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0-1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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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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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4. 1条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 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00mA以上的 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 争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 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 响文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 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 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令。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 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 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

    料,其断面应符合×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规 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 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祭台宜沿外窗设置,大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租,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 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 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3条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香包括心功能检香、脑功能检香、基础代谢测定、 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 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二、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香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 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 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 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第3.4.4条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 组成。 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 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

    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 药库等部分组成。 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 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 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工业标准,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 射。 第3. 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 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 免洁污交文。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5.1条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养员不同疾病对饮食的 不同要求,进行适当分隔或分设。 二、少数民族疗养员的饮食应另设烹调室和餐室。 三、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四、食堂进口处应设洗手盆。 五、除符合上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5.2条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贴 存分发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部分组成,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 衣人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三、洗衣间应设带孔盖板排水沟。 四、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 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第3.6.1条疗养院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 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所列各条之规定。 第3.6.2条疗养院建筑物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若 火等级为三级者,其层数不应超过三层。 第3.6.3条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 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第3.6.4条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 1.65m。 第3.6.5条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

    第4.1.1条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 统。 第4.1.2条蜡疗室盆蜡制作,若采用热水熔蜡时,水温不 应低于95℃;若采用压蜡机通蒸汽熔蜡制作蜡垫时瓦楞纸箱标准,其底部集水 抗应采用盖板排水沟排至室外除污并。蜡疗室应单独敷设不小于 .00mm管径的排水管,接至下水道。 第4.1.3条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 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4.1.4条水疗室矿泉水温应为35~42℃。当水温过高 ,应在进入水疗室前设降温池(塔)。 第4.1.5条基地内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净化方法则 应根据使用性质、污染程度、排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4.2.1条 第4.2.2条 4.2.2 规定:

    采暖区的疗养院应有热水采暖系统。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

    第4.2.3条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 第4.2.4条疗养院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换气 次数参照表4.2.4规定:

    第4.3.1条疗养室应使用光线均匀、减少眩光的照明灯具, 每床位应装设一个插座,每疗养室装一、二只备用插座。 第4.3.2条疗养院的人工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 灯。各室人工照明装置照度标准推荐值见表4.3.2:

    第4.3.3条疗养院和护理单元走道除一般照明外,宜设置 照度不超过21x的夜间照明灯。走道照明不应有强烈光线射入疗 养室。 第4.3.4条根据需要护理单元可设置呼叫信号。 第4.3.5条放射科用房,功能检查室,理疗科用房等应在 入口处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 第4.3.6条透视摄片室的门口应装置红色指示灯,其开关 应与记录台红色照明灯及X线机的开关联动。 第4.3.7条X线机的电源电阻值(包括供电线路电阻)和其 电源电压充许波动范围应满足制造厂规定。 第4.3.8条X线机部件之铁皮、操作台、高压电缆金属保护 套、电动床、管式立柱等金属部分除应接到接地十线外高速标准规范范本,还应就 近设一组重复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第4.3.9条在离静电治疗机3.0m以内不应设置任何金属 物,设在静电治疗室中的采暖散热片应有防感应措施。

    第43.10条心电图和脑电图设备应设单独接地装置,其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42。 第4.3.11条非医用电气设备的零线不应与医用电气设备 的接地线混用,可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医 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宜采用铜线,医用与非医用插座型式应区别。 第4.3.12条凡是带有金属外壳的移动式医用电气设备应 设专用的保护接地(接零)线,不得与工作零线合用,且应采用 铜芯线。 第4.3.13条疗养楼根据楼房结构和周围环境宜设电视共 用天线,疗养室内设电视插座。 第4.3.14条水疗室电气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有防水、防 潮措施。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于 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 的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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