员产生眩光。
5.3.3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4m以 来人的面部;应能准确辨辩认建筑物标识、招牌和其他定位 识;
2其评价指标及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 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的相关规定; 3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 4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垂直面和水 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 5光源宜选择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 灯或其他高显色光源; 6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 协调。 5.3.4商业步行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其亮度水 平和光色应协调,并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5.3.5商业步行街人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 度与街区其他部位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 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应突出。 5.3.6商业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2 条的规定。 5.3.7商业步行街广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6 节的相关规定。
5.4.1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 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 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 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3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 规划,相互协调; 5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
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
注:1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2~51x: 2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1x。
6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 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 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4.2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 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 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5.4.3商业厂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厂告标 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 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
5.5.1公园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公园类型(功能)、风格、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 况,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方式: 2应避免溢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园林生态的影响; 3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1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
注:半柱面照度的计算与测量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5.5.2公园树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树木的照明应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应 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 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2应考虑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及特征、颜色及季节 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光源的色表: 3应避免在人的观赏角度上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5.3公园绿地、花坛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草坪的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员活动的影响,光线宜自 上向下照射,应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2灯具应作为景观元素考虑,并应避免由于灯具的设置影 响景观; 3花坛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方式,以表现花卉本身; 4 应避免溢散光对观赏及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Ix。 5.5.4 公园水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合适的照明 方式; 2喷泉照明的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 3水景照明灯具应结合景观要求隐蔽,应兼顾无水时和冬 李结冰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 4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 水中使用的防护与安全要求,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5水景周边应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 5.5.5 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5.5.6公园的人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 识照明
.6.1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与标识照明的 要求; 2应根据广告与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 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 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并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 4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 (区)、医院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5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于80的高显色性光源; 6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 驶,不得于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5.6.2广告与标识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 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表5.6.2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 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
意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阳
2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i(Lmin/Lmax)宜 为0.6~0.8; 3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 到广告与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4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7.0.2条的规定。
2外投光厂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度Ui(Lmin/Lmax)宜 为0.6~0.8; 3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 到广告与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4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 本规范第 7. 0. 2 条的规定。
6照明节能6.1照明节能措施6.1.1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6.1.2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6.1.3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6.1.4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6.1.5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6.1.6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6.1.7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6.1.8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6. 1.9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6.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6.2.13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应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6.2.2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2.2的规定。表6.2.2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建筑物饰面材料E2 区E3区E4 区反射比美城市对应功率对应功率对应功率名称规模照度密度照度密度照度密度(1x)(W/m)(Ix)(W/m)(lx)(W/m)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大301. 3502.21506. 70. 6~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中200. 9301.31004. 50. 8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小150. 7200. 9753. 318
续表 6. 2. 2
注:1考虑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熄灯时段的垂直面照度 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1lx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 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可提高到500cd; 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主:1L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90°方向的所有出光面积(m)
5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
注:1若被照面为漫反射面,建筑立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E和反射比β, 按L=Ep/元式计算出亮度Lb或Ls 2标识亮度L?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闪炼、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 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7.0.3光污染的限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时,应对限制光污染提出相应 的要求和措施; 2在设计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时,应按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 进行设计; 3应将照明的光线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限制灯具产生 的干扰光,超出被照区域内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 4应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夜 景照明、广告照明和非重要景观区高层建筑的内透光照明。
8.1.11有集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场所应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检测试验8.1.11有集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场所应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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