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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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
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相交,或次要道路相交,用停车让行标志 来规定次要道路车辆或各向车辆在进人交叉口前必须停车瞭望, 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的交叉口。
没有任何管制措施焊接钢管标准,各流尚的交通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的先后通行次序通行的平面交叉口。
keyinterchange
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快速路与快速路、城际高速公路或重要主 相交,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
2. 1. 11 一般立交
ommon interchange
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与城市快速路或城际高速公路相交 线车流分层通行的交叉、转向交通节点。
2.1.12分离立交 grade separation without ramps (flyover orunderpass) 城市快速路或交通量特大的主干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相交,主 线车流以上跨或下穿方式连续通行、无任何形式转向匝道的交通 节点。
orunderpass)
城市快速路或交通量特大的主干路与其他城市道路相交,主 线车流以上跨或下穿方式连续通行、无任何形式转向匝道的交通 节点。
为了减少立体交叉主线上进出口的数量和交通流的交织,在 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主线平行且横向分离,并在两端与主线 ,供进出主线车辆运行的车道
auxiliary lane
在立体交叉分流段上游、合流段下游,为使匝道上、下游 道路车道数平衡且保持主线的基本车道数而在主线一侧增设 道。
2. 1. 15 进口道
2. 1. 16 出口道
2. 1. 17 基本饱和流量
理想条件下,一条进口车道上单位绿灯时间内所能通 大车辆数。
2. 1. 19 短间距交叉口
相邻交叉口间距小于上游交叉口所需出口道总长与下游交叉 口所需进口道总长之和的两交叉口。
At。 低优先级车辆能穿越高优先级车流的临界空档(s); V一 道路设计车速(km/h); (V/C);一 第级服务水平的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 的比值; W。一 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m); 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m); 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第条进
3.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方案,应根据下 列因素确定: 1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相交道路的类型 2依照交叉口所在地区的道路网络及其在道路网中的定位、 周边用地、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的交通功能,以及平面交叉口或立 体交叉的规划选型。 3公共交通线网规划中快速公交线、公交专用道、专用车道 线网规划和港湾式公交站的布局方案。 4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布局及规划指标。 5平面交叉口各类相交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横断面形 式;立体交叉规划选型、主线及匝道规划方案等。 3.1.2交叉口规划应结合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在进行 多方案综合比选后确定,
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
2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 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平面交叉口分类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1 类)和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A2类); 2)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 B1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和全 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 3立体交叉应分为枢纽立交(立A类)、一般立交(立B类) 和分离立交(立C类)
3.2.2各类交叉口的功能和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交叉口选型应符合下
2.3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
3.3.1交口规划应分别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
交叉口规划应分别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 详细规划、交通工程规划阶段的内容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应将其中交叉口规划成果纳
城市总体规划。 2应编制交通工程规划,并应明确工程设计阶段交叉口的控 生条件与关键要素。
3.3.2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规划道路网系统及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组织方案 相协调,应明确不同区域交叉口交通组织策略以及选择不同类型 交叉口形式的基本原则,并应确定道路系统主要交叉口的布局。 2应按相交道路的类型及功能,选择立体交叉的类型、框定 立体交叉用地范围,应合理控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规划间距,并应 协调与周围环境及用地布局的关系。
1应与分区规划道路网系统及分区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 组织方案相协调,并应明确立体交叉及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的整 体布局。 2应优化立体交叉类型,并应确定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的 类型。 3 应确定立体交叉及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控制点坐标、标高。 4 应确定立体交叉及主、次干路相交交叉口红线范围。 3.3.4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道路系统宏观交通组织方案,并应明确交叉口微观 交通组织方式。 2应确定各类交叉口控制点坐标及标高。 3立体交叉规划应根据交通功能、用地条件等因素,结合交 通需求分析,进行方案比选,应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明确推荐 方案,并应确定立体交叉红线范围。 4平面交叉口规划应提出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并应确定红线 范围。 5应根据交叉口初步方案,提出交叉口附近道路外侧规划用 地和建筑物出入口控制要求。
3.3.5交通工程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编制交叉口微观交通组织方案。交叉口微观交通组织 方案应根据红线控制范围、交叉口规划的现实条件、交通需求等因 素拟定,并应与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组织、周边用地规模、用地 生质、景观、环境条件等相协调。 2应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及其他相关规划成果提出的 交支口初步方案,并应结合地形、地物及相关标准对初步方案进行 完善和细化。 3应确定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主 要包括主线、匝道、变速车道、集散车道、辅助车道、辅路等,并应提 出平面交叉口渠化布局方案以及相适宜的信号控制方案,应明确 重要技术参数的取值以及上下游交叉口的信号协调关系。 4应确定交叉口规划范围内公交停靠站及行人与非机动车 过街设施布局方案、交通安全与交通管理设施布局方案。 5应确定交叉口用地规模,并应估算改建与治理交叉口的用 地拆迁量,进行规划方案评价。
.4.1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应包括构成该平面交叉口各条道 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 共同围成的空间(图 3. 4.1)
.4.2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双
3.4.3立体交叉规划范围应包括租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
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m
3.4.4交叉口的规划范围可根据所需交通设施及其管线
图3.4.1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
图3.4.3立体交叉规划范围
3.5.1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 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 2分区规划阶段,应确定干路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其宽度 应将进口道、出口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公交车站等设施所需要的 空间作一体化规划;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 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匹配。 3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叉口红线 规划内容,且宜同步开展交通工程规划,应根据交叉口布置的具体 形式以及交通工程规划规定的详细尺寸,并应确定交叉口红 线。 4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 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驾车安全视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平面规划时,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交 叉口转角部分的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2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高架路、立交桥或人行天桥桥 墩台阶及隧道进出口等,可能遮挡驾车视线的构筑物应 作安全视距分析。 5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 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充许车速,在交叉口上 游布设限速标志。 6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 对称布置。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
3.5.3立体交叉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已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 框定所选择的立体交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 可按首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叉的红线范围。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案的乎面图确定立体交叉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3.5.4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规划车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车型一致。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2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3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4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3.5.6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应接规划交叉口类型及其不同部位确定,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表3.5.6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交叉口类型部位交叉口设计车速进口道直行车道0.7Va平面进口道左转车道0.5Va交叉无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20km/h进口道右转车道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30km/h主线所属路线相应等级道路的设计车速V。定向匝道、半定向匝道及辅路(0.6~0.7)V.立体交叉一般匝道、集散车道(0.5~0.6)Vd菱形立交的平交部分取本表平面交叉的设计车速注:1V。为道路设计车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有关规定。2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17:
3.5.8交叉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规划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匝道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按规划年的预测高峰 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确定。 2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交通量可采用交叉口所处道路路段的规划交通量。 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 机动车交通量应区分直行及左、右转交通量。信号控制平面交叉 口进口道车道数、交叉口几何设计时的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 通量,应采用规划年预测高峰小时内信号周期平均到达量;在确定 渠化及信号相位方案时,应采用道路通车期信号配时时段的高峰 小时内高蜂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 4确定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间断交通流规划交通量时,应把各 种类型的车辆数折算成当量小汽车,车型折算系数应按表3.5.8 的规定选用。
表 3. 5. 8车型折算系数
主:小型车指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车辆,中型车指车长天于6m且小于或等于 12m的车辆,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2m且小于或等于18m的车辆,特大型车指 车长大于18m的车辆。
3.5.9行人规划交通量应采用高峰小时内的信号周期平均行人
3.5.9行人规划交通量应采用高峰小时内的信号周期平均 到达量。无行人到达量数据时,可按类似规模和区位的交叉 定。
3.5.10交又口规划通行能力应按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确定。
4.1.1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 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于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 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 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2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 4.1.2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规划,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规划在新建 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在支路或专为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集 散车辆所建的内部道路上。 2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 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交叉口规划范围之外的路段上,或设在道路外侧 规划用地建筑物离交义口的最远端; 2)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 应为右进右出。 4.1.3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交叉口,应按下式确定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 度。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 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
W2一一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r一一进口道展宽系数,按表4.1.3一1取值; n一一路段单向车道数。
主:1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 湾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湾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2相邻两交叉口间的展宽段和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交叉口间距时,应 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7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比其路段红线应予 展宽的宽度与延伸的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1.4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 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 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 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3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十路不应小于60m,次 于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 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4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展宽 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1.5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曲线 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按交叉口设计车速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 线半径。
4.1.6平面交叉口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义口范围内为最 的共同曲面;人行道各点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进出口标高相协
2交叉口竖向规划宜以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作为控制 标高。交叉口范围内其他各要点的标高应按控制标高及相交道路 的纵坡与横坡综合确定。 3非寒冷冰冻地区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2%,山岭重 丘区的城市困难情况下可取6%;寒冷冰冻地区的城市不应大于 2%。 4当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大于或等于3%时,交叉口应设置 信号控制,并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信号控制。 4.1.7平面交叉口交通岛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内各流向交通流行驶轨迹所需空间之外的面积,宜 构筑标线交通岛或实体交通岛。 2实体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m。面积窄小时,宜构筑标 线交通岛。 3交通岛不宜设在竖曲线顶部。 4交通岛间导流车道的宽度宜以车辆通过交叉口的需要确 定。 5在交叉口转角交通岛内侧的右转专用车道,应按右转车道 内侧路缘石转弯半径及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加宽后的车 道宽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W.(m
6需设右转专用车道而加设转角交通岛时,交角曲线半径应 大于25m,且右转专用车道应设置信号控制;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 及非机动车过街安全岛时,不包括岛端及尖角标线部分的岛面积 应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待行的需求,并不应小于20m。 7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岛边人行横道布设位
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人行横道同人行道以及交通岛的 接界部分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3.5节和第4.1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全部组成部分进行一体化规划,主 要内容应包括进出口道车道数、进出口道车道宽度、长度和车道功 能划分、交通流导向交通岛等的交通渠化设计以及人行过街横道、 过街安全岛、非机动车道与公交停靠站设计等。 2信号控制交叉口平面规划方案应与交通信号控制相位选 择方案同步进行,应协调进口车道渠化方案与信号控制相位方案, 应达到两者最佳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信号控制交叉口的交通安 全与通行效率。 3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应使干路进口道通行能力与其上游 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并应使之与相邻交叉口协调。 4.2.2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各车道宜根据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 交通量设置左转、直行和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左、直右混行车道。车 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交叉口规划宜利用部分中央分隔带增辟左转专用车 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且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 期左转车平均交通量超过2辆时,宜设置左转专用军道。 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到达交通量达10辆或需要左转 专用车道长度达90m时,宜设置2条左转专用车道。 2)当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右转车平均到达量达4辆或 道路空间充许时,宜设置右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 叉口规划时,可通过缩减进口道车道的宽度、减窄机非分 隔带宽度或利用绿化带展宽成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右混行
图4.2.2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示
2)当需要在向右侧展宽的进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 利用展宽段的延伸段布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应 追加站台长度,渐变段长度应按港湾式停靠站要求 设置。 3)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
道长度的 0. 6倍。
1左转交通量大时出口匝道的横向
3)出口匝道接近地面段宜设置2条以上车道,按车辆出匝 道后左转、右转及直行交通量的大小确定出口段车道功 能。 4)出口匝道的出口端距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渐变段 起点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00m。当该距离小于100m且 匝道车流与十路车流换车道交织有困难时,可在下游平 面交叉口进口道分别设置 真展宽和匝道延伸部
分的展宽;进口道展宽可分别设置十路左转车道、直行车 道和右转车道,匝道延伸部分展宽可分别设置左转车道、 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且进口道的信号相位应采用双向 左转专用相位。 3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的入口匝道靠 近于路的平面交叉口时,入口匝道的入口段宜布置在交支口出口 道展宽渐变段的下游,且最小距离不宜小于80m。
4.3.1在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的进口道与出口道之间,可规 划布设三角形导流交通岛或在主于路上规划布置穿过交叉口的连 续中央分隔带。 4.3.2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次要道路进口道仅有1
4.3.2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次要道路进口道仅有1
4.3.3全无管制交叉口应符合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要求;在改
4. 4常规环形交叉口
4.4.1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常规环形交支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常规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大城市于路相交的交叉口上,仅 在交通量不大的支路上可选用环形交叉口。新建道路交叉 口交通量不大,且作为过渡形式或圈定道路交叉用地时,可 设环形交文。 2常规环形交叉口各组成要素的规划电力弱电图纸、图集,应包括中心岛形式和 大小、交织段长度、环道车道数及其宽度与横断面、环道外缘形状、 进出口转角半径、交通岛、人行横道等(图4.4.1)。
图4.4.1常规环形交叉口各组成要
3常规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形状宜采用圆形、椭圆形、圆角 菱形。中心岛曲线半径宜为15m~20m。中心岛内不得布置人 行道。中心岛内的交通与绿化设施应符合行车安全的要求。 4.4.2常规环形交叉口环道、环道外缘及进出口规划,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环道车道数宜为2条或3条。 2环道上每条车道的宽度应在直线车道宽度基础上增加曲 线车道的加宽宽度。中心岛半径在15m~20m时,行驶小型车环道加 宽宽度不应小于0.7m,行驶大型车环道加宽宽度不应小于2.4m。 3环道外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与该段环道相邻的相交道 路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 4交叉口右转车道宜按直线布设,且直线与相交道路边缘线 之间宜为圆弧曲线;交叉口右转车道也可按与中心岛反向曲线布 设(图 4. 4.1)。
5环道进口外缘交角圆弧曲线半径不应大于中心岛的计算 半径。各相交道路的进口交角圆弧曲线半径相差不应过大。 6环道出口外缘交角圆弧曲线半径可大于中心岛的计算半 径。 7在环道进出口上各向车辆行驶迹线的“盲区”范围,可布设 三角形导向交通岛。导向交通岛内不得布置与交通无关的设施。 当导向交通岛内进行绿化或布置交通设施时,应满足行车安全视 距的要求。 4.4.3改善、治理交口规划时,常规环形交义口可采用下列措 施: 1进人常规环形交叉口的相交道路应改为减速让行标志管 制道路。 2常规环形交叉口交织路段应采用交通信号灯控制 网
公路工程1进入常规环形交支口的相交道路应改为减速让行标 制道路。 2常规环形交叉口交织路段应采用交通信号灯 (图4.4.3),
3常规环形交叉口信号灯控制布
应满足不产生通行能力“瓶颈”区域的要求。 4.5.2短间距交叉口之间通行能力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游交叉口流人入车道组的通行能力不应大于下游交叉口 流出车道组的通行能力。 2当无法估算通行能力时,相邻交叉口进口道数的对应关系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相同时,上游交叉口流人 进口车道总数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总数应相同。 2)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不同时,上游交叉口流人 进口车道总数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总数相差不宜超过 1条。 3两端交叉口进口道均按偏移中心线展宽时,应进行两交叉 口的协调规划。当需要设置人行过街横道时,应设置在渐变段中 央(图 4. 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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