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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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各类标志边框和衬边
3.6.2相同底色标志套用时,应使用边框;不同底色标志套用时,套用的禁令标志一般不使用 用的指路标志一般不使用边框,道路编号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也可使用边框,如图1所示。
3.7.1道路交通标志的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一般一个地名不写 成两行或两列。 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除有特殊规定之外,汉字应排 在其他文字:方。 如果标志上使用英文,地名用汉语拼音,相关规定按照GB17733,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专用 名词用英文,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根据需要也可全部大写。交通标志常用名词的中英对照参见 附录A。 3.7.2除特殊规定外,指路标志汉字高度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接表2选取。汉学学宽和字高相等。 字高可考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
表2汉字高度与速度的关系
3.7.3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其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宜符合 表3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具体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饲养标准,经论证字符高度最小不应低于规定值的 0.8倍。
表3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据设计速度,按表4选取。国家高速公路的编号标识的字母标识符、数字字高具体规定符合附录B。标 识在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箭头杆中的公路编号或道路名称,字高可适当减小,一般取表2规定值的0.5~ .7倍,但公路编号或道路名称的汶字高度不应小于20cm,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学高度不应小于 15cm。设置在指路标志版面中的方向标志的字高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表2规定值的0.5倍
表5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3.7.6文字性警告、禁令标志的字高按表2确定。特殊情况下,经论证文字性警告标志的字 百降低,但最小不应小于表2字高下限值的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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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照表2规定值的一半确定,但最小值不
7.7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照表2规定值的一半确定,但最小值不应小于10cm。 7.8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哺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字高一般值可按照表2规定值的一半确定,但最小值不应小于10cm。 示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其边长、边宽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6选取。可考 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警告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 志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3.8.1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其边长、边宽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6选取。可考 患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警告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 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8.1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
图2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6警告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
8.2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所示。其各部分尺寸的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7选取。 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禁令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 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圆形禁令标志的直径最小不应小于50c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边长最 应小于60cm,八角形对角线长度最小不应小于50cm。
图3禁令标志各部分尺寸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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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禁令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
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设置在胡同、隔离带的指示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 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指示标志的直径(或短边边长)最小不应小于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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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指示标志各部分尺寸代号
表8指示标志尺寸与速度的关系
3.8.4指路标志的大小,除
8.8.4指路标志的大小,除 外,应根据字数、文字高度及排列情况确定。
3.8.6其他规定如下:
图5外边框和村边尺寸
a)警告、禁令、指示标志最小尺寸仅适用于城市里狭窄道路、分隔交通的隔离栏上,并应采用柱式 支撑形式。 b 用于城市里狭窄道路、分隔交通的隔离栏上的禁令、指示标志小于最小尺寸时,其他禁令、指 示标志小于表7、表8规定的一般值时,仅表示信息告知。 3.8.7旅游指引标志尺寸由字高、字数和图形确定。旅游符号标志尺寸一般宜采用60cm×60cm。 3.8.8作业区标志一般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标志用于作业区的临时标志,尺寸根据作业区限制速 度按照相应标志尺寸的规定确定。 3.8.9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的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字间隔、行距等按表5的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可 增加辅助标志板的尺寸。 3.8.103.8.1~3.8.9规定的尺寸基本上按设计速度选取,可考虑根据运行速度或限制速度进行调 整。标志尺寸及字高根据需要可增加
GB 5768.2—20093. 9图形3.9.1交通标志应使用本部分及GB5768.1一2009规定的图形。除另有规定外,图形可以单独、组合使用于不同的标志中。3.9.2交通标志如使用本部分规定以外的图形或标志,应按GB5768.1一2009附录A规定程序执行,并应以附加辅助标志的方式说明标志的含义。3.10设置位置3.10.1警告标志前置距离一般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按表9选取。也可考虑所处路段的最高限制速度或运行速度等按表9进行适当的调整。表9警告标志前置距离一般值单位为米减速到下列速度/(km/h)速度/(km/h)条件A条件B10203040506070809010011040*50*6030**705040308080605550403090110908070604010013012011511010090706040110170160150140130120110907050120200190185180170160140130110906040注:条件A一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典型的标志如注意信号灯标志、交叉口警告标志、铁路道口标志等。条件B一道路使用者应减速后通过警告地点,典型的标志如急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陡坡标志等。*一不提供具体建议值,视当地具体条件确定。3.10.22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开始的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路口前适当位置应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被限制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3.10.3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每一指路标志的具体规定。3.10.4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安装应使标志面垂直于行车方向,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a)标志安装应尽量减少标志面对驾驶员的眩光;b)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地点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c)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45°,如图6a)所示;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如图6b)所示;d)门架、悬臂、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的板面应垂直于道路行车方向,并且板面宜倾斜0°~15°,如图6c)所示。8
3.11逆反射材料及照明
悬臂、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
图6标志安装角度示意
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志面或安装照明设施,也可以根据地形、日照情况采 用发光式。标志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GB5768.1的规定, 3.11.2逆反射材料 3.11.2.1用于标志面的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反光膜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GB/T18833的 规定。 3.11.2.2选择逆反射材料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则或因素: a) 标志背景环境影响大、行驶速度快、交通量大的道路宜选用逆反射性能好的材料; 6) 门架式标志、悬臂式标志和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宜选用比路侧柱式标志和路侧附着式标志 逆反射性能好的材料; ) 四级及以下公路、交通量很小的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较其他道路逆反射性能低的材料 3.11.3照明 3.11.3.1交通标志的照明应采用白色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或上方或其他适当位置。 3.11.3.2内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的照明方式,分单面显示和两面显示两种,要求 如下: 内部照明标志应根据板面大小、所受风力等进行结构设计; b)确保标志面照度均匀,在夜间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 c)金属构件应经防腐处理合格,防雨防尘,电器元件耐久可靠,检修方便, 3.11.3.3外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上部,照亮标志面的照明方式,要求如下: a 所选用的外部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一般不应低于80,光源应进行专门设计,照明灯具及其 阴影不能影响标志认读; 6 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应均匀.最大照度与最小照度之比应小于4.在夜间具有150m以上的
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应采用逆反射 或安装照明设施,也可以根据地形、日 用发光式。标志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GB5768.1的规定。
3.11.2逆反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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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认距离; 外部照明光源不应造成眩目; 支撑灯具的构件应防锈处理合格,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优良,检修方便
3. 11.4主动发米
.4.1主动发光标志的主动发光部分可采用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等器件或材料。主动发光 非主动发光的标志面部分宜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要求同3.11.2。 1.4.2主动发光标志应确保在夜间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 1.4.3主动发光标志的频闪应同步
3.12.2.1悬臂式是标志板安装于悬臂上,如图8所示。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谨
3.12.2.1悬臂式是标志板安装于悬臂上,如图8所示。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 净空高度。 3.12.2.2悬臂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3.12.2.2悬臂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柱式安装有困难; b) 道路较宽、交通量较大、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 C) 视距或视线受限制; d)景观上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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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门架式是标志安装在门架上,如图9所示。标志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 高度。 2.3.2门架式标志适用于以下情况: 多车道道路(同向三车道以上)需要分别指示各车道去向; b) 交通量较天、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阻挡内侧车道小型车辆视线: C) 交通流在较高运行速度下发生交织、分流和合流的路段,如:互通式立体交叉间隔距离较近标 志设置较密处、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相交的互通立体交叉主线区域等; d 受空间限制,柱式、悬臂式安装有困难; 出口匝道在行车方向的左侧; 景观上有要求
3.12.4.1标志附着安装在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如图10所示。按附着板面所处位置不同分车行道 上方附着式、路侧附着式两种。 3.12.4.2附着式标志的安装高度应符合3.12.1和3.1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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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如果标志支撑结构位于路侧净区内应确保其不对驶离道路的车辆构成危害,否则宜采用角 能结构或设置相应的防护、警告设施
3.13.1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调整)应在新(改、扩)建道路建成通车前完成,路网中与此新(改、扩)建道 路相关的道路上与其相关的标志也应同步调整,完善设置。 3.13.2当道路交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3.13.3应尽量使用公路编号、城市道路名称标志,以使道路使用者了解其所在路线和位置。 3.13.4标志应经常清洁、维护,保持足够的逆反射性能,保证视认性。标志使用中还应避免其被树木 遮挡、被路灯照明影响视认
3.14标志与标线的配合
3.14.1除特别规定之外,标志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标线配合使用。具体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配合建 议参见附录C。 3.14.2标志和标线配合使用时,应互为补充或一致,不应产生歧义
3.15.1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和结构,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的材料和结构。 3.15.2标志底板可用铝合金板、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木板及其他板材制作。板材的相关指标应 符合GB/T23827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标志板背面宜选用美观大方的颜色,铝合金板可采用原色。 3.15.3矩形标志板的四个端角宜为圆弧形端角,除指路标志外的标志板圆弧半径为4cm,指路标志 板的圆弧半径如图5所示。 3.15.4标志结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m高,重现期为50年10min平均 最大风速值,并不得小于22m/s。 3.15.5标志立柱可选用H型钢、槽钢、钢管、木材、合成材料及钢筋混凝土管等制作。标志立柱也可 选用钢桁架。各种标志立柱的断面尺寸、连接方式、基础大小等,应根据设置地点的风力、板面大小及支 撑方式计算确定。标志立柱应考虑与基础的连接方式。 3.15.6标志板和立柱的连接应根据板面大小、连接方式选用多种方法。在设计连接部件时,应保证安 装方便、连接牢固、板面平整。
3.15.7各种标志立柱的埋设深度,根据板面承受外力的大小及地基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3.16.2标志板的制作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23827的有关规定。 3.16.3交通标志的制作图例参见附录D。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 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他内容的显示。可变信息标志不宜显示和交通无关的信息。 7.2显示方式 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翻板式、字幕式、光纤式等。可 示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进行选择。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 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 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 可变信息标志不宜显示和交通无关的信
3. 17.2显示方式
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翻板式、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 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进行选择。
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的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的图形、字符、形状等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显示的文 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按照清晰、易辨、安全的原则确定。主动发光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可按本部分标 志颜色的规定执行,也可按表10的规定执行。可变信息标志各部分颜色的色品坐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
“为不可变部分的颜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可变信息标志: a)结合路网交通管理需求,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人口前合适路段; b)长隧道人口前; c)潮汐车道起始路段和可变导向车道进人路口前: d)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可变信息标志: a)结合路网交通管理需求,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人口前合适路段; b)长隧道人口前; c)潮汐车道起始路段和可变导向车道进人路口前; d)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1.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驾驶人
.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前方有危险的标志,道路使用者需谨慎行动。 .2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 “注意信号灯”标志的图形为红、黄、绿、黑四色。“叉
符号”、“斜杠符号”为白底红图形。 .1.3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三角形的顶角朝上。 .1.4警告标志的尺寸见3.8.1规定。 .1.5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见3.10.1规定。应考虑道路的限速、运行速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6当需要使用本部分规定以外的警告标志时,除了执行GB5768.1一2009附录A的建议程序外 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a) 符合第3章的规定; b) 标志内容尽量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c)文字类警告标志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4. 2交叉路口标志(图 11)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间来车。设在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根据实 际道路交叉的形式尽量选用图11的图形
如果两相邻平面交叉路口中心点的距离小于该道路的限速值对应的安全停车视距,则两平面交叉 口宜合并为一个图形,并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可以将标志的尺寸适当放大。 经评估,下列情况如安全状况良好且设置了相应设施情况下,可不设此标志: a) 视线良好,易于观察相交道路来车的平面交叉口: b) 设有信号控制的平面交叉口; C 设有“停车让行”、“减速让行”、“路口预告和告知”、“地点、方向”等标志,并且这些标志很容易 被看到的平面交叉口; d) 相交道路的交通流互不干扰的平面交叉口; e) 相交道路的任一道路的交通量(ADT)小于50辆/h的平面交叉口; f)市区道路的限速值低王40km/h路段上的平面交叉口
4.3急弯路标志(图12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计车速小于60km/h的道路上,平曲线半径小于表 停车视距小于表11规定时应设急弯路标志。设置位置为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应进人 线内。
表11平曲线和停车视距值
以和"限制速度"标志(禁38)或"建议速度”标志(警39)联合使用,见图13a)、图13b);也可以和 弯半径的辅助标志共同使用,见图13c)。
a)和限制速度标志(禁38)联合使用 b)和建议 度标志(39)联合使用 )附加说明息雪 检的辅 图13 示例
4.4反向弯路标志(图14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计车速小于60km/h的道路上,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 或其中一个半径小于表11规定,且圆曲线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表12规定时应设置反向弯路标志 置位置为两反向圆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应进人相邻的圆曲线内
表12两反向圆曲线间距离值
图14警3反向弯路 标志可以和"限制速度”标志(禁38)建议速度”标志(警39)联合使用,见图15
a)和限制速度标志(禁38)联合使用
D)和建议速度标志(警39)联合使用
)反同驾路标志设置位置示例 图15 示例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计车速小于60km/h的道路上,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反向平 曲线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其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两个半径小于表11规定,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均小于或等于表12规定 时设置连续弯路标志。设置位置为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连续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复设 置。可在此标志下附加说明连续弯路长度的辅助标志
此标志可以和"限制速度"标志(禁38)“建议速度"标志(警39)联合使用,见图17a)、图17b);也 和说明连续弯路长度的辅助标志共同使用,见图17c)
4.6陡坡标志(图18)
(速度标志(警39)联合使用c)附加说明连续弯路长度的辅助标志 图17示例
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当纵坡坡度大于表13规定时,在纵坡坡脚或坡顶以前适当 置。纵坡坡度小于表13规定,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也可以根据现场条件设置“ 标志”
4.7连续下坡标志(图20)
检测标准GB 5768.22009
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连续两个及以上纵坡坡度大于表13规定且连续下坡长度超 过3km的坡顶以前适当位置。如果纵坡坡度小于表13规定,但是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连续下坡 路段也可以根据现场条件设置“连续下坡”标志。当连续下坡总长大于3km后,应重复设置。可以辅 助标志表示连续下坡的坡长,见图21。
4.8窄路标志(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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