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110-8-2008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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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200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内层封套·投标人邮编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外层封套:“投标文件”字样及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口否口是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1)密封情况检查由行政监督部门口公证机构口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 2开标程序(2)开标顺序“后到先开”逆序开标。(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交通运输部或省级水运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口是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口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口银行7 3 1履约担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其他金融机构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do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相应的廉政协议和安全生产7 4 3签订合同协议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
1.1.1合同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 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 的合同。 1.1.1.12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 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 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 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 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 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1.6.1图纸的提供: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7.3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 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 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 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 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 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 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 应形成会议纪要。
2.8.1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 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 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 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监理人职责: 3.1.5监理人的权力: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 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 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 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 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 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其他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 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 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 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 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 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 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10.6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 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 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 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 够的防火设备。 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4.1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 作他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1.1.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 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 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 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 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利 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10.1.1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关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 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份;每月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份。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 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 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1.3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 清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 同意。 111.4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 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 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2.1重要节点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峻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其中P:
俞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
11.6.1发包人 (同意或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提前工期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提前天数×P2,其中P2: 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1.4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质量且标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1.1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 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 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 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计货前,承包人入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 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 件。 监理人 (进行或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 14.1.5承包人与监理人 (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 的内容和方式:
14.2.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 14.2.4承包人 (委托或不委托)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 检验。 14.25发包人 (委托或不委托) (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 方试验检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 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奖励承包人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时,超过%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 计列相应的税金、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2)主要材料名称: (3)主要材料基准价格:投标截止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 格; (4)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工程计量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 价格; (5)工程所在地无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时:
17.2.1预付款 17.2.1.1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 少于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 17.2.2预付款保函 17.2.2.1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48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80%时扣清,中间每期扣回比例相同
17.3.5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不少于 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 %(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 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5%;尾款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 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3.6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 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单一式份。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承包人应在工验收天前,向发包人提供峻工资料一式份,声像 资料一式份。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峻工之日起算,分别为: 1)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 (2)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其他工程:
25.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25.1.2总监理工程师: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25.1.5发包人代表: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一8—2008)
执行《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施工招标范围内的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及技术要求; (2)设计图纸。
1.2根据工程类型和招标范围招标图纸应是以下的全部或部分
(1)港区形势图; (2)港区河势图; (3)总平面布置图、高程图; (4)航道平面布置图; (5)主干管线综合布置图; (6)港池、航道蔬浚图; (7)基础开挖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8)基床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9)水工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横断面图; (10)水工建筑物桩位图; (11)码头附属构件图、安装图; (12)装卸工艺平面图、横断面布置图; (13)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工艺管道系统图; (14)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泵房工艺布置图; (15)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罐区工艺布置图; (16)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装卸工艺及管线带布置图、横断面图; (17)陆域形成平面图、剖面图; (18)场地地基处理图; (19)吹填围堰平面图; (20)吹填围堰及护岸断面图; (21)道路、堆场及铁路的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大样图; (22)堆场轨道梁结构图; (23)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24)导航和助航设施的平面图、结构图; (25)防波堤及护岸平面图、断面图:
程类型和招标范围,招标图纸应是以下的全
1.2.3内河航道工程
(1)地理位置图; (2)总平面布置图; (3)整治河段河势图 (4)整治河段滩险分布示意图; (5)整治河段设计纵断面图; (6)各滩险整治设计平面布置图; (7)整治建筑物、疏浚标准断面设计图; (8)礁石分布示意图; (9)护岸、护滩工程结构图; (10)助航、导航、航标分布示意图; (11)主要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 (12)专项工程位置图; (13)主要专项工程结构图; (14)内河航道的通航建筑物工程参照1.2.4等。
1.2.4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1)枢纽总体布置图; (2)围堰断面结构图; (3)永久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布置图; (4)工程区场地及建筑布置图; (5)挡泄水建筑物总布置图、平面图、立面图; (6)各挡泄水建筑物剖面图; (7)挡泄水建筑物接岸结构图; (8)基础处理图; (9)通航建筑物总布置图; (10)水工建筑物平面、立面、面图:
路桥设计、计算(1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图; (12)输水系统结构布置图; (13)机房平面、立面、部面图; (14)电站厂房总布置图; (15)厂房(泵房)区及开关站(变电站)布置图: (16)主、副厂房平面、立面、剖面图; (17)堤防布置图、结构图; (18)航道整治工程布置图、结构图; (19)生产辅助建筑物布置图; (20)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面图; (21)区域地质图; (22)水库地质图; (23)枢纽区工程地质图、地层柱状图; (24)枢纽区工程地质纵横部面图; (25)坝(闸)址基岩地质图、基岩等高线图; (26)围堰地质图等。
1.2.5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1)船坞平面图、断面结构图; (2)船台平面图、断面结构图; (3)横移区平面图、断面结构图; (4)滑道平面图、断面结构图等。
图纸清单应按表2的格式逐一填写形位公差标准,并在图纸清单之前附设计总说明。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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